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当代社会的兼容性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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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3-0078-04

所有制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这不仅是一个经济结构、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的归属问题,更是一个关系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决定各阶层的社会地位和消费资料分配的大问题;不仅是一个纯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证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的结构,以及国营、民营、个体等经济形式的异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对此,本文就个人所有制与当下中国社会的相容性问题谈一些看法和体会。

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什么?我们原本认为这不是个问题,因为在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1]实践上,列宁、斯大林已经在苏联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模式。所以,建国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所有制形式上进行革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结果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了,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但经过几十年的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迫使我们反思所有制形式对社会生产的适应性问题。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所有制并不仅仅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而是在更宽泛意义上的生产关系总和。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定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2]马克思把所有制作为其构筑全部经济理论的前提和基础,认为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性质和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它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准则,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水平紧密联系,所有制在这里主要是一个哲学概念。据此,我们应从以下两方面去理解所有制:

第一,在宏观上,所有制是指随着国家出现而出现的、由法律规定和调节的人对客观对象(包括自然资源和人类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是法律确认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国家产生前,原始人无疑也占有客观对象而生存,但那时的自然没有归属,它属于最先发现和利用它的人,原始人的生产力低下,这意味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稀缺,只够满足人的最低需求。笔者认为这时的人类不存在占有的意识,所以不存在什么公有私有的所有制问题,不能把原始社会当成没有所谓的剥削和压迫的公平社会,只是当时人对人的“压迫”不是靠外在的国家和法律即权力手段,而是靠内在的身体的力量,强者总能占有更多的食品,但这种占有只是以身体的需求作为界限,没有财富的积累,所以原始人中肯定有强者和弱者,但没有穷人和富人。国家产生后,对客观对象的占有就表现为一定的秩序性,不同国家由于传统因袭、发展状况或国民意识的差异,所有制会有差异。纵观历史,我们发现,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作为国家法律制度对人们占有资源和财产的表征,不存在单纯的公有和私有的问题。以我国为例,奴隶社会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如果把周天子看成是国家的人格标志,那么当时的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都为国家所有。公有制成份是很高的。而这时的“私”则表现为国王把一部分土地连同人民分封给诸侯,诸侯把一部分土地分给自己的臣属,或通过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只有一小部分为私有。相比之下,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的成份最多,任何领域都可以有私产,如个人可以有土地、有山林、有矿山等自然资源,个人可以开银行、工厂、农场等等。但二战以后“金融中介机构”中的“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和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形式,却被有些学者称为“资本主义缝隙里萌发的公有制”。[3]按传统的说法,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剥削社会。可见,在任何社会公有和私有往往是同时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国家对人与人之间生产关系的调整形态是根据生产力状况而确定的,是自然形成后再由国家法律制度强制推行的,并不是由某些固定的原则推导出来的。

第二,在微观上,所有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准则。一方面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与产权同一层次的概念。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4](P166)张五常则强调产权的可分解性,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5]这具有我们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所有特征,它强调的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由物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种行为权利是由社会强制实施、由法律或社会公认的准则所规定的;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的全部意义在于能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而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明确产权或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实并不是目的本身,它的意义是寻找一种更利于生产力提高、劳动者热情促发、交易成本减少的生产者——人与生产资料契合的方式。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开始我们过多地关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所有制上的形式区别,把所谓的“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走了不少弯路。现在,我们根据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来改革生产关系,允许多种成份的所有制并存,建立现代社会的产权制度,正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所有权的另一种意义指社会中的个人对财产的占有关系,即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类必须能够生活,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财产首先表现为主体(一定经济关系中的个人或团体)对客观对象(外在的、客观的生产条件)排他性的占有或归属关系。生产资料所有权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生活资料所有权使得人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进行。

某一特定的所有制形成不是由单一原因决定的,首先“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1]其次“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1]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最后私有权只是法律赋予国民的一种正当的权力,是国家给予国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它不是凌驾于国家主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力,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状况、国民消费总量等都作为国力的标志纳入整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之中,个人对财产的拥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经过20世纪8、90年代我国对于所有制问题的长达二十几年的讨论,我们已基本达到一个共识,即生活资料可以归个人所有,生产资料也可以归个人所有,十五大报告中就提出了,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增强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与个人所有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容的。我们应当允许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主张在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要向资本主义先进的东西和一切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学习,主张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早在1962年他就说过:“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当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6]这里包含了所有制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不断改造创新的思想。1997年十五大报告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包括了公有、私有并存的意思。我国著名的老一辈经济学家于光远同志在他近年来的文章和讲话也讲到,社会主义是公有、私有并存,将来初级阶段结束以后也应当是公有、私有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在保护公有财产的同时,保护私有财产。[7]

在政治法律上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个人所有制,是对我国历史传统中“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的一次清算,是对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次清算,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从人性角度讲,社会主义社会允许私人财产存在是对历史的肯定,是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是人格完善的基础。孟子很早就认识到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他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於死亡。”(孟子·梁惠王上)人民如没有一点财产,就不可能有耐久的心思,不可能守住一种职业,那么放纵邪恶的不道德的事也就任意去做了,让百姓拥有财产,国民安居乐业,社会就稳定了。马克思阐明了财产与公民人格和自由状况的关系:“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他只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8]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由于没有财产导致对其本身的劳动力没有真正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延续的过程,一般来说,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国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是正比例关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河有水小河满”,所以国民的“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9]人们在社会中取得合法收入后,收入如何使用应是个人的自由,它可以成为个性的合理体现和个性独立自主的前提,我们的法律要个人的人格健康和完善,必须要有可以为其支配的物质作为基础。在一个有完善的私人财产制度的社会中,个人会注重自己道德、品行的提高,会关心其家庭的稳定和父母后代赡养、培养,也会以适当的方法回报社会。

2.从生产角度讲,社会主义社会允许个人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前提,是社会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马克思在谈到自由人联合体的分配时说到,人类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一部分重新作为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掉了。人们的收入积聚是一个过程,而收入的去向大体有两种:一部分被消费掉,一部分转为生产资料投入扩大再生产,为整个社会再创造财富。前者无可非议,可后者更要提倡。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份单一,采取“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工人工资普遍偏低,国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除了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外,没有多余的钱投入其他方面。国家和政府把生产纳入自己的职能范畴,只有消费才是个人的事。由于主体不同,生产和消费是完全脱节的,对于个人来说他不需要也无法关心生产,而且社会生产什么他就消费什么,也不能真正自主消费,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无法发挥出来。确立了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后,个人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收入,或积累一些资产由个人投入生产,像浙江的个私企业或联合家属、亲友共同投资生产,像江苏的家族企业;或个人出资由乡镇等政府部门牵头进行生产,像广东、山东的集体企业等等。经验证明,这些最先打破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地区成了我国经济最先发达起来的地区,也成为人民最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因为这些企业的管理机制灵活、对市场的信息反映灵敏、产品流通渠道畅通、用人和分配调节得当,有着单一的公有制企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正是个私企业的大量存在,中国的就业才得以扩大、市场才得以活跃、经济才得以出现今天的繁荣。

3.从生活角度讲,在社会主义社会允许个人所有制存在是消灭“无产者”,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然要求。“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因这些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5]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根据主体的不同有不同的性质:一类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另一类是非劳动者的私有制;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这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的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已不复存在,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企业主,也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的个人收入是以自己、家人或合作者的劳动为基础的,除了向社会缴纳一定税收外,其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和享用,有明显的劳动致富的性质,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与小康目标是一致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就是要使人民生活总体上要达到小康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市场繁荣,商品供应充裕,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衣食住用行都有较大的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生活。

4.从竞争角度讲,在社会主义社会允许个人所有制存在是承认个人智力体力差别,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合理体现。在任何社会,社会成员由于体力、智力、职业等的不同,其收入是不同的,由于工作努力程度、创造力和主动性发挥程度的不同,其回报也是不同的。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年代,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一方面是承认个体劳动的差异,真正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付诸实施;另一方面也是承认历史的差异,使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完善了分配制度。同时“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9]形成公平竞争,共同致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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