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即农民能否及时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卖出,家庭个别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顺利实现其价值,而且涉及到农业规模经营及农业的产业化、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要根据各类农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供求状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步骤,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本文就此谈点肤浅的认识,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方式,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国家垄断收购。如粮食、烟叶等,这种方式本文暂不讨论;二是农民自产自销。农民将剩余农产品拿到集市上去卖,然后再买进自己需要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和生活资料;三是小商贩贩运,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将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收购起来,贩运到外地去出卖,赚取市场价格差和劳务费。后两种方式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家庭式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
我国现阶段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生产主体是农民家庭。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很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短期内又无法将农村剩余劳力吸纳到二、三产业中来,这就决定了类似美国式的家庭农场难以发展起来。从生产目的来看,一家几亩地的前提,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生产,追求的目标首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自用),其次才是其交换价值,也就是将多余产品拿去出卖,这种生产方式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痕迹,产品商品率低,技术含量低,产品品质低。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分析,现代农业要求生产专业化。横向分工专业化,即一户农民就生产一个产品,多者2-3个,你种瓜,他就种菜,或者这里的农民种瓜,那里的农民种菜。纵向分工专业化,即一个产品从种子、农机、化肥、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完成。专业化的结果必然带来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生产率自然就高。可是,我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方除农业生产资料外的整个生产、销售环节,农户自我完成,服务的社会化水准相当低,这就造成了农产品标准不一或没有标准,农民生产技能提高慢,产品品质普遍下降。家庭式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二)小商贩与大市场的矛盾。
社会化的大市场正朝着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批发中心、产销直挂、连锁经营、配送中心、委托或代理等形式发展。而现阶段的小商贩们虽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然处在亦商亦农的准商人阶段,与社会化大市场存在着诸多矛盾。
首先,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尚未完成资本积累过程,资本量小,没有实力,无法建立起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网络,缺乏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力,市场信息不灵。
其次,不少商贩没有固定的销售商品,这次贩猪,下次贩果,短期行为严重,什么好销就贩什么。没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一锤子买卖,市场欺诈行为较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很不利于长远的发展。
第三,由于单一主体实力不足,其销售的商品没有品牌,没有注册商标,产品不分档次,品质优劣混淆、参差不齐,外观包装上不了档次,价格低廉,赢利能力差。
第四,没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只收购农民手中的剩余产品,且在收购中常常压质压价,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第五,市场竞争无序。相互间压价倾销现象严重,甚至采用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三)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矛盾。
公司与农户之间用契约方式连接起来,是各地创造出来的一种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两者之间利益主体不同。不同的利益,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不同,难以一致对外。公司希望收购价格低一点,品质好一点;农户希望收购价格高一点,品质差的也想卖个好价钱。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政府插手干预,留下诸多后遗症。公司大多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农民认为公司让利给农民是应该的,不少基层干部也持这种认识。
其次,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尚未建立起来。订立契约对公司来讲风险很大,市场一变化,契约就无法兑现。市场价格上涨后,农民不把农产品卖给公司,公司没有制约手段,政府也无法干预。市场价格下跌后,公司亏损无力承受,但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政府往往强行要求企业收购。实行这种模式的大部分企业负债累累,有的已无法运转。
第三,市场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与农户订立契约后,为了降低风险,公司应拿契约到保险公司去保险或到农产品期货市场去套期保值。可是这类险种暂时没有开办,期货市场除大豆等少数品种外,大多数品种还不能上市套期保值。加上期货市场也不规范,投机太甚,套期保值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期货市场农产品交易价格还不能成为公司与农户签订契约的参考。二是全国性统一的、开放的、规范的农产品大市场尚未形成,农产品销售的诸环节也尚未形成产业化。
以上三对矛盾,严重制约了农产品流通行业的发展,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就应从解决这三对矛盾入手。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的改革及行业规范
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并明确指出:“要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下面从企业和行业两个层次对流通组织的培育问题做一探讨。
(一)大力培植和发展农产品流通企业。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样也是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主体,培植和发展农产品流通企业,是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1.大力培植农产品贩运大户。
贩运户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能否定的,他们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无疑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至于他们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商贩们的行为,也应在发展中加以规范。
首先要实行企业化经营。现阶段大多数商贩并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法人主体。要引导他们实行企业化经营,使其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其次,要扶持其发展。一是税费政策上给予扶持。商贩们不愿意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关税收政策不合理。我国对农产品征收特产税,农民出卖农产品按规定纳特产税后就不再纳其它税。小商贩贩运农产品实际上只补交了不足部分的特产税。如果实行企业化经营,他就要交纳增值税,而特产税又不能抵扣,这就造成商贩们因税赋重而不愿实行企业化经营,不愿扩大经营规模,这一政策严重影响了贩运大户的发展。二是资金扶持。完全靠自我发展完成资本积累是个缓慢的过程,为此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入。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建立担保基金,在信贷上扶持运销户的发展。
第三,引导贩运户规范自我行为,依法经营。要防止他们损害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引导他们树立起信用观念、法制观念,增强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总之,要加大培植贩运大户的力度,尽快形成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
2.对现有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
改革现有农产品流通企业,完善“公司+农户”的模式,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通过“置换、参股、拆股、扩股”等形式对其进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企业行为。
(1)置换。公司与农户置换部分股权使农户(生产单位)成为公司(流通企业)的股东,农户的生产成为公司基地的生产,公司成为农户自己的流通企业,这样公司与农户就成为统一的利益群体。利益的一致性,不仅消除了两者的矛盾,有利于联合对外,而且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生产环节上,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民进行专业化生产;在流通环节上,公司可以指导农户对产品按标准化要求进行分类分档,加以包装后,直接拿到市场去销售。由于公司是农户自己的企业,可以降低流通费用和成本,农民不仅可以得到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还可以分享流通环节的第二次分配(分红)。
(2)参股。公司通过参股到农户的方式,建立稳固的生产基地,保证基本的货源供应,并通过基地标准化生产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户的生产,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的质量。
(3)拆股。将公司股权分拆,转让给相关产业,如包装业、运输业、农资、农机等行业,从而形成相关的产业群体。
(4)扩股。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来,鼓励城镇剩余资本向农业产业转移,从而加速公司的资本聚集,扩大公司实力。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操作。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让农民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来,使农民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这样,他们就会关心、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也就有了牢固的根基。
(二)组建农产品流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在对流通企业进行规范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企业之间的竞争加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本行业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规范它们的竞争行为,除了用法律的手段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外,还应依靠行业协会来加强自律,尤其是农产品流通行业中的大多商贩来自农村,自身素质不高,更需要行为协会的指导和帮助。过去我们也组织了不少协会,但这些协会是政府部门组建的,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有些甚至成为部门向企业和农民收费的帮手,这样的协会,企业和农民是不欢迎的。组建产品流通协会,必须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把它真正办成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自己的协会。
1.把好准入关。协会实行会员制,具备条件的方可入会,也就是说要符合入会资格。其条件由会员大会制定。协会应成立专门的资格评议机构,审查会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不许入会,违反协会规则的就应开除出协会。
2.按区域划分市场。协会组织会员将全国市场划分为若干区域,采用自愿协商组合的办法将会员分到各区域,设立若干区域销售中心和分支机构。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过度的竞争,而且还有利于将单个资本凝聚为整体资本,极大地增强市场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定期发布农产品最低收购和最低销售指导价。最低收购价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也是为了各流通企业有一个稳固的基地。最低销售价主要是为了保障各会员企业的基准利润,防止削价倾销。
4.联合开拓市场。协会应在会费收入和政府扶持拨款中拿出相当的比例,专门用于开拓新的市场,帮助会员企业扩大销售额。
5.维护会员正当利益。为了防止非会员单位的市场进入,协会要注册农产品产地商标和产品商标,建立专门包装用品企业,为各销售中心和分支机构颁发销售证书,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权益。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有吸引力,要有吸引力就得为会员单位多办实事、办好事,树立起协会的权威,建立自己的形象,靠协会卓有成效的工作,组织和带领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大显身手。
三、政府和协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市场定位
农产品流通是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在流通环节的全过程中,政府和协会应找准各自的位置,缺位不行,越位也不行。
(一)政府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定位。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以调拨为手段,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在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时期,政府仍然直接参与到流通领域之中,如制定价格、组织流通企业帮农民推销、组建服务机构等。农业是脆弱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仍是必要的,但用行政手段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实践证明效果也不好。因此,政府要找准位置,从原来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学会用市场手段来指导农产品的流通。
1.正确引导。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信息传播、舆论宣传等手段对农产品进行引导。
首先要引导农民改变那种几千年一贯制的自给自足、多余出让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逐步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只有这样,农民的生产技能和耕作技术才有可能现代化,农产品的生产才能实现标准化、品质优良化,商品率才能大大提高。
其次,要引导流通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尤其是引导企业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不要压质压价收购;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以次充好,以劣充优。
第三,要引导流通企业协会按市场化原则搞好自律,同业间不要自相残杀。
2.规范授权。政府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来规范行业协会的运作。这些授权包括市场准入权;农产品收购价和最低销售价格的制定权;农产品质量分档次标准制定权;产地商标注册和认定权;特产税代征和产品准运权;同业知识产权保护权等。有了这些授权,协会就能更有效地开展自律。政府也可以从直接管理退到间接管理,集中精力搞好公共事务。
3.适度调控。政府可以使用法律的、经济的、配合少量行政的手段对农产品销售市场加以适度调控,一是保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有序性、完整性;二是通过政府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农民的生产技能;三是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农产品生产单位(主要是家庭)的生产规模,以便达到规模效益;四是通过政府对农业和农产品流通领域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强农业后劲,调控农产品品种供应量,以利保障供给,满足人们需求。五是当销售价低于收购价时,政府应从特产税收入中划出一块用于价格补贴。
(二)农产品流通协会的定位。
组建农产品流通协会并不是用协会取代流通企业,而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起一座联系的桥梁,起到中介作用。协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规范、服务、保护”三个方面。
1.行业规范。市场的竞争必须是有序的竞争,否则成本太高,弱小的流通企业承受不起。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至于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靠行业协会来规范。尤其是农产品流通企业,大多数业主来自农民,自身素质不高,更加需要协会的引导和自建。协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好协会章程、会员企业手册、会员企业的职业道德等。尤其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区域划分,加入协会的企业都应签字认可,谁违犯就处罚谁,严重的应取消其会员资格,不允许从事这一行业。
2.行业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提供好行业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收集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搞好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特别是营销人员的素质;加强科研尤其是保鲜技术和优良品种方面的研究,改善农产品品质,降低消耗,提高流通企业效益;组织企业联合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组织相关产业的企业为本行业服务,尤其是运输业、包装业等,确保农产品运输的及时性、安全性,以及不断改进包装,提高附加值;组织好金融服务,协助会员企业融资,支持企业发展等。
3.行业保护。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是协会的神圣职责。首先,要做好价格保护工作,依照行业平均社会劳动制定好最低保护价,确保本行业企业具有一定的利润率;其次,保护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协会除注册农产品产地商标外,还应注册产品商标,本行业企业在遵守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使用;第三,协助当地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提高会员企业市场占有率;第四,当会员企业受到伤害时,协助企业寻求法律保护,并提供法律援助;第五,组织好本行业企业间的自我救助工作。当某企业遇到意外事故时,动员会员企业相互救济,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