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三条道路_中华法系论文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三条道路_中华法系论文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条论文,中国法律论文,道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法律现代化,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开始至今,持续了160年。这一个半世 纪的历程,是一个峰回路转、艰难曲折的历程。认真反省此一历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160年历程,经历了中华法系改良、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等三条道 路的生死搏斗。这种反复不断、旷日持久的剧烈斗争,使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展缓慢, 时至今日仍未完全超出法律现代化的第一阶段——法律规范现代化阶段。下一个阶段即 实际法律制度现代化阶段,只是刚刚望见门楣。至于最高阶段即法律观念现代化阶段, 至今仍遥遥无期。为什么会有这样剧烈的道路斗争?为什么中国法律现代化进展如此缓 慢?真正的阻力在哪里?这是我们不能不思考的问题。

一、第一条道路:中华法系改良

与西方文明接触之初,中国并没有认识到法律近代化的必要。从1842年到1901年,这 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中国的官方上层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中国法制已与社会发展趋势完全 脱节。虽然龚自珍、魏源、冯桂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等几代先进知识分子不断 奔走呼号,呼吁对中国政治法制进行全面改革,但是政治高层基本上无动于衷,认为没 有变法的必要。直到甲午海战,中国败于弹丸小国日本之手,这才“朝野震惊”,“变 法”呼声才被朝廷一部分要人听进去了。这一部分要人,就是以光绪皇帝和他的老师为 首的“帝党”。不过,这些人对中国法律近现代化并没有鲜明的主张,只是同意在中国 根本政治体制、伦常、法律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一些与西方列强接近的改良或补充。也就 是说,这半个多世纪,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问题上,中国走的是传统改良路线,希望通 过中华法系的自身改良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这一改良路线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万国公法”,理顺与外国的经济、政治交往。从1842年《中英南京 条约》开始,中国就开始在学习和接受一部分“万国公法”。中国最早翻译的法律书籍 就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从1842年起,中国与英国、美国、法国、 俄国、葡萄牙、日本等国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条约,中国在割让领土、 赔偿兵费以外,也接受了一系列“万国公法”。这些“万国公法”,虽然并不都是我们 今天所说的“国际公法”,但的确是世界新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内容主要有:开放 通商口岸;取消官府或“公行”对外贸的垄断;允许外商在一定地域自由贸易;同意与 通商国家协议决定关税;允许“最惠国待遇”;接受外国使节驻京;接受外国在通商口 岸派驻领事;允许实行“领事裁判权”;设立租界;允许外国人在华传教和设立教堂; 允许外国在华招募劳工;赔偿因战争造成的商损商欠。此外,1861年,由英国人把持的 清廷总税务司制定的《沿海贸易法》规定,外国商船在中国的任一通商口岸报关纳税后 ,就可以在沿海自由出入、从事贸易;可凭官府颁发的免税单将货物转至另一口岸,不 再另行征税。(注:《通商各口岸共同章程》,引自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 册,第178页。)这些规则内容,如果是中国和外国对等实行,应该说没有什么不平等。 问题只在于都是片面的、单向的。但如果我们抛开“不平等”不谈,仅仅就条约中的上 述近代国际交往和贸易的规则内容而言,应该承认:这些都是世界近代法制体系的一部 分,中国通过不平等条约非常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部分。中国当时接受这一部分的用意 ,不过就是为了适应与列强交往的需要,为了稍微弥补一下中国旧法制的不足。在当时 当政者心目中,中华法系并无根本弊端,补充一下“万国公法”对中国旧法制来说无伤 大雅,且有所裨益。或者说,在他们心目中,中国当时的困难或麻烦,不是国家社会的 整体衰败,只不过是与列强交往不畅、关系不睦。这些麻烦,不是中国法制的整体落后 造成的,仅是不懂与列强的交往规则造成的。所以,学习一下这些交往规则,就能弥补 中华法系的不足,中国法制就算进入近代了。

第二阶段,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学习西方的军事、农工商业、财政、 交通邮政、教育、新闻等等,争取富国强兵。这一阶段,大概就是从1860年左右洋务运 动开始到1901年新政之前的阶段。洋务运动的实质是仅仅在军事、经济建设方面引进西 方的技术,附带学习一点西方的管理方法。洋务运动的兴奋点在于办造船厂、造枪厂、 织布厂,开采矿藏,筹建海军,修建铁路和兴办运输业。洋务派官僚们以为这样就可以 实现富国强兵,实现与西方接轨或法制的近代化。后来,中国在甲午海战中大败,人们 这才发现,光有那些洋东西还不够,还必须有更根本的改革。于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 站出来,呼吁变法维新,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开国会、开民智、通民气,实行“君民共 主”。光绪皇帝似乎非常重视他们的主张,也重用他们,但并没有真正采纳他们的根本 主张。废除科举、办新学、奖励发明和办报、奖励农工商、实行军事改革之类的主张, 光绪帝都可以接受,都变成诏书颁发了下来,但是“立行宪法,大开国会”、“选才议 政”等根本性的主张,皇帝并没有接受。康有为、阔普通武等人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虽然送了上去,但无下文。(注:中国近代史丛书编写组:《戊戌变法》,人民出 版社1972年版,第53页。)这说明,当时朝廷认为中国只要在教育、经济、新闻、军事 等方面学习一下西方的经验,就可以实现与列强的接轨,中国的法制就算近代化或基本 完善了。要在这几个方面学习西方,必然要相应学习西方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但却不 能学习西方的根本制度。也就是说,中国在教育、经济、军事、新闻之类的制度方面可 以做一些与西方接近的变革,但中华法系的根本体制、根本制度不能变革。这是当时中 国政治高层的主流观点。

第三阶段,在后来的法制改革中,竭力用新法制的形式保留中国旧法制。这主要体现 在两方面。一是在“新政”、“预备立宪”中,竭力用“宪政”新瓶装“君主专制”旧 酒。如1901年的“新政”上谕的指导思想是“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其时朝 廷为法律改革所定的两条原则是“一则旧章未善,奉行已久,弊端丛生,法当规复先制 ,认真整理;一则中法所无,宜参用西法,以期渐至富强”。(注:《光绪政要》,卷2 7,第10-11页。)由此看来,如慈禧上谕所言,他们要搞的“变法”,的确不是“康逆( 有为)所谈”的开国会、立宪法、“君民共主”的“新法”(这些新法在他们看来的确是 “乱法”),而是中国旧法制的改良。如1906年的“预备仿行宪政”上谕中所宣布的“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表明,清廷所理解的“宪政”,不过就 是开明一点的君主专制,不过是恢复《周礼》“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之类的“集 思广益”传统而已。《钦定宪法大纲》所要做的是保障“君上大权”,保障“皇帝万世 一系,永永尊戴”,对最关键的“民权”问题仅附录几条空文,应付一下。二是在清末 的刑法变革之初,朝廷企图仅仅以改良《大清律例》的方式应付近代化的压力,即仅仅 对中国旧法制做出“删除重法”(陵迟、枭首、戮尸)、减少刑讯、革除满汉差别、革除 奴婢律例等修正应付新时代需要。清廷上谕宣布刑律修订的基本原则,“刑法之源,本 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 ,不可率行变革”。(注:《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2页。)1908年的《大清 现行刑律》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体现。谢振民先生说《现行刑律》“与《大清律》根本 主义无甚出入”。(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079页 。)就是说仍是一部“诸法合体”式的充满“君亲无将”、“十恶”、“八议”、“准 五服以制罪”的封建刑法典。在彻底废弃旧法呼声震天之际,颇通西学、羡慕西法的沈 家本仍然花那么大的精力去修补《大清律》这座破屋子,说明受到了当时朝廷主流势力 即保守势力的极大压力。因此《大清现行刑律》或许正体现了朝廷反对根本变革、只对 旧法制进行局部改良的“近代化”主张。

这一道路或主张,作为官方形式,在清末开始大规模修律之后就基本消失了。但是, 民间呼声并未断绝。1930-1935年间部分学者发起的“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运动,或 多或少反映了“中华法系改良”的主张,只是没有来得及具体讨论“中国法系本位的法 律现代化”问题而已。

二、第二条道路:全盘西方化

从1905年左右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近代化 过程,实际贯穿了“全盘西方化”的原则。虽然官方文告屡屡声称要“保存国粹”、“ 弘扬中华文化”,从来不敢公然主张“全盘西化”,但实际上总是亦步亦趋地模仿西方 法制,对“弘扬传统”虚应故事。

首先,从指导思想来说,就是以“西化”为实际方针。以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先驱沈家 本为例。沈氏虽然宣称要“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注: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 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5页。)力求“中西合璧”,但实际上“专 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注: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 础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52页。)沈家本等人清醒地认识到:“ 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注:沈家本、俞廉三等进大清民律草案 奏折,转引自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080页。)要达到 “务期中外通行”的目标,只有一意模仿西法。甚至当时以礼教卫道士形象闻名的张之 洞,也认识到“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之一策”。(注:《张文襄公全集》,第171 卷,《电牍》50。)国民党政权时期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的指导思想也是如此。

其次,自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至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切政治 构思及立法,均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度为蓝本:总统制或内阁制、国会参众两院、临 时约法或宪法、政党政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审检合一、地方自治等等,都是在这 一时期正式认可并至少在形式上确立起来的,这些基本上都是仿袭西方的制度。即使是 由孙中山先生别出心裁地创造的、号称“中西合璧”的、国民党仅仅从形式上实践了的 “五权宪法”,后来仍发现与西方国家的通例并不接轨,于是不得不于几十年以后在台 湾通过“宪法解释”加以澄清:“就宪法之地位及职权之性质而言,应认国民大会、立 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令第76 号,《最新六法全书》,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232页。)

再次,从《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开始,中国的刑法、诉讼法起草或修订几乎完 全以西法为标准,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几乎与中国旧法作 了彻底决裂,没有留下旧法的痕迹。张之洞说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 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修齐治平之教”;(注:《张文襄公全集》,《奏议》第69页 。)劳乃宣说沈家本主持的《大清新刑律》草案“专摹外国,不以伦常为重”,“大失 明刑弼教之义”;(注:劳乃宣:《韧叟自订年谱·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转引自张晋 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第283页。)刘廷深说“新刑律其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 举”,“礼教可废,则新刑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刑律必不可尽行”,(注:《清 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等等,若仅从中华法系的传统立场看,并没有说错。事 实的确是如此。以新刑律草案为例,虽经张之洞、劳乃宣、刘廷琛等许多权势煊赫的保 守官僚的激烈反对,最后还是在沈家本、董康、杨度等人的艰难斗争下,获资政院通过 。后来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都是这一“西化”斗争成果的继续发扬,都保持了整体仿行西法的布局。虽然曾有 保留旧法制的《暂行章程》5条(袁世凯时期扩充为《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但 不过仅仅保留了侵害皇室罪加重处罚、通奸无夫妇女有罪、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 父母可以请求官府惩戒子女等寥寥几端(且这几条在中国旧刑律中并没有统管全律的意 义),未能挽回中华法系整体被废黜的命运。即使仅就这几条而言,情况也很惨,它们 也没有保留几年,到1922年即被中华民国军政府(广州)明令废除了。(注:谢振民:《 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7页。)至于清末至民国期 间历次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中所保留其他一些特别内容,如近亲属犯包庇隐匿、放纵 或便利脱逃罪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近亲属得拒绝作证、诬告或伤害尊亲属加重处罚、 对直系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等,从前被许多教材或著作声讨为“封建余毒”,但现在 看来都是当时西方国家法制中的通例,只不过与中国旧制不谋而合而已。(注:参见拙 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第125页。)

最后,从清末到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编纂历程,更证明了“全盘西化”的路线。《大清 民律草案》的制定宗旨,据参与起草的俞廉三、刘若曾等人的奏折称,有“注重世界最 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 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等四条。但实际上,第3条是空的,其他几条才是实的,都是在 主张民法典要“悉采用普遍之制”、不要“拘古牵文”,“守拘墟之旧习”。(注:《 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奏折》,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第214—215页 。)该草案总体上模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条文绝大多数是抄袭这两个 法典,并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直接担任草案起草人,以确保学习仿行西 法的准确性。1933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正是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 步西化的结果。据当时参与起草的吴经熊先生讲:“我们试就民法第1条到1225条仔细 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债编逐条校对一下,(我们会发现)倒有百分之九十五 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注:《新民法与民族主义》,吴经熊 :《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

法律史学者展恒举先生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成立立法院,制颁民刑法典,固为 我国法制史上展开光辉灿烂一页。惟因大部抄袭西方法制,且以民法亲属编为尤甚,对 亲属及家族制度大为改革,民法采取双系亲属制与契约家庭制,而将数千年宗法传统精 神之民法,摒弃不取。致与习俗不合,有悖我国伦理及家族观念。”(注:展恒举:《 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09页。)这一评价,从中华法系的立 场看,没有说错。至于从清末到民国历次民法典备受非议的其它几个“封建性”内容, 其实也是当时德国日本民法的通制。如“家”、“亲属会议”制度,是当时德国、法国 、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废除。(注:此事只凭记 忆,系一本民法史著作中的陈述。但一时找不到原书。)

三、第三条道路:全盘苏联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另一条道路是不中不西的道路,这就是“全盘苏联化”。这一道路 ,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自其建立时期开始时期到1978年(中国的“非毛化”开始)以前 一直坚持的近代化路线。这一条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指导思想看。中国共产党在此一时期的指导思想就是学习苏联。早在党的“ 一大”发布的纲领中就明确宣布:“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注:《中共党史导 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即承认和追随苏联制度。我们党的路 线是来自苏联列宁斯大林的“布尔什维克路线”。(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 选集》第十册(1934~193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48页。)在红色根据地 时期,中共就提出过“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苏维埃”、“一切为了保卫苏维埃”(注: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79页,第720页。)的口号。这完全是 苏联口号的借用。在苏联政权的危急时期,中共甚至提出过“一切为了保卫苏联”、“ 武装拥护苏联”(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01页。)的口号。在解放战争 时期,毛泽东曾明确宣布我们的政治法制要“一边倒”:“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 经验和共产党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 …中国人民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骑墙是不行的 ,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我们反对倒向帝国主义一边的蒋介石反动派,我们也反对第三 条道路的幻想。”(注: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 社1991年版,第1472—1473页。)

第二,组织体制上紧密联合苏联。早在党的“一大”纲领和决议中,中共就宣布:党 要“联合第三国际”;党是第三国际的支部,“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 作”。(注:《中共党史导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第163页。)

第三,从政治体制上完全模仿苏联。中国共产党六届五中全会(1934年1月)决议:中国 的政治革命前途在于“走上苏联各民族在胜利的革命中所指出的光荣大道”。(注:中 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49页。)因此,中共在一切重要事宜上都 要模仿苏联。

首先,政权名称。苏联的政权叫“苏维埃”(俄文原意为“代表大会”),于是中共领 导成立的各级政权,也叫“苏维埃政权”,国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用俄文单词 的译音作中国的国名,这是一种空前绝后的对外国的崇拜和模仿。

其次,在政权构成原则方面,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1)实行党对政权的绝对领导,19 28年中共“六大”决议宣布:“党随时随地都应作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注:张 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第125—126页。)1934年,中共中央给第二次全国苏 维埃代表大会的指令是:“各级党部应该动员最好的干部,尤其是工人干部到苏维埃政 府工作,加强党在苏维埃政府中的领导作用。必须使每一个同志深刻了解,苏维埃政权 是在中国共产党唯一领导之下巩固与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一切工 作,负有绝对的责任。”(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79页。)(2)一切权力 归(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 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建国后分别改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委员会是苏维埃领导下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苏维埃负责。(注:张晋藩:《中国法 制通史》第十卷,第125—126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79页。)(3)实行 “苏维埃领导司法”的司法体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 :“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 。”(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678页。)(4)实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 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指挥机关,党的一把手兼任军队的最高领导人 。这就是我们至今一直坚持的“党指挥枪”。(5)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 独掌政权。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曾言之谆谆地要人们消除疑虑:“有些 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 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合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 原则上的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一 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注:《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 991年版,第1061—1062页。)言犹在耳,建国后不过六、七年,中国就宣布社会主义改 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阶段已经结束,通过“反右”迫使八个民主党派噤若寒蝉,与 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分道扬镳,建立起与苏联完全一样的“无产阶级”专政名义 下的一党独掌政权的制度。(6)实行“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注:《毛泽东选集》第 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 反对“极端民主化”,即反对“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反对“先交下级讨论,再由 上级决议”的“错误”主张。所谓“民主集中”的具体做法是:党的领导机关“遇事要 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中枢”;“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 过详细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注:《毛泽东 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这一切模式,都是苏联革命和政权建 设中的一般模式。

第四,在国家结构上也模仿苏联。因为苏联是联邦制,所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中共也 提出了建立“中国苏维埃联邦”的主张,与苏联宪法一样宣布“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 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 ,第647页。)

第五,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完全模仿苏联。如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正好与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苏维埃代 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管理局相对应。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外交、 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查等各个“人 民委员部”,几乎与1934年以前苏联宪法规定的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特别是司法机构, 因为1934年苏联宪法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之内,所以中华苏维埃政权如 此照办,“最高法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6 78页。)后来,1936年苏联宪法将检察机关独立出来,设立检察院,(注:《世界宪法大 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页。)于是新中国成立后也马上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在机构体制上模仿苏联的最典型的态度就是毛泽东在《 论十大关系》里所批评的:“过去我们的一些不清楚,人家的短处也要去学。……比如 ,过去有人因为苏联是设电影部、文化局,我们是设文化部、电影局,就说我们犯了原 则性错误。”(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5页。)

第六,在社会生产组织和管理体制上,中国共产党也极力学习苏联。早在井冈山时期 ,《土地暂行法》规定,农民应在分得土地后集体耕种,“须让他们集合起来,组织集 体的农场”。(注: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第172页。)这显然是在模仿苏联 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制度。解放后,“合作(社)化”和“人民公社化”的匆忙推行 ,显然也是急于追赶苏联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模式的结果。

此外,中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继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从苏 维埃政权时期直至改革开放前,模仿苏联几乎是通例,具体事例不胜枚举。有时即使不 宣称模仿,有时甚至主观上并未有意模仿,但客观上都在模仿。

结语:第四条道路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过去的160年里,先后尝试走过三条道路。应该说,这三条道路 走得都不成功。第一条道路,是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 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 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没有认识到世界法律体系的真谛,天真地以为中华法系本身是 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他们主张的实质是延续小农社会、宗 法社会的伦理和法制体系,并指望它们能够解决新的世道里的一切社会问题。这种幻想 ,实际上还没有来得及全面地实验,就被激进的、革命的洪流粉碎。当时中国的社会思 潮已经没有耐心等待这一主张的试验结果了。第二、第三条道路,都是这种“急不可待 ”、没有耐心的社会思潮影响的产物,是极其急功近利的产物。第二条道路主张全盘抄 袭西法,一步实现现代化,一下子与西方接轨,一下子使中国富强起来,通过这一途径 迅速实现“救亡图存”、“振兴华夏”的目标。第三条道路主张全盘抄袭苏联法制,目 标同样是要迅速救亡图存,但却认为西方的一切弊端都来自西方的法制体系,认为只有 反其道而行之地“独辟蹊径”才能使中国“后来居上”地搞出一套比西方更美好的制度 和秩序来。这两条道路,历史已经证明其失败了。

三条道路的失败,呼唤我们寻找更加理性的正确的道路,这就是第四条道路。第四条 道路的关键,就是对古今中外人类文化的一切法制遗产,兼容并蓄,博采众长,不存任 何畛域之见,真正地走“中西合璧”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我国自1980年代以来的法制 建设历程表明我们正是在走这条道路。现在我们再也不象过去那样简单地否定西方法制 ,也不再象过去那样坚持苏联式制度,也不再象过去那样简单地否定中国文化传统。我 们在走了160多年的弯路、交纳了无量的学费之后,总算学会了冷静理性地看待和采撷 所有文化遗产。这昭示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真正春天要来了。

标签:;  ;  ;  ;  ;  ;  ;  ;  ;  ;  ;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三条道路_中华法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