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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高等学校治理及其各种关系的议论沸沸扬扬,各种各样的纠葛,甚至所谓的“事件”最后往往指向学术权力及其运用。这并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带有某种必然性。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深层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比如学校的权力结构究竟是什么?这些权力的合法性在哪里?怎么行使这些权力?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解决,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就很难进一步深化。
一、什么是学术权力
要了解学术权力,首先要明了什么是权力。现实中,很多人在理论和实践中把权力与权利相混淆,导致“权力权利化”和“权利权力化”等权力与权利的错位和功能背反现象,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把握。
一般来说,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它表现的是一种强制和服从的社会关系。而权利则是指特定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
从上述定义出发,可以看到权利具有平等性和自主性,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不受其他任何力量的随意干涉和损害。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和强制性,权力指向的双方处于强制和服从的不对称地位,受命人如果不按照命令人的命令行事,就要承担某种后果和责任。
那么,什么是学术权力?顾名思义,在权力之前冠以“学术”二字,就对权力进行了限定,也指明了权力的方向和范畴,也就是说,学术权力是为着学术的权力,因学术而产生,为学术而存在,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进行,推动学术的发展。将学术权力放在大学运行和管理的范畴考虑,可以定义为“为着学术的开展和发展的目的,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根植于学术的权力,既大量表现在教学、科研这类具体学术事务当中,也大量表现在围绕学术工作而进行的各种资源的配置上。这既包括大学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活动,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资源的授予与配置活动。
在笔者看来,学术权力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学术规范权。主要是对学术发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运行秩序等进行规范的权力,如教学方案的确定、教材的选用、学制的确定、学科专业的划分、学位的授予标准等。二是学术评价权。主要是指根据需要进行考试、考核、评估、评审、奖励或惩处的权力,如毕业证书的颁发,学位的授予,学术岗位的聘用、晋升或者解聘等,这些都属于学术评价。三是学术资源配置权,包括人力资源的调配、经费的投入、学术平台的使用等。
显然,这些权力的行使者,既包括学校的学者(教师)和学生,也包括高校内部的学术组织、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还包括相关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如社会科学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大学校长联合会等)。尽管行使学术权力的主体不同,但权力的指向一致,就是对学术事务的管理,而学术权力的实现方式,也总是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的意味。
因此,时下一些将大学内部的权力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且把这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把学术权力片面地理解为学者的权力,而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行使的权力则被视为行政权力。这样简单的划分方式在学理上、逻辑上、实践上都很难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就好像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立法权理解成为立法人员的权力、司法权理解成为司法人员的权力一样,学术权力也不应该被狭隘地理解为学术人员的权力。
二、当前学术权力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学术权力是因学术而产生、为学术而存在的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应遵循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但由于学术权力并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自然会受到外力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如果外力过强,或者这种外力不符合学术活动的发展规律,导致学术权力在行使中背离根本目标、离开原有轨道,甚至异化到看不出本来面目,那就需要从根本方面着手去正本清源。
笔者认为,当前为人们所广泛诟病的中国学术权力的异化现象可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学术权力的行政化;二是学术权力的市场化;三是学术权力的庸俗化。
(一)学术权力的行政化
如前所述,学术权力往往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实现,行政指令和等级科层制等行政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学术权力的行使中体现出来;但如果把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本身当成目标,而脱离了学术活动或忘记了行使这种学术权力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学术的发展,那么就是学术权力行使不当,也就是人们常批评的“学术权力行政化”。这种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并不是中国大学所特有的。如在美国,人们就常常批评大学内的官僚主义严重、管理主义盛行,导致学术权力行政化。但就我们国家来讲,目前大学学术权力行政化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有些领导,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高校的领导,不懂学术规律,忽视学者在学术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发言权,单纯地以行政眼光、行政思维,按照行政层级、行政身份,用处理行政事务的方法和手段来对待学术事务和学校事务,简单、片面,甚至粗暴;一些学者念念于心的不是如何提高学术水平,而是如何谋得一官半职;还有一些评审、评奖、评职称等学术评价活动,偏离甚至脱离了学术发展的目的,在相当的程度上被非学术因素所左右。
为何如此,我们认为这与两个因素是分不开的:一是社会风气问题。“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且有较大的影响,大学也不能幸免。另外,尊师重教的风气在社会上并没有真正形成,学术地位的崇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二是学术资源配置问题。资源配置的高度行政化扭曲了学术权力。我国的大部分大学是公立大学,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资源的配置方式也往往由上级行政部门决定。如果政府部门不尊重法律所确认的大学法人地位,把高校看作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高校就不会有多少自主权,只是执行和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这样的体制必然使得学校内部的权力运行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反映学术的特性,而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些事情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单纯的政府教育管理权力的延伸。
综上所述,学术权力行政化的根本特征就是压抑、扭曲了学术权力的正常发挥和行使,妨碍了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和学术平等。学术权力的正确行使,应当有利于大学坚守学术本位,守护崇尚学术、追求真理的大学精神;有利于保护学术民主、学术平等、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因此,防止学术权力行政化的重点是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组织的领导和管理部门。
(二)学术权力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学术权力异化的另一种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这一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受极端新自由主义、泛市场化等思潮的影响,“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的现象甚嚣其上。尽管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一再申明教育是国家的事业,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但是仍旧有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舆论像对待企业一样对待大学,不太考虑教育的公益性,不仅相对减少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支持(我国1999年高校扩招后,生均公用事业性经费曾连续6年下降),甚至要求一些大学自行创收、自谋生路,或明或暗地鼓励高校去挣钱、去盈利。我国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从根本上讲乃是“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的产物,并不是高等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正常发展的结果。
这种思潮当然会影响到一些高校和校内成员的行为方式。一些地方大学和民办高校因为经费严重不足,不得不把创收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以办企业的方式办大学,利益至上,学术权力成为市场交易的工具,学术的崇高性被淡忘甚至完全被置于脑后,一些大学实际上成了学店,教学科研质量完全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对大学的期待和评价方式,使得社会对大学的评价、大学对自己的评价、大学对学术的评价都进入了一个急功近利的浮躁时期。
(三)学术权力的庸俗化
庸俗化亦是当前学术权力异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大学和学者丧失学术理想,对学术采取一种庸俗主义的态度,甚至有的已被裹挟到道德底线一再被突破的物欲横流的社会风潮之中。大学不宁静,或急功近利,或随波逐流,不能坚守自己的品格;学者不淡泊,或追名逐利,或浮躁浅薄,不能弘扬学术的精神。这样的学校、这样的学者在运用学术权力时,就很容易走平庸主义的路线。他们缺乏甚至毫无理想、暮气沉沉,对一些不良学术现象习以为常、视而不见,甚至沆瀣一气,压制有创造力、有理想的人,抑制学术创新。现在人们广泛批评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学术上的粗制滥造、简单重复甚至抄袭剽窃等之所以比较严重,与此也有着莫大关系。学术权力的庸俗化导致人们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精神麻木,这样的精神麻木和缺乏是非在很大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学术不良风气。
因此,我们认为相对于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和市场化,学术权力的庸俗化对学术权力的侵害,是更深层次的侵害,它所造成的学术权力的堕落将从根本上挑战学术权力,让社会质疑学术权力存在的必要。
三、对策与建议:坚持学术本位,让学术权力回归学术
要纠正和防止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市场化和庸俗化,就要在认识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下工夫,保证学术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学术权力的回归。
(一)正确认识学术权力,坚持学术本位
认识并清晰学术权力的本质,是实现学术权力的关键。要牢固树立“学术权力因学术而存在,为学术而行使的观念”,坚持学术本位。人们一般把学术定义为高深的专业学问,这一定义使得学术的探索、传播和发展总是依赖特定的机构和特定的人群,而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可以轻易地了解、把握和驾驭的。要行使好学术权力,必须认识学术规律、把握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规律,这就要求把学术权力交给学术机构,交给真正懂学术、热爱学术、支持学术的人。
正确认识学术权力,包括认识行使学术权力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要正确认识大学内的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作为知识殿堂、人才摇篮、社会良心的大学,作为崇尚学术、追求真理的大学,并不存在孑然独立、相互分离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因而也不应当存在学术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因岗位目标有异而产生的对立。在大学里,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学者一样,都是为着该所大学的发展而努力;作为组织中的个人,只有组织发展了,个人才能得到尽可能的发展;而评价一所大学的成就,根本的还在于这所大学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传播学术、发展学术和创新学术方面取得的成就。所以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围绕着学术发展。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学者一样,也都是服务于一所大学的整体目标。真正重要的是,要确立学术本位的理念,杜绝行政思维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保证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既不能学术事务行政化,也不能行政事务学术化。学术的发展是学术权力的来源,也是行使学术权力的根本出发点,这是任何群体在行使学术权力时都不能忘记的。事实上,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学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学里最重要的行政管理人员如校长、院长、处长往往都是学者。
(二)尊重学术规律,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是一所大学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主旋律就是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对办学自主权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包括机构管理、资金控制、教职员聘任、招生、课程和评价等诸多方面。如果这些办学自主权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会极大改变我国高校的面貌,促进我国高校根据学术规律、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自主办学。但是,目前我国不少高校感到并不能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学,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政府集权的管理传统并未削弱,相反却有所加强,高校始终是政府的附属单位[2][3]。
要改变这样的状态,还学术权力于学术,需要政府部门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有正确的认识,将之作为大学的基本权利看待,对大学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予以支持和尊重;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进一步改变资源配置方式,进一步按照法人地位的要求,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也要坚守大学使命,按学术规律和教育规律办事,用好办学自主权,办出质量、办出水平。在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既能发挥好服务器的作用,又能保持自律和高格调;弘扬求知、求真、求善的学术精神,提倡学术本位。
(三)加强制度设计,实现民主办学、教授治学
在正确认识学术权力基本性质、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要行使好学术权力,还需要加强大学治理上的制度设计。要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思想建设就是鼓励学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遵循科学精神和学术民主,崇尚学术和追求真理,履行好教书育人和知识创新的天然职责。组织建设就是合理设置高校内部机构,科学规范权力运行,特别是要选派德才兼备、懂得学术发展规律的人员担任高校各级领导。制度建设就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指导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制度设计,要围绕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来进行。一个核心就是学术权力要服务于学术的传授、发展和创新,也就是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两个基本点就是民主办学和教授治学。
一方面,制度设计要能保障民主办学。学术权力既然表现为学校内部各种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那么对各种人群诉求的客观考虑和对这些关系的科学规范应该成为学术权力能够得到良好行使的重要内容。民主办学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办好现代大学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制度设计要能保障教授治学。尽管我们并不把学术权力限定为学者的权力,但应该指出的是,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管理,主要是对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管理。学者作为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对这些学术事务有着最感性最深刻的理解,因此学者应该是行使学术权力的最重要群体之一。尤其是对于教学科研等工作,他们应当有权力根据自身的专业和学术的内在要求来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谁来学,研究什么、怎么研究,而不应受到非专业人士或非专业思维的不当干扰。所以学者作为大学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大学的管理,是有效行使学术权力的最重要方面之一,也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一个先决条件。制度设计要体现这样的精神,保证那些具有学术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的学者在学术权力运行中的主体地位。
要切实加强教授治学,就要特别注重学风建设。保持学者自身的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防止学者自身异化,是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在《清代学术概论》一书中,梁启超曾感叹,倘若学者不以学问为目的而以为手段,则动机不纯洁者会以学问为博取功名的敲门砖,过时则抛之。所以,如果大学里不具备一大批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常常强调的胸有高远志向、心怀学术理想,爱岗敬业、严谨笃学、静心教书、潜心育人,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恪守学术道德、淡泊宁静的学者,教授治学也只会流为一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