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与国际刑法的发展_国际刑事法院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与国际刑法的发展_国际刑事法院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和国际刑法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论文,刑法论文,法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1-0148-02

2002年4月11日,可谓是标志着国际刑法新发展的一个不平常的日子。这一天,有9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使得批准该《规约》的国家从57个增加到了66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6条规定,有60个国家批准这些规约,它就能生效。生效的时间,则从第60个国家批准那天以后两个月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即2002年7月1日开始。

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又是发展很快的一门学科。在过去的十年里,国际法领域内的不少学科,如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人权法等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相比较之下,国际刑法则是国际法所有领域里发展最快的一门学科。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联合国又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联合国的这两个法庭,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在成立的机制上,有很大的不同。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成立的,审判的对象是二次大战中的德国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战争罪犯。因此在学术界和国际法上时常被称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的,理论上是代表整个国际社会,不是一个战胜国的法庭。

除了联合国成立的刑庭以外,近年来与国际刑法发展有关的,还有英国法庭关于对庇诺切特引渡一案的审理,以及安排在荷兰审理的洛克比案子,等等。这些说明国际刑法发展得非常快。尤其是联合国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产生了很多打破传统的原则和惯例的新的实践。国外在国际刑法方面的研究,开始得早,研究得也细。相比之下,我国学术界对国际刑法的研究,正处于开始阶段,而且理论的多,实践的少;就是理论方面,都还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因此亟需加强。

国际刑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在国际法方面,含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等。在刑法方面,它除了刑法上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以外,还有比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以及各国的司法制度的比较,等等。此外,国际刑法在其落实的过程中时刻涉及到国际法中最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比如:国际刑庭为了索取证据和查清案子而向有关国家或政府官员送达传票或命令;国际刑庭要求有关国家提供线索合作,以锁定和抓获被法庭起诉的嫌疑犯,并在将其抓获了以后押送到法庭;为了审理案子的需要,国际刑庭必然要求将出庭证人所在地的国家当局同意他(她)出来、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国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当被告被定有罪后,国际刑庭又需要有国家自愿同意将其关押在该国的监狱里服刑,等等。

众所周知,米洛什维奇被联合国前南刑庭起诉。对这一从国际公法、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来看比较敏感和比较特殊的案例,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和结论。但就事实本身而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被起诉和被带到国际刑事法庭前审理的在位的国家元首的案例。加上智利前总统庇诺切特的案例,说明传统国际法的有关政府和国家首脑特权豁免的理论,以及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理论也正在发生变化。

国际刑事法院在属事管辖权方面,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几乎一样。它涉及战争罪、反人道罪和种族灭绝罪。如果绝大多数缔约国在法院建立后同意,还会加上侵略罪。然而,在某些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目前的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性质上属于临时性的。审完以后它就解散了。而2002年7月1日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的。

其次,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在管辖权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前南国际刑庭的正式名称,叫“联合国起诉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国家领土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嫌疑人的刑事法庭”。因此,前南刑庭负责的审理的案子,只能是1991年以后发生的;范畴也只是限于前南斯拉夫领土以内。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基本一样,它的全称叫做“联合国起诉1994年以内在卢旺达境内所发生的或者由卢旺达国民在邻国境内所发生的有关严重违反种族灭绝罪行以及其他国际人道法罪行的刑事法庭。”所以,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管辖权,也仅限于1994年之内;犯罪的自然人,只能是在卢旺达领土内的或卢旺达公民在邻国的;而所审理的罪行,则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一样,被限制在国际人道法的范畴内。

某种程度上讲,正是由于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在追诉的罪行的发生时间、犯罪主体、犯罪地等方面具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当联合国安理会在讨论要成立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时,所有安理会成员国的态度都非常积极。基本上都投了赞成票。联合国安理会的态度之所以这么积极,应该说,对法庭管辖权的严格限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现有的两个国际刑事法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它一旦成立,对全世界范围内的罪行都有管辖权。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将是非常重要和深远的。

迄今为止,中国从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出发,还没有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尽管通过惩治来制止国际犯罪,是世界所有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至于一个国家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则要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定。在有关重要的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每个国家自然都有选择是否加入或在什么时候加入《规约》的权利。所以,在时机成熟之前,不必匆忙批准加入。

虽然中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不能因此忽视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事实,更不能松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经验来看,有一点很清楚。法庭的《规约》也好,《程序和证据规则》也好,都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预先规定得很细。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是属于临时性的法庭,其管辖权有限定。然而,它们已经在其不长的时间里,审理了不少在国际法和刑法上都没有先例的案子,解决了不少刑法史上的新问题。事实上,当前南刑庭1993年成立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一部国际刑法法典。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规约》一共只有34条。它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尽管在理论上,前南国际刑庭所适用的法律,一定要是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部分的法律。但法庭在其实践中对许多具体问题的意见和裁决,譬如对战争罪中的“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对反人类罪中的“大规模的或有系统的”定义,以及关于种族灭绝罪中的“特殊意图”的解释,对国际法庭以后的案例造成了先例,因而在客观上都起到了造法“功能”。国际刑事法院以后具体会有什么样作为?现在还不太好预测。但一般情况下,这将是一个较为普遍性的国际性组织。它在案例中的意见,也将对国际刑法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一定要对它引起重视、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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