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2008:中国青年劳动权益实现与地区差异研究报告_河南经济论文

1978-2008:我国青年劳动权益实现状况与区域差异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报告论文,差异论文,权益论文,状况论文,区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缔造了中华民族历史上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时代。当代中国青年在参与创造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自身的劳动权益也得到了基本实现。

一、我国青年劳动权益基本实现的七大标志

1.亲历改革阵痛,青年拥有了劳动选择权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青年既没有“找工作”的压力,也没有“选工作”的权力。此间,青年经历了两次就业压力高峰。第一次发生在建国初期的1949-1956年,旧中国留下的400万城镇失业者和建国后新增加的1000多万劳动力[1],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建设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迅速被吸收消化,政府“分配工作”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失业问题”的盲目乐观情绪也在政府成功化解第一次就业压力高峰的过程中弥漫开来,并影响了我们人口政策,为后来的就业“井喷”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第二次就业压力高峰出现在“文革”期间。但强制性的上山下乡政策把1700万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掩盖了本来已经十分突出的城镇青年就业难问题,给改革开放之初的我国青年劳动就业孕育了一个空前严峻的起点。

1978-1979年,知识青年“回城风”席卷全国,在各级“知青办”两年硬性安置1447万人之后,1979年末,全国仍然有567.6万人“待业”,城镇登记失业率高达5.4%[2]。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带来的就业问题以一种非常震撼的方式浮出水面,随之而来的是1980年以后我国新增劳动力每年都以2000万以上的数量持续增长,构成了贯穿20世纪后期、并延续到21世纪的持续的就业压力高峰。政府统包全揽的就业政策已经无法满足青年普遍就业的要求,劳动体制改革开始了艰难的“破冰之旅”。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北京市《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间接地肯定了允许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做法。1980年8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但是,对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政策调整,当时青年的反映并不热烈。在绝大多数青年心目中,自谋职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只有少数人意识到其中包含的发展机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全国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亲自到会,并作了题为“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一切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彩豪迈的事业。”这次会议作为一种示范、一种号召,对传统的就业观念是一个巨大的冲击。1978年,全国个体从业者总共15万人,1980年为81万人,1985年末,这一数字则迅速增加到450万人,而新增加的部分主要是待业青年。到2006年底,我国城乡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总数已经达到11745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5.4%,是改革开放之初的783倍[3],“自谋职业”成为青年就业机会增加最为迅速的就业渠道。

在商品经济引发的劳动力大规模社会流动中,寻找发展机会的年轻人构成了流动大军的主体。持续20多年的民工潮,不仅造就了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等规模宏大的制造业出口加工基地,也给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服务产业带来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劳动力资源。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底,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13212万人[4],如果加上乡镇企业的14680万人,农民工群体的总数则达到2.68亿。根据国务院《中国农民工研究报告》提供的2004年全国农民工年龄构成比例,3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61%[5],约1.6亿,如果把年龄延伸到35岁,青年农民工的比例则超过了70%,达到1.9亿;以大学生、研究生、青年科技人才“孔雀东南飞”为标志的内地青年向沿海地区的流动,从80年代中期拉开序幕以来,一直方兴未艾。90年代中期以来,火爆的人才市场给当代青年提供了更广阔的择业空间。在流动中把握发展的机遇,已经成为青年知识分子的自觉选择;青年干部由官场向商场的流动也成为一道引人注目的“风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辞官下海形成了三轮冲击波。一是80年代中期由机关向下属企业的下行性流动,二是1992年开始的“停薪留职”潮,许多机关干部在“双保险”的模式下下海创业,三是2000年以后出现的向新经济组织的流动。辞职干部由科级、县处级到厅局级,涵盖了几乎所有非中央管辖的干部级别。[6]许多不具备下海创业条件的城镇青年,则以从事“第二职业”的方式圆自己的“老板梦”。总之,在亲历我国劳动就业体制改革阵痛的过程中,当代青年也“浴火重生”,真正拥有了劳动选择权。

2.青年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起点稳步提高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适龄青年最多的国家。2006年底,我国16-34岁劳动适龄青年36246.45万,占总人口的27.57%。其中,该年龄段在校学生6701.02万,占青年人口的18.5%;就业青年26101.8万,占青年人口的72.01%;青年劳动参与率达到88.34%,与35-54岁年龄组88.36%的劳动参与率基本持平。[7]在新增就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年就业增长最快。在20-24岁年龄组,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年由2001年的5.9%上升为2006年的8.8%;25-29岁年龄组,该比例由8.7%上升为13.3%;30-34岁年龄组,该比例由7.4%上升为10.5%。在全部就业人员中,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就业者48.9%是20-34岁的青年;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就业者50.4%是20-34岁的青年;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就业者44%是20-34岁的青年。[8]政府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招考、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各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任等,新增就业岗位中社会声望较高的职位,录用的基本上都是大、中专毕业的青年。当代中国青年就业的起点稳步提高,青年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进步的最大受益者。

3.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型劳动关系初步形成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开始了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90年代,劳动合同制在全国范围推行。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以来,有关公民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截至2008年1月底,政府网站上目前正在执行的相关法律政策多达1011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将全体就业者置于新型劳动关系框架之下,对青年劳动权利实现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保障。团中央权益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的调查显示,在受访的3012名在业青年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达到68.1%。

4.职业资格得到社会认可,青年职业技能稳步提高

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截至2008年1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已经涵盖了805个工种和岗位,许多岗位规定了职业准入资格。1994年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中国青年尤其是大、中专学生“考证热”经久不衰。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6995.6万人次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绝大多数是35岁以下的青年。2004年,共青团中央等五部委决定联合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要用五年时间,使80%以上参加计划的青年技术工人(35周岁以下)的技能水平在现有的基础上提升一个技术等级,培养青年高级工40万名,青年技师7万名,青年高级技师3万名。2005-2007年举行的“振兴杯”青工技能大赛,每年参赛人数都达到百万。2007年产生了全国技术能手209人,并有近1400人晋升职业资格。在各省区市举办的529项省级比赛中,有3000多人荣获省级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近6万人晋升相应职业资格。[9]

5.创业促进就业初见成效,青年创业得到更多扶持

近年来,我国政府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劳动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提供的越来越多的资金扶持,共青团中央发起的“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创立的中国青年创业基金,均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已经建立6800多个培训站点,为270多万名下岗失业青年提供了培训机会,培训后上岗率达到70%以上。近五年来,共青团组织联合金融机构为青年创业者发放贷款超过4亿元,青年创业得到了更多的扶持,创业小老板数量明显增加。2006年,我国16-34岁在业青年拥有“雇主”身份的占全部雇主的32.2%,其中16-34岁的城镇就业青年拥有“雇主”身份的已经达到雇主人数的46.3%,比35-54岁年龄组的49.8%只低3.5%,如果把35岁的雇主纳入统计范围,城镇青年雇主的比例将超过城镇全部雇主半数。[10]

6.城镇失业青年得到重点帮扶,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成效显著

由于建国以后大规模婴儿潮的影响,1980-1993年,我国城镇青年失业率(青年失业人数占失业总人数的比率)一直徘徊在70%-85%之间,其中的峰值年份是1987年,全国276.6万城镇失业者中,235.1万是青年,青年失业率达到创纪录的85%。1994年下降为63.2%,1995年下降为59.7%[11]。2001年,下降为53.2%[12]。200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47万,失业率4.1%。[13]其中,失业青年437.92万,占城镇失业人员的51.7%;[14]失业原因属于“毕业后未工作”的,占16-19岁失业青年的77.7%,20-24岁失业青年的60.2%,25-29岁失业青年的22.3%,30-34岁失业青年的5%。[15]青年失业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的格外关注,针对高校毕业生面临结构性就业难题,国家出台了大学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培训,社区将其纳入就业重点帮扶对象。下岗青工再就业已经成为政府劳动部门重点工作。2002年共青团发起的“工岗快递”行动,动员14个经济发达省份的共青团组织在107个城市为中西部青年建立了651个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了120多万个就业岗位,帮助大批下岗失业青年实现了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2007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204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5万人,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再就业培训超过600万人,创业培训超过60万人,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995.6万人;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006年底的4.1%下降为4.0%[16]。多项指标创造了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的最好水平。

农村青年转移就业的教育培训也得到了农业部、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扶持,受益面不断扩大。2007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1250万人次。转移就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87元,实际年增长7.4%,是最近10年增幅最快的年份。外出务工收入的增加对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41.6%。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外出务工农民人均月收入946元,比上年增长9.9%。其中,东部地区务工农民月收入1045元,增幅为9.2%;中部地区务工农民月收入875元,增幅为9.7%;西部地区务工农民月收入926元,增幅为12%;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了农村居民纯收入的38.3%[17],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成为家庭增收重要来源。

7.维权工作力度逐步加强,青年劳动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截至2007年底,全国多数省份基本解决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到12个,27个省份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等专项检查,查处了大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年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1250万人次。[18]团中央权益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的调查显示,88.4%的青年能够按时领到工资;47.3%的青年能正常休周末,62.4%的青年“五一”可以休假,63.2%的青年“十一”可以休假,76.1%的青年春节可以休假,76.2%的青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上,其中千元以上达到56.1%。

伴随劳动法规的逐步落实和劳动监察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劳动环境得以不断改善,青年对工作的满意度有所上升。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会同十省市进行的1994中国青年社会发展状况调查中,对包括工作自主性、发挥才能、职业社会地位、领导认可度在内的工作环境,青年的满意率处在25.87-35.36%之间,2007年的调查显示,认为自己的工作环境“很好”或“好”的青年为53.4%,41.7%的人可以接受自己的工作环境,合计达到95.1%;46.9%的调查对象对劳动保护感到满意,42.1%的人认为“一般”,合计为89%,表明劳动保护目前达到了大多数青年可以接受的水平。

休息与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超时工作、节假日加班应当获得更高的报酬也已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与鼓励“无条件奉献”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休息与休假权、多劳多得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尊重。2007年的调查表明,47.3%的在业青年能正常休周末,62.4%的青年“五一”可以休假,63.2%的青年“十一”可以休假,76.1%的青年春节可以休假,52.4%的青年加班时可以领到或者有时可以领到加班工资。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青年对进一步改善充满期待。

普惠的社会保障是实现劳动权利的具体体现。在人口多、底子薄的特殊社会条件下,我国在业青年的“五险”保障已经度过了艰难的起步期,进入普及阶段。2007年的调查显示,在本单位人员因公受伤或患职业病时,60%的人回答“单位和保险公司会支付医疗费用”,32.3%的人表示“自己和单位分担”;由“自己和单位共同购买”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1%,58.5%,47.7%,50%,39.8%。鉴于本次调查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估计随着执法力度的增强,目前的状况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青年劳动权益实现状况的区域差异及产生原因

1.我国青年劳动权益区域差异的五大表现

一是中西部地区的青年承受着更大的就业压力,但接受培训的机会更少。在2007年度的调查中,感到“竞争激烈,就业越来越难”的青年,在全部调查对象中占31.6%,而该项选择超过平均水平的三个省份,分别是流动人口最多的广东和河南、甘肃,选择比例分别为37.3%,36.7%,36.4%。在目前工作单位从来没有接受过培训的调查对象,甘肃高达45.2%,比平均水平高出23.5%。其他三个高于平均水平的省份是四川、湖南、河南,都属于中西部地区。

二是青年收入水平明显东高西低。月收入800元以下的青年,在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只有3.8%,而中西部省份大都在30%以上;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青年,最高最低地区的差别达到25-60倍(见表1)。

在本次调查中,88.4%的调查对象表示能够按时领到工资。其中9个省市选择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96.6%、福建96.5%、吉林93.2%、广东92.5%、四川91.9%、江苏90.1%、河北89.4%、北京89%、山东88.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四个省三个在中西部:湖南82%、甘肃79.4%、河南74.2%。

三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全部属于中西部地区。其中,甘肃53.3%,吉林39.3%,河南36.7%,湖南33.8%,四川32.9%,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是中西部青年职业满意率明显低于东部地区。在本次调查中,51%的青年对目前从事的职业感到满意。上海、福建青年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明显低于平均水平的四个省份全部属于中西部。其中河南为41.2%,湖南40.9%,四川39.7%,甘肃只有33%;对工作环境满意率最低的三个省份是河南、湖南、四川,满意率分别为43.3%,47.9%,39.3%;大多数中西部地区的青年不太满意或不满意自己的职业,而他们最希望从事的几乎无一例外地是“自己当老板”。其中,河南43.1%,吉林38.6%,四川38.3%,湖南为36.3%。显然,这是他们短期内难以企及的目标。

五是在享有基本的劳动保障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别。在本次调查中,虽然青年超时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但中西部地区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广东,青年超时工作的问题更为突出。四川高达81.8%的调查对象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湖南为79.5%,河南为75.9%,广东为76%,分别比平均水平高出9.7%、7.4%、3.8%和3.9%;能够正常享受法定节假日的青年,河南处于最低水平。周末休息的不足四成,五一能休假的只有45.8%,国庆节能休假的占46.5%,春节休假的为67.9%,分别低于平均水平7.9%,16.6%,16.7%和8.2%;当本单位出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6.6%的调查对象回答“自己出钱治疗”或者“没有钱治疗”。但中西部选择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河南19.7%,吉林14.7%,甘肃13.4%,湖南9.4%,四川7.1%,而东部地区此项选择全部在平均值以下;从购买“五险”的情况看,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13个省平均比例为21.9%,河南为38.4%;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平均比例为33.4%,河南、甘肃分别达到53.8%和47.5%;没有购买失业保险的平均比例为46.9%,河南、甘肃分别为72.2%和59.9%;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平均比例为45.9%,河南、甘肃、四川分别为70.7%,62.5%,55%;没有购买生育保险的平均比例为53.8%,河南高达74.2%,其他超过60%的省份为广东、四川、河北、甘肃。除了生育保险东部个别省份没有给予应有关注外,在“五险”保障方面,中西部省份问题更为突出。

2.导致青年劳动权益保障区域差异的三大要素

首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青年劳动权益实现的刚性因素。我国大陆区域经济的产生,是经济发展水平与地理位置相结合长期演变而形成的。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带由于自然条件与资源状况的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2006年,占国土面积13.5%的东部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拥有国内生产总值的61.75%;占国土面积29.3%的中部地区9个省市自治区,只拥有国内生产总值的25.31%;占国土面积56.4%的西部地区10个省市自治区,仅拥有国内生产总值的12.94%。《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7》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各省区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劳动报酬,上海已经达到37585元,江西只有15370元。高低差距为2.45∶1。本次调查的13个省市,中西部5省收入水平最高的四川为17612元,湖南为17400元,甘肃为16991元,河南为16791元,吉林为16393元,不及上海人均收入的一半。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就业单位的差异对青年劳动权益实现的影响是刚性的,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解决。

其次,区域社会保障覆盖水平是制约青年劳动权益实现的环境因素。以全国城镇就业人口为例,2006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11713.17万人,其中东部12省市5969.22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0.96%,但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东部为56.3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东部占55.98%;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中,东部占55.76%;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中,东部占66.52%;在当年度实际享受到伤残待遇的人员中,东部占68.26%;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中,东部占62.68%,实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中,东部占71.2%。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占全国农村人口总数35.87%的东部12省市,参保人数占全国参保人数的62.59%,实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占全国领取养老金农民的83.92%。不同的社会发展水平透过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表现出相当明显的区域差异。而生活在不同社会保障覆盖水平的地区的青年,劳动权益保障必然受到这种区域环境的制约。

第三,青年自身的素质差异则是制约其劳动权益实现的内在因素。由于教育资源分布和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我国东、中、西部就业人员教育程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较东、中、西部就业人员在各种文化程度上的分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就业人员在中西部地区远远高于东部地区的比重,而高中以上、特别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者,在东部地区则相对集中(见表2)。

教育程度的差别对就业机会、权利意识、维权能力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中西部省份的青年对职业满意率整体偏低,改变现状的渴望非常强烈,但回答“您是否愿意继续学习,接受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时,中西部地区的青年却没有表达出更加强烈的求知渴望。甘肃的调查对象表示“很愿意”的只有40.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9.9个百分点,而选择“无所谓”和“不愿意”的达到13.2%,是平均水平1.26倍;在被要求加班时,中西部青年拿不到加班工资的比例明显高于东部地区。甘肃、吉林、河南该项选择比例分别为55.2%,60.4%和60.8%,明显高于46.1%的全国平均水平,而他们当中有42.5—49.8%的人根本不了解现行的加班工资标准;中西部省份接近20%的调查对象认为自己单位的劳动保护“差”或“很差”,但他们同样不太了解自己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劳动保护,维权自然无从谈起。

三、全面实现青年劳动权益的对策

21世纪伊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不得不同时面对“未富先老”和“空前严峻的就业战争”的挑战。应对汹涌而来的“银色浪潮”与“就业高峰”的持续冲击,全面实现青年劳动权益需要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1.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帮助更多的青年做好就业准备

中国已经进入“专业社会”。青年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才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上的位置。1999年6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60号文件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意见》要求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长成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后,通过市场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毫无疑问,劳动预备制度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从1999-2003年实际运行情况看,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数累计为492.7万,全部都是城镇青年。数以千万计的进城务工青年和渴望非农就业的农村青年,事实上没有成为劳动预备制度的真正受惠者,而他们恰恰是全面小康进程中最需要提升的群体。作为未来我国制造业和第三产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模与速度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表面上看,让劳动预备制度覆盖广大农村青年会提高就业成本,实际上,这种“投入”远远低于农村青年为寻求就业岗位而流动的费用。因此,通过完善劳动预备制度,整合一切可能发挥作用的教育资源,为农村青年大量开办公益性职业技术学校的做法可以大力推广;对农村普九教育对象衔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当作为重大教育决策研究论证并尽快实施;对农村青年转移就业需要的岗前培训,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伸出援手,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把招聘和培训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2.完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

高等教育取得的成就毋庸置疑,但完成高校内部的机制转换,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要深化高等教育内部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政府必须为各级各类高校准确定位。研究性大学、综合性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的分工必须十分明确。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和全球化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对能够培养高精尖人才的重点大学优先扶持,又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投入,把培养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能够支撑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支撑农业现代化的实用技术人才培养作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攻方向,使高职教育真正为三百六十行培养“能工巧匠”,大力促进高等教育与社会需要更紧密的结合。

其次,针对大学生就业观念、职业适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职业生涯教育的成功经验,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新模式。一是把职业生涯规划列入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二是在政治理论课、专业课教学中,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中,渗透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竞争与合作意识,团队精神、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大局意识等职业生活必需的品质,为将来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社会实践环节的指导,给学生创造“实战环境”,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针对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条块分割、支离破碎、运行成本高、使用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要打破部门行业壁垒,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大思路,尽快建立资源共享的中国大学生就业网络市场,为学子求职提供一条“绿色通道”。

3.引导青年有序流动,鼓励青年自主创业

在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排除平均主义的干扰,用合理的政策为科技人才、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提供平等竞争、脱颖而出、靠自己的诚实劳动与发明创造先过上富裕生活的机会。为了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和产业、关系国际科技竞争的学科与专业有合理的人才梯队,需要适当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使之真正成为令人羡慕的岗位、受人尊重的职业和能够留住人才的产业;对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与行业的正常流动,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应无理刁难。对于不正当人才竞争导致的不合理流动,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游戏规则”予以调节,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对于青年盲目跟风的无序流动,要通过及时提供供求信息的方式予以正面引导,减少不必要的流动成本,使青年与社会在合理流动中双向获益。鉴于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然处于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鼓励青年自主创业的配套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减免、扩大小额创业贷款、降低担保门槛等方式,为城乡青年自主创业提供有效扶持。

4.完善相关法规、加大督察力度,为青年提供更完备的劳动与社会保障

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行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至关重要的。针对已有的劳动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上有法规政策,下有拆招对策”等现实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其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督察,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坚定的政府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要坚持不懈地唤醒和保持青年依法维权的意识,提升青年保护自身劳动权利的能力,引导青年在眼前利益和法律保障的长远利益之间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第三,所有与青年劳动权利实现相关的政府机构、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群众团体,都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权义务,共同维护青年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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