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活马克思的纯流通成本补偿范式_平均利润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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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8)12-0001-05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一至三篇中,马克思撇开了商业资本,在一般规定性上考察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范畴。在第四篇中,马克思又将商业资本引入了利润率平均化过程分析,对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范畴作了更切近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做出了科学的解答。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在学术界引起了多年的广泛争论。在中外经济学界,各种修改范式层出不穷,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束缚,似乎是对马克思的修改范式统治了中国经济学界。然而,中国在进行三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研究这个问题恐怕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试图对复活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作些探讨。

一、马克思关于流通费用补偿的分析范式

(一)商业资本的利润。假定某社会一年中预付的总产业资本=720c+180v=900,剩余价值率为100%,生产出的商品资本的总价值或总生产价格是720c+180v+180m=1080。对于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180,预付总资本900,平均利润率是。现在,假定加进了商业资本100,作为购进商品所用的商品资本(资本B)。这个资本(B=100)一定要参与平均利润的分配,因此,社会总资本则为1000,总剩余价值仍为180,这时平均利润率为18%。就是说,产业资本家出售商品给商业资本家是按照720c+180v+162m=1062的价格出售的,商业资本家出售商品是按照1062+18=1080的价格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这样,商业资本家为自己的资本100取得了18%的平均利润。

(二)纯粹的费用的补偿。马克思把流通费用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非生产性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增加商品的价值,其补偿是由商品的出售价格的增加部分来补偿。而非生产性流通费用却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因此,其补偿表现出若干复杂的情况。马克思假定商业资本除了支付商业资本(B)以外又支出了50的纯粹流通费用,那么,这时商业资本则为150。社会总资本为1050,平均利润率为。产业资本家将商品出售给商业资本家,是按照

的价格,商业资本出售商品是按照的价格,这样,他为自己的资本150取得了的平均利润,收回了为流通费用所支出的50。可见,纯粹流通费用尽管不形成现实的价值追加,但却作为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进入商品的出售价格中。这就是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的数字分析范式。

二、学术界围绕马克思流通费用补偿范式所展开的争论

(一)卢森贝主张对马克思关于流通费用补偿范式进行修正。卢森贝就对马克思流通费用补偿公式的总体认识上指出:“马克思在那里的前后文中只是从流通费用参加利润率平均化的观点来研究流通费用,而不是把它们当作剩余价值的扣除额来考察它们。”[1] 卢森贝的推理很简单,首先纯粹流通费用只能从生产领域中所创造的商品价值方面得到补偿。商品价值等于c+v+m,而c+v将补偿生产资本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因此,纯粹流通费用只能从m方面得到补偿。其次,因为这种纯粹流通费用还是作为商人资本的一部分投入的,所以它还要作为投资来参与利润率平均化过程,取得相应的平均利润。根据这些理由,卢森贝开始对马克思的流通费用补偿公式进行修正。按照马克思的前提,商人资本等于100,纯粹流通费用等于50,卢森贝的做法是,第一,50流通费用要从剩余价值(180m)中扣除,第二,这50的流通费用同时还要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平均化。这样,平均利润率等于。[1] 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产业资本家将商品卖给商业资本家的价格是720c+180v+(720c+180v)*12.38%900+10111011,商业资本家把这些商品再卖给消费者的价格是720c+180v+(720c+180v)*12.38%+100*12.38%+50+50*12.38%=1011+12.38+50+6.191080

(二)卢森贝的这种解释和订正,在日本学者中引起广泛争论。森下支持卢森贝的解释和修正。针对上述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的例解说,森下认为:马克思对以等价交换为前提,认为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这部分的说明,不能说是天衣无缝的。“在这里,只要按照马克思的基本原理作适应的解释,进行适当的修正,就够了。”宇野也说,如果除开卢森贝关于产业资本中流通费用的处理问题从那种独特的见解中产生的“疑问”外,他支持卢森贝关于把流通费用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处理本身。当然,日本也有井田喜久治等针对卢森贝对马克思流通费用补偿公式的修正提出了质疑。井田喜久治对以卢森贝以至森下为代表的订正提出疑问,拥护马克思的例解,其论据大体有以下两点:第一、所谓“从剩余价值中扣除”,只是指出了流通费用的“补偿源泉”,而无论如何回答不了所谓补偿问题。为了能把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当成现实中的一个问题,“剩余价值”……必须转化为利润,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多的中项,“卢森贝把从剩余价值中的扣除,把以前的说明当成论据,直接回答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的方法,就是这样一个问题”。第二,卢森贝的批判是同“价值和价格在某种场合是直接一致的,或者应当是直接一致的前提”结合在一起的,但是这一前提是一个错误前提;其次,就总价值=总生产价格这一命题的关系来说,“这两者和商业的出售价格的不一致”的确是从“承认这一等式是解决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的前提”中产生的。另外,流通费用的追加是作为“名义价值”追加的,不过,“正是由于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所以这种追加不能在名义以外”,这种“名义”性质通过追加事先被扣除的部分是不能说明的。再有,大岛清之和江原又七郎都论述了井田久喜治的观点,认为它是虽不充分但多少注意到这一名义价值问题的宝贵理论。

山口重克针对井田久喜治的观点即“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问题是补偿流通费用的源泉问题,是属于第二卷的层次问题,而流通费用在现实中是怎样被补偿的问题则属于第三卷的层次问题进行了评价,认为,这也把逻辑层次不同当成了问题,并指出,在马克思那里尽管也存在层次混乱,但井田对卢森贝的批判,却不能成为马克思的拥护论。

森下二次也详细地探讨了井田久喜治的批评,其反驳论点主要有二:第一,可以这样理解,卢森贝的算式没有说明直接来自剩余价值的无媒介的扣除,而宁可说现实中已被消费的资本价值转化为成本价格,与此相适应的剩余价值为利润是中项;第二,在马克思的意义上的理论展开附加名义价值,并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把向具体上升解释为利润的分裂,是生产价格理论展开的方法。

川端宏同意山口重克的意见,但批评说,在这里,在必须以某种形式修正马克思的例证的范围内,由于流通费用的回收问题不明确,所以宇野和森下的两种看法,两方面的批判只能以不彻底而告终。

(三)我国20世纪50年代关于纯粹流通费用补偿问题的争论。江诗永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4期发表了《论商业利润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一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一文。江诗永认为“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能提高商品的名义价值,从价格中得到补偿”,“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商人垫支的工资)不能提高商品价格,只能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关于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部分如何不能提高商品价格,如何在剩余价值的扣除中得到补偿,江诗永做了详细的探讨。江诗永假设商人用在可变资本上的这一部分纯粹流通费用为10元,则它首先要从总剩余价值180元中得到补偿,否则,商业资本家将得不到平均利润。其次它还要加入商人所垫支的总资本中去与产业资本家共同平均分配剩下的剩余价值。这时平均利润率将是。产业资本家取得利润900元×16%=144元,将商品按照900元+144元=1044元的价格卖给商人。商人则按照113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取得剩余价值1130元-1044元=86元。减去纯粹流通费用50+10=60后,得纯利26元。这样商业资本家的利润率将为。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都得到16%的平均利润。[2]

《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发表了樊弘的短文《评“论商业利润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

徐毓楠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发表了《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徐毓楠不同意江诗永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关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方法:

假设k代表成本价格,m代表剩余价值,分别代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b和K分别代表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部分。如果有纯粹流通费用存在,则平均利润率就是,产业资本家将商品卖给商人的价格,将是,商人的商品的出售价格将是。很明显,如果把各种商品的售价加在一起,则总价格=∑k+∑m,也就是总价格等于总价值。

蒋学模在《经济研究》1956年第6期上发表了《关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兼评江诗永同志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证》一文。蒋学模首先一般地阐述了他对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范式的理解,然后对江诗永的上述观点进行了商榷。在一般地阐述纯粹流通费用补偿时,提出了一个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问题:第一种可能的形式,是产业资本家将商品批售给商业资本家的时候,事先已将商业资本家所须支出的纯粹流通费用计算在折扣内,而商业资本家仍按商品的价值出售。例如有商品甲,假定这种商品的价值为1000,商业资本家应得的平均利润为50,商业资本家在推销这种商品时所必需的纯粹流通费用为50。按照这种形式,产业资本家应将价值1000的商品按照900的批发价格售给商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则将这种商品按其价值1000出售给消费者,取回在购买价格上的垫支资本900,得到商业利润50,并取回纯粹流通费用50。另一种可能的补偿形式,是将这种价值1000的商品按950的批发价格出售给商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将这种商品按高出商品价值的1050的价格出售,取回在购买价格上的垫支资本950,得到商业利润50,并收回纯粹流通费用50。在这两种可能形式中,蒋学模认为,惟一实际上可能的形式是后一种,即由各个商业资本家将纯粹流通费用加在商品价格上来取得补偿。因为,为了实现商品形态变化,各行各业所需垫支的纯粹流通费用是极不一致的。假如各种商品在销售时所必需的纯粹流通费用,分别由各个部门的产业资本家在批售商品时从现有商品的价值中扣除,那就必然会使各部门产业资本家所得的利润率极不一致,而这是违反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客观要求的。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蒋学模坚持了商品价值1080,而在商业资本家手中按1130出售的马克思的分析结论。

《经济研究》在1956年第6期还刊发了宋承先的《关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对蒋学模和江诗永二同志关于这个问题的若干论点的商榷》一文。宋承先在这篇文章中,将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概括为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全部纯粹流通费用都直接地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这种补偿方式的特点是,商品的售卖价格等于商品的现实价值。第二种形式,认为全部纯粹流通费用都是由商业资本家把它加在商品的现实价值之上,从售卖价格中收回来的。按照这种补偿形式,商品的售卖价格等于商品的现实价值加全部纯粹流通费用之和。第三种形式,纯粹流通费用中属于不变资本部分,是由上述第二种形式得到补偿,纯粹流通费用中属于可变资本部分,则是由上述第一种形式得到补偿。按照这种补偿形式,商品的售卖等于商品的现实价值加纯粹流通费用中属于不变资本部分的费用。

在这样概括了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的各种可能的方式以后,宋承先表示他还是赞成江诗永所提出和阐述的第三种方式。在对江诗永论证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补充的同时,对第一种补偿方式和第二种补偿方式进行了商榷。

(四)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被修正,修正范式统治了中国经济学界。我国除了20世纪50年代进行上述的争论以外,后来一直没有再进行较多的研究和讨论。从讨论的结果来看,讨论中的各派观点并没有哪一家说服了其他观点而被公认。不过从学术界后来的情况看,似乎是卢森贝对马克思的修正已成主流。例如北京大学《资本论》教学组编写的《〈资本论〉释义》认为:“马克思所以说商人出售商品的价格为1130,是因为没有在180的剩余价值中,扣除纯粹流通费用50自身的补偿。由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只能是产业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实际上的平均利润率应是38%的”。[4] 再如卫兴华、顾学荣主编《政治经济学原理》也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得出平均利润率=12.38%。商业资本家从产业资本家那里按照900+900×12.38%=900+111.43=1011.43的价格购买商品,然后再按照1011.43+150×12.38%+50=1011.43+18.57+50=1080的价格,把商品卖给消费者的结论。

三、复活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

(一)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的数学表述

关于马克思流通费用补偿范式前面已经作了阐述,下面我们给出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的数学表述。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我们假定:K和b分别代表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部分、B代表直接投在商品买卖上的资本、P′代表平均利润率、Y代表产业资本家出售商品的价格、η代表商业资本家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纯粹流通费用为K+b=50,这时商业资本则为B+K+b=150。社会总资本为C+V+B+K+b=1050。因此,我们将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的数字分析范式上升为数学公式形式可表示为:

产业资本家将商品出售给商业资本家的价格为:Y=(C+V)+(C+V)p

商业资本家出售商品的价格为:η=Y+K+b+(B+K+b)p

这就是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范式。

(二)复活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的必要性和意义

1.还市场经济流通费用补偿的本来面目。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是科学的。马克思模式和卢森贝、江诗永模式等各种修正模式差别就在于50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马克思的分析是和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的。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现实情况是,这种纯粹流通费用,是由商业资本家以预付资本的形式预先投入的。在商品出售时,通过商品出售价格的加价形式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通过商品的销售收入的形式返回商业资本家手中来实现补偿的。马克思模式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一运行形式。马克思模式是一种向后推进的补偿方式,我们把它称为后推补偿方式。而卢森贝和江诗永则认为,这种纯粹流通费用的全部或其中的可变资本部分,由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来直接补偿或扣除。产业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在前,商业资本家补偿流通费用在后,这是一种由后向前探伸的前探补偿方式。后推补偿方式和前探补偿方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从现代市场经济现实和资本主义经济竞争时代的商业资本家利益诉求的角度,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剩余价值分配进行理论分析。这种理论分析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本质和运行全貌的经济关系。

2.澄清了流通费用补偿源泉与具体补偿形式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是对剩余价值理论所进行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理论阐述和说明。这是符合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基本理论原则的,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它既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即剩余价值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关系,同时也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层面的经济关系。纯粹流通费用由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来直接补偿或扣除,这种前探补偿方式将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理论仅仅停留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的抽象分析阶段,片面地强化关于流通费用补偿源泉的说明,忽略了马克思对纯粹流通费用补偿中的具体补偿形式与途径的分析。我们不能用这种抽象分析阶段的个别结论去直接代替和解决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现实,不能将流通费用补偿源泉与流通费用在现实中的具体补偿形式相混淆。

3.强调了各方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从前探补偿理论所反映的经济利益来看,它忽视了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商业资本家的商业纯粹流通费用的投资性质,也忽视了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产业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试想:有哪个产业资本家会把商业资本家的投资及其经济风险都承担下来。换句话说,没有哪个产业资本家会把自己的经营利润拿去给商业资本作纯粹流通费用投资。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恰恰反映了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投入和补偿的经济利益关系,强调了各方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

4.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前探扣除的补偿方式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占了上风,并长期统治经济学界,主要是由于它反映了计划经济的调拨补偿方式的现实。它忽视流通领域纯粹流通费用投资的资本性质,否定纯粹流通费用投资和运行的经济过程和程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理论的悖理之处已经日益显现,人们身处市场经济之境,商人资本用于纯粹流通费用的资本,无论是不变资本还是可变资本,都必须首先是商业资本家的投资。投资就要有经济风险,这种经济风险必须由商业资本家独立承担。既然我们已经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立的投资主体的商业资本的独立投资地位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产业资本家的经济利益也不能以计划调拨的方式随意地予以否定。因此,恢复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由于篇幅所限,对讨论中的某些具有代表性的修改范式的评论以及讨论中的难点问题,例如商品高于其内在价值出售是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的解决,我们将另外行文进行阐述。

收稿日期: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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