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我国税制影响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探析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指日可待。面对我国即将加入“世贸”以及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们应在税收制度上进行重大调整,使我国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融合于整个世界经济的有机整体中。本文对这一问题作些探析。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税制改革后实行的新税制。这次税制改革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改革的一次实践,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现行税制在设计上还与国际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不利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我国税制现状和应作完善之处,分述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并非真正的中性税种,存在部分重复征税问题。其原因就是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允许扣除,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容易抑制投资,阻碍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这同当前我国扩大内需,拉动有效需求的经济政策相悖,也同加入世贸组织的最终目的不符。另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限于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上述规定与增值税征税对象的生产相关联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使增值税“链条式”运行不能完全到位,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使税负失衡。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体系构成是“两税并存”,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并存,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较内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上的种种优惠。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普惠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促进沿海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应看到假合资、合作现象的存在,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扭曲了经济结构。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采用“分项计算,分率计征”的方法,分别课税。这种模式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实践证明,该模式的税基不够宽泛,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和扣除方法不尽科学,造成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和税款的流失。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若不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将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增加。
(四)关于其他税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产生一些新行为、新收入,并已日益成长起来。但这些行为、收入仍未通过税法加以规范,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尚未明确开征。
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在独立行使税收主权的同时,既要坚持国际惯例,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国际规范。
(一)完善增值税。
加速增值税与国际接轨,对维护增值税内在机制及我国参与世界经贸往来均有重要意义。完善的主要措施是:
1.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
现行增值税应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使我国增值税成为真正的中性税种。“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只相当于全社会的消费品。这是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税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符合终点课税原则,能够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制度都要有一个过渡期,我们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在2000年以后的两三年内,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先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应扣进项税额准予实际扣除;然后采取渐进方式,扩大到所有行业,完善增值税制。
2.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针对增值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划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缝合增值税抵扣过程中被割裂的链条,从而使增值税的抵扣更为严密,避免纳税人逃避纳税的现象。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世贸组织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要逐步打破。要在法制完善的条件下吸引更多的外资投入中国。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二三年内可吸引100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为了内外资企业更好地联合生产经营,或独立生产经营,应借此机会尽快将已经比较规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结束两税并存的格局,给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平等对待的经营空间。同时,适应国际潮流,我国应将对外资的税收政策由普惠制向特惠制过渡,使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各项同等优惠的基础上,在一定限度内享受某些必要的特别税收优惠。两税统一可以稳定、规范税法,增加税法透明度,更易为外商理解。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
目前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公平的分类综合税制,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不多。分类综合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这种税制就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我国应实行此种税制模式。在规范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选择一些象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经常发生和易于控管的所得项目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征收,对其他未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项目实行分项课税。对综合所得的课税,首先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根据纳税人的婚姻身份,将纳税人细划成单身、已婚联合填报(含丧偶者)、已婚分别填报和有抚养亲属的户主4种状况; 其次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再次,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要按纳税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对盲人和老人(一般65岁以上)的费用减除标准在正常人的标准基础上增加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最后,费用扣除标准要随生活费用(通货膨胀)的上涨而有所调整。实行分类综合税制,保留了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即从源扣缴,防止偷逃税,同时又继承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扩大税基,简化税率结构,使税负达到量能负担的要求。
(四)开征一些新税种。
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及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早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充实税种,量能负担,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取酬,合理分配,老有所养”的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