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_少数民族自治区论文

论我国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_少数民族自治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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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问题,似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通常识。然而,正是这一涉及到占我国总人口8 %以上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区域范围问题,目前被人弄得含糊不清,莫衷一是。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专题论述。

一、我国民族地区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地域概念

民族地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国情资料。无论是开展各项民族工作,还是进行有关民族方面的理论研究,都要涉及到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例如,贯彻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制定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等,都必须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总之,都与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族地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各地之间的差别较大,只有摸清不同民族地区的基本状况,才可为制定因地制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的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并没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沟,只有准确把握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才能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此外,开展与民族有关的教学和研究,如民族史、民族经济、民族文化、民族地理等也都要借助于对一定区域的地理环境的了解。因为不论是古代的、还是当代的少数民族,其起源、形成和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人口、文化、风俗、宗教等特征的形成,都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不同的地理环境对民族共同体的影响就有差别,而不同的民族共同体对所居住地区的地理环境又有着各自的适应、改造和利用能力。

由此可知,民族地区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客观实体,其内涵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那末,我国民族地区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具体包括哪些地方?它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而不应该是含糊不清的,但是实事上并非如此。近些年来在一些文章、著作包括一些领导人的讲话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民族地区区域范围的论述,其地理范围是不确切的。就拿民族地区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比来说,笔者随便翻开身边的一些资料,就可找到有七八种说法:62.5%〔1〕、63.7%〔2〕、63.8%〔3〕、60.0%〔4〕、50—60%〔5〕、63.00%〔6〕、……。更使人觉得奇怪的是,在1994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全国民族知识电视邀请赛》中,主持人问:我国已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例?参赛者答是64.5%,主持人给了满分。这个答案不管出自何处,与目前的事实是不相符的。

二、我国的民族地区是一个地理位置特殊、区域范围复杂的地域系统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因受生产力水平、经济文化、民族战争以及气候条件变迁等多方面社会、历史、经济、自然因素的影响,各少数民族差不多都经历了不断地迁移、流动、分散及相互融合,从而使当代少数民族在地域上的分布上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分布范围十分广泛。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到百分之十,但居住地却几乎散布全国。全国二千多个县、市中,绝大多数都居住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55个少数民族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只居住在同一个地方,他们都有与汉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交错杂居而出现多个居住地的现象。

二是分布形式非常复杂。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世代劳动生息在相对稳定的地区内,逐渐形成本民族一定范围的聚居区。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内,居住着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5%。这些聚居区之间,以及聚居区与汉民族的居住地之间,又是相互交错穿插,形成了小聚居、大杂居的复杂分布格局。另一方面,还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散居在聚居区以外的广大汉民族之间。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4.5%。虽然他们当中有的也有一定程度的聚居地,但规模很小。

三是分布地区多在边疆。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民族的聚居地,主要在北部、西部、西南部的边疆地区,远离中原,远离沿海,远离经济发达地区,而且又多有山川阻隔,交通不便,属于国防要冲之地。

四是居住地区在行政建制上有自治与非自治之分。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这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到目前为止,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已有45个,占少数民族数的82%。还有阿昌、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高山等10个民族没有建立自己的自治地方。已经建立了自治地方的民族,也并不是全部都居住在本民族的自治地方内,仍有很多人口杂散居在其它地方。他们占全国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95%。特别是像回、满、朝鲜、瑶、傈僳、畲、东乡、土等民族,虽然都有本民族的自治地方,但仍有接近半数或半数以上的人口呈杂居分布。同样,全国所有的自治地方内,居住的并不只是实行区域自治的一个或两个民族,仍有一定数量的汉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居住。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所构成的民族地区在地理位置、区域范围上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格局。

一是区域界线不很明确,难以确定。民族地区既然是一个“区域”概念,就应该有具体明确的界线。但是由于少数民族的分布有聚居也有散居,聚居的也与汉民族交错穿插,散居的更是遍布全国。因此要在我国960 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国土上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与汉民族居住地区非常清楚的区分开来,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确定民族地区的范围界限时,只能采用以行政区划为依据的原则,保留行政区域的完整性,以行政区域的边界作为民族地区区域范围的界线。

二是民族人口比例,标准不一,只能因地制宜。民族地区还是一个人口的概念,就是在人民的民族构成上应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必须是少数民族人口占有较高的比例。当然在我国要找出一个居住人口全部是少数民族,大家都享受着同样的民族政策和待遇的地区是根本不现实的,就像全国广大汉民族居住地区差不多都有少数民族散居其中一样,全国的民族地区,即使是少数民族再集中的地区,也都有汉民族分布,而且一般还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从人口的民族构成上看,民族地区内少数民族人口也只能占到一定的比例,而不可能是百分之百。那么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什么比例才能算作民族地区?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标准,只能因各地区社会的、历史的、民族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以高达50%以上,有的不足10%。

三是地理位置有整体连片的,也有零星分散的。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广泛性和分散性,决定了民族地区不可能是一个连续成片的统一整体,而只能是既有大范围的连片整体地区,又有小区域的零星分散地方。前者主要在我国的北部、西部和西南部广大地区,包括内蒙古、宁夏、新疆、甘南、青海、西藏、川西、云南、贵州、广西、鄂西、湘西等,它们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可以划出一条连续不断的分界线,这条界线主要是自治区和省的行政边界线,小部分是由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行政边界所组成,轮廓非常清楚。零星的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东北、河北、中南等地,它们分散在广大的汉民族地区之中,被汉族居住地区分割包围成互不相连的零星小块。

三、我国的民族地区因内涵的不同,所包括的区域范围也不一样

目前关于我国民族地区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的大小,之所以出现许多不同的数字,以致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把不同内涵的民族地区混淆一起了。

1.少数民族分布地区。这是从人口学和民族学方面说的,是指我国55个少数民族现实居住地的分布情况,只要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都应包括在内,而没有对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提出数量和比例的要求。由于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和大多数的县、市都居住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由于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的大约四分之一又相互之间特别是与汉民族之间交错穿插。因此,“少数民族分布地区”是一个没有明确边界、没有具体范围的广泛的区域概念。当然也不可能用详细的面积数字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比例表示出来。

2.民族自治地区。这是从政治制度和行政区划方面理解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又按照行政区划的等级分为自治区(省级)、自治州(地级)、自治县(县级)。在大分散中有相对集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聚居区,这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一大特点。在这些地方,遵循宪法的规定,陆续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目前全国有5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24自治县(旗)。自治地区之间, 在行政权力上的隶属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三级自治权力机关相互重叠一起,即自治区内辖属有自治州,自治州内又辖属有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及焉耆回族自治县之间即是这种关系。

二是两级自治权力机关重叠一起,又有三种情况:或自治区与区内的自治州重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或自治区与区内的自治县重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区内13个自治县的隶属关系都属此类;或自治州与州内的自治县重叠,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与州内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三是上下仅与非自治行政权力机关相属,再没与其它自治权力机关互辖。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等。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范围,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得出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从国家政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角度理解。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所有实行区域自治、建立了相应自治权力机关的地方,而不管这些地方是否有重叠互属现象,因此应包括:5 个自治区(面积437 .48万平方公里)、30个自治州(面积239.5万平方公里)、124 个自治县(旗)(面积65.12万平方公里),总面积742.10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总面积的77.3%。这个统计数字不科学的地方在于,对相互重叠的自治地区进行了重复计算。

另一种是从国土资源和国情资料的角度理解。民族自治地区应是一个统一的区域概念,是国土资源的一部分。其范围和面积不应有任何水分,对相互辖属的自治地方只计算叠加在最上面的那一级,下辖的不再重复计算。这样全国实际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区域范围,应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次:5个自治区;

第二层次:5个自治区以外的自治州、共有25个(云南8个, 贵州3个,四川3个,甘肃2个,青海6个,加上湘西、恩施、延边), 面积为137.46万平方公里。

第三层次:5个自治区、25个自治州辖区之外的自治县,共87 个(黑龙江1个,吉林3个,辽宁10个,浙江1个,湖北2个,湖南7个, 广东3个,海南7个,四川7个,贵州10个,云南20个,甘肃5个,青海5个, 河北6个),面积为40.01万平方公里。

以上合计为614.9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06%。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这是相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的分散地区来讲的,是指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中集中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我们平时常说的“民族地区”和理论研究方面所涉及的民族地区,就是指的这种含义的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较高,但高到何种程度,没有统一指标;二是国家对这些地区实行不同于其它地区的一些特殊政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包括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也包括一些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如云南、贵州、青海。这样,我国的民族聚居地区就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

1)省级行政单位。包括5个自治区和云、贵、青3个省,面积为566.04万平方公里。 有人常把甘肃和海南两省的全部也列入民族聚居地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两省虽然少数民族成份较多,而且在一些地方也特别集中,但多数地方分布较少,特别是像兰州、海口这样的省会城市,少数民族比例很低,民族特色不明显,把它们也作为民族地区看待,显然与实事不符。此外,就两省少数民族人口的平均比例来看,甘肃为8.3%,海南为17.0%,如果把它们也列入民族地区,那吉林(10.2 %)、辽宁(15.6%)该如何处理?

2)州级行政单位。全国30个自治州中,除去5区3省内辖属的22外,余下的还有8个,即四川的凉山、阿坝、甘孜,甘肃的临夏、 甘南,及湘西、恩施和延边,面积为42.54万平方公里。

3)县级行政单位。全国124个自治县(旗)中,上述5区3省8 州辖属的共有73个,应当除去,余下还有51个,面积27.98万平方公里。 有些地方县以下还设有民族乡,城市里有民族街,这些地方也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由于面积很小,可以忽略。

这样,上述5区、3省、8州、51自治县(旗), 应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具体范围,合计为636.56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总面积的66.3%。

注释:

〔1〕徐杰舜编著:《中国民族史新编》,广西教育出版社1989 年出版。

〔2〕全国民族院校合编:《中国经济地理》,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出版。

〔3〕杨武等著:《中国民族地理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

〔4〕《民族工作参考》,民族团结杂志社1987年出版。

〔5〕全国高等师范院校合编:《中国经济地理》,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6〕杨一星等著:《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研究》, 民族出版社198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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