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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以来,中国外贸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垄断外贸体制,向市场经济下的外贸体制转变。这种改革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其核心是国有外贸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经济化问题。
一
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至1987年。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给各省、市、地方更多的外贸经营权,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有了明显的增加;改革了指令性计划,实行指令性、指导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期调动外贸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探索贸工、贸农、贸技一体化的途径。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特征是,探索调动外贸部门外贸经营的积极性。主要目标是与改革的步伐相一致,扩大商品的出口。第二个阶段是1988年至1990年。其主要内容是实行外贸的承包责任制,国家确定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收汇、上缴外汇及相应的出口补贴指标;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使企业有较多的外贸经营自主权,决定大多数地方外贸公司与外贸总公司脱钩;弱化行政管理,强化经济杠杆的作用。第三个阶段是1991年以后。这一阶段主要是对中国的外贸体制进行比较系统的改革。取消了商品的出口补贴,实行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注重关税及其它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打破外贸专业化经营的界限,引进竞争机制;在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础上,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的商品范围;弱化外贸的国家垄断,使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逐步增加;对部分外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
经过近18年外贸管理体制的渐进改革,我国的外贸管理体制在宏观上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格局。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的作用加强了。在微观方面,外贸部门引进了竞争机制;促进了企业从业务方向的专业化(专业外贸公司)向业务环节专业化方向的转变,实行代理制;在企业的产权明晰化方面,试行股份制,以强化企业的激励机制。
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也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据统计,我国对外贸易的产品中,计划控制的商品不足10%,关税的调节作用逐渐增强,且关税水平逐步下降,1997年10月实施进口的简单平均关税率仅为17%。外贸经营权的下放,使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及“三资”企业达28万多家。其中,股份制企业526家, 包括上市的外贸公司16家,未上市的外贸公司93家;股份合作制企业32家;有限责任公司385家。〔1〕我国外贸体制在宏观和微观方面的改革调动了外贸企业的积极性,使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2899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5.81%, 从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变成以出口制成品为主(1996年制成品出口占我国出口总值的比重达87%)。〔2〕
二
中国外贸体制改革所焕发出的参与国际分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利益的积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外贸易质和量上的发展是不容否认的。然而,由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变过程之中,现实对进一步改革提出了一些挑战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微观方面分析,第一,权利下放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有外贸企业放开经营之后,在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也降低了外贸企业的赢利水平,在企业制度没有配套改革之前,较低的利润率难以支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规模较大的国有外贸公司及其一系列机构;二是近24万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竞争客户,促使利润率下降以及相互间出口价格的竞争,造成所谓“肥水外流”。第二,推行代理制意味着外贸企业人员规模要相应加以调整,否则,代理条件下的外贸企业难以赢利,其中并非收入太少,而是各个环节的经营成本太高,加之外贸企业的相互竞争又加剧了利润率的下降,从而导致外贸代理制难以推行。据统计,在国有外贸企业经营的贸易额中,通过代理实现的贸易额不足10%。第三,尽管工贸、技贸或农贸的结合给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了活力,然而,这种改革实质上是对外贸易向工业或制造业的延伸。如果这是与国有企业结合进行的,那么,与其说是强化了外贸企业,还不如说是外贸成为制造业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这种形式能够成功,实际上意味着,外贸环节不一定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而存在;如果不能成功,似乎表明,我们的国有外贸企业在自身弊端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又带上了国有工业企业的弊端。第四,股份制改革的局限性。就上市公司而言,从本来的意义上讲,我们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外贸企业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等运行机制,即通过股份制,使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决策能够在企业所有者——股东及其相应的组织——股东大会的监督之下进行,从而约束企业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共财产的行为。通过股份制使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为其生存和发展而努力工作。这意味着,企业或外贸企业要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为唯一目标,出口创汇只是在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为一个附带的指标被外贸企业接受下来。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股份制的外贸企业要根据规模经济的原则组建和运行,任何人为的、拉郎配式的大规模或小规模外贸企业的组建,都是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发挥的。然而,外贸股份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意味着,在国有外贸企业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没有建立或没有完善之前,筹集的资金只是提供了在原有体制之下延续其生存时间的条件,而不能真正使国有外贸企业摆脱旧体制,增强生命力。就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应该说国有外贸公司的职工持股是将企业的发展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的途径。其实现条件是:(1)企业是有发展前途的, 否则职工很难自愿买股票,如果购买的话,也可能是看中了股票的投机价值或市场价格。(2)职工有自己资产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 如果职工持股份额有限,多数股权为国有,那么,企业职工购买股票的动力,主要是追求该种股票的市场价格。在新股不断发行的条件下,职工对原始股的兴趣会逐步下降。因而没有健全的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没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的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可能只是国有外贸企业形式上的改革,或者只是股份制改革的一种过渡形式。
从宏观方面分析,尽管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政府的行政干预在逐渐弱化,但是,国有外贸企业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或作为政府附庸的地位仍然存在。体现在:第一,外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为政府排忧解难的任务。当与外贸有关的国有工业企业面临产品积压困难时,政府为救活这些企业,要求外贸企业先将这些产品收购进来,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资金回收。但是外贸公司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及为此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只能由外贸公司根据自负盈亏的原则自己解决。第二,外贸企业还是政府政策调整损失的承担者。按照中性对外贸易政策,即不人为阻碍也不鼓励出口,为避免本国商品承担双重税负,对出口的商品要实行出口退税。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和财政收入方面尚未实现完善的改革配套,我们是按照3%、6%和9 %的比率进行出口退税的,在国内增值税率为17%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实际上是带税出口。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商品的出口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竞争力。因此在我们强调增强外贸企业经营活力,让它们自负盈亏的同时,在宏观上又否定了企业的自主权,否定了企业以获取最大限度利润为目标的运行机制。
国有外贸企业在宏观和微观上改革的不到位或不配套,造成了企业多方面的经营困难。在现实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动力机制,经营出现亏损,规模效益较差,无监督机制修正等。这些因体制改革不完善而带来的问题,又由于政府政策调整带来的亏损混入其中,模糊了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使国有外贸企业经营不利的原因复杂化。因此,外贸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到今天,尚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一方面要坚决割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期使外贸企业能够独立经营,将政策性亏损从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防止企业将经营不善归结为政府的干预及政策调整。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将企业作为自己的附属,从政治、社会等政府政策的角度管理企业,给企业下达一定的指标,将企业行为与政府的业绩相联系,从而弱化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目标。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外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使企业真正形成内在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及强烈的竞争意识。
三
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根本性改革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我们明确提出,200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如果我国的外贸能继续保持过去18年来的平均增长速度,且市场容量也不断发展,以1997年达到2899亿美元推算,2000年末我国的外贸总额将达到5322亿美元。然而,过去几年的增长速度并不平均,1996年仅比1995年的外贸总额增长了3.2%。 “三资”企业近年来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达25—30%,而国有外贸则出现负增长。由此人们担心,如果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后与政府分离,不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之下,一旦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目标与完成政府所规定的2000年4000亿美元的外贸规模目标不一致,那么,政府提出的外贸发展目标就很难顺利完成。第二,一般而言,企业所有制的根本改革或重组,在短期内会使外贸的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如果由外贸企业所有制改革引起的负面影响超过“三资”企业外贸增长的积极影响,我国的外贸经营规模不但不会上升,反而还会下降。这些方面的考虑使我们不得不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持慎重态度,宁可落后于其他部门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现实问题是,工贸结合的成功范例告诉我们,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外贸企业,将被有活力的工贸结合的企业所代替,即被市场经济要求下新出现的外贸企业所代替,除非我们仍然坚持外贸经营权的严格审批制,垄断外贸的经营。但现在看来,这是不可能的。第三,国有外贸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同时也意味着外贸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和控制权的弱化。政企分离意味着政府对企业控制权的削弱,它的实施将使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原有职能萎缩。应该看到,政府管理职能的减少换来了外贸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给国有外贸企业带来生机。如果因为担心政府对企业控制能力削弱,而坚持不转变政府的职能,那么,尽管政府的权力仍然很大,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企业也还是难以生存。这意味着,政府或者是实施外贸企业与政府分离,以搞活国有外贸企业,或者是继续控制外贸企业,从而使企业难以生存。政府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做出权衡。我国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常常希望鱼和熊掌兼得,即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渐进的改革,以期逐步适应和接受市场经济的规律。具体到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而言,更希望在不损害政府对外贸控制权的前提下,搞活外贸企业。在此思路指导下,对国有外贸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带有外围性质的改革。如建立大规模外贸国有企业,实行强强联合,推行代理制;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实行贸易自由化,强化外部竞争等。这些都是在政府控制下的、渐进的改革措施。
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的外贸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循序渐进的改革。这种改革反映出一种心态,即总是期望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进行改革,由政府“计划出一个市场经济”来,使改革与发展相互促进,而且认为跨越市场经济转型和发育过程的某些阶段,迅速进入完全的市场经济阶段是可行的。然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没有对计划经济的外贸体制向市场经济外贸体制转型过程的体会和锻炼,难以培养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也难以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机制。因此,彻底进行外贸体制改革所遇到的最关键的阻力,来自于政府与外贸企业关系的根本转变。从改革的角度看,在外贸企业所有制改革的阶段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外贸部门的攻坚阶段,我们再也不能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了,代之而起的是自下而上的探索阶段。根本原因是,在计划经济的概念里,难以产生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一系列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据此,我们认为应允许国有外贸企业象其他部门的国有企业一样,在公有制形式上进行大胆试验和探索。用不长的时间,使国有外贸企业走出困境。
我们仍然希望在外贸企业改革焕发出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前提下,圆满完成2000年对外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的目标。
注释:
〔1〕分别参见:《中国对外贸易统计年鉴1996年》; 《国际经贸消息》1997年9月16日。
〔2〕分别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新华文摘》199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