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利率与农村金融市场竞合关系——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理论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额论文,信贷论文,金融市场论文,利率论文,中国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小额信贷之父尤努斯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和联合国指定2005年为国际小额信贷年,全世界对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再度升温,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依靠小额信贷在发展乡村小企业、提高农民收入、减除贫困、保障生活资料供给等方面的显看成效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按照国际经验,小额信贷的运作主体主要为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微型金融机构(Micro Finance Institutions,简称MFI)(如私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简称NGO)。为了同时达到最基本的两个目标:服务穷人和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MFI和NGO均实行高利率政策。从孟加拉国MFI格莱闵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的经验来看,信任是贷款给穷人的关键因素,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的观念有本质区别,抵押不是获得信贷的必要条件。尤努斯认为就贷款偿还而言,穷人比富人更值得信赖。
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运作模式有别于其他国家,近年来虽然也有一些NGO进入小额信贷市场为贫困的农户提供信贷服务,但农村小额信贷体系主要依托于正规金融组织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企业化经营、商业化运作和奉行行政管制下的低利率政策,农村信用社主导的小额信贷业务并不瞄准真正贫困的农户,也不利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合理竞争和信贷组织的多元化发展。尽管世界小额信贷发展历史已有30年,但鲜有学者运用数理框架探究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问题。
本文试图借助GB模式的原理提供一个理论性的模型框架来解释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中信任、利率以及MFI、NGO、农村信用社、民间借贷以及政府的补贴信贷等的竞合关系,以期对中国改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结构和运作模式有所裨益。
二、小额信贷市场的一般模型
为了简化模型,我们立足于GB模式蕴含的两个重要假设条件:一是穷人的贷款资金效用价值比富人高;二是在无抵押的条件下穷人偿还贷款的倾向性比富人大,从而建立小额信贷一般模型。
在此基础上,定义贷款价值函数V(ω)为效用函数,其中非独立变量为百分比,独立变量为借款人收入ω。价值函数可以被视为借款人为获得信用而作出的最高支付意愿安排,也可以被视为信用的需求函数。若假定V′(ω)<0,意味着借款人对下一个单位贷款资金的支付意愿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小。
同样地,定义贷款违约函数L(ω)为收入的增函数来反映贷款资金的供给,非独立变量为以百分比计量的无抵押时因借款人违约而导致的GB可能的成本损失,独立变量依然为借款人收入ω。这个函数不同于常规函数,建立在尤努斯的“穷人比富人更值得信赖”的理念上。因为大多数小额信贷的申请者因贫穷难以提供抵押物,GB小额贷款的授信完全依赖对借款人的信任。因此,L(ω)表示对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信任程度的借款人的信用供给。
在上述定义下,给出福利一般公式为:
按照福利最大化原则,GB接受任何收入低于临界值ω*的借款人的申请,提供小额信贷,而收入高于ω*的借款人将被拒绝,只能进入需要抵押担保的商业贷款市场筹资,因此以均衡点ω*为分界点,以信任为担保的小额信贷与以抵押为担保的商业贷款市场并存。
图1 小额信贷市场的一般模型
将(2)式代入价值函数V(ω),得到GB福利最大化时的小额信贷利率(均衡利率)为V*,其计算公式为:
因为这个利率适用于所有收入水平低于ω*的借款人,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参考这个利率作为MFI和NGO的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照国际经验,MFI和NGO为了覆盖经营成本维持机构的可持续性,更好地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都会采用较高水平的贷款利率,在下文比较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时我们将V*视为MFI(NGO)的贷款利率。
三、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理论模型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主要包括:
1.NGO运作的小额信贷业务,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社科院“扶贫社”以及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银行(WB)、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澳大利亚开发署(AusAID)、加拿大开发署(CIDA)、福特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和海外NGO提供资金援助单独成立的小额信贷实施机构运作的业务。
2.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操作的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基本做法是将辖区的农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根据其决定贷款额度(1000~20000元),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整还”的政策,一般以中等收入以上的农户为对象,低收入农户只能获得小规模贷款,而且贷款只能用于生产,不能用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小额信贷的改良。
3.由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其实质属于政策性低息贷款,在理论上,并不是具有严格意义的金融属性的小额信货,因此,我们没有将之纳入模型中。
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借款人的做法不同,中国政府一般规定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但容许利率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是5.58%,按照最高上浮30%,下浮10%计算,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有效利率浮动区间为5.02%~12.83%。MFI(NGO)的实际有效利率较高,例如,平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种植业实行12.83%~22.32%的贷款利率,世行秦巴项目和贵州兴仁县UNDP小额信贷项目的实际有效利率分别达到17.14%和15.41%。NGO等小额信贷利率高于央行规定利率,但低于农村高利贷利率,而其还款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我们参照小额信贷的一般模型,衍生出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理论模型,并用该模型来解释由利率比较反映出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中的竞合关系(见图2)。
如图2所示,r*1和r*2分别为农村信用社最低和最高贷款利率(均低于MFI(NGO)福利最大化时的利率V*),图中的曲线R(ω)为农村信用社利率安排,每个ω对应唯一的r*。
依图2,当信用社对收入为ω<ω2的农户提供贷款时,利率曲线R(ω)位于违约曲线L(ω)之上,表明信用社处于盈利状态,在C点(ω=ω2)达到利润最大。由于信用社信任收入为ω1>ω>ω2的较富裕农户,使得具有较高违约倾向的较富裕农户进入小额信贷市场,导致违约曲线位于利率曲线之上,信用社收入难以覆盖成本。而收入大于ω1的农户被信用社排除在小额信贷服务对象之外,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筹取资金。
从模型也可以反映出,MFI(NGO)只对收入低于ω*的农户提供无抵押的小额贷款。尽管MFI(NGO)信任这部分农户群,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低于MFI(NGO)的利率,借款农户更倾向于选择信用社而非MFI(NGO),MFI(NGO)的组织发展和市场份额都会受到排挤,使得中国目前私人银行、非政府机构等MFI(NGO)发展缓慢。
图2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理论模型
当我们将此理论模型应用于实践时,发现其不能解释一些实际现象。
1.从模型来看,似乎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恩泽所有收入低于ω1的农户,包括没有收入来源的最贫户。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和企业化运作,农村信用社本着盈利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选择具有偿还能力的较富裕(中等收入)农户作为贷款对象,“垒大户”的现象比较明显。而对那些居住于农村中的老弱病残、文盲智障等较贫户和最贫户,农村信用社通常将其视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成本风险群体而拒之门外,MFI(NGO)从机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也不会对之提供信贷服务。
2.模型中以ω1为界,收入低于该临界值的农户进入无抵押的小额信贷市场筹资,而收入高于该临界值的农户进入商业贷款市场筹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市场无立足之地。但这与中国的金融市场实际不吻合。许多贫困农户由于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只能向亲朋好友和高利贷举债。有些地方的小额信贷申贷手续繁琐,资金供给不及时,贷款期限短,一些农户不得已放弃小额信贷,转向非正规金融市场即民间借贷筹资。实际上,民间借贷在中国的小额信贷市场中占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和盈利空间。如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3年对安徽18个村的271个农户问卷调查显示,524笔借款中16%来自信用社,79%来自民间借贷。2005年四川社科院对省内243户调查也表明,通过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方式借款的比例为33.5%和66.5%,民间借贷成为农户融资的重要来源。IFAD(2001)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非正规金融应该是与正规的金融体系并行的融资安排。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尽管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没有合法地位却仍占有一席之地。
3.对于较为贫困的农户而言,小额信贷可能是唯一的资金来源,如果违约,则不可能再获得贷款,因此这些农户具有很强烈的偿还意愿但缺乏足够的还贷能力。而相对富裕的农户,其单位贷款资金效用较低,道德风险逐渐加大。对具有强烈偿还意愿但缺乏偿还能力的较贫困农户放贷将会增加信用社和MFI(NGO)额外的监督成本和贷款费用,使得L(ω)随着收入ω的减小而增大。所以违约曲线L(ω)的走向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增加应类似于U型(见图3)。
四、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扩展模型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对理论模型进行了扩展,形成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扩展模型(见图3)。
MFI(NGO)的小额信贷服务瞄准ω4<ω<ω*的农户,ω3<ω<ω*的农户构成农村信用社和MFI(NGO)共同的客户群,由于农村信用社实行政府管制下的低利率政策(r*<V*),农户更倾向于支付利率r*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只有收入为ω4<ω<ω3的农户选择MFI(NGO),导致“MFI(NGO)市场挤出”效应发生(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小额扶贫贷款也会引起这个现象),使得小额信贷市场上,中国的MFI(NGO)数量和规模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图3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扩展模型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信任收入为ω3<ω<ω2农户并授信于之将会获得效益(R(ω)位于L(ω)之上),对ω2<ω<ω1的相对富裕的农户提供信贷,则会因其违约而招致贷款损失(R(ω)位于L(ω)之下)。在实践中,农村信用社通常愿意选择具有偿还能力的中等收入的农户,但贷款违约率和逾期偿还率的比例依然较高。例如,据对江西省新余市6个乡(镇)农村信用社2005年的调查,农户主动还本付息的占比为20%~30%;有45%左右的农户不愿意按时还本付息,只是在信贷员上门催收时,才会付息转贷;有15%左右的农户改变贷款用途;有5%左右的农户恶意欺诈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因此,对这部分农户群体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以规避信用风险。
从模型看,ω<ω4的农户群属于农村信用社和MFI(NGO)的“信贷服务盲区”,这个收入区间的农户一般为居住在农村基本没有生活保障和偿还能力的最贫户,尽管其单位贷款资金的效用很高,信贷成本更高,从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农村信用社和MFI(NGO)的信用担保贷款服务难以覆盖这个弱势群体。理论上,在高利贷曲线即M(ω)曲线上的C点到A点间,MFI(NGO)和农村信用社将高利贷挤出了小额信贷市场,但高利贷市场依然存在于C点之上。收入低于ω4的贫困农户支付极高的利率r[,m]以被高利贷盘剥为代价获取资金。
五、结论和建议
从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是信任而不是抵押在小额信贷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需要明确的是小额信贷的成本要高于传统商业贷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小额信贷实质上属于政府干预下的金融活动,行政性的低贷款利率难以覆盖其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也迫使农村信用社不能信任贫困农户,使得具有道德风险的较富裕农户(ω*<ω<ω1)进入小额信贷市场,挤占了中低收入农户的金融资源,增大了信用社的贷款损失的可能性。而且,行政干预下的低利率机制不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市场挤出MFI(NGO)”现象发生,阻碍了小额信贷机构多元化发展。基于商业性、盈利性及可持续性考虑,没有生产能力的最贫困农户被农村信用社和MFI(NGO)排除在贷款对象外。只要M(ω)<V(ω),借款农户就可以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取收益,因此,民间借贷弥补农户小额信贷需求成为必要,但高利贷因攫取超高利息不利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降低政府的参与度,放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利率管制,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合理竞争。国际经验表明,较高的利率是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的必要保证,小额信贷实际利率至少达到16%甚至更高,才能覆盖成本和补偿风险,而且高利率才能有效排出富裕农户作为小额信贷对象。应逐步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管理,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使得r*接近V*,维护农村信用社与MFI(NGO)在小额信贷市场中的合理竞争以及可持续发展,使借款农户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2.营造适宜的政策环境,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国应参照国际经验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构造多元化的小额信贷市场组织结构体系。同时运用立法监管手段限制高利贷利率,迫使M(ω)曲线下移,从而根除高利贷。
3.采用技能培训、投资指导、协助管理等措施提高农户的偿还能力,降低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小额贷款机构的额外成本和风险(L[,1](ω≤)),使得(ω)曲线的左端向左下方移动(逐步回归到图2中的L(ω)曲线走向),从而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农户能够获得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任。
4.制定特别扶贫救济项目扶助较贫困和最贫困农户。政府部门可以瞄准较贫困农户群体运作一些低息和无息小额贷款,帮助其逐步改善贫困,但从长远看,应逐渐提高利率,贫困农户在偿还利息的压力下才会产生创收的动力。没有生产能力的最贫困农户无法进入小额信贷市场筹资,政府应设立各种社会救济项目如社会救济金等,依靠财政来扶助最贫困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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