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理论初探:事实与本质与各种本质的关系与区别_必然性与偶然性论文

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理论初论——事实与本质及各类本质之间的联系与区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现象学论文,事实论文,理论论文,胡塞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和建立于其基础上的现象学本质理论是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精典之作。本质直观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区分事实和本质,或者说本质还原的目标在于,在认识中,把经验的事实排除掉。本质还原所剩余的东西就是纯粹本质区域,这个本质区域包括个别物的种属、怎是、谓词、范畴、概念、形式、共相等。

所谓“事实”,胡塞尔认为,就是我们经验的行为个别地设定着的诸实在物,也就是被设定在时空中的具体存在物。〔1〕《逻辑研究》中已经指出了感性经验行为是一种“信念”行为,它具有设定性质,虽然我们的外感知可以由感官原初地给予它们以存在,但此经验物却说不上是被经验活动所体验到的,而勿宁说它们是被假定和断定为存在的。事实的、个别的、实有的诸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偶然的杂多存在物,杂多之间虽然也有自然法则的那种联系,某个别物虽然也受到这种法则的支配,但由于这种自然法则只是“事实性规则”,即经验科学所把握的那些经验事实的纯事实性组成关系,而且这些事实性规则同事实一样都被假定为时空中的,诸时空事实间的并置关系。因此,事实性规则就是偶然规则,受此支配之诸事实也必然是偶然之物。对事实性规则而言谈不上“客观有效性”,它只具有或然性。

但胡塞尔并不打算在休谟的意义上来谈论“实际事情”并把它推入偶然性和或然性领域。胡塞尔认为个别物之间有本质必然性的关系,我们只能在认识论上才能合法地来谈论本质必然性关系。本质是相对于认识而言的“有效性”,不相对于“认识”,则无从谈论“本质”,也无从谈论“有效性”,而只有事实和事实性组合,所以胡塞尔认为,一方面,“一个个别对象一般不只是一个个别对象,一个Dies da(此处这个)!一个一次性存在的对象”〔2〕它具有“本质”和“本质必然性”、并处在“本质必然性关系”中;但另一方面,这个本质和本质性关系是“一种可被把握的本质”,一种“可被归入种种一般性等级的本质真理”。〔3〕因此,在自然思维的立场上,事实只是事实,事实间的规则也是事实,在这种立场虽然也谈论“本质”,但这种“本质”只是包含在事实中的非独立因素,是事实整体的一个部分。在胡塞尔看来,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谈得上区分本质和事实,这不仅因为本质不在时空之中自在,而只是在把握它的行为中被把握到、被体验到、被直观到、被明证性地给予;而且因为只有在认识论上,我们才能进行这样的还原、排除和区分的操作,才能进行这种不设定的反思变更,才能使本质作为独立的本体和独立的本质对象与事实完全区别开来。所以本质作为“本质真理”是认识中的被认识之物。它还表明认识的真正含义在于:不是去认识“对象中的本质”(essences as objects),而是去认识“本质性的对象”(objects sabsumed under essences)。〔4〕

当然,在胡塞尔看来,虽然本质依赖于认识,但并不意味着本质产生于意识,如同心理材料产生于心理活动那样。虽然我们通过心理活动可以重复地去体验本质,但心理活动的这种体验至多只能是去发现和“看”到本质。本质作为本质类它是本质对象自身,不论是此时或彼时的体验,也不论是此人或彼人的体验,它总是同一性的一极。就象1+1=2,我可实际地通过心理体验得到一个东西加上另一个东西等于两个,我也可以通过计算活动进行1+1=2这种演算,但1+1=2不依赖这些实际的活动。甚至假设人类消失,1+1=2仍然是自明的本质事态。而且本质所依赖的那个认识,也不是经验性的心理活动,而是本质直观这种新型的认识行为,这种认识行为也去除了任何经验前提。作为本质的认识行为,它与认识的本质对象构成了本质的相关性关系。

对于一般认识论而言,认识个体之物,个体之物是时空之物,因而是事实。而个体物的本质是指作为其性质的特定物,这些性质在陈述中充当着主词的谓词,胡塞尔称之为“本质的谓词”,并且认为“这些谓词属于主词,从逻辑上讲,本质是这些个体之物的种和属。”因此,“最初,‘本质’一词表示一个体最独特的存在中呈现为其‘什么’的东西”,即亚里士多德的“怎是”。

但胡塞尔强调无论是语言表达式中的谓词,还是逻辑上的种属,作为“dies da”的“Was”,并不是一个从宇宙论立场上视为包含在个体物中的非独立的、事实性的部分,它们作为“本身”是“一个自身如是的存在物”:既不属于实在世界,也不属于现象世界;既不是经验面对的东西,也不是内在于经验的东西。本质属于一个独立的艾多斯Eidos世界。比如,一个红色作为一个事实,与别的事实有其程度上的区别,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些不同程度的颜色都称为“红”,是因为红本身;一个颜色作为一个事实,如红色,有与其它颜色如蓝色在色彩上的不同,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些不同的颜色都称为“颜色”乃是因为有“颜色本身”;一个声调与其它声调可相比较,但不改变其为“声音”,乃因为有“声音本身”。这些“对象本身”乃是作为事实个别物的“某种共同物”,而属于这个个别物的“共同物”的东西,另一个个别物也有,胡塞尔认为这种“共同物”就是事实的本体、个别的共相,“共同的”“类”,“独立的”东西。因此本质所起的作用是界定事实个体的“区域”和“范畴”,〔5〕如红本身是具体红的“范畴”,它界定这个事实个体和那一个事实个体是红的而不是别的;颜色本身作为具体的红色、黄色的“范畴”界定了它们是“颜色”而不是声音。所以本质是个体的范畴、区域、界限。

此外,胡塞尔认为本质作为“共同物”、“类”、“什么”,不同于“类型”Typen,“类型”是经验性的,是观察归纳得到的“相似之点”或“相似性”,而本质Wesen虽也是从个别物中“挑出来的因素“(胡塞尔的这个讲法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但不是通过经验归纳和比较来“挑出”,而是“被纯粹当作可直观地在个别……中挑出”,〔6〕因此“挑出”在此指纯粹本质直观,不是逐步地比较归纳得出,而是“一下子”看到。胡塞尔甚至认为,感知行为在感知一个对象时,在逐渐的感觉延续过程的一开始就“一下子”把对象意指为某物来感知了。比如,在具体感知一个房子时,我们要顺列地感知其形状、颜色、大小、硬度等性质,但我的感知是一种意指,即把面前某物作为“房子”而不是别物来感知。而被“一下子”把握的当然不是相似性,而是同一性。在胡塞尔看来,不是因为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和共同因素,使我们可以谈论本质一般性,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种本质直观到的本质一般性,我们才能有效地去比较那些同一区域内的个别物之间的相似性与共同之点;不是个别之物包含着本质,而是本质具有自身的独立客观性,本质自身在相应的本质直观中得到明证,而单个体则由于本质才得以理解。

上面的分析表明,胡塞尔首先坚执一种绝对明证性和独立客观性的本质概念,这种本质概念不仅作为一般相对于个别,而且作为一般相对于事物的共性(或共相),而且胡塞尔主要是在与通常意义的共性或共相相比较中得出他的纯粹本质概念。这种可追溯到《逻辑研究》中的本质概念,作为观念,种与个别物之间是“一”与“多”的关系,在此他反对把一看成寓于多之中。而坚持“一”为“一本身独立的区域”,其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观念1》中也都强调了一般性本质与共相性本质之间关系,在他看来,具体物不是纯粹的个别,它们具有的共性、类似的方面不同于单个体本身,也与本质一般性不同。本质一般性相当于范畴。它是绝对的“一”,而本质普遍性则是具体物的“共”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用Universelle All gemeinneit和Gen-relle all gemeinheit来区别两者,〔7〕前者是个别物的一般性,后者是作为一般性自身的一般性。一般性自身的一般性来自对个别物的一般性的抽取,相反,个别物的一般性是一般性自身这个“本己”或“本体”一般性的施行、一般性自身是个别物的一般性的“体”和“理想方面”,个别的一般性是一般性自身的“用”和“活动方面”;一般性自身是个别物的一般性观念化的结果,个别物的一般性是一般性自身个别化的结果;一般性的自身是实行“一般”个别化活动的基础,个别物的一般性以实行一般的观念化作用为基础。在《观念1》中,胡塞尔又相应地区分了“本质一般性”与“本质必然性”两个概念。〔8〕前者是“本质一般性本身”或“本质一般事态”,后者是本质一般性的“个别化”、“单一化”,或“本质一般性的特殊化事态”;前者作为无条件的一般性具有自明的有效性,而后者作为有条件的一般性是前者的具体应用,它的应用所具有的是本质正当性;前者不包含对个体事实的设定,后者包含对个体事实的设定。胡塞尔要求首先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又要求把两者看成是“相关项”,看成“转化”关系——一种体用间的转化关系。所谓本质还原即是从后者还到前者。在此,我们可以把本质一般性看成康德意义上的先天纯粹范畴,而把本质必然性看成范畴的先天综合作用,范畴的先天性揭示了范畴的本体地位,而范畴的综合性指示了范畴的对感性对象的普遍化功能作用。当然,胡塞尔的一般性本质自身与康德的纯粹先天范畴不同的是,康德仅认为纯粹范畴是空形式,而胡塞尔则认为范畴不仅是有意义的形式性的东西,而且是具有实质性的观念,即存在着范畴对象或范畴本质这样的东西。我们在意指中意指着范畴形式的意义,而在“edatic seeing”(本质直观)中“看到”范畴对象和范畴本质。因此范畴不仅具有先天性,而且具有可直观性(或明证性),被康德认为不可追问的范畴根据问题——这个“隐秘的判断”领域在胡塞尔严格彻底的哲学洞见要求下,必然成为被追问的问题域。因此本质直观和作为本质自身的本质一般性、就成为胡塞尔哲学超越康德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

胡塞尔对不同本质的划分是以将本质区分为形式的本质和实质的本质为立足点的。〔9〕必须指出,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的区分决不能与上述本质一般性与本质必然性的区分相混淆。

所谓形式本质,“是一种纯本质形式,即虽然是一种本质,但却是完全‘空的’本质,这种本质由于其空形式的方式而适合于一切可能的本质”〔10〕胡塞尔认为形式逻辑、纯数学,都出于这个“形式区域”,但胡塞尔又把“区域”概念限制在各门自然科学各自领域的意义上,他指出:“严格说来”形式本质“不是一个区域,而是一般区域的空形式”〔11〕;它们具有“纯分析性”的特点。〔12〕

所谓实质本质,是相对于形式本质而言的,它并不是“空”的和分析性的,而是“真正有质料的”和“综合的”。〔13〕实质本质是对应于各门理论自然科学而言的,各门自然科学由于其实质本质上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包含着该区域的区域本质即实质本质,和以这个区域的实质本质为基础的经验对象,相应的是各理论自然科学和以之为基础的各经验自然科学。胡塞尔写道:“任何事实都包含一种实质性的本质组成因素;任何属于包含在其内的纯粹本质的本质真理都必定产生一种法则,所与的单个事实,象任何可能的事实一样,都受此法则约束”〔14〕,而这两者即任何具体的经验对象连同其实质性本质“都存在于”或构成了一个“区域”;关于区域中的实质本质也称为区域本质,关于它构成了区域本质论,它既包括最高存在的类和从中推演出的区域一般公理,直至推演出不同等级的各个种的理论自然科学系统,在这个系统的理论科学基础上建立起丰富多样的属于该区域的经验科学的知识门类,这些经验科学追求着自己的理论化精确性,进行着充分地合理化。胡塞尔认为,“一种经验科学越接近‘合理的’阶段,即精确法则科学的阶段,因而它越加以发展了的本质科学作为其基础并利用它们作为其论证的根据,那么其认为实践结果的范围和效力也应越大。”〔15〕

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各区域的实质本质)之间的关系在于:它们之间不是并列的而是上下平行线式的关系,〔16〕胡塞尔写道:形式本质“不是使一切具有其实质的本质特殊化区域与自己并列,而是(尽管只是形式地)使其在自己之下。实质性(本质)对形式性(本质)的从属关系表明,形式本质论同时包含着一切可能的一般本质论的各种形式(包含着一切真正的“实质的”本质论),并为实质本质论规定着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组合。”〔17〕因此,胡塞尔认为各区域中的各门经验科学不仅依赖于所属区域的区域本质论(理论科学)而且依赖于形式逻辑、数学等形式科学,“一种科学,不论它在哪里提出间接的判断证据,它必须按照由形式逻辑所处理的形式原则来进行……因此,它与一组形式本体论学科发生关系,除了狭义的形式逻辑之外,还包括形式的‘普遍科学’的科学(算术、纯分析、集合论)”〔18〕即包括区域本质论和区域中的经验科学在内都依赖于形式本质论,形式本质论“与一切科学相关”“为一切科学拥有”,但胡塞尔强调:实质本质对个别物的决定关系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实质本质与个别物的关系是体用关系,即一般性和一般性的特殊化之间的关系,也可视为我们前面讲的本质一般性和本质必然性之间的关系,它表明“一个个体或一般而言‘此处这个(Deis-da)归入(Subsumption)一个本质之下(这个本质按其相关于一个最低种差或一个属而有不同的特性)”。〔19〕而形式本体论与经验科学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它们之间不是一般化或特殊化的关系,胡塞尔指出“逻辑的形式本质不是以与下述情况同样的方式存在于实质的单一体中的如普遍红‘存在’于红的各种色谱中,或颜色之存在于红或兰之中这个意义上……严格说来它们根本不‘在’实质单一体之内”,〔20〕形式本质是包含一切可能的本质、它与区域的关系是包含性Enthaltensein关系。我们可以说,实质本质与个体物的关系相当与康德的先天范畴与杂多对象的关系,而范畴的先天综合作用,相当于胡塞尔讲的实质本质的特殊化、单个化,即本质一般性向本质必然性的转化;在康德那里范畴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使经验获得了本质,普遍必然性知识成为可能,在胡塞尔这里就相当于区域实质本质论构成区域的经验科学的本质理论,套用康德的话可以说实质本质为个别物立法。范畴综合对象所构成的先天综合判断,是一系列科学理论系统,包括最高公理直至最低定理,但胡塞尔讲的形式本质与实质本质之间的关系是指形式逻辑、数学与理论自然科学,经验自然科学两方面的关系,是逻辑法则、数学公式与科学原理、公理、定理的关系。胡塞尔认为:经验科学可还原的将其置于实质本质公理之下,通过一切间接的思维步骤,这些公理形成一个系统(区域本质系统),而且这些公理系统与“形式的”或“纯粹的”逻辑公理或数学公式相结合,即理论(公理、原理、定理)被数学化、逻辑化、公式化即形式化,这也意味着原来空的逻辑形式、数学公式被充实。即我们用实质本质做成单个体(对象)的先天综合判断知识的公理,而我们用形式本质做成此公理的“公式”。对此,胡塞尔写道:“按此纲领,个别项必须可以在‘先天综合原理’下按照范畴和法则来确定,或按此纲领,一切经验科学都必定基于它们相关的区域本体论之上,而不是基于一切科学共同具有的纯逻辑之上”,〔21〕这里实际上胡塞尔并不是在否认形式本质的基础性,而是强调它的基础性与实质本质对经验对象的基础性的根本不同:形式本质就其“包含一切可能本质”在其之下而言,它更为基础,但这一工作是在康德先验逻辑(先天综合判断理论)之外(之上)的一项任务,胡塞尔把它视为纯逻辑学的任务。这里再稍加补充的一点的是,形式本质虽然相对实质本质而言是空形式,但胡塞尔强调从纯逻辑学的角度对形式本质的深入把握将会发现,一方面形式本质作为纯分析性“诸定义范畴”(Bedeutungskategorien)它只是可能性“空”的形式,严格地讲它们是非独立的本质;另一方面,只要我们从符号意指行为转换到范畴直观行为,那么就能直观地把握范畴对象,即范畴形式本身、范畴本质和“形式艾多斯”(Formale Eidos),〔22〕如果我们仅有对形式范畴的意指,那么上面讲到的形式本质就是指范畴对象、范畴实质。而实际上我们不仅有对范畴的意指,而且有对范畴对象的直观,形式本质就是在此范畴直观中的呈现物和被给予物。

在胡塞尔看来,形式之所以是此这般的形式,乃是由于形式是按本质法则结合起来,因此“每个形式逻辑的法则都应等价地转换为一种形式本体论的法则,纯分析的形式科学如形式逻辑所研究的领域局限在判断、判断组成项、谓词的意义,所谈论的是真理、判断命题的正当性,而形式本体论则关注于事态、对象、特征,所谈论的是事态的组成和本质对象的存在”,形式本体论“远远超出了形式命题逻辑真理这类简单的范畴”〔23〕一般逻辑学家只关心形式和意义,而现象学的纯逻辑学,则关注作为意向对象的形式本质,而前者正以后者为基础。

以上我们考察了胡塞尔对事实与本质划分的原则性观点,以及对形式本质和实质本质所做的基本划分。事实与本质的区分是现象学本质还原的根本目的,而胡塞尔对本质的分类,使自己明确了工作方向:由于作为形式本质论的纯粹逻辑学对于一切追求着理论性品格和充分合理化目标的科学的重要性,特别是使被心理主义困绕着的逻辑学获得新的根基,因此胡塞尔一生都不断地探索有关意义和判断的明证理论,从《逻辑研究》直到《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等,大量著述都是他这些探讨的结晶;同时,作为各种区域的实质本质论和形式本质论的方法论、认识论基础的纯粹现象学也是胡塞尔毕生探索的主题。胡塞尔认为纯粹现象学,属于实质本质论,〔24〕但这并不可与各区域内的实质本质并列而论,就好象人们在通常意义上谈论物理学领域与心理学领域的划分那样,在胡塞尔看来,纯粹现象学是关于纯粹意识的描述性的和本质的科学,这门发展起来的本质科学应当成为理解一切形式本质科学和一切实质本质科学,以及一切经验科学(包括经验心理学在内)的基础,同时它也是一条通向作为第一哲学的现象学哲学的道路(方法论准备和导论)。〔25〕

因此现象学是“具有对一切其它科学和对自身进行批判这种独一无二功能的科学”,它的“突出特性在于,在其本质和普遍性范围内包括一切知识和科学,而且尤其是在有关一切可被它直接洞见的对象方面……一切可能的直接起点和任何可能方法的一切直接的步骤的意义和合法性,都存在于其司法范围内”。〔26〕我们列示如下图(见下页)。

从哲学史的发展来看,胡塞尔继承了西方哲学史上的本质主义路线,并把它贯彻到底。他对本质与事实彻底区分的立场以及关于两者间关系的深刻阐述超越了西方哲学史上的先辈。人们通常把西方哲学的源头看成是希腊哲学,并认为希腊哲学是围绕着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在

逻辑学上就是共相与殊相的关系,在知识论上就是真理与意见的关系)而展开的。因此,西方哲学在一开始就致力于对本质与事实进行严格的划分,并视前者即一般、共相、真相(知识)为“格外的尊荣”。在柏拉图那里,一般与个别是分离的(chorimos),一般作为个别的模型paradeigma,它既是存在的原则,(本体论上的共相实在论),也是认识的原则(认识论上的观念论)。柏拉图的共相(atomiceidos)并不像亚里士多德的“种”(genos)和“属”(species)那样,是“多”的“聚合”或个别事物的共性因素,柏拉图认为除了共性意义上的一般之外,还有作为物本身的绝对共相,如“美本身”“数本身”“马本身”。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谈到,所谓事物的共性是在并不把一般看来与个别完全“分离”的独立者的意义上来看待共相,这实际上只是在Syn-optic的方法上所得到的共相,“Syn”是指“综合起来”,“optic”意即“看”,合起来的意思是“将分散的东西合起来看”,从多中看到一。这种共相实际上所依赖的是“归纳”(epaboge),柏拉图认为在这种共相(如共同点)之上还有纯粹共相,它们是在“心灵的转向”(periagoge)基础上才能得到的纯粹绝对一般即纯粹本质。柏拉图认为,“periagoge”与“epagoge”不同,“epagoge”作为归纳只是”引导心灵向上”,而“peri”含“调转方向”之意,“periagoge”要求在向上之途中还要实行心灵(soul)的变更即通常所讲的“飞跃”。柏拉图用“回忆”(anamneis)(单纯的ana指向上,而anamneis则包含心灵折返之意)等概念来强调的这个方法对我们把握绝对本质的关键性。柏拉图认为在心灵的折返基础上,还要通过思想(synagoge)(与此对应的Synoptic只是“看”)即辩证法来把握“真理”(aletheia)。aletheia这个词也说明了纯粹共相是明证性的存在,“a”是“不”的意思,“letheia”从动词引申而来,主观方面指”遗忘”,客观方面指“躲避我们的认识,aletheia从主观方面就是指“不遗忘”,从客观方面讲,就是指“本质不躲避我们的认识。”本质向我们显现,本质被我们把握,胡塞尔的“本质”概念与柏拉图的本质概念应该讲有共同的立足点,即严格地把本质与个别物,纯粹本质与作为事物共同性的本质区别开来,并强调纯粹本质的独立性“本身”性;而且他们都强调本质不能被经验到,也不能通过“抽象从经验中归纳地抽取,必须通过意识的“转向”(柏拉图)和“还原”(胡塞尔)。当然胡塞尔反对人们把他的本质论误解为柏拉图的观念实在论,并把他的“本质”概念加以形而上学的泛化,他指出:“我未曾杜撰出一个普遍的对象概念,我只是恢复了一切纯逻辑命题所需要的那个概念”〔27〕因此,他只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谈论本质,如逻辑学、数学、几何学,还有理论科学的公理。胡塞尔也决不把本质看成柏拉图式的超越的实在,他一再强调本质只是一种观念化作用中可把握到的观念性之物,它不是意识之外的实在,而是意识之中的明证性之物。作为“意识之物”也决不是洛克主义所认为的那种经验意识中的实在。对胡塞尔而言,柏拉图主义对观念本质的形而上学实在化与洛克主义对观念本质的心理主义实在化同样是荒谬的,他认为必须从哲学史上的这种非此即彼的立场中解脱出来,以现象学的方式使观念本性获得最终地阐明。此外,一切形而上学观念实在论都如柏拉图那样,把本质看成是形而上学抽象的结果,而胡塞尔则认为本质所有的是直观的基础,而且这种直观与哲学史上的任何神秘主义和非理性直觉无关。

共相(universalia)问题曾成为中世纪经院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并相应形成共相实在论和共相名称论两个极端对立的立场。共相实在论虽然认为本质是实在的,但往往把本质看成是以实体的形式潜在于个别物中,类的个体化是种,种的个体化是个别事物,本质以此进入各种不同的个别状态,共相不断下降的个体化individualiter过程,反过来也就是个别状态向普遍存在的不断上升,直至最高共相enslgeneradissimum的过程;实在论的“共相存在于个别事物中”(universalia in re)的观念,被唯名论接受后,就形成了一种“概念论”的折衷观点,因此,中世纪在“共相”(本质)问题上的最丰富的思想往往出现在实在论和唯名论各自的温和立场中。在这一立场上,本质(共相)既不是超越的实在,但也不是空洞的词(vox)和记号。它们在事物中,但不是作为实体性的本质(隐秘之质),而是作为同类性质的复合Mannigfaltigkeit;它们也在个别事物之上(之后),但只是作为概念的谓词sermonismus或概念本身存在于理智之中,即精神中的本质(共相)universalia in mente。中世纪关于本质(共相)的争论一直延续到近代。如果说在中世纪,共相实在论占据着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在近代则主要是在反对经院哲学唯名论获得了复兴。当然不能说,胡塞尔的本质论与中世纪共相实在论立场相一致,但胡塞尔的本质论主要是针对于一切唯名论而言的,这表现在他在《逻辑研究》第二、第三研究中对各种近代的和现代的唯名论和相应的抽象观进行了彻底批判。他深刻地揭露了唯名论者否认本质一般性而又谈论个别事物的相似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在他看来,没有本质一般性作为相似性的根据,对个别之物的类的相似性的谈论就是荒谬。他的这一批判宣告了数世纪以来实证主义者把本质事物心理化的企图的终结。

胡塞尔的本质观是一整套非常丰富而又深刻的思想,它使我们对“本质”的理解获得了从哲学史柏拉图主义和洛克主义、实在论和唯名论非此即彼之恶斗中挣脱出来的希望。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彻底地搞清我们把握“本质”事物的意识行为的本质,只有搞清这个意识行为的本质,充分地理解本质共相的真正含义,才成为可能。

注释:

〔1〕Husserl.E,Idea I.,Trans.by W.R.Boyce Gibson,London and New york,1931,P.52.

〔2〕〔3〕ibid.P53.

〔4〕〔5〕ibid.P54.

〔6〕Husserl.E,Logische Un tersuchangen,Halle,1913 Bd.Ⅱ/I,S.111.

〔7〕Idea.I,P59.(ssential generality,essential necessity.

〔8〕ibid.P202.

〔9〕〔10〕idid.P67.

〔11〕ibid.P68.Lu.Bd.Ⅱ/I.u.311.

〔12〕ibid.P78.

〔13〕ibid.P64.

〔14〕ibid.P65.

〔15〕〔16〕ibid.P78,P67.

〔17〕ibid.P63.

〔18〕ibid.P62.P64.P78—79.

〔19〕〔20〕ibid.P73.

〔21〕ibid.P78-79

〔22〕ibid.P69.Lu.BdⅡ/I.u.6-2.

〔23〕ibid.P409.

〔24〕〔25〕ibid.P202.P209.

〔26〕ibid.89.

〔27〕ibid.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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