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案要案论文,法律依据论文,线索论文,机关论文,发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划清挪用公款罪与其他违法犯罪的界限
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违反财经制度擅自挪用;3、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与下列违法犯罪的界限:
1、划清本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又未用于进行非法活动,一般应以违反财经法规的挪用公款行为处理。挪用公款即使数额较大,但未用于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在三个月内已归还的,也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挪用公款罪是以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2)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一般不采用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3)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的损害,所有权人并不丧失公款。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给公共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划清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挪用本人单位的资金。4、划清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所挪用的款物则只限于公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就不再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应注意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员和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因委托或依法而产生的与公司、企业有一定法律关系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希望的是永久性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本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等。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监守自盗;会计、出纳人员伪造帐目、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
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些财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等。
5、两罪的共犯构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5号文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6、两罪的处罚不同。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贪污罪的处罚,刑法第383条规定了四种情形: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处没收财产。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掌握证据是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关键
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据有下列七种: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材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审计发现大案要案的特点而言,审计机关所能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是书证,有时也可能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审计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力限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与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时,审计机关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是对审计法第41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但这只适用于追究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第31条、第32条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机关对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而被拒绝接受的,审计机关不能依照审计法第4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