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合作社一些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列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部署之中,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仅就农产品合作社的一些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起抛砖引玉之用。
一、有关农产品合作社的称谓问题
有关农产品合作社目前有四种提法,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似乎是:前者主要是指在农村开展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成员不限于农民;后者专指由农民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若按这一理解,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要对农村、农民做出符合实际的界定;二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合作经济组织会突破农村和农民的界限。当然,这两点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在于,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我们应该采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和农民一起办的方针,如果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就可能限制其他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所以,笔者主张统一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农民开展专项业务活动的合作组织,是对应于社区综合性合作组织而言的。它既应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居民消费品供应、农村信贷等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应包括从事医疗、住宅等的带有一定福利性的合作组织。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围似乎要窄一些,可能不包括医疗、住宅等合作组织。
笔者不是在咬文嚼字。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明确其内容不包括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就是说,这部法律是为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制定的(后者就是供销合作社),当然也不包括从事医疗、住宅等的合作组织。但是,稍加思索就不难发现,这部法律将可能仅仅适用于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虽然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牌子还在,但它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仍有很大距离,而且还涉及到复杂的资产权属和历史问题,现在为供销社立法的条件也不成熟。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这部法律的名称和内容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农村曾经成立了四个半合作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的合作医疗(后者算半个合作社)。不管这些合作社办得怎么样,但命名还是恰当的,一目了然,不会产生歧义。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提法。主要开展什么业务,就称什么合作社。事实上,农村改革以来唯一得到广泛发展的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称农产品合作社比较合适。既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之名难以符实,不如把范围进一步缩小,把概念定得清晰些和准确些,专为农产品合作社立法。应当看到,农产品合作社是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没有它的发育,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很难发展起来。这里顺便提一下,目前的农产品合作社,都要加“专业”一词,例如苹果专业合作社等,其实没有必要,反倒画蛇添足。
二、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形势
据农业部统计,我国目前有15万个农产品合作社,其中,比较规范且有一定规模的约5万个。且不论这个统计数字有没有误差,也不论比较规范和一定规模的标准是什么,因为这无碍我们对形势的判断。在农村改革之初,中共中央就认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废除人民公社,标志着中国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做出这个理论判断和政策判断,表明我们已经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场上去审视合作制和合作经济。
但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产品合作社并没有立即发展起来,这是因为当时的农户经营大都处于“小而全”的局面,商品率很低,在经营环节上缺乏合作的愿望。尽管一家一户在生产环节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只要社区集体组织适当协调,一般都能克服。更重要的是,由于20余年人民公社给农民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他们对于由村干部出面组织生产环节的合作组织普遍缺乏兴趣。在农产品市场价格放开以后,“小而全”的农户发生了分化,专业农产和专业村逐步发展起来。专业农户与“小而全”农户的最大区别就是有了在市场上进行合作的愿望和基础。可以说,专业户、专业村的出现,为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然而,农产品合作社并没有伴随专业户、专业村的出现而迅速发展起来。这里存在两个原因:一是市场环境还不具备,农产品只要生产出来就能卖出去,收益也可以,农户也就不会去搞合作组织。二是这些专业户能够走到一起,开展合作,需要在市场竞争中经历一个相互磨合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这个过程还是比较长的。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真正得到发展,大体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当时出现了三个重要情况:一是在国内市场环境上,相当大一部分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促使越来越多的专业户产生了合作的愿望。二是在政策层面上,中央大力提倡发展农业产业化。可以说,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面专门叙述。三是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出口不断扩大,农产品国际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市场的压力迫使我们加快发展农产品合作社。
综上所述,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经历了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尽管还处于初始阶段,但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那种认为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上抓晚了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种市场行为,不是什么时候想搞就能搞起来的。
正确分析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趋势,还要有一个基本判断,这就是我国将长期存在三种农民:一是个体农民;二是合作农民,即加入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三是企业农民,即保留自己的承包地,但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各类企业打工所得。设想把所有农民都组织到农产品合作社中是不现实的,我们的政策目标只能是努力扩大合作农民的比例,与此同时,逐步把企业农民转为完全的市民。这也是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势。这个趋势现在已经清晰地展现出来。
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展农产品合作社
国外的农产品合作社通常是由农户联合起来,共同投资兴办一个企业,以加工、销售自己的产品。国外理论界认为,没有这样的企业就没有合作社。例如,已有110年历史的美国新奇士橙合作社,基本构架是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6500户橙农联合投资逐步办了3个橙汁加工企业、1个包装企业、1个鲜橙销售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就是我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积累能力弱,与新奇士橙合作社创办初期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目前,在我国许多农产品领域中,大公司已占主导地位,如果我国现在也采用发达国家当初的模式去办合作社,在大多数领域是行不通的。我们只能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新路。而发展农业产业化便是希望之路。
发展农业产业化有三个要点:①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②依托一个企业(不一定是农户办的),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③企业和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换言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农户必须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二是要有一个企业,它能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农户组织起来并和市场对接。正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我国农产品合作社发展起来了。
合作社所依托的企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拥有、为自己服务的企业。这种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可以说,这是一种传统的农产品合作社。例如,陕西省洛川县荆尧科村,全村的耕地都种了苹果,村党支部率领农户入股办起了苹果合作社。合作社主要办了三件事:①与科技部门挂钩,开展技术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②统一购买专用肥、农药、套袋等;③注册了商标,统一包装。合作社为全村的苹果赢得了市场知名度,苹果还在树上,客商便来划树包销,每公斤价格比邻村高0.4元。显然,这个合作社就是一个企业,它是全体社员共同拥有并民主控制的,与过去的生产大队有着本质区别。洛川县位于世界最佳苹果生产区,全县93%的耕地都种苹果,如果洛川有10个、100个甚至更多的荆尧科式的苹果合作社,并且它们联合起来成立一个能够影响市场的主销鲜果的公司,不是没有可能的。目前,荆尧科苹果合作社正在向邻村发展,它是有可能逐步成长为一个较大的鲜果销售公司的。
2.由部分社员拥有、为全体社员服务的企业。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雷响村第一村民小组,共有48户农民,他们利用国家征地款办了朝阳蔬菜批发市场,共设200股,每股8500元。以这个批发市场为核心,他们又成立了黎塘莲藕专业协会。协会租用152亩水田作为莲藕良种繁育基地,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会员供应莲藕良种,并免费进行技术培训。会员在市场内交易,费用减半。这个莲藕协会其实就是莲藕合作社,而莲藕批发市场则是合作社的企业。这个企业是为全体社员服务的,但并不归全体社员所有,而是归48位股东所有。股东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3.为合作社服务但并不归合作社社员所有的企业。目前,这类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层供销社。例如,河北省灵寿县供销社领办的烟叶合作社,遵化市供销社领办的板栗合作社,都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比较规范,效果也很好。另一类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俗称“龙头企业”。例如,山东省龙大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出口日本的蔬菜加工业务。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龙大”筛选了40个村,发动蔬菜专业户办了40个蔬菜合作社。公司根据市场需要下达种植计划,开展技术服务,以保护价收购产品。合作社在公司扶持下实施标准化生产,统一安排种植计划,统一向公司交售产品,而公司则向合作社支付劳务报酬。
四、对合作社原则的理解
近百年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有过多种表述,但其核心内容没有变,即一人一票、盈利返还、限制资本报酬等。有人认为,基本符合这些原则的才是合作社,完全符合的才是规范的。还有人认为,这些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而是神圣的和崇高的。
笔者并不否认这些合作社原则所体现的政治伦理及其合理性,但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其原则归根结底是由它的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的,绝非是一种政治理念。例如“一人一票”这项原则,它是由合作社的股东结构决定的。众多农户联合起来办一个加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其股份必然是相当分散的,不可能一股独大。再说,倘若出现少数人控制企业的局面,一些股东就会跺脚走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美一些农产品合作社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开始对外融资,甚至上市,出现了一些非合作社成员的大股东,“一人一票”原则也就不适用了,至少被淡化了。道理很简单,坚持这项原则就会失去生存、发展所亟需的资金,放弃或淡化这项原则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孰重孰轻,一目了然。盈利按惠顾额返还这项原则,说到底也是由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决定的。农户联合起来兴办一个加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这个企业在收购社员产品时,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付款方式,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年终结算时盈利按社员交售产品的多少返还,实际上是补发资本报酬和劳动报酬。这里再强调一遍,是补发,不是返还。一旦实行这项原则,限制资本报酬的原则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
近些年来,一些国家的农产品合作社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正。2002年,笔者应加拿大合作社协会邀请访加期间,萨省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的教授指出,合作社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群人的联合,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原则是实现了两者的平衡。加拿大是一个合作社得到广泛发展的国家,加拿大人比较传统而不那么浪漫,在诠释合作社原则的问题上,他们与时俱进,我们为什么还抱残守缺呢?
根据我国的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对农产品合作社做如下表述:农产品合作社是农户等经济个体通过为自己服务的企业(不强调自己办)而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合作制则是这种经济组织的组织制度,主要应遵循三项原则:①加入自愿。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之所以比较健康,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没有被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没有政治发动和行政强制,加入自愿,退出自由。②民主管理。协商一致是我国农民最容易接受的民主方式,“一人一票”地硬性表决,往往会把事情搞砸。只要农产品合作社是在经济主体保持相对独立前提下的自愿联合,一般都能找到他们认为合适的民主形式。③利益平衡。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合作社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一般前者比较容易做到,后者有一定难度。但是,应该明确,公司与合作社之间也是一种市场关系,政府没有必要在当事人之间当裁判,但应研究制定政策,促成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做到这一点,联合起来的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就平衡了。
五、要把立足点放在最广泛的合作和联合上
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个观点,即当前对发展农产品合作社应采取促进的方针。合作社不是不要规范,而是要在发展中规范,大体上规范。而所谓规范,不是教训农户等经济主体应该怎样做,而是引导合作各方自己去完善它们认可的合作形式和机制。应当看到,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多年来其内容和形式都在发生变化,今后会发生什么变化,现在恐怕还难以预料。一些目前认为不是合作经济的组织,将来有可能通过不断完善而发展成为合作经济的主流形式。
2002年,笔者到加拿大考察新一代合作社,触动很大。20世纪80年代以来,加拿大农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一些传统的农产品合作社严重亏损,有的甚至面临破产。为此,有些合作社企业上市,有些则对外融资进行公司制改造。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二是50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经营困难,农民收入下降。为此,政府鼓励社区间广泛开展合作,发展纵向一体化(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非常相似)。在萨省某社区,一场大火烧掉了一个颇具规模的私营养猪场,而市场又亟需它扩大生产规模。有鉴于此,其所在社区的100户农民每户投资2万加元,兴建了3座标准化养猪场,租给这个私营养猪场主经营。对于这家私营养猪企业来说,获得了继续发展的机遇;对于农户来说,不仅有了稳定的租金回报,还能就近出售谷物,低价购得有机肥料,收入明显提高。这是合作社吗?问养猪场股东,他们回答说,我们不是合作社,是合伙企业。加拿大合作社协会则另有一番说法:养猪场股东都是小麦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的社员,属于土地规模在50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主。信贷合作社以优惠利率向这些农场主提供贷款,帮助他们投资建猪场;小麦合作社以很低的价格将谷物烘干、储藏设施租给养猪企业;社区政府出资在3个猪舍间修通了40公里的简易公路。这个养猪组织是广泛合作的产物,是社区和谐发展的典范。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理念就是最广泛的合作,发展纵向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所以,尽管这个养猪组织不像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还在发展、完善之中,笔者还是把它介绍给中国同行。
类似的情况在我国也存在。河南省淇县有两个肉鸡加工企业。开始,这两个公司都采用“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并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形成了一批养殖小区。不久,公司发现这一模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防疫难。在同一养殖小区,很难做到雏鸡同时进场,成品鸡同时出栏。二是容易逆市场运作。鸡肉价格下跌时,应投放雏鸡,为价格上升做准备,但农民却减少养殖量,反之亦然。公司想自己建养鸡场,但投资太大,一个年出栏30万只的养鸡场,需投资140万元,且在用地、供水、通电、修路、环保等问题上,与村民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于是,公司和一些村商量,由村里组织农民投资,按公司的要求建养鸡场,租给公司经营。双方一拍即合,但在租金、租期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由于各村联合行动,公司被迫让步:一个年出栏30万只的养鸡场,年租金19万元,外加1万元土地使用费,租期7年。对于养鸡场的股东来说,这是相当合算的:一个鸡场投资70万元(比公司兴建节约一半资金),3年半收回投资,7年赚回一个鸡场。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合算的: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产品质量,还省去了管理上的诸多麻烦。鸡场周围的农民也普遍受益:粮食价格上升,就业机会增多,还出现了一批粮食贩运、鸡副产品加工、鸡粪处理的个体户。目前,淇县已建立165个标准化养鸡场,年出栏肉鸡5000万只。应当说,淇县养鸡是广泛合作与联合的产物。农户按公司的要求联合建鸡场,鸡场联合起来和公司谈判,并得到了政府和社区集体的支持。县政府规定了鸡场之间、鸡场和村庄之间的距离要求以及其他条件,制定了全县鸡场建设规划。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选定场址,发出募股通知,由股东和公司谈判建鸡场。村委会还替公司发展着想,主动解决治安、交通、供水、环保等鸡场的环境建设问题。没有大合作、大联合的思路,就没有淇县如此规模、如此有生命力的养鸡模式。
目前,还没有人把淇县养鸡场纳入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视野,但如果这165个养鸡场联合起来成立淇县养鸡合作社,如果有更多的县采用这种养殖模式,并且也起名为合作社,承认还是不承认?最终的结果恐怕只能是承认。当然,这是一种假设,笔者也没有认定淇县养鸡场是合作社的一种新形式。笔者的意思是,要鼓励广泛的合作和联合,对其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组织,都要注意发现其所蕴含的合作经济因素,把在大合作中出现的各种现象,都纳入我们关于农业合作经济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的范畴。
六、如何推动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
在如何推动农产品合作社发展问题上,目前各方面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不能搞运动,不能用行政手段硬推。20世纪50年代,亚洲一些国家发展合作社的做法是,先立法,然后成立一个半官方机构去推动。尽管国情不同,但这个工作思路可以借鉴。
在合作社立法问题上,是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还是专就农产品合作社立法?笔者主张后者。是称《农产品合作社法》,或是《农产品合作社组织法》,还是称《农产品合作社促进法》?笔者主张后者。合作社立法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二是谁去推动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法人地位不明确,是农产品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的合作社,有的按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按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按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在党委或农村工作部门登记,而多数合作社没有登记。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混乱局面。各方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农产品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应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承担有限责任。在推动农产品合作社发展的问题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责无旁贷。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扶持农产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要调动农户、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农技部门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支持、配合作用,落实好土地承包政策,协调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基层党组织要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合作社建设,有条件的合作社应该建立党组织。
如果把这些传统的领导方法和发展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结合起来,效果可能更好一些。北京市房山区成立了农产品产销协会,专门为全区的农产品合作社服务。其任务一是帮助合作社开拓市场:二是向区委、区政府反映合作社的情况和要求;三是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协调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协会秘书处设在区供销社,工作人员由供销社干部兼任。这个协会其实就是农产品合作社协会。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设想是:①成立区农产品合作社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区委农村工作部门和政府农林局为主管单位。②协会领导班子由合作社担任,秘书长人选(科局级干部)由区委、区政府推荐,并经协会选举产生。秘书处设在区供销社,占用供销社的编制、经费和办公设施,工作人员从区供销社职工中招聘,但他们若被协会解聘,回原单位作下岗处理。③基本职能与房山区的协会相同,此外,还部分拥有区政府近千万元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的使用权。其分配程序是:各合作社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及财政补贴申请,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协会召开成员会议,讨论各合作社的计划书并提出评估意见,议决后当众落实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曾仿效农业部的做法,连续两年评比“合作之星”,挂匾并奖励1万元。区农业厅感到,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造成声势,正在筹备成立农产品合作社协会以推动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自治区的协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以经济效益好、农民增收幅度大和内部管理比较规范为标准,吸收50个农产品合作社作为第一批会员,协会的领导班子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以农业厅经管站为基础组成协会秘书处,农口各单位共同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区农业厅表示,一定要把区农产品合作社协会作为一个品牌来经营,为此要建立网站,制定标识,把协会的宗旨定位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上。区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和合作社的财政扶持资金,也主要用于区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会员。在县级这个层次上,凡农产品合作社都可以加入农产品合作社协会,县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一个任务是向省协会输送会员。市一级不搞协会,以避免出现省协会管市协会、市协会管县协会的局面。
农产品合作社有了自己的组织,就有了一个活动舞台,通过相互交流去探索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并能通畅地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政府若赋予这个协会一定的职能和手段,寓监管于扶持之中,指导并依靠它去推动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可能比传统的领导方法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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