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协定》与中东石油政治格局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东论文,红线论文,协定论文,格局论文,石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673-5161(2007)04-0025-09中图分类号:F371文献标识码:A
《红线协定》的存废是国际石油巨头争夺中东石油资源的重要历史见证。1928年《红线协定》的签订,标志着英、法、美、荷在奥斯曼帝国内争夺石油权力的妥协,且建立了以此为基础的中东石油政治格局。从1928年到1939年,美国政府实际上很少直接参与国际石油权力的争夺,主要致力于国内石油市场的控制和治理。二战期间,确保石油供应安全正式成为美国的一项国家战略,美国政府广泛介入石油工业,开始探寻一项综合性的对外石油政策。二战后,美国石油公司面临市场需求扩大、竞争激烈以及产油国要求增加收入的三重压力,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中东石油的开发和控制力度。因此,美国政府支持美石油公司取缔《红线协定》,重新确定其中东的石油利益,以建立符合美国全球战略的中东石油新秩序。本文通过对《红线协定》背后石油权力角逐的历史梳理,旨在揭示美国政府及其石油公司对中东利益的关切,进而分析美国对中东的战略目标和对策,以及它们对美国中东战略利益的影响。
中东是英法传统势力范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石油租让权在一战前十年就已成为外交和商业争夺的目标。英波石油公司(the Anglo-Persian Oil Company)和1912年新成立的土耳其石油公司(the Turkish Petroleum Company)展开了激烈的争夺。[1] 185根据1914年3月19日签订的《外交部协定》(Foreign Office Agreement),英波石油公司在重组的土耳其石油公司中掌握50%的股份,德意志银行和壳牌石油公司各持股25%。英波集团和壳牌石油公司各拿出2.5%的股份作为“受益人利息”(beneficiary interest)给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创始人卡洛斯特·古尔本金(Calouste Gulbenkian)。古尔本金没有表决权,但享受持股的所有财务利益。这些签约者还必须接受一个“自我放弃”(Self-Denying Clause)条款,规定除非通过土耳其石油公司股东的共同合作,他们当中任何人不得在奥斯曼帝国的任何地方单独从事石油生产,这一限制性条款为多年以后的石油争夺埋下了伏笔。英法两国政府都认识到石油在战略上的重要性,对中东石油资源虎视眈眈,经过激烈的外交争夺,英法达成谅解。在1920年4月协约国最高委员会会议(the Allied Supreme Council)上,英国首相劳合·乔治和法国总理亚历山大·米勒兰签署了《圣雷莫协定》(San Remo Agreement),法国放弃了对摩苏尔的领土要求,美索不达米亚成为国联委任下的英国托管地,石油仍由土耳其石油公司负责开发,德国人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法国。[1] 187-190该协议对土耳其石油公司的股份作了如表1安排:
英法在《圣雷莫协定》中就分配美索不达米亚石油问题达成谅解后,美国政府和石油界大为震惊。自一战后期开始,美国石油和政界人士就担心石油资源会很快枯竭。《凡尔赛和约》和《圣雷莫协定》确定了英法在中东的主导地位,在中东托管地和土耳其石油公司的安排上都排斥美国石油公司的加入。美国石油公司不能进入缅甸、印度和伊朗寻求石油利益,现在又被排挤出了最有石油潜力的奥斯曼帝国。[2] 746美国的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担心英国与法国、壳牌石油公司与英波石油公司的双重联盟会把自己排挤出世界石油生产和销售之外,因此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强烈抗议。美国务院也措词严厉地宣布该协定违反了“门户开放”政策,不承认英法瓜分奥斯曼帝国石油资源的《圣雷莫协定》。根据“门户开放”政策,美国声称所有国家都有权开发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石油资源。美国还认为,战争期间美国石油公司在军事后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美要求加入土耳其石油公司获取美索不达米亚的石油资源是合法的,否则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将切断对英国的石油供应。[3] 1631920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矿产租让法》(the Mineral Leasing Act),以互惠原则对荷兰在东印度、英国在美索不达米亚排挤美国石油公司一事进行报复,规定如果外国政府不允许美国人取得钻探权,该国公司也不得在美国公共土地上享有钻探权。[4] 7
威尔逊政府和哈定政府都大力支持美国石油公司获取海外石油权益。在美国的抗议下,英国开始妥协,同意美参与开发美索不达米亚石油。1921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组织了一个石油财团以避免美国务院直接卷入英美石油谈判。1922年7月,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董事长沃尔特·蒂格尔前往伦敦与土耳其石油公司合伙人开始了争取美国参与开发美索不达米亚石油资源的旷日持久的谈判。1928年7月31日,经过6年的谈判,英、美、荷三国石油公司代表与古尔本金在比利时的奥斯坦达成了协议,对伊拉克石油公司(the Iraq Petroleum Company)① 的股份作了如下安排:英波石油公司、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法国石油公司与代表美国石油公司利益的近东开发公司(the Near East Development Company)各自得到23.75%,古尔本金仍坚持控制5%(详情见表2),此协定依然保留了合伙人在该地区联合经营的“自我放弃”条款,这个奠定二战前中东石油政治格局的石油协定就被称为《红线协定》(The Red Line Agreement)。②
经过长达8年的政府间交涉和6年的石油公司谈判,美国石油公司最终在开发奥斯曼帝国石油资源上取得了与英、法、荷三国同等的权利。《红线协定》不仅是英国和美国的石油公司为了瓜分中东石油资源而达成的第一个协议和国际石油公司控制世界石油生产的第一次行动,而且是美国石油公司冲破英法两国的限制,染指中东石油资源、扩展石油权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14年《外交部协定》中的“自我放弃”条款在14年后又以《红线协定》的形式再度出现。由于红线内包括了中东除伊朗和科威特外所有重要的石油产地,且规定了中东石油开发的范围,因而成为此后几十年世界石油权力争夺的焦点。
在旷日持久的谈判过程中,国际石油市场发生了巨变,石油供应从紧缺变为过剩,美国石油公司争夺国外石油租让权的压力逐渐消失,国际石油公司的目标从控制世界石油资源转为控制世界石油的生产和销售,世界石油市场上的合作与协调进一步增强。
1928年8月,英荷壳牌石油公司的董事长亨利·德特丁(Henry Deterding)租用了位于苏格兰高地的阿奇纳卡里古堡,邀请英国石油公司的董事长约翰·卡德曼(John Cadman)、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董事长沃尔特·蒂格尔到古堡秘密谈判,以求限制毁灭性的价格战。经过两周的商讨后,三方签订一份《联营协议》(Pool Association),后被称为《可奇纳卡里协定》(the Achnacarry Agreement)或《“按现状”协定》(" As-Is" Agreement)。该协定认为,过度的竞争造成了生产过剩和破坏性削价的现状,因此提出了在世界范围内指导各大石油公司进行协作的七条原则。[5] 45《“按现状”协定》旨在控制石油生产,消除竞争和维持价格,换言之就是让国际石油公司变成一个国际石油卡特尔。该协定规定各公司以1928年的市场份额占世界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为基础实行定额分配,公司在需求总额增长时增加的实际数量要保持同一百分比。《“按现状”协定》还确定了统一的海湾基价,即世界石油价格都以美国墨西哥湾沿岸价格加上从墨西哥湾沿岸到市场的运费计算。为了扩大国际石油卡特尔的范围和有效控制世界石油市场,国际石油公司重新谈判,达成了《“按现状”协定》的三个附属协定:首先,1930年1月20日,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以《欧洲市场备忘录》(Memorandum for European Markets)的形式修订了《“按现状”协定》,让它们各自在欧洲市场上的石油公司达成“地区安排”,与协定以外的公司分配市场,建立起市场限额。除非三家公司一致同意,否则不得额外增加;[4] 15其次,1932年12月15日,石油公司制定了谅解协议的新版本《分配协定要点》(the Heads of Agreement of Distribution),新协议由两个“按现状”委员会管理,一个设在纽约,负责供应。另一个设在伦敦,负责销售。设在伦敦的中央秘书处负责统计和协调工作;[1] 266最后,1934年1月1日,石油公司达成《基本原则备忘录草案》(the Draft Memorandum of Principle),确定了配额分配的规则。[6] 35
通过《“按现状”协定》和三个附属协定,控制世界石油生产的国际石油公司把国际油价稳定在美国油价的水平上,从而瓜分了世界石油市场,组成了第一个全球性的石油卡特尔。如果说《红线协定》限制了世界石油开发,那么《“按现状”协定》及其三个附属协定则对世界石油消费和分配进行了限制。《红线协定》和《“按现状”协定》一直被推行到二战以后,最终逐渐成为美国扩展石油权力的严重障碍。
20世纪二十年代末,美国石油公司通过《红线协定》和《阿奇纳卡里协定》染指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后,继续向英法传统势力范围——海湾地区渗透。通过获得巴林、科威特和沙特的石油租让权,美国进一步取得了在中东开发石油的权利。
1927年11月,海湾石油公司购得东方综合辛迪加(the East and General Syndicate)在阿拉伯地区的全部开采权,决定到巴林和科威特开采石油。但海湾石油公司在1928年加入土耳其石油公司所属的美国财团后,受到“自我放弃”条款的限制。海湾石油公司虽可继续开发位于红线之外科威特的石油,但必须放弃开采位于红线之内巴林的石油。正在积极寻求海外石油资源且不受《红线协定》限制的加州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of California)购买了海湾石油公司在巴林的租让权,通过在加拿大注册的子公司——巴林石油公司(the Bahrain Petroleum Company)开发该国石油。[7] 124-125英国政府坚决反对加州标准石油公司进入巴林、海湾石油公司进入科威特,坚持任何租让权协议必须符合“英国国籍条款”(British Nationality Clause)。④ 这个条款排除了美国人获得石油租让的权利,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和海湾石油公司便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与英国谈判。英国政府最终放弃了“英国国籍条款”,同意美国石油公司进入巴林和科威特。1932年5月巴林发现石油后,整个阿拉伯地区的石油资源前景发生了显著变化,英波石油公司也想在科威特获得石油开采权。英波石油公司认识到美国石油公司财大气粗及其潜在的政治影响,海湾公司也看到了英国人在该地区盘根错节的政治势力。因此,两公司于1933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决定建立一个各持股50%的科威特石油公司(the Kuwait Oil Company)联合开发科威特石油,平分产量。[8] 115
为获得沙特的石油租让权,1933年2月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开始与沙特国王伊本·沙特谈判,伊拉克石油公司也怀此目的派出了谈判代表,并力图将所有竞争者拒之门外,但后来因不愿做出过多承诺而退出谈判。1933年5月29日,加州标准石油公司与沙特签订石油租让权协议,决定成立加利福尼亚—阿拉伯标准石油公司(the California-Arabian Standard Oil Company,Casoc)负责开发沙特石油。为销售石油,缺乏石油销售网络的加州标准石油公司与缺乏石油供应来源的得克萨斯石油公司(德士古,the Texaco)在1936年7月1日达成协议,由加州标准石油公司购买德士古苏伊士运河以东地区销售市场的一半股份,成立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石油公司(the California-Texas Company,Caltex),德士古购买加利福尼亚—阿拉伯标准石油公司1/4的股份,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和德士古一起联合经营巴林和沙特石油。[8] 88加州标准石油公司潜在的低成本中东原油与得克萨斯石油公司东半球销售网连为一体,并在合作区域图上划了一条蓝线,这个协定就被称为《蓝线协定》(the Blue Line Agreement)。1938年3月沙特境内发现大量石油后,国际石油公司争先恐后地争夺沙特的石油租让权。但根据1933年协议的秘密附件,加利福尼亚一阿拉伯标准石油公司在沙特享有优先权。1939年5月31日,加州标准石油公司与沙特签订补充协定。通过这些协定,该石油公司共在沙特取得了近113.92万平方英里的租借地,相当于美国得克萨斯、路易斯安那、俄克拉荷马和新墨西哥四个州面积的总和,占沙特国土的70%。
美国政府要求英国承认“门户开放”原则的外交行动和美国石油公司对英国中东石油权力的渗透,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石油市场的结构性转变,英法对中东石油秩序和国际石油市场的控制逐渐被削弱,美国在中东的石油掌控权大大扩展。通过加入伊拉克石油公司并拥有其中1/4的股份,美国夺取了在伊拉克、叙利亚、外约旦、卡塔尔、阿曼等地开发石油的权利。另外美国还在巴林和沙特享有独占的石油开采租让权,拥有科威特一半的石油开采租让权益。二战爆发前,美国在中东石油政治上已取得了与英国相等且优于法国的地位。二战爆发后阿拉伯石油生产基本陷于停滞,但石油界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中东的石油潜力,控制和稳定中东石油资源已成为美国政府及其石油公司的战略目标。
二战不但严重削弱了英国、法国和荷兰的石油权力,而且也重创了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寻求和控制世界石油资源的努力。随着美苏冷战的开始,美国需要大量开发中东石油以供应西方盟国,并减少对西半球的石油需求;同时,美国也需要加强对中东石油生产国的控制,以巩固遏制苏联的战略前沿。
控制中东石油开发的关键是必须打破《红线协定》中“自我放弃”条款的限制。美国政府认为:“获取使用中东石油必须成为美国石油政策和对外政策的指导方针……不但要获取中东的租让权来确保西欧的石油供应,而且美国石油公司须单独获得这些石油租让权,即使这会限制英国的利益。”[9] 533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Socony-Vacuum)认为,《红线协定》不但限制美国石油公司获得新的石油租让权,而且不能反映二战后各国的力量分配格局。这两家美国公司控制了欧洲石油市场的50%份额,但它们在伊拉克石油公司中的份额却远远不能供应欧洲市场日益增加的需求,所以必须获取新的石油来源。[6] 81
为巩固在沙特的石油租让权,阿美石油公司(Aramco)⑤ 需要持续提高石油产量来增加沙特政府的石油收入。阿美石油公司决定修建一条到东地中海的输油管道以增加对欧洲的石油出口,但面临资金短缺和欧洲销售网络有限的困难,阿美石油公司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削减石油价格以打开市场;要么与拥有市场但缺少石油供应来源的公司合并。[10] 8阿美石油公司决定寻找合资企业拓展销售市场,伊本·沙特国王要求阿美石油公司完全隶属美国石油公司。在当时石油公司中,只有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能够满足条件,而且这两家公司能够提供加州标准石油公司难以涉足的东半球市场。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也担心阿美石油公司廉价的沙特原油会冲击其欧洲市场。⑥ 美国国务院和海军部也鼓励阿美石油公司增加美国的合作伙伴,这不但可以增加中东石油产量、保护西半球石油资源,而且可增加沙特收入从而保证由美国控制沙特石油租让权。
1946年9月,阿美石油公司的股东——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石油公司开始与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谈判。1946年12月,四家美国石油公司达成原则性协议,对1.02亿美元公司总资本的股权分配如下: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石油公司各自股权减至30%,出让阿美石油公司40%的股权,其中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取得30%的股份,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只占10%的股份,新加入的两家公司还获得了同等比例的横贯阿拉伯地区输油管股权。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向阿美石油公司提供1.25亿美元的贷款,这两家公司和股东一样可以立即获得石油,《红线协定》失效后这笔贷款即转为等值股金。[11] 198
作为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合伙人,上述两家公司加入阿美石油公司均受到《红线协定》“自我放弃”条款的限制。两家公司需要说服英伊石油公司⑦、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法国石油公司以及持股5%的古尔本金。英伊石油公司和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态度温和,认为可在互利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但法国拒绝接受美国关于《红线协定》已不复存在的观点,因为伊拉克石油公司和《红线协定》是确保法国涉足中东石油的唯一因素,古尔本金也不愿意轻易放弃《红线协定》。
英伊石油公司不反对取消《红线协定》,因为该公司拥有伊朗、伊拉克和科威特的石油租让权,它主要担心沙特石油的大量开采会对自己控制的伊朗石油开发构成恶性竞争。为此,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于1946年12月宣布原则上同意在20年内购买英伊石油公司1.34亿桶原油,三家公司还同意对修建海湾到东地中海输油管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11] 199这个交易既平息了英伊石油公司的担心,获得了英国政府对解除《红线协定》的支持,又得到了美国公司所需要的石油供应来源。随后,为大量科威特石油寻找市场的海湾石油公司开始与缺少石油来源的英荷壳牌石油公司谈判,达成了一项购销协定。海湾石油公司向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提供它在东半球石油需求量的30%,通过一项长期合同(起初是10年,后又延长了13年)将科威特生产的石油输送到英荷壳牌石油公司的炼油厂和销售网,[12] 102获得石油供应来源的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因此减少了对解除《红线协定》的抵制。
为解除《红线协定》,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早在1946年10月就声称,由于二战中的法国石油公司落入德国手中和古尔本金本人为德国服务等原因,《红线协定》早已无效。1947年1月,法国石油公司和古尔本金向英国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维持该协定的有效性。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抗诉说,任何对自由贸易的限制都违背了“门户开放”政策,是非法和无效的。1947年5月,美国提出一项改善法国在伊拉克石油公司地位的方案,法国石油公司撤回起诉。态度坚决的古尔本金却依然在英国提出诉讼。1948年11月初,在法庭开始审理前,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同古尔本金达成重组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协议,古尔本金撤诉。至此,《红线协定》不复存在,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加入阿美石油公司的法律威胁也随之消失,限制美国石油权力扩张达21年之久的《红线协定》终遭废止。1948年12月,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和纽约标准—真空石油公司根据1946年12月的原则性协议顺利加入阿美石油公司。1948年12月2日,在合同生效后组合成一个完全为美国所有的国际石油公司(表4)。
二战后的美国石油战略就是在英美霸权更替中构建自己的石油权力。通过稳定中东石油租让权的三大交易和肢解《红线协定》,美国政府实现了在二战中努力争取但却没有达到的目标,美国石油公司在中东的联合经营促进了中东的石油开发,保护了西半球的石油资源,使得中东的石油生产被控制在以“七姊妹”为主的少数国际石油公司手中。⑧“七姊妹”在1949年时控制了共产主义世界以外石油储量的69%、石油生产的55%和炼油能力的57%。[13] 17到20世纪五十年代初,“七姊妹”的势力达到鼎盛,控制了美国、墨西哥和共产主义国家之外90%的世界石油储量和90%世界石油产量,炼油能力占世界炼油能力的75%,拥有国际石油贸易的90%。[14] 206美国是这场石油权力更替的最大获益者。通过鼓励和支持美国石油公司积极参与中东石油事务,美国扩大了在中东的石油权力,巩固了遏制苏联南下扩张的地缘战略枢纽,奠定了战后初期美国中东政策的基调。
但是,《红线协定》的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不止于此。如果说《红线协定》的诞生打破了英法等国对中东石油的殖民控制,标志着全球石油权力嬗变的开始,那么它的解体最终确立了美国石油公司在中东的支配地位,意味着美国开始逐渐取代英国在中东的霸权地位。随着美苏全球冷战的不断展开,中东因其丰富的石油资源、重要的战略地位、日益激化的阿以冲突和风起云涌的阿拉伯民族主义浪潮,在战后世界政治格局中处于仅次于欧洲的重要地位,美国不但拥有了中东重要的地缘战略资源,而且控制和影响着世界工业命脉——石油的价格和流向。2003年伊拉克战争之后,美国最终征服了这个觊觎已久的世界第二大石油资源国,不但拥有了沙特之外另一个石油市场均衡器,而且在联合控制石油生产的欧佩克国家之间送入了一个“特洛伊木马”。通过石油资源的控制,美国可以影响石油供应和石油价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石油生产国和石油进口国的经济命脉。此外,力图控制和主导中东的美国已深深卷入了多重力量争夺的利益漩涡。无论是美国的昔日盟友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还是曾经的对手苏联的主要承继者俄罗斯、正在崛起的中国、印度等,围绕伊拉克重建及其石油合同的争夺日趋激烈,以伊朗核问题为契机,大国正在寻求一项危机化解机制和地区安全机制。
注释:
①1925年土耳其石油公司更名为伊拉克石油公司。
②古尔本金后来声称,由于协议各方都不清楚奥斯曼帝国的边界,他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拿起一只红铅笔在一幅中东地图上沿着已经不存在的奥斯曼帝国的边界划了一条线,确定了联合经营的范围,于是这个影响深远的石油协定从此被称为《红线协定》。
③关于近东开发公司的股权变更,参阅David Painter,Oil and the American Century: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US Foreign Policy 1941-1954,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p.4。
④一战之前,为防止德国对海湾地区的渗透,英国曾与包括科威特和巴林在内的当地酋长们达成协议,只与英国公司在此从事石油开发,且由英国政府负责对外关系。
⑤1944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阿拉伯标准石油公司更名为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the Arabian-American Oil Company,简称阿美石油公司)。
⑥1946年阿美石油公司每桶石油的生产成本33美分,售价90美分,而其他中东石油每桶售价1.3美元。参见Svante Karlsson,Oil and the World Order,p.82.
⑦1935年英波石油公司更名英伊石油公司(the Anglo Iranian Oil Company),1951年伊朗石油国有化后改称英国石油公司(the British Petroleum Oil Company)。
⑧“七姊妹”是七家国际大石油公司,美国的五家国际石油公司逐渐与西欧的两家国际石油公司共同控制了石油生产活动中从上游勘探、开发到下游提炼、销售的垂直业务,包括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后改为埃克森Exxon)、英荷壳牌、德士古(Texaco)、纽约标准石油公司(又称美孚Mobil)、海湾石油公司、加州标准石油公司和英国石油公司(BP)。它们也被称为石油巨头。参阅Nazli Choucri,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Energy Interdependence:The Case of Petroleum,Lexington,Mass.:Lexington Books,1976,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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