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跨国公司过招——沪川继电器厂与法国施耐德公司的专利战始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始末论文,跨国公司论文,电器厂论文,施耐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温州沪川继电器厂(以下简称沪川)与法国施耐德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就专利侵权的诉讼案,在20世纪90年代曾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成为当时的热点新闻,现在它已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事隔数年之后,重新审视和回顾这起官司,更多了点理性和总结的意味,希望其中的经验和心得会对更多的企业有所启发。
缘起:突如其来的起诉书
1996年9月2日,对于温州乐清市柳市镇的沪川厂厂长潘教武来说,这是一个改变他以及他的企业命运的一天。就在这一天,他意外地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施耐德控告该厂侵犯其1项发明专利、3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起诉书。起诉书要求沪川立刻停止生产接触器式继电器,并登报道歉和赔偿2万美元。
潘教武被这突如其来的起诉书打得措手不及。施耐德在自动化设备和装置领域的制造和销售方面,一直位居世界领先水平,在112个国家和地区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全球设有4300多个产品销售点。潘教武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生产了好多年的产品怎么会侵犯了法国人的专利?可时间已经很紧迫了,法院给的答辩期只有15天。潘教武当时曾产生过不祥的预感:自己一手创立的工厂就要完了!
施耐德这次一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了6家企业,除沪川外,其余的都是国有大企业,而这些企业都无一例外地放弃了申辩的权利。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人劝潘教武还是放弃算了,这让潘教武心里十分难受。
潘教武说,那几天他反复地看起诉书,彻夜难眠。突然有一天,他发现施耐德的起诉书上告的产品图片并不是自己厂生产的接触器式继电器,而是与接触器式继电器形状相近的交流器。这两种电子元件从外观上几乎是一模一样,但
很明显,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产品!于是,就像在大海里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潘教武感到自己的厂子有救了。
接招:离奇的一审判决
没想到跨国大公司施耐德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那这个失误是否会给沪川带来转机呢?由于潘教武在施耐德的起诉状中发现了对方的一个疏漏,这使得他仿佛在重重黑暗中看见了一丝曙光。此刻的潘教武意识到,眼前最要紧的就是立即找专家商讨对策。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退休专家吴邦基。
吴邦基回忆说:“潘总找到我的时候非常焦急,那时我就告诉他,如果你要解脱现在这种状况,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施耐德的专利无效掉,这是我们《专利法》里头规定的一个程序。如果可以把它的专利无效掉的话,自然也就谈不到它告你侵权的问题了。”而要把施耐德的专利给无效掉,就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虽然受理了沪川的请求,
可从受理到最后的结果出来还需要一段时间,潘教武只能先拿着受理通知书,请求杭州市中院中止该案的审理,等最后的复审结果出来后再审理此案。但杭州市中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案件可以中止审判也可以不中止审判),没有接受潘教武的请求,并于1996年底开庭审理了施耐德诉讼沪川侵犯专利权一案。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上午在同一审判庭,杭州市中院刚刚审理完施耐德诉第一家被告专利侵权的案件,以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而结案。因此,施
耐德自以为下午与上午肯定是同样的结局,带着上午的喜悦和锐气,与沪川对簿公堂。他们认为,沪川制造和销售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中,至少有5个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一个发明专利权和3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还将原起诉书中要求赔偿的金额由2万美
元提高到80万元人民币。但傲慢的法国商人没有想到,这个小小的民营企业已经作好了针锋相对的准备。
法庭上,当潘教武和他的律师指出,施耐德所提交的“专利产品和照片”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图片不一致,错将控制继电器产品申请为接触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施耐德的律师马上请庭下的翻译人员将这一情况翻译给施耐德的全权代表。施耐德的全权代表翻出其专利文献上的附图,又从法官手中拿回自己提供的“专利产品”一对照,无言以对。
为避开这可笑的错误,施耐德的律
师在法庭上临时向审判长提交了一个新的接触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法律规定,杭州市中院应重新立案,并重新给被告一定的答辩期和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间。同时还要就沪川在答辩期内,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的宣告施耐德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作出裁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然而不知何故,1997年8月19日,杭州市中院在未对沪川中止审理请求作出任何裁定和解释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沪川生产的接触器产品侵犯了施耐德发明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要求沪川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并在《浙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
面对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潘教武当然不能接受,便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对了沪川的上诉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对施耐德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是否无效的决定以后再行审理的裁定。此时的潘教武知道,在这段宝贵的时间里,他必须找到所需的证据,其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
转机:北上南下找到证据
施耐德诉沪川的3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在1988年11月10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沪川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
出,就看能不能取到在施耐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刊登的证据。
为了得到1988年11月10日前与施耐德所申请的接触器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潘教武向同行业中的人无数次地打听线索,无数次地寻找相关资料。他先后北上沈阳、北京,西去成都、贵阳,南下广州、香港,东到上海。只要一听说有线索和资料,他就动身前往搜集。
直到1999年的一天,潘教武又一次去成都洽谈业务,听到有个公司10年来
一直在代销进口电器的信息。他来到这家公司,仔细地打听起施耐德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当销售人员讲到10年前他们就销售过施耐德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时,潘教武一阵激动。他马上向销售人员说明自己的情况和来意,请求他们给予帮助和支持。在这家公
司的热情帮助下,终于从代理销售的施耐德千千万万个产品所开具的发票中,找到了一张淡蓝色的发票,上面写着:产品名称LCI-D接触器,数量15只,销售日期1988年6月6日。比施耐德在中国的3个接触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早了5个月零4天。也就是说,施耐德在我国申请的3个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前已在我国境内公开销售。
波澜:专利合作条约释义
潘教武小心翼翼地把这张来之不易的发票包好,赶到北京,向聘请的专利顾问咨询。顾问一边看着发票上的时间,一边翻开施耐德申请的3个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文本,非常遗憾地告诉潘教武:施耐德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国申请前,已在法国申请了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和我国《专利法》规定,施耐德在法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后6个月内,可以向条约各成员国申请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而不丧失专利性,即施耐德在我国的接触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可以提前6个月。这意味着,潘教武只有找到施耐德1988
年5月10日前在我国境内公开销售的证据,施耐德才算丧失专利性。
顾问的一席话,像一瓢冷水把潘教武激动的心浇了个透心凉。多少艰辛,多少付出,就因为不到一个月的差别而化为乌有。
怎么办?再过10天复审委就要开庭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了,情势已不容潘教武有任何懈怠。他一连几天从早到晚拿着电话四处打。但不是产品型号对不上,就是日期在1988年5月10日之后。潘教武常常拖着疲惫不堪的身躯,心头不时涌上放弃的念头。这样的精力、人力、财力投下去,结果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不如向施耐德妥协,以免更大的损失。但他心又不甘。找,再找……苍天不负有心人,在复审委开庭的前两天,从甘肃一家企业传来消息,1988年4月27日他们从施耐德在中国境内的代销点曾购买过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并开具有销售发票。潘教武心中一阵狂喜,急忙催促厂家派人携发票到上海,再转乘飞机赴北京。然而,厂家派来的人到上海后,正准备乘机去北京时,因身份证过期上不了飞机。潘教武不得不退掉温州到北京的飞机票,连夜赶往上海,第二天携发票从上海乘机赶往北京参加复审委的庭审。
在有力的证据和事实面前,施耐德认输了。1999年12月24日复审委作出决定,宣告施耐德所诉的LCI-D3个接
触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依据原《专利法》规定,复审委对这一无效宣告决定为终局决定。
再战:施耐德彻底败阵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官司是解决了,可发明专利的官司还等着潘教武。施耐德诉沪川侵犯专利权主要是发明专利,这个问题不解决沪川还是侵权。潘教武拿着施耐德1989年4月14日向中国申请的“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发明专利公告文本,经常与电器行业专家商谈和研究施耐德发明专利产品的结构及技术特征,从其产品看,行业专家认为施耐德的发明专利在我国应属公开技术。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低压电器厂引进的德国BBC公司生产的接触器B系列产品,就具有“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的技术特征。
依据专家提供的线索,潘教武又开始了南征北战。他从上海、北京、沈阳、成都等地取回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德国BBC公司签订的低压电器许可证合同、上海标准件四厂产品样本、北京低压电器厂低压电器引进产品介绍和销售发
票等8件证据。1997年10月,潘教武把这8件证据分别交给了聘请的专利代理人和专家。代理人和专家就8件证据能否宣告施耐德发明专利无效进行了一场模拟辩论,双方虽然都承认德国BBC的B系列接触器具有“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这一技术特征,并于施耐德发明专利之前已公开使用,但其并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从在一定程度上讲只能体现BBC公司享有先用权,并不能宣告施耐德发明专利的无效。只有找到在施耐德发明专利之前已公开的相同技术特征的对比文献,才能作出无效宣告。
潘教武听取了专利代理人和专家模拟辩论后的意见,又投入了新的一轮搜索。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发现,施耐德的发明专利在美、日、法、中等国均获得了授权,但在德国申请发明专利时,却未获
授权。这是一个重要的线索。潘教武与专利界的十几个朋友在原中国专利局专利
文献馆内一泡就是10多天。通过电脑对德国BBC公司的5665项专利和其他国家的几百项相同领域的发明专利进行了检索,从中调出300余项专利文献,又通过对比和筛选。将范围缩小到了20余
项。经专家鉴定,选了其中时间是1988年5月10日之前,在创造性上足以宣告施耐德发明专利无效的4篇对比文献,并将其译成中文。
在复审委开庭审理“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潘教武及其代理人围绕8件证据和4篇专利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以精彩的辩语和观点,以及铁铮铮的事实和证据,使施耐德一方再次败下阵来。我们且撇开长达数页的技术性专业术语,看看复审委作出施耐德该项发明专利无效决定的最后几句话是如何叙述的:沪川继电器厂提供的证据,已从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上证明了,在申请日之前已有与“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该项发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而,施耐德该项发明专利无效。
不过,施耐德不服复审委对其发明专利作出的无效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复审委告上了法庭。由于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潘教武及其代理人不敢有丝毫的大意,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了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请求,但未被许可,只被通知准许参加旁听。由于施耐德无法对潘教武及其代理人提供的8件证据和4篇专利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作出令人信服的辩驳和
推翻的依据,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复审委决定,驳回施耐德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施耐德仍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法律是注重事实和证据的。2001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复审委和施耐德的陈述意见后,再次作出维持复审委决定的终审判决。
感触:企业家必须熟悉知识产权
至此,历时5年的施耐德与沪川专利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潘教武深有感触地说:“5年多的经历,使我懂得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企业,不管它有多大,如果不懂得专利、不重视知识产权,一夜之间就可能倒闭,成为专利战争中的牺牲品。”打赢了跨国大公司,潘教武成为了当地的名人。很多企业都来讨教经验,潘教武告诉他们说,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实在是太重要了,作为一个企业家必须熟悉它,了解它,在生产和经营中运用它。首先是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其次是不要被别人的气势汹汹所吓倒。否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而专家通过这个案子也想告诉企业,要最简单快捷地知道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文件检索中心,查询有关这个产品的专利状况就可以了。现在,经历了与施耐德专利事件的潘教武,以后要生产什么新的产品就会先查询详实再决定是否动手开工。而查询这些文件,一次只需花费几十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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