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保障制度的思考_收入差距论文

关于收入保障制度的思考_收入差距论文

关于收入保障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障制度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很多,我们主要想对收入保障制度问题,谈一些看法。

必须尽快完善收入保障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有适当的收入差距,允许一部分人通过正当手段先富起来,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走共同富裕之路。所以,为了帮助因受各种客观或主观原因而处于生活困境的人,必须从制度上保障他们有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经济收入,这就是收入保障制度。收入保障制度是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而缩小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从而实现公平的原则。收入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它们对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内容是不同的。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对非常规性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进行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是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制度形式增加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常规性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进行保障。社会保障是对由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以及由于劳动技能减退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素而引起的收入降低进行保障。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从不同方面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可以缩小收入差距,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原则。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制度是很不完善和不规范的,结果是没有很好的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影响了社会公平。例如,对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实际收入降低,我们没有按照社会保障的要求,实行指数化方式,而是以提高工资与奖金的方式和由社会成员所在单位给予价格补贴的方式,补偿通货膨胀对实现收入的影响,结果是带来了新的不平等,并且使退休人员因通货膨胀而需要的补偿无法落实,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收入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不活、亏损面大等原因而导致的低收入家庭和贫困者大幅度上升的状况,国家可考虑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和贫困者基本生活需要。其基本出发点是保障收入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及个人能享受到略低于平均水平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全国有一个数目不小的低于贫困线的低收入家庭,对于这些家庭,政府必须承担救助的责任。设想,国家每年的年初根据上年的收入状况确定一个贫困线,全国建立统一的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帐户。然后根据这个帐户发放贫困或低收入津贴。当然,这要以严格的个人、家庭收入申报和相应机构检查为依据。所以,低收入家庭和贫困救助基金的具体落实,必须以收入申报,个人报税制度的建立为前提,这还要银行的配合,全国个人、家庭的收入状况、流动、来源、总量、增长都要形成于可查的收入记录上。低收入和贫困救助基金的形成、管理、发放,宜建立在地方政府一级,在全国提出统一的贫困线后,各省、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决定具体发放津贴的水准,要有地区差别。因为各地区的发展水平、收入水平是不同的。如果低收入、贫困救助平均化,有些低收入且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所发放的救助金就可能超越实际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贫困线的确定要偏紧,贫困救助规模应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应以激励人们多工作、多为国家作出贡献为宗旨。

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国家还必须从宏观上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从而使各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限度内。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方面,应通过收入保障制度,积极促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应限制过高收入。限制过高收入的实现机制是累进所得税制度。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过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转为收入保障基金,成为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在税制构成中,累进所得税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而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税收制度,其目的是按高收入者的收入程度调节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累进所得税的关键是制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既要能体现公平原则,又不能损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的变化而变动。建立累进所得税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收入税制化,即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的收入状况都清楚地反映在社会公共簿记即会计的帐面上,税收征收机构能够及时了解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的收入状况,而这些又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起一整套财政金融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集权式计划经济模式,分配直接由国家掌握,建立了“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因而不仅没有调节高收入的累进所得税制度,而且也没有累进所得税制度所要求的财政金融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开始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分配制度,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建立与新分配制度相联系的累进所得税制度,以及与累进所得税制度相联系的财政金融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所以出现了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的倾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平的累进所得税制度,并相应建立与此相关的其他宏观监督制度。

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实质

社会保障的实质是收入保障,因为各种保障都要花钱,最终都要以收入为基础。搞市场经济,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保障的关注,一时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为焦点,但又是难点。究其原因,是人们还没有对收入保障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说还没有从收入保障角度考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

社会保障的主旨是保障社会成员的物质及文化生活的稳定和发展。而社会成员的物质及文化生活的稳定和发展,在现阶段条件下则又主要取决于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因而社会保障首先是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的实质,是钱的问题,即收入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基金问题,是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和理顺的问题。

提起收入保障,人们往往认为,就是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其实,收入保障并不仅仅只是这样一项内容。收入保障的全部内容应该是:限制过高收入,保障适度收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收入。也就是说,当某些社会成员收入过高,而另一些社会成员的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社会就要通过收入保障制度进行调节。

在过去很长时期内,我国几乎没有一套独立和完整的收入保障制度,而且将初次分配过程的微观分配过程和宏观分配过程即收入调节过程混在一起,在工资制度上,既要体现效率原则,又要体现公平原则,试图将公平与效率直接结合,结果是形成了既无效率、又无公平的“大锅饭”式分配制度。实践经验表明,微观分配和收入调节不是同一过程的内容,而是纵向连接的两个过程。微观分配之后,再进行宏观上的收入调节,两者共同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与此相应,效率与公平也不是静态的直接统一,而是动态的过程统一。即:在微观分配以效率定分配的基础上,宏观调节上要以公平定收入。体现效率原则的微观分配,经过以公平为原则的收入调节过程的校正和补充,最终会形成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则又取决于收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收入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收入保障确定了,医疗、住房、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就容易理清,否则,不重视收入保障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所有社会保障都会难以推开。因为,实际上,收入保障与医疗、住房等保障之间存在某种替代关系。

这一点,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走过的历程中也可以看出来。在西方,凡是收入保障比重小的国家(如英国、北欧诸国),医疗、住房保障就大,凡是收入保障大的国家(如美国等),则医疗、住房保障就小。再看香港,那里是世界上最低收入保障线最高的地区,却几乎没有医疗、住房等保障,人们拿到较高的收入以后,由自己来选择医疗、住房保障方式。我们在研究西方社会保障问题时,还发现一种值得深思的现象,即大多数国家在人均国民收入300—1500美元时,都是注重收入保障,而不太管医疗、住房保障。因其此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把所有社会保障问题都包下来,而只能侧重解决收入保障,其他则由自己选择方式自行调节。一旦人均国民收入达到7000美元,有的国家甚至一冲到5000美元,就又都开始注重其他保障。

考虑到我国目前国民收入的人均水平,我们认为,我国应当侧重收入保障,医疗、住房等保障,在提供收入保障的基础上,由人们自行选择其他保障的方式。采取这种模式,对于个人来说,能在收入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对于企业来说,采取这种模式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还能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我们曾与一位部委机关的同志交换意见,其所在部委每年用车光汽油费就要花200多万元,要算上这么多车占压的资金及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和司机工资等就更惊人了,甭看费钱不少,效率却不高。其实,我们不妨学学日本的做法,用收入保障来淡化官员的坐车保障。可以根据职务高低及相关因素规定他们坐车收入保障的多少,不安排专车,坐什么车由他们自己决定。这样搞,不但省钱而且效率也会很高。

从上述所讲的收入保障是保障的实质的观点来看,外国保障制度建立中的两个难关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

第一,资产收益是体制内人员收入保障的来源。

如上所述,社会保障是用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这就需要找到分配不公、收入高低悬殊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于何处,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国现在出现了分配“大锅饭”和收入差距拉大同时并存的怪现象,即一方面,在体制内(或称国有经济内,即靠国家财政吃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部分)是分配“大锅饭”;另一方面是体制内与体制外(非国有经济部分)的收入差距正在拉大。90年代,我国开始进入了“新五件”时代,而最先享用私人小汽车、私人住房、私人通讯设施、私人休闲时间和生命生物工程这“新五件”的人员不是体制内人员,而是体制外人员。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以体制内为主体,体制外作补充。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体制内经济的强力支撑,有赖于体制内人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就不能不重视解决体制内人员的低收入问题。否则,聚集在体制内的中国最优秀的人员就会进一步流失,更大量的还会自行采取非正当办法来弥补分配不公造成的差距。

体制内人员收入与体制外人员收入差距扩大,其原因不在于他们自身的能力,而在于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收入分配原则是完全相反的。体制内的原则是“国家拿大头,单位拿中头,个人拿小头”,而体制外则是“个人拿大头,单位拿中头,国家拿小头”。体制内人员的收入仅仅是他们的劳动收益,而体制外人员的收入除了劳动收益以外,还有大量的资产收益。而且体制内部分基本上是独自承担了本应由全民承担的社会责任,结果是他们对国家社会担负的责任、做出的贡献与获得的收入不相称;相反,体制外部分却没能完全承担起本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按一般规则,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应来源于高收入阶层缴纳的所得税,而现在我国的所得税却很难收上来,无法用其进行社会保障。出现这种状况,与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行政干预的范围有关。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弱,行政干预也只是能干预到的体制内的那一块,对体制外部分则显得鞭长莫及。

在这种情况下,对体制内人员提供收入保障应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的重点,而且应当从国有资产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收入保障的来源。

有人不赞成这一观点,认为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不这样认为。实际上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并不在这里。

我国现在有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资本严重短缺,一方面又是资本相对过剩,其规模约有3000个亿,在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市场上冲来冲去。这笔资本中有相当部分是国有资产流失形成的。我国的国有资产号称三四万个亿,但实际上有很大部分都被侵蚀掉了,流失掉了。比如银行,现在还有多少自有资本?去年的贷款估计要有一半收不回来,其中约有2/5可能要本息全无。

现在我国每年的国民收入中,劳动收益只占20%多,资产收益占了70%以上。国家把占国民收入70%以上的资产收益都拿走,恐怕太多了。在西方国家中,国家拿得最多的是美国,也不过是30%多。而从实际来看,我国大可不必拿走那么多去搞扩充投资。因为,用那么多钱投资,去扩充盘子,体现速度,投资效益却难以上去。其实很自然,你连最优秀人员的收入保障都没圆满解决,去扩充投资又怎么能有高效益呢?

因此,与其让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不如把其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收入保障,以缩小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收入差距。是否可以考虑,在国有资产收益中拿出占国民收入20%多的比重,用于体制内人员的收入保障。加上原来拿到的劳动收益,总共就能拿到国民收入的一半了,这样就能使他们的收入保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第二,非规范化:养老保险的解决途径。

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实质也是收入保障问题。过去,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负担,但现在负担不了了。这些退休人员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作中只拿了他们的劳动收益,其他部分都被国家拿走了。国家拿走了钱,现在又没钱发给他们养老金,人们不禁要问:钱都到哪儿去了?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由于战略失误,钱用完了。比如我们过去大搞的“三线建设”、“深挖洞、广积粮”、对外无偿援助等等,钱是花出去了,也花了不少,但却收效甚微。国家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就改为由企业负担。企业加重了负担,加大了成本,竞争力明显减弱,有的甚至被压垮了,然而,相当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照样保证不了。

那么,这又该怎么解决呢?各企业应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发挥各自的优势,着意考虑用非规范化的方式来解决。

比如,北京搞的“退二进三”、“进四退三”,这是在土地价格上做文章。把工厂从土地价格高的二环三环以内迁到四环。除了能建个好点的厂子以外,还能用剩下的钱解决养老金问题。这些都是非规范方法,但我们认为也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较为可行的方法,不妨去探索。

总之,社会保障的实质是收入保障,而收入保障又是由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原则决定的。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只能一方面逐步调整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使公平与效率形成有机统一,一方面还需采用一些非规范方法解决一些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现阶段,理顺和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应重点考虑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关系的协调和体制内与体制外人员的收入差距。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无论采取何种非规范方法,都不是市场经济的规范操作,而只是过渡时期的过渡模式。一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就应实行统一模式,即用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来进行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以求得社会公平,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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