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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中,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他们的违法职务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负责赔偿,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因此,仅有允许“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是不够的,还需有确认“官赔民”的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就填补了空白,对于具体落实《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有了这种法律之后,如果当官不为民服务,想回家种红薯都来不及了!
行政赔偿范围分类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块。
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超出其外的非职务个人行为、因受害者自身行为而致损害以及法定的特殊情形则排除责任(第5条)。行政赔偿的具体范围,有侵犯人身权(第3条)和侵犯财产权(第4条)两部分。
侵犯人身权部分中,又可细分为侵犯人身自由和致人伤亡两类。前者指以违法拘留(如治安拘留,属行政处罚)或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如收容审查)限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后者指以殴打等暴力(含唆使他人实施暴力)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以及用其他违法行为致人伤亡的情形。二者的共同点是对公民个人人身造成了无形的损害(侵犯人身自由)或有形的损害(侵犯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样的事多见于公安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治安管理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例如,Y市某学院一青年讲师与妻子一同看晚场电影,零点三十分散场后发现所骑自行车已被看车人推放于公安分局院内,便进院取车,却遭到值夜班公安人员及联防队员的痛打,且被铐住一只手固定在室外铁栏杆上直到次日天亮,学院领导闻讯前来询问,只得到一个“夜闯公安局打了活该”的回答。又如,C市一工人半夜在自家院外墙角小便,忽被一颗枪弹击中小腹横穿肚皮,原来是一警察追小偷时被小偷砸了一砖开枪反击,却误中随地小便之无辜者。诸如此类的事如发生在1995年元月一日后,即可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财产权部分中,又可细分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乱征收、乱摊派、其他违法行为两类。前者指违法违章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乱处罚和违法违章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后者指任意征收、摊派费用和巧立名目的捐助等。二者通称为“三乱”现象,其共同点是既可对公民个人(含个体户、合伙),也可对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现有财产减少)。这样的事关系到市场秩序的好坏,往往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以行政性收费为例,据南方某市的调查材料,该市实施行政性收费的共有15个系统513个单位,项目多达4872种。其中除国家、省政府设立的199种项目外,省厅局及本市各单位设立的项目竟有4673种;其中涉及农村的项目竟有4215种。突出的典型如一农民购买两轮摩托后,办照、挂牌、各项测验考试长达两个多月,找过十几个单位盖章共交费14项519元,搞得他啼笑皆非,无可奈何。显然,如此大面积的行政性收费,其中属于乱收乱摊的、自立名目的比例肯定不小,但受损害的公民要弄清哪些是违法收费项目并非易事。在《国家赔偿法》出台前,遇到这类事除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外,只有通过信访渠道或行政诉讼讨个公道,然而这又会形成长期批发久拖不决,因为对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计算准并无统一的规范,赔不赔赔多少是可以各行其是的。
刑事赔偿责任分类
刑事赔偿是同行政赔偿相对应的另一大块,以行使刑事司法权(含侦查、检察、审判与狱管)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超出其外的非职务个人行为,因公民自身行为(伪供、伪证、自伤自残等)而致损害,法定的无刑事责任主体和不追究主体以及其他情形则排除赔偿责任(17条)。
刑事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具体范围有侵犯人身权(第15条)和侵犯财产权(第16条)两部分。
侵犯人身权部分中,又可细分为错拘、错捕、错判与刑讯、暴力(含唆使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两类。前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重大犯罪嫌疑(证据不足)的公民予以刑事拘留或逮捕即不符法定条件而错误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以及对错判有罪原处刑罚已执行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公民,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实际受到错误的刑事司法行为侵犯的情形;后者指在刑事司法行为过程中发生了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致受害公民伤亡后果的情形。由于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既要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护无辜公民的双重目标,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是难度较大的,所以一旦发现错误必须及时纠正,而且对受害公民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虽为数不多,但并非没有。十年“文革”中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的特殊情况姑且不论,在改革开放以来,错捕错判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例如,长春市司法机关误把两个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认定为经济犯罪,竟将安徽的一个公司经理(县人大代表)错拘。又如,福建高级法院对福州市中级法院错判的第一开关厂厂长陈某贪污案改判无罪,经审判决后予以释放。错拘、错捕、错判既有认识原因(业务素质不高),也有体制原因(地方保护倾向)。但无论如何,对于无辜公民来说其性质既然属于蒙冤受屈,就应由国家负责赔偿,而不能单纯地平反了事,更不能以其数量不大而掉以轻心,那种“一个指头”问题的旧观念是不符合现代民主制度要求的。
侵犯财产权部分中,亦可细分为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与错判没收财产、罚金已执行完毕又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两类,前者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违法地采取针对被告人财产的各种强制措施,而使该部分财产的保值功能受到侵犯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形;后者指由于原判错误且已对被告人财产执行完毕之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使被错执行的财产保值功能受到侵犯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形。由于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既要保障人身权利又要保障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保障财产权利的意义重大,所以一旦发现错误同样必须及时纠正,不仅要恢复财产原状也要对其已遭受的减损予以补偿,否则便没有安定的市场秩序可言,利益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并非绝无仅有,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将科技人员的合理报酬误判为贪污贿赂者有之,将法人的合法经费错定为投机倒把者有之,将履约能力不足的合同纠纷夸大为诈骗者亦有之。面对这种情况,财产权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往往出于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畏惧心理,只求纠正错误的强制措施或错判恢复名誉即感满足,而不敢有恢复财产补偿损失的想法,一味忍让委曲求全,结果反而容易放纵某些错误的刑事司法行为。因此,与承担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责任相比,承担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责任不能不具有新鲜性和特别的意义。这不但可以逐步改变公民、法人等财产主体的“舍财保人心满意足”的传统意识,而且对于刑事司法主体转换长期积淀的“判人谨慎判财产粗心”的作风也具有相应的制约作用。
赔偿关系与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当法定的损害事实发生,就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其主体有赔偿请求人一方和赔偿义务人另一方,双方地位是不变的,一方权利与他方义务对等。
行政赔偿请求人可分为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两类(第6条)。前者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即自然人,如本人死亡其继承人和同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代位请求权;后者是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如该单位终止其权利承受单位有代位请求权。行政赔偿义务人可分为行政机关(含其公职人员)和法定被授组织、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政机关两类(第7、8两条)。前者是单独或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当该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由撤销它的机关或继受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代位赔偿,当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时则赔偿加重部分;后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政机关,其中被授权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直接负责赔偿,被委托者则由委托它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总之,行政赔偿义务人的多样化,是由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行政赔偿关系的两方主体,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原被告两方主体是一致和相互配套的。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分类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相同(第18条)。刑事赔偿义务人可分为错拘、错捕决定机关和错判机关两类(第19条)。前者是作出错拘决定的公安、安全机关与作出错捕决定的检察、审判机关;后者是作出一审有罪错判的法院(由二审改判无罪)与作出生效有罪错判的法院(由再审改判无罪)。刑事赔偿关系的两方主体,与刑事诉讼关系的两方(追究权方与被告人方)主体也是一致和相互配套的。
国家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关系的具体操作办法,这种办法随赔偿的性质不同而各异。
行政赔偿程序的提起可分为主动式与被动式两类(第9条)。主动式指行政赔偿机关确认自身有赔偿义务时,可不待赔偿请求人要求而先予赔偿,以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而自觉地守法执法。被动式指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受到多重损害则可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第11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应递交申请书载明法定事项或作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人笔录(第12条)。赔偿义务机关应从收到申请日起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满日起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第13条)。由此可见,行政赔偿程序具有行政程序前置,与诉讼程序交叉衔接的特点,诉讼程序对行政程序可以起到监督制约与司法救济的作用,以弥补其不足。
刑事赔偿程序的提起亦可分为主动式与被动式两类(第20条)。主动式指刑事赔偿机关确认自身有赔偿义务时,可不待赔偿请求人要求而先予赔偿。被动式指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人确认其赔偿义务而被要求者不予确认时,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诉,其方式与申请行政赔偿相同。赔偿义务人应从收到申请日起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满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21条),如赔偿义务人是法院则可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复议机关应从收到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之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则赔偿请求人可从期满日起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之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第22条)。则此可见,刑事赔偿程序中最终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是中级以上法院所设的赔偿委员会,其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赔偿义务人必须执行(第23条)。刑事赔偿程序的特点是独立操作不与诉讼程序交叉衔接。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这种方式对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都普遍适用,但也不无例外:对于有形财产损失的赔偿如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亦可作上述处理(第25条)。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随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而异。
侵犯人身权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对错拘、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以日数计算,每日应支付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对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误工减收费(仍按误工日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均工资五倍)。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金(部分丧失劳力者最高不超过职工年均工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者最高不超过二十倍),对全部丧失劳力者抚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参照当地民政救济规定计算)。对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不超过职工年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第27条)。这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和年均工资,要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额为依据。
侵犯财产权赔偿金计算一般应当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如不能返还财产则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按损害程度支付赔偿金,财产已被拍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对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该期间的必要经常费用开支。造成财产权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第28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权的时效为两年,自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被侵害人的关押期限,在时效最后六个月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出现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第32条)。
为保护赔偿请求人请求权的正常行使,赔偿义务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税务机关亦不对赔偿金征税(第34条)。这是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此外,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违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生效裁定、判决的执行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第31条)。这是司法赔偿的合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