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出国制度的演变_北京大学论文

学术研究: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出国制度的演变_北京大学论文

研求学术: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公派出国制度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教师论文,民国时期论文,学术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5.04.291

       1872年,中国官费资助留学的第一批留美人员是垂髫稚童;1947年,中国近代史接近尾声时,则有一批高校教授作为研究员由国民政府公费派至美国。在西方坚船利炮裹挟之下,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逐渐推进。从公派学生到公派高校教师的转变,显示了中国近代公派留学制度的革新。然而,现今不少研究者往往将高校教师纳入留学生群体进行整体考察,忽视了公派高校教师和派学生在近代中国人才战略上的差异。事实上,民国公费派送教师出国制度不仅在政府主导的普通公派留学体制内形成、生长,更在高等学校和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基会”)的推动下积久成势、自成泾渭。本文力图考察民国时期公派高校教师出国的动因、目标、经费、派出途径、人员资格的演变过程及主要特质。

       一、北京政府时期:在原有普通留学体制中开辟出新路径

       清末中国面对外部世界的挑战,逐渐注重优先发展本国高等教育,由此,各省官立高等学堂和专门学堂陆续兴建。由于新建高等学堂师资短缺,中国一边借才异域,聘请外国教师,一边派遣留学生以储备师资。然而,派遣留学生并不能缓解新建高等学堂的当务之急。1904年江苏巡抚端方会同钦差大臣铁良一起巡视三江师范时,学生禀报“所有教员均不胜传授之任”。为提升中国教习的水平,17位中国教习被选送至日本学习师范教育,并以其薪水作为留学费用,由学堂经费项下支给[1]119。他们成为中国最初以提高教学水平为目的而派出国外的高校教师。民国成立后,为进一步培植本国高校教师,原有的普通公费留学制度不断革新,逐渐发展出三条较为稳定的公费派送高校教师进入国际学术系统的新路径,其目标也由提高教学水平向学术研究演化。

       (一)高校教师在普通公费留学体制内获得免考资格

       民初,北京大学校长严复强调聘任大学教员“总以本国人才为主”,主张优给薪酬聘请本国学识渊博人士和欧美归国留学生,使他们一边教授,一边自行研究学问,只有如此,“吾国学业可期独立”,中国学术才能有进步和发达的机会①。由于民初政局动荡,北京大学经费困绌,不得不增聘本国教师代替外国教师,然而校长对本国教师的质量颇为担忧。1914年,北京大学校长胡仁源提出派教师出国的建议。他指出:“我国创立大学垂十余年,前后教员无虑百数,而其能以专门学业表见与天下者,殆无人焉,不可谓非国家之耻矣。”“学问之士居本国而久,往往情形隔阂,学问日退。”鉴于此,胡仁源认为中央财政应予拨款,“于各科教员中每年轮流派遣数人,分赴欧美各国,对于所担任科目为专门之研究。多则年余,少则数月”。[2]36

       与北京大学校长在中外教师替代过程中对本国教师“学问日退”的远虑不同,高等师范学校校长陈宝泉则表达了他对留学的贴近观察。1915年4月,陈宝泉在第一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上提出《资遣师范学校职教员游学游历》议案,建议高等师范和师范学校职员(包括教员、管理员)凡尽职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应资遣游学或游历。高等师范学校名额由教育部定,以外国学校为限;年限在三年以内,酌量决定;游学费用由公家支付,由各校列于预算案中,原校支薪俸原额十分之二以下。他还历数其利:“资遣职教员游学,教学相长,较之派遣留学生事半功倍。”“游学、游历之人日多,则内外知识可以相互交换。”[3]825-826这一建议成为第一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议9项议决案之一,此后又提交给同年8月召开的全国师范校长会议,为教育部采用。

       民初普通官费留学的派遣政出多门,各省、中央各部都有派遣,还有清华留美生的选派,缺乏统一的规制。这一时期清华留美学生基本上由教育部把名额分配于各省,经省初试和教育部复试后录取,如有缺额,再由各省补选。由于民初招录不到足额的官费留学生,1914年7月,《教育部颁发各省留学官费生缺额选补规程》规定,在国内充任中小学校教员或中等以上学校教员三年以上者、充任三年学校教育管理者,有资格进行选补。[4]150高校教师视同普通中小学教员。

       1916年袁世凯下台后,7月,教育总长范源濂上任。10月,教育部颁发《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这是教育部首次力图统筹管理各地留学事务的重要规程。教育部要求各省选派的公费生统一资格,并由教育部审核复试。教育部规定,连续两年任本国大学教授或助教授、连续两年任本国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教授的不用考试就可申请公派留学[5]419-421。教育部对高校教师的资助与其他留学生相同,如留美公费标准包括置装费200元国币,出国和回国川资分别是500元国币和250美元,学费每月80美元,这一资助水平对当时的留美生活而言极为宽绰。

       (二)公派出国研修成为高校教师职业的新待遇

       高校教师不仅承担着培养本国专门人才之责,更承担着引进西学,发明学术,提升本国学术水平之任。随着中国著名大学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型,提升教师学术研究水平的需求日益迫切,高校专门规程中出现了将高校教师公派出国作为其职业待遇延伸的趋势。

       教育总长范源濂上任后力邀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将德国研究型大学的理念引入北京大学,推动北京大学由教学型大学向现代研究型大学发展。他在北京大学倡导师生以学术为志业,以学术水平为标准,重组教师队伍,创办研究所以推进学术研究。

       1917年5月,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凡校长、学长、教授每连续任职五年以上,得赴外国考察一次,以一年为限,除仍支原薪外,并酌支往返川资。”[6]167这一待遇承袭清末《学务纲要》的余绪,将清末政府对教员每届5年可援用同文馆成例进行奖赏和派官绅出洋考察两者合在了一起。

       然而,国立大学已不满足于这项规程,北京大学以教育部的普通官费留学制度为突破口,着手革新。1917年11月,北京大学理科学长夏元瑮认为大学教授一般有两种性质的事业:一是教育后进,二是研求真理。“吾国自开办学堂以来,最良之教师亦不过云教授有方而已,若日研求真理则相去甚远,所传授所讲习者均拾亚人之余,从未闻己有所发明也。”他指出,“吾国派出洋学生亦已甚多矣,其结果殊不能尽满人意者,则以出洋之人程度太浅,年费钜金,所得者不过一大学毕业生耳”;相反,“派大学教员则事半功倍,其结果与派学生必大不相同也”[7]。1917年12月,由理科各教员提议并经评议会议决,北京大学发布了《派遣大学教员出洋留学法案》,规定在校连续任职五年之教授须由大学派遣出洋留学一至二年。教员留学期间,除官派学费及往返川资外,仍支原薪之半数。官费无空额时,须支原薪之全数及往返川资[8]414。北大在教育部原有官费留学名额之外,注入自有资金,为教师进一步拓宽留学渠道,自此,教师提升研究能力开始与教学工作相同,也可获得薪酬的支持。

       北京大学校内酝酿的新风向高等教育界蔓延。1918年10月,教育部召开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其议决案有《培养教授及优待方法案》《专门以上学校酌派教员出洋留学研究问题案》《私立专门学校教员出洋留学公费请由公家支给案》等。在学界的推动下,政府迈出了关键一步。1919年3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了《专门以上学校酌派教员出洋留学研究办法案》,规定“国立各校教员留学经费由教育部支给,省立各校由各省支给,私立各校由各该校支给”;教师留学的资格为连续任职三年以上,教员在留学期内仍由本校酌给原薪若干成以为津贴[9]。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的经费来源渠道进一步拓宽。然而,该法案有出洋“研究”之题,文中却频现“考察”之词,对于出国学术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案要求仍不明确,也未关注高校学术精英的派送。

       民国初期,公派高校教师出国规模甚小,时人认为“由于当时政局的紊乱,学校经费时常短欠,实际上能认真办理(按:办理公派高校教师出国)的学校极少”[10]50。然现在仍有案可稽,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在1917年以江苏省费补助一位英语教师出国,1918年以教育部所定专额官费送体育教师赴美学习;1918年7月,教育部决定选派各大学教授赴欧美各国留学,北京大学刘复及其他高校若干人等成为第一批选派教授,是“我国教授留学之嚆矢”[11]。

       (三)中基会创立选派高校教师出国的制度

       20世纪20年代,北洋政府财政危机频现,但高校教师出国研修的议题在退赔庚款兴学讨论中得以延续。清末民初中国以第一批美国退赔庚款作为派遣留学生之用。第二批美国退赔庚款在原有的选派学生出洋之外,新增选派高校教师出国研究科学。

       1923年6月,《教育杂志》在第二批庚款酝酿返回之际就庚子赔款兴学计划设立专号表达学界意见。庄泽宣认为,退还庚子赔款的各国希望中国以此经费派赴该国留学生,建议此项留学生分四类,前两类一是国内的学者和专家,二是国内外大学毕业任事或教学有成绩的人员。陈振民提出中国应学习日本选送资深的大学教授出国留学的办法:“其留学之期限甚短,而归国后收效反宏,真所谓事半功倍。良规美法,吾人亟宜仿效者也。”[12]

       1924年5月,美国政府要求其退还的庚子赔款作为发展中国教育文化事业之用途,不专用于派遣留学。北京政府批准设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基会”)管理退赔庚款。1925年,中基会的美方代表孟禄有关庚款用途的意见发表在《教育杂志》上,孟禄在文章中指出,庚款不应以“纯粹研究科学”之用,而应利于民生,重视应用科学。他认为:“中国一日无曾受高深科学训练、足以开发本国富源、发展本国实业之人,一日不能免除外国之觊觎与夫染指之野心。”中国须以“训练专门人才为第一要义”[13]。孟禄推动中国由仿效德国大学注重纯学理研究向美国式的重视应用科学研究转变。中国国内学术界的回应则更具包容性,以“研求学术”涵盖应用科学的研究和纯学理的研究。1926年在《中华教育界》推出的《留学问题专号》上,舒新城批评道:“中国六十年之留学政策均把受教育当作研求学术,留学界之一切因果均由此观念造成。”他建议“以后的留学政策当以研求学术改进本国文化为惟一的目的”[14]605-607。

       在孟禄的推动下,中基会对科学教育十分关注。1926年,中基会通过“设立科学教席办法”,拟定在7所大学设35座科学教席,所聘教席连续服务满六年者,可休假一年,由基金会支给全薪一年,外加旅费,但以继续留学或考察为限。中基会正式引入美国的学术休假制度,选派高校学术精英出国研究。1927年,中华教育基金会审议通过《科学研究补助金规程》,规定科学研究补助金的甲种每年补助3000-4000美元,乙种为1000-2000美元。申请研究员之资格规定,甲种须能独立研究,且曾发表研究成果如论文、著述等;乙种须在国内外大学毕业,并在专家指导下从事研究。研究人员须向中基会提交研究项目、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等内容;研究地点不限国内,如在国外研究,年限通常定为一年②。至此,中基会资助教师出国研究有了成文的规制。

       总之,北京政府时期,公派高校教师留学制度以教育部原有的普通官费留学制度为基础不断革新,形成政府、高校、中基会资助派送三条不同层次的出国路径。高校选派教师出洋的人员待遇、经费来源与普通留学生渐有区别,其出洋目标也由清末民初的提高教学水平向进行学术研究演化。高校虽扬起学术研究之帜,具体制度却尚需培育。相比之下,中基会独领风骚,着意培养研究型领袖人才,力图选派学术精英出国进行专深的学术研究,但其范围囿于科学领域,且有待落地生根。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多元化和分层化格局的形成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政局相对稳定,高等教育纳入国家建设的轨道,政府整顿高等教育以提升高等教育品质。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的制度形成了多元化和分层化的格局,公派出国规模扩大,高校各领域的学术精英受到重视,研究学术的特质在政府、高校和中基会的培植下逐渐凸显。

       (一)中基会以科学研究补助金项目和教授学术休假制度选派教师

       国民政府成立后,蔡元培、胡适、蒋梦麟等均参与了中基会的管理,中基会开始加大资助高校教师出国研修的力度。1928年,中基会开始发放科学研究补助金,甲乙两种补助15位,其中10位的研究地点在国外。1930年,补助47位研究人员,其中有28位大学教师赴国外研修③。1936年,补助研究人员55人,其中38人在国外开展研究。1947年,中基会恢复国外科学补助金项目,因外汇关系,只设5个名额,每名研究人员一年补助4000美元。中基会通过削减名额,维持公派出国人员资助水平,以保障研究工作的开展。

       1932年,中基会设置的第一批科学教授已满6年,2位教授申请中基会补助出国学术休假。1933年,12位科学教授获得出国学术休假补助。中基会对学术休假制度评价甚高,认为各教授在学术休假期间“多能潜心专研,卓有成就……休假期满,均已先后返国……渠等本其研究考察所得,以谋吾国科学教学之改进,其贡献宏多,盖可预卜矣”④。中基会通过学术休假制度资助科学教授出国,为中国大学树立了榜样。

       同时,中基会的人事变动也会引起资助方向的变化。由于中基会与北京大学的关系日益密切,1930年,双方通过了《北京大学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合作研究特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基会从1931年起至1936年向北大每年提供国币20万元,支持其学术研究,并在北大设立研究教授,暂定名额35名。该《办法》明确规定:“研究教授为学术上的需要,得由北大给假往国外研究一年,除支原薪外得实支旅费,并得由顾问委员会依其所在地之需要,酌量津贴其费用。”中基会资助研究教授年俸为4800美元-7200美元不等⑤。这一办法中,研究教授的出国学术休假待遇高于科学研究补助金获得者,并且不再限于科学学科教师。学术休假制度通过中基会资助在北京大学得以拓展。

       (二)政府普通公派留学规程将普通人员和专门人员分类选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成立大学院,推行大学区制。大学院于1928年4月举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商讨全国教育政策。全国教育会议审议修正通过《公费派出留学案》,提出大学院为“奖进高深学术,应设公费额”。留学人员资格规定为两种:一是大学教授在校继续服务五年以上,经大学院审查合格者;二是已得学士学位,经留学考试合格者[15]444-449。修正案提出将大学久任教授和普通留学生进行分类派遣的方法,明确表达派出资深学术精英的意图,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大学区制强调学术研究的内在理路。

       在全国教育会议前后一段时期,一些省区制定出分类明确的留学办法,为高校教师和学术精英设置了专项名额。浙江省在1928年由浙江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颁布《浙江派遣留学办法大纲》,大纲规定一般派遣国内外大学毕业、在本省服务3年以上人员。名额分配办法是:政府服务行政人员10%,技术人员30%,大学教授35%,高中教员和中学校长25%。1930年,浙江省出台的《留学细则》规定:大学讲师或助教归大学教授类分配。江苏省在1929年由中央大学区制定《派遣出洋员生大纲》,规定该大学区派遣出洋员生共分研究、考察、留学、津贴四种。其中,“研究员以本大学本部教授、副教授暨直辖教育机关之教员(具有副教授以上之资格者)继续任职在三年以上、有优良之成绩者充之”,考察员亦以任职3年以上的教授、副教授充之。其留学经费分配比例为:研究15%,考察5%,留学60%,津贴20%[16]363-373。

       大学区制取消后,教育部的普通留学章程采纳了增加留学人员已有工作年限的意见,搁置派出学术精英的意向。1933年4月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国外留学规程》规定,国内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任相关技术职务两年,或在研究所学习两年以上的人员有资格报考,如没有两年的服务经历,则需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才有资格报考公费名额[16]381-382。

       抗日战争胜利在望,留学风涌成潮,公派高级学术人才出国研修再次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942年,国民党在五届十中全会上提议,因建国工作和战后恢复都需要高深学术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政府需派遣大量留学生。1943年,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指出,派遣留学为当务之急,并令教育部估计理工各部门所需的高、中、低各级干部数目,拟定十年留学计划。1944年8月,行政院核发《1943年度派遣国外学习人员计划及经费的训令》,派留学生600名之外,又派研究员95名,考察员和实习员505名。其中,研究员是由“教育部及中央研究院就专科以上学校正副教授、各研究院正副研究员中择优遴选”,研究考察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考察员分学术考察员和行政考察员,高校教师也承担学术考察员之职。第一批派出包括姜立夫在内的研究人员67位,每名置装费400美元,旅费1484美元,生活费每月250美元,研究费1000美元[17]886-890。

       可见,民国后期中国公派普通留学人员的学术水平大幅提高,高校初级教师可通过普通留学生渠道出国,高校学术精英即正、副教授成为国民政府行政院派出“研究员”的主要群体。公派研究员所获的资助力度较高,资助经费中“研究费”项目的设置为研究工作提供了保障;其资助水平不仅高于同期清华大学公派普通留学生的每月90美元,也高于中基会的一年4000美元。这一制度创新受到效益论的支持。直到1948年7月,曾为留学生的钱三强仍提议:“政府今后勿宁多多派遣学者赴国外研究深造,其收效实较派遣留学生为大。”[18]

       (三)高校学术休假制度将高级教师和初级教师分层选派

       有民初教育部资助具有一定任期的高校教师出洋在前,中基会引入欧美高校的学术休假制度在后,这一时期通过学术休假公派教师出国的制度受到一些著名高校的积极响应。教育部1931年的调查表明,有6所国立大学出台了大学教授学术休假规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规定服务满5年的教授可出国进修,同济大学规定6年,交通大学7年,北洋工学院8年。学术界的意见从庄泽宣发表的《高等教育革命》中可见一斑:“七年进修的办法必须强制执行,教授若无进修机会,是高等教育自杀的政策,进修时应予种种便利,使感到学术工作的满足。”[19]

       同时,国立大学形成了高级教师和初级教师分层选派制度,并对学术研究提出明确要求。

       1930年6月,清华大学通过《专任教授休假条例》,规定专任教授如按照契约及服务规程继续服务满5年,而本大学愿继续聘任其担任教授者,得休假一年。“如国外研究者,应准支半薪,并按学生条例给予月费学费及来往旅费,但不给他项费用。”凡赴欧美研究者,出国时由大学给予川资520美元,返国时由留美监督处给予川资520美元,月费80美元。清华大学对研究提出明确的要求:凡赴国外研究之教授,应先将在国外研究之具体计划交由系主任、院长、校长,经评议会核准后,方得享受前条规定之待遇。1934年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基本沿用此规定。对于专任讲师、教员及助教的学术休假,规定连续服务满5年且成绩优异者,其出国川资及研究费为教授的半数,不得支薪[20]179-182。

       1934年,北京大学通过《国立北京大学教授休假研究规程》,规定本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内赴欧美和日本研究者,支给全薪。本大学教授如欲在休假期内进行研究工作者,应先提出研究之具体计划,经系务会议通过审定,提校务会议核准。选派留学的助教须为在校服务满5年以上、勤于职务并兼做研究工作,确有相当成绩者;在助教留学时期,第一年薪金照发,第二年如成绩优良,可申请继续照发。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大学学术休假制相继受到影响,教育部的学术休假政策却姗姗而至。1939年,教育部在抗日战争的炮火中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会上通过两个相关的议案:《请予国立专科以上各校教授有出国研究机会案》和《保障专科以上之教员或教授俾学术得以深造案》。1940年8月,教育部规定大学教师聘任待遇的同时,也规定大学教授七年学术休假,其经费列入国家文化教育预算。同年教育部资助29人学术休假。1941年5月,教育部颁布《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休假进修方法》,规定可资助未在大学获得休假进修机会的大学教授,在休假期可出国进修研究,各校申报研究人员和研究课题后由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议决。1943年,教育部在教授休假进修经费中批准10位学术休假人员出国,每位经费为8480美元,包括全年生活费2880美元、考察研究费1000美元及旅费等各项费用[21]33-34,资助水平远远高于国民政府行政院和中基会派出研究员的待遇,而且在款项上设置了考察研究费。

       抗日战争后,学术休假制度在国立著名高校如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恢复。恢复后的学术休假制度不仅分层选派教师出国,并且增加了“研究补助费”款项。如清华大学规定,连续服务满7年而本大学愿续聘的教授、副教授可赴国外休假研究一年,川资及研究补助费共3000美元,支全薪;同时,讲师、教员及助教也可以申请,川资及研究补助费等为教授、副教授标准的三分之二[22]407-408。

       三、结语

       在西力东侵、西学东渐过程中,近代中国新式高等学校聘任和培植本国教师以有效替代外籍教师的做法,是后发现代化国家的高等教育获得独立自主发展的重要途径。清末民初,普通公派留学制度不能满足新建高等学校对合格师资的迫切需求,也无力维持高校本土教师的国际学术竞争力,因而公派高校教师出国制度得以逐渐发展。其发展动力最初来自国内高等师范学校为培养合格教师和有效学习国际先进知识的需要,还有国立著名大学在中外教师替代过程中维持本国教师国际学术水平的需要,以及向研究型大学发展过程中激励教师研究高深学问的需要。这一制度继而又受到中基会培养以科技知识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领袖人才的目标和南京国民政府急需国家建设人才的推动。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普通公派留学生的水准虽然在不断提高,但高校教师在研究高深学术上比普通留学生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效益,正是这种优势和效益促使公派高校教师出国从清末个别高校的临时措施演化为较稳定的制度。民国公派高校教师出国制度不仅在原有的普通公派留学制度上拓展,而且另辟蹊径,在人才战略上与普通公派留学制度形成互通互补之势。

       在政府、高校、中基会的推动下,民国公派高校教师出国的路径逐渐拓宽,形成多元化和分层化的格局,公派规模逐渐扩大。政府普通公派留学制度在民初将高校教师作为普通公派留学人员;在民国中后期将派出人员区分为高、中、低等三类人才,高校教师分别纳入中级和高级人才派出项目。中基会以美国退还庚款为资源,分别设置科学研究补助金项目和科学教席、研究教授席位,资助高校教师出国研究。高校选派教师出国从民初作为久任教师的工作待遇嬗变为与欧美高校、国际惯例一致的高校学术休假制度。

       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的具体目标逐步从一般性的游历、游学向更专业、更深入的项目研究演进;派出教师的学术层级不断提高,有利于深入进行专门学术研究;资助力度逐渐高于公派普通留学生,待遇优厚,而资助项目中“研究费”的设置则较好地保障了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民国高校教师公派出国制度的演进中,研究学术的特质不断增强,从而有效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学术质量的提升。

       现今我国公派高校教师出国制度不断改进,且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民国公派高校教师出国制度不断强化研究学术的特质仍然值得我们关注。民国时期公派教师的具体管理措施、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确实较好地保障了学者在出国后顺利开展学术研究,至今仍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学术休假制度。以学术休假资助教师出国,既强调研究性又无学科偏向,也无选派初级教师和资深教师的分歧,可普遍而持续地提升高校教师的学术水平,这一制度值得现今中国高校继承和发扬。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5-09-18 [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号]CN33-6000/C

       [收稿日期]2015-04-29

       注释:

       ①参见严复《论北京大学不可停办说帖》,北京大学档案馆藏,档案号:Z11·4-2。

       ②参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设立科学补助金规程》,《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三次报告》,1929年3月刊行,第30页。

       ③参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三次报告》,1929年3月刊行,第13-14页;《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五次报告》,1930年12月刊行,第19-20页。

       ④参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八次报告》,1933年12月刊行,第6-7页。

       ⑤参见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第六次报告》,1931年12月刊行,第51-52页。

标签:;  ;  ;  ;  ;  ;  ;  

学术研究: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出国制度的演变_北京大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