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至“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九五”至“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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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概况

“九五”期间,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深化拓宽、繁荣发展的历史时期。经济法学者以理性、客观、反思的学术态度,在承继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一方面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中传统问题(如调整对象等)的研究,另一方面又不断拓宽研究视野,发掘和捕捉新的理论上的兴奋点和法制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日益走向成熟。主要特点表现在:其一,研究成果丰硕,理论深度加强。每年发表专业学术论文都在千篇以上,学术专著和教材都在十几部以上,其中不乏精品之作。其二,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其中尤以价值分析,特别是法律经济分析最受重视。其三,学术态度上的躁动现象减少,门户之争淡化,学术自觉性、宽容性增强,共识之点增加。主要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经济法学说之间的争论尽管还存在,但与此前相比,已不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了。经济法学诸种学说自觉地随着法制实践的发展,冷静地反思和检讨本学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了学说上的新旧更新。学者们能够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学术宽容精神,深化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其四,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并行推进。经济法学者们在继续推进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紧紧抓住我国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对经济法制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进行有的放矢的具体研讨,促进了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

“九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在基础理论研究上,经济法学科的独立形象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经济法学研究缺乏独特的学科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呈现出两种错误倾向:为了创新而舍弃学术界公认的概念,追求没有理论根基的标新立异;忽视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泛泛套用法学一般概念、理论和原则来建立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在具体制度研究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特殊销售管理法等市场规制法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九五”期间研讨的主要课题和问题有: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宗旨、价值、地位、基本原则、主体、体系等)、财政税法和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问题、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证券市场管理与监控问题、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与企业合并、兼并法律问题。

“九五”期间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有:一年一度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年会(1996年,武汉;1997年,厦门;1998年,西安;1999年,大连;2000年,北京)、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和13个省市区经济法研讨会,主要研讨了经济法基础理论范畴、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的现代化、经济法纲要、经济法的专业建设与改革、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证券法、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反垄断法制定等诸多经济法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此外,还召开过多次专题性的经济法研讨会。

二、“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十五”期间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步入21世纪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最为关键性的时期,在这一期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都将取得巨大的成就。与此相应,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工作者也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将经济法学研究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可以预计,在“十五”期间,较为健全的经济法立法体系和日趋成熟的经济法理论体系都将建设起来。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具有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经济法学者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勤奋敬业、开拓创新,紧扣时代主题,展开卓有成效的研究,将经济法学的研究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展望“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将呈现出如下的发展趋势:

1.经济法学学科的独立形象将逐渐确立起来。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水平来看,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没有完成。真正树立起经济法学的独立学科形象,必须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形成自己独特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同时要注重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工作,形成一套充分体现经济法特点又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这是树立经济法学独立形象所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2.经济法制建设的比较研究将更加受到重视。我国进行经济法制建设的历史较短,在许多问题上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尤其面对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寻求法制之策时,更是需要学习和借鉴。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和进行法制建设时,都会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如产业调整、宏观调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问题。对于这些带有共性的普遍问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法制建设中,都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很值得我们加以借鉴。通过大力开展比较研究,经济法学指导和服务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功能将会充分发挥出来。

3.经济法学研究将更加紧密地关注时代主题,学科的时代感、使命感增强。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科,又是与市场经济建设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学科。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是经济法的学科使命。不容否认,以往的经济法学研究在指导实践和服务实践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学科的发展潜力和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今后,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实践、面对实践、服务于实践。应该看到,只有从市场经济实践中捕捉时代主题,及时在经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上予以体现和回答,才能不断地为经济法学研究注入营养,使该学科永葆青春和活力。

4.促进经济立法的修改、完善,推动经济法的实施,将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的中心任务。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今后,制定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的任务尽管依然存在,但相比而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任务则更为艰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立法大都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的1993年至1995年之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暴露出各种漏洞和问题,需要适时予以修改和完善。同时,相对于立法而言,我国经济法的贯彻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较多,距离经济法治的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经济法学研究必须针对经济法制建设中的这些趋势和问题,及时地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制度建设措施,为修改和完善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十五”期间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

在“十五”期间,以下领域应为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该加大研究的力度:

1.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是否深入和成熟,是衡量一个学科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经济法学是一个诞生较晚的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更为艰巨。它一方面要担负起学科独立的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又必须及时满足具体制度研究获得理论支持的需要。经过经济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研究深度上,学术性、理论性日益提高;在研究领域上,基本上触及了经济法学理论的所有问题。但是,目前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状况与实际需要还相距甚远,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在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价值、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和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学方法等重大理论问题上都能深化研究,有实质性的突破。

2.经济法立法体系建设研究。经济法制建设以经济法立法为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高质量的健全的经济法立法体系,就无法实现经济法治。体系建设有两个基本要求:健全与协调。健全是指构成体系的各个部分必须齐备,不能欠缺;协调是指构成体系的各部分必须逻辑地、有机地构成一体,避免冲突和矛盾。经济法体系建设必须从这两个要求出发,在形式体系和内容体系建设方面要注意实现健全和协调的目标,将必要性与合理性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经济法形式体系建设方面,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放在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上,以及继续探讨《经济法纲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在保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地方立法合理的生存空间,切实发挥地方经济立法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保障功能。在经济法制度体系建设上,要寻求符合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经济平等与经济效率诸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的选择和设计。在经济法立法程序上,要研究如何促进和实现经济法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问题。

3.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没有良好的实施制度予以保证,实现经济法制的目标就会落空。经济法实施的目标是已制定生效的经济法规范,获得不折不扣的遵守和执行,实现经济生活法制化。促进经济法实施的过程实质也就是树立经济法权威和尊严的过程。我国经济法实施状况不佳的现实,要求切实把强化经济法实施作为经济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这就决定,今后经济法学研究应将如何促进经济法实施问题作为自己学科研究的重点领域。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分析总结影响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障碍因素及其成因;探讨建立推动我国经济法实施的动力机制;寻求克服经济法实施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制对策;建立衡量和评价经济法实施状况的检测系统。

4.经济法制模式比较研究。经济法制模式包括经济立法模式、经济执法模式和经济司法模式。经济立法模式又可包括立法程序、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经济执法模式又可包括执法程序、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措施等内容;司法模式包括司法程序、司法权限、司法机构等方面。经济法制模式的形成是与各国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传统分不开的。尽管经济全球化加速了法律全球化的步伐,但从整体上看,世界各国经济法制模式的趋同还只是一种趋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现实。这就决定,进行经济法制模式的比较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我国到底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经济法制模式,这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但是有两点却是明确的:创建中国经济法制模式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同时必须比较和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将本土资源与他山之石综合利用。

5.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研究。市场经济是需要政府加以宏观调控的干预经济,没有宏观调控,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就不能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旨就无法贯彻,宏观经济秩序化的目标就会落空。宏观调控对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构建适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是经济法学研究最迫切的责无旁贷的使命。“十五”期间宏观调控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计划法、产业政策法的制定问题;财政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的完善问题。

6.竞争法研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竞争法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一般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使命就是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利益的公正化。建构经济民主和塑造市场信用是竞争法不懈的追求。竞争法在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有些国家,反垄断法通常被看成是“经济宪法”。可以说,竞争法的研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和反映经济法学整体的研究状况。继续加强竞争法的研究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健全、完善经济法体系的双重要求。今后,我国竞争法的研究的重点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问题。

7.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是最广泛的法律角色,所以,消费者的利益也是最为普遍的利益要求。同时,消费者又是生活交易关系中的弱者,所以,消费者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关注。保护与救济消费者是现代法律追求正义的表现。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标是: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人身安全有保障;财产利益不受损失;精神愉悦。从广义上说,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和《反暴利法》等立法构成。这些方面的法律问题都是“九五”期间研究比较薄弱的领域,“十五”期间应该加大研究的力度。该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是,消费者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和消费环境权的确立与保护问题。

8.中国加入WTO与经济法制建设。中国加入WTO,使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会加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必然促进和推动中国经济法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可以说,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制建设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一种难得的机遇。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勇敢地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促进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实现腾飞。加入WTO,会对我国产业政策调整、财政税收调节、金融证券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房地产管理等诸多领域产生影响和提出新的要求,需要从法制建设上加以应对和满足要求。开展加入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的专题研究,是具有前瞻性、紧扣时代主题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活动。

9.中国西部经济开发与经济法制建设。党和政府作出“西部经济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对于解决中国经济发展地区上的不平衡,充分、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促使西部贫困人口早日脱贫致富,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中国西部经济开发是21世纪,特别是“十五”计划期间中国经济建设的头等大事。自然科学和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都应该紧密关注并及时服务于西部开发。西部经济开发会产生和触及一系列经济和法律问题。如产业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人口流动、市场统一和开放、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金融拓展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经济法学者不能消极地回避,必须积极地投身到这项伟大的世纪工程中来,发挥专业上的优长,为西部经济开发提供经济法律支持。在服务于西部经济开发的法学研究过程中,经济法学务实的实践功能会日益展现出来。

10.社会公正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研究。市场经济鼓励和追求效率,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社会公正的要义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应该获得生存与生活的基本保障。促进就业、职业培训、保障最低工资、提供福利、社会保险、扶助贫困等都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措施。这些法律制度属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因其具有促进社会公正、稳定社会秩序的制度功能。所以,理论界一般都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归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同时也常常把它们形象地称为社会的“安全阀”、“稳压器”。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社会分配的差距也会逐渐拉大,社会公正问题将会更加受到关注。加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安全法律机制,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1.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面对资源的日益稀缺、环境的日趋恶化,当今的人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与发展危机。如何促进资源、环境与人的协调,如何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成为整个人类都需要认真思考并予以回答的现实问题。可心预测,21世纪是绿色的环保世纪,环境保护问题将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主题。探讨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制,是经济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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