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政府服务论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政府服务论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建设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成果转化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高效转化,必须加强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内在运作机制和外部环境。这里所说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系指为促进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在科技成果持有者与经济活动承担者之间起服务和媒介作用的、具有规范形式的各类组织、机构的统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加速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完善的成果服务体系起码应该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其一,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咨询、评估和中介服务功能。这一功能体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为实现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二,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服务功能。该功能体现为解决行业、领域中具有共性的难点、重点技术的成熟配套问题,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使其能够直接应用于生产领域。

其三,孵化功能。本功能体现为降低高技术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创业风险,向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成熟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1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所发挥的中介功能较弱。中介咨询是科技成果转化中较为普遍的和重要的服务。发达国家咨询服务已发展成为一相当繁荣的产业,而我国的咨询产业却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服务项目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低等问题。

第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本身发育尚不健全,保障科技成果有效流通所必需的一些服务环节尚无相应的机构或组织承担。这主要表现为科技成果评估功能不健全、技术交易保险尚属空白、缺乏必要的融资服务功能等三个问题。

第三,绝大多数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尚处在向市场机制的转变过程中,尚未能按市场机制运行。目前,绝大多数服务机构不能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真正能依靠服务手段,通过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服务机构尚不多。

第四,国家税收政策对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所从事活动的优惠力度不足,覆盖范围较窄。1993年以前,我国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直实行减免税和所得税政策。1993以后,一些地方开始征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营业税,而且有的地方将技术咨询与普通的娱乐服务行业相混同。

第五,国家对各类政府资助机构的宏观协调程度不高。从宏观上来看,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尤其是政府资助的机构基本上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都有自己的运作方式和发展目标。因此,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和运作的统筹性不强,有些工作难免重复,造成资源浪费。

2 国外几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模式的考察

通过对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考察,我们注意到,任何国家的服务体系都包括公共和民营两部分,公共体系指主要由政府推动、支持的机构和活动,民营体系指主要由市场推动的机构和活动,但二者有时也难以截然区分。以下3种国外模式很具代表性。

1)美国模式:其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高科技园区与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网络和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研究开发性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和个人等。

2)日本模式:其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产业技术振兴会、 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技术交易市场、技术城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商社、技术顾问公司等。

3)欧洲模式:其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国家技术推广机构、 国家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园区、技术转让中心、国家创新支持服务计划、创新基金等;民营服务体系包括技术中介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个人咨询者等。

这三种模式分别反映了各自相应的技术政策的特点。在美国,技术政策重在创造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所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因而也主要是为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环境,而较少有对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支持。日本的技术政策是以政府直接引导和支持某些关键技术领域为特点,公共服务体系旨在为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直接的支持和服务。欧洲的技术政策模式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其公共服务体系模式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即既注重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注重对成果转化工作的直接支持。在民营服务体系中,美国咨询机构和咨询个人十分活跃,日本商社的作用较重要,欧洲专门的技术中介机构发展较好。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一定成功。美国在技术方面的长期优势和近年来经济的强劲复苏,反映了美国模式的长期效果和活力。日本在70年代至80年代技术的迅速崛起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则反映了日本模式的短期效果极佳。欧洲国家近年来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也证明了欧洲模式的优点。

3 加强我国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设想

1)构建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相互补充、 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

从我国的情况看,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发达,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政府主导型特征比较明显。我国民营服务机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出现的时间还不长,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中民营机构所起的作用还不明显,这与我国民营咨询产业不发达有关。

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创造性地发展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服务机构十分重要。目前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促使公共服务体系和民营服务体系的平衡发展,特别是促进非营利机构和咨询产业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服务与民营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2)重点加强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

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诸多主要功能中,以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咨询评估和中介服务功能最为普遍和重要,它涉及信息沟通、技术评估、技术选择、技术交易、需求评估、人才选择、培训与技能发展、投资评估、投资担保等诸多方面。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中介功能较弱,一些保障科技成果有效流通所必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尚未建立,因此必须将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作为加强科技成果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环节加以足够的重视。

3)依据分类管理原则, 促进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尽快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政府应该对不同的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引导服务机构依据自身不同的服务功能和特点实行不同的运作机制。

1)信息服务机构按事业化管理,非营利运行。

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的特点决定了科技成果信息机构所提供的成果信息应当是完整的、客观的,也应当是全国联网的信息,能够为成果需求方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因此,成果服务信息的全国性网络建设十分重要。目前民营服务机构尚无力建设和管理这种全国性的网络,因而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建设。

无论从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的目的和现实的国情,还是从将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科技成果信息服务都应是非营利性的。从事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机构应按照非营利机构运行机制运行。

2)咨询和评估服务机构按咨询业管理,企业化运营。

“国营”咨询评估机构必须尽快与有关部门脱钩进入市场,使其更多地依靠自身的权威生存和发展;同时鼓励建立民营咨询机构和民营评估机构,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咨询、评估机构的健康发展。这类机构必须与效益和责任挂钩,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应成立评议机构定期对咨询、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等级评议,给予升、降级处理,批准、审核其业务范围,推动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的迅速发展。

实行企业化管理应依据以下原则:第一,明确产权关系;第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和合同制;第三,服务机构应逐步走向收支趋于平衡。

3)工程化服务机构实行“断奶转制”。

对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等提供工程化服务的机构,在获得必要的投入后,所面临的主要是“断奶转制”问题。应由国家拨款制转化为股份制,把这类机构推向市场。国家拨款可以作为国家股处理,适时对该机构进行评估,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企业集团购买国家股,使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这类机构的大股东,指导其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国家利用红利分成或出售股权回收资金滚动发展新机构,增大投资力度。国家也可利用红利分成和出售股权回收的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推动科技金融改革。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部分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可以通过项目自带,或通过项目发布向社会寻求合作伙伴的方式解决,项目发布寻求合作伙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市场认可和筛选的过程。当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某个项目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时,可逐次、限地区、限额度向社会筹措资金。

4)孵化服务机构按风险基金方式运营。

对于孵化机构如创业服务中心,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次性投入形成一定规模的物业和必要条件后,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可能再不断投入运营资金。这类机构要注意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降低服务成本,以高质量的服务,优惠的房租和服务费用,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吸引入驻企业;以优惠的部分作为毕业企业的投入股,以毕业企业的分红作为风险投资回报,逐步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4 政策建设

1)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国家要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解决当前科技链与产业链相脱节问题的突破口。我国的科技政策目前主要还只是一种“供给”政策,“需求”政策较为薄弱,应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发展“需求”政策的重要环节。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为培育企业对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需求动力创造良好环境。为此,可考虑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项计划”,加强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的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国家科技政策中的地位。

2)发展公共服务体系, 是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特别要注意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支持:一方面要增加对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的直接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发展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和法规环境上下功夫。如设立成果转化风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担保机构等。对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主要应注重质量,注重效果,注重示范效应,不宜过分追求数量的发展。可考虑重点支持建立一两个能为企业鉴别技术并能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服务的国家级技术中介机构,切实办出质量,办出效果,办出影响。

3)提高服务效果,是目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既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机构的各自服务效果,也要通过加强各类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系、协调,提高整体的服务效果。对于服务功能较为单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要鼓励和推动它们向功能多元化、整体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推动它们与具有其他服务功能的中介机构加强联系和配合,以提高整体服务功能的效果。由于各类服务机构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支持建立的,其协调、统筹工作通常要求有一个更权威的机构来完成。政府可考虑设置一个这样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委托某个机构负责协调工作。这个协调机构主要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协调。而应建立有各类服务机构参加的全国技术转移网络,通过网络联系进行协调。此外,该协调机构还应该从宏观上统一制定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培育竞争环境,并指导、监督其健康发展、避免机构重叠,低水平运作。

4)促进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社会化、产业化。 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虽然起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机构的数目终究是有限的,不能满足广大企业日益增长的技术需求。要促进民营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建立各种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鼓励一批科研机构向服务性科技企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开展业余咨询服务活动,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行业的发展。要加强民营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进入成果转化服务活动行业的标准,规范其企业行为。要鼓励大多数公共服务机构向企业化方向发展。

5)重点发展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市场。促进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特别是咨询服务活动的产业化,重要的是为咨询服务机构开拓市场、进入市场和服务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可以通过促进企业对技术咨询服务的需求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具有战略重要性,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认识到这一点。有些中小企业不了解咨询服务的价值,有些则舍不得在咨询服务上投资。政府应通过创造示范效应或开展促进活动以增强企业对咨询服务的了解和需求,如设置专门的基金或实施专门的计划为中小企业使用咨询服务提供财政支持,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

6)加强咨询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是帮助建立先进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信息网络,特别是加快国际互联网的建设和使用。国家要支持建立一些重要的数据库,如全国科技成果数据库、全国专利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应免费让企业和中介机构使用。各地方、各部门和各类机构在政府资助下建立的数据库也应要求上网联机,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7)帮助培训人才,开发技能。 合格的咨询人才是为成果转化提供有效咨询服务的关键。政府应帮助咨询服务机构培训这方面的人才。或者为培训提供财政支持,或者组织国内外咨询专家撰写教材、设立专门课程,开办培训班。除了帮助培训咨询人才外,还应支持对用户的培训,使他们更有效地使用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

标签:;  ;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政府服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