市场化进程中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若干问题--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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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的进程加快,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签订,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受冲击最大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农产品流通,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的流通基本上是在政府指令下进行的,市场亦维持着国有商业部门垄断经营的格局,农产品流通中因供求信息扭曲导致交易费用过高,要求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促使农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传统的以注重数量为特征的产品农业向以注重质量与效益为特征的市场农业转变。与这一转变相适应,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中介组织,为农民和农产品搭起进入市场的“桥梁”。本文拟以批发市场为例,在分析市场中介组织涵义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中介组织的职能与作用及其赖以发挥的制度条件。

一、中介组织的内涵:一个初步的说明

简单地说,中介组织是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从众多市场主体中分离出来的,联接产前、产中、产后各部门,联接生产与市场、市场各主体,并为市场运行提供服务,依法建立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其本质是为市场提供服务。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规则化的经济,政府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市场内在的本质规律是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各种市场主体对市场运行有如下基本要求,一是各种法律、法规和基本市场规则能顺利实施和贯彻,从而有一个适宜的、规范的市场环境;二是市场竞争是公平、公正的,因此,在市场中产生的各种纠纷能及时公正地解决,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三是在市场中能获得多种服务,促进各种市场活动顺利进行,获取更好的市场、经营效果。在农产品市场中,农民除有着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的要求外,还要求有顺利进入市场的“桥梁”。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存在着难以对接的矛盾。同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其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这些都阻碍了农民顺利地进入市场,此外,由现阶段农业经济结构和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特点及其自然属性决定着的农产品流通有着与工业品流通完全不同的特性,如集散性、季节性、区域性和保鲜性等,对流通渠道和市场体系的建立有更高的要求,这亦加大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为此,必须在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架起一座座“桥梁”,以引导农民、农产品顺利地进入市场,这是农民这一市场主体最基本的、也是最迫切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立法、市场规则的贯彻、经济纠纷的解决及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的提供,均是由政府来承担。在市场规模较小、发育程度较低的条件下,政府能较好地履行这些职能。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单纯由政府来完成这些职能显然有很大难度,且会造成诸多弊端。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逐步分离出来由一些特定的专业组织来承担,这些组织即是市场中介组织。它在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顺利运行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中介组织的职能与作用: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中介组织在执法方面承担着“经济警察”的角色,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上发挥着政府难以替代的作用,并在为市场各主体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上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市场中介组织也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整体上看,无论哪一种市场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都必须以服务市场为出发点,承担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特定服务已逐步形成一个有机的市场服务体系,共同起着优化市场环境、加速市场培育、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集中进行现货批发交易的场所,可以满足买卖各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要求,是解决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桥梁”。在农产品流通体制的中介组织中,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最基本、也是农民要求最强烈的中介组织,同时也是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中发展较快的一类。从1984年起,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相继建立,起步较早的是蔬菜批发市场,如1984年成立的山东寿光县的蔬菜批发市场是典型的产地批发市场,而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则是销地批发市场的典范。粮食批发市场于1988年开始建立,第一家全国性的粮食批发市场1990年在郑州成立,国家级肉类批发市场于1991年在成都建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亦迅速成长起来。据工商部门的统计,1995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量有3000多个,是1986年的2.3倍,1983年的20.5倍,成交量也大幅提高。近几年各地又陆续建立起了不少批发市场,虽然各批发市场发育程度不完全一致,但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的作用基本相同。

(一)为农民(农副产品生产者)进入市场提供了场地,搭起了一座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这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最突出的作用。批发市场以其特有的优势如辐射范围广、信息灵通、交易快捷、功能齐全等,对各地农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各地客商纷至沓来。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销往外地的蔬菜约占成交量的45%,外销地区达29个省市。北京大钟寺蔬菜批发市场经常来送货的有26个省(区)的600个县(市),沈阳南站蔬菜批发市场吸引了除台湾外28个省(区)的农产品,进入深圳布吉农产品市场的有来自国内27个省市和国外的经营者,一直处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中的农民在这里找到一座通往市场的“桥梁”。

(二)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质优价廉的农副产品,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

销地批发市场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深圳布吉市场是作为深圳市的“菜篮子”工程兴办的。改革开放使深圳市工业、商业和市政建设发展迅速,人口急剧增长,但该市农业用地少,农业商品生产发展相对缓慢,农产品供给不足,供给率仅为30%,仅靠深圳自己的农业生产是难以满足深圳居民的农副产品需求的。布吉市场建成后,有效地调剂了深圳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现在,深圳市80%的蔬菜、90%的水果和50%的粮油是由该市场提供的。该市场汇集了全国2000多个农产品品种和来自世界各地400多种优质新特产品,大大丰富了深圳市消费者的物质生活。不仅如此,该市场对深圳农产品物价起到了平抑作用,1989年开业当年,农产品物价下降14%,此后,其物价一直处在平稳状况,深圳消费者无需支付更高的价格就能享受到更优质的产品。

(三)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有效地化解了农业生产的风险

随着批发市场的不断成长,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批发商的经济实力也日益增强,每一个批发商都有自己固定的进货基地,从而在其不断将农副产品销售出去的同时,也大大刺激了各基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浙江省庆元县香菇市场在1990年建成后,带动了该县香菇生产的大发展,该县有30多个香菇专业村、5000多个专业户,有41%的农民从事香菇生产与销售,全县产量达4000多吨,成为该县收入惟一超过亿元的产业。陕西的“红富士”苹果、广西的蔬菜、江西的大米、北京的水蜜桃、新疆的哈蜜瓜等的发展无不得益于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各批发商的努力。批发市场在刺激农业生产的同时,降低了农业风险,当批发商在各地建立起自己的进货基地,进而发展成生产基地时,生产者与批发商就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生产者负责农产品的生产,而批发商则负责销售。一方面,批发商为了保证自己货源充足,必然会加大其生产性投入;另一方面,生产者无需直接进入市场而是通过批发商销售其产品,产品价值实现较快,市场风险转移给承受力较大、把握市场能力较强的批发商。

(四)确立了良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

一个成功的批发市场的形成,通常要经历一定时期,在这一过程中,交易规则亦逐步形成。交易规则是交易者在长期交易中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条例、规章制度等。如果在其形成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其中,通过这些交易规则的实施,能保证农产品市场良好的运行秩序。如打击取缔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少两、掺杂掺假等违章违法行为,规范各交易主体进场交易的手续和程序,结合农产品市场特点,制定环境卫生、治安、交易、生活服务等管理的细则,使整个市场在清洁、有序的环境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各交易主体亦以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以此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五)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起着发现价格和平抑物价的作用

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与变化,直接关系着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通过市场的供求变动才能形成更为合理的价格,即由市场去发现价格,但这个市场必须具有相应的条件:足够的买者和卖者,充足的商品。一个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市场的竞争是充分的,每一个交易主体不能左右市场价格(即没有垄断者);健全的信息网络,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往往都具备了这些条件。如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每天进场交易的人数以万计,产品来自全国27个省市,上市交易的品种3000多个,日交易量5000多吨,每一个独立的交易主体都不可能左右和操纵市场的价格。因此,在这样的市场中形成的交易价格更真实、更合理。为了充分发挥发挥价格这一功能,该市场设立了农产品信息中心,与农业部信息中心、全国农副产品信息网和香港长沙湾蔬菜市场联网,并选取布吉市场中具有交易代表的点如天光墟等每天定期实地收集价格信息,及时地将国内外、场内外的价格信息传递给生产者、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指导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价格依据。布吉市场依其广泛的信息网对全国和香港的农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十分敏感,各地亦依据其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剂农产品供应余缺,一旦该市场出现某种产品供应不足,价格上涨,各地能及时在短期内调进该种产品,平抑其价格,保持布吉市场价格平稳。

三、中介组织功能的发挥:制度基础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受到压抑,不仅数量、种类少,而且其职能和性质也发生了变异,大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代表政府利益,其“中介”的特点基本丧失,这一点在农产品流通中表现得更加突出。

在市场中介组织作用和地位不断强化的今天,有的中介组织运行良好、功能强大,而有的则经营困难、功能弱小,对其原因的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其良好的制度基础。这里仍以批发市场为例。

(一)现代企业制度是批发市场充满活力的前提条件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是沿着三条思路发展起来的,一是在原集市贸易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二是由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规范化批发市场,这里的规范多是参照国外批发市场的现成条文及运行模式、经验,经有关部门制定出试验性条例,而不是我国批发市场法规(至今还没有);三是由企业主导构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三类虽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但区别很大,见下表。

由不同思路发展起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比较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沿不同思路发展起来的批发市场其活力和规范化程度是不一样的,它们有着不同的企业制度。

A类批发市场是自发演进的,其内部制度更多地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即交易主体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基本能共同遵守的“交易惯例”。它的非正式性就在于这些“惯例”随时有可能被打破,对交易主体的约束力小,因此这类市场交易活跃,但交易秩序容易混乱。

B类市场是政府批准建立的,其内部制度因政府行为的参与而具有正式制度的特点,但这种依靠政府而非市场建立起来的正式制度必然带有深厚的行政色彩,市场功能难以真正地发挥出来,因而它虽规范(符合政府制定的标准)但缺乏活力,难以吸引大量的交易主体。一些“空壳市场”的形成原因就在这里。

C类批发市场由企业主导构建,从其创建之初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进行,在运行中依据的是市场规则而非政府意愿,因而它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中介功能。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是这类市场的典范,其创造的“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市场企业化”的“布吉模式”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启示。

(二)合理的国内贸易体制是批发市场功能发挥的必要外部条件

批发市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交易规模大,辐射范围广,有利于大范围(如全国)内商品、信息的交换,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为生产者、消费者服务,但这一功能发挥的前提条件是自由的农产品国内贸易。只有农产品的流通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时,批发市场深购远销的功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我国,农产品贸易尤其是粮食流通中行政分离的局面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体制尚未完全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对某些紧俏的粮食品种利用行政手段设置区间贸易障碍,进行地区封销,如一度出现的黑龙江禁止大豆出省、江苏禁止大米出省、河北对玉米出省实行许可证管理等,区际贸易的人为壁垒阻碍了农产品的顺利流通,制约了批发市场功能的发挥。

(三)健全的农产品标准化制度是批发市场功能发挥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时大多采用对手交易方式,拍卖和期货交易很少。拍卖有利于农产品数量、规格标准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高,而期货交易则能化解市场风险,发现未来价格。交易方式过于单一制约了批发市场功能的发挥。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尤其是拍卖和期货交易的前提是农产品的标准化。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农产品标准化制度,一方面,缺乏统一、权威的农产品标准,在农产品的认证中,除“绿色食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外,其他标准基本空缺,而农产品标准化内容远不是“绿色食品”所能涵盖的。另一方面,没有建立权威的农产品认证机构。我国没有统一的农产品标准,但农业各部门内部对农产品的鉴定通常有一套“部门标准”,如水产品、畜产品等,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各自为政,使农产品标准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可行性降低。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农产品标准化要求会更高,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标准化制度是发展农产品贸易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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