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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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干部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进行了初步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认识。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初步尝试

自1995年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后,我市把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责任制作为贯彻《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紧紧抓住干部的推荐、考察、任用、监督等几个环节,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做法是:

(1)抓源头,建立基层党委(党组)和个人推荐责任制。 凡是领导干部或群众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候选人,都要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写出推荐材料,向组织部门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及存在的不足,并签署推荐人的姓名,对自己的推荐行为负责。 (2)抓重点,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一是逐层负责,明确领导者责任。要求做到组织部门对市委负责,组织部分管部长对部长负责,考察组对部领导负责,基层党委和基层单位一把手对市委考察组负责,确保提供的数据可靠、事实清楚、结论准确。二是健全制度,明确考察者责任。重点健全了五项制度:①保密制度。要求考察人员严守考察机密,不准对外泄露考察谈话内容、民主评议结果和考察记录。②工作制度。要求考察组同志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工作中不划小圈子,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不搞亲亲疏疏,尊重客观事实,确保考察结果真实可靠,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奋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③回避制度。实行单位和区域回避,考察人员不回原籍和曾经任职的单位考察;实行亲友回避,考察人员不参加考察对象是亲友的考察工作。④生活制度。要求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吃请,不得接受任何礼品,不得利用考察之机走亲访友。⑤考察责任制度。考察结果由考察组长负总责,考察组成员负相应责任。对于不按考察要求、内容、程序履行考察职责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分;对于考察严重失实的情况,如果属于过失,则调离干部工作岗位,给予必要的批评;如果属于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或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抓落实,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主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监督网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一是继续坚持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通报一次情况,在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交流以前,及时通报干部廉政信息。二是继续在部委办局和县、区党委聘请兼职监督员,进一步拓宽监督视野,疏通信息来源渠道,形成上下左右立体交叉式的监督网络,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三是继续坚持年度检查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组,按照《条例》要求,对全县各基层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分清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还处在初步阶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责任制意识不够强。在少数单位和一些领导干部中,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建立责任制存在的畏难情绪和害怕心理,甚至认为建立了选用责任制,约束了自身的选人用人权力。作为建立责任制工作主渠道的一些组织部门,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等、靠思想,主动探索不够。二是责任制界限不够清楚,责任不够明确。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交叉管理、管人管事相脱节等现象,容易造成管理责任界限不清。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还不够细化。这两方面原因,给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的推行带来一定难度。三是责任制制度不够健全。现有责任制存在着单项制度多,系统制度少;原则要求多,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少;衡量标准抽象的多,责任具体、长期稳定的少的问题。责任制工作的方法、标准、程序、职责划分等都未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容易给工作带来盲目性。四是对责任的追究查处不力。一方面缺乏严格的查处细则,无法查处。另一方面,查处难度大,党委一把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责任人,对一把手用人问题的查处,相对难度更大。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目标明确——有明确的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关键问题是科学界定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党政一把手对用人负主要责任, 是因为他们在决策时居于事实上的主导地位。选拔任用干部虽然是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但作为“班长”的党政一把手负有主要责任。一把手的思想观念、用人标准、用人胆略等,是干部任用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体作用的发挥举足轻重,而且也因为绝大多数一把手都直接分管干部和人事工作,对班子成员的意见具有裁决权,一些单位的一把手还具有同级副职的提名推荐权。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组织结构所确立的一把手核心地位和组织上赋予一把手在干部工作中重要权力,必然要求一把手在干部工作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特别要对选拔任用下级党政一把手时负有主要的第一位的责任。在责任内容要求上,首先,党政一把手在用人上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能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操作程序和选人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其次,党政一把手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行成决议的投票必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数成员不同意、组织部门考察反映有明显问题或者不适宜担任拟任职务的人选,主要领导决不能强行通过。第三,主要领导在用人问题上还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走群众路线,多倾听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干部的考评工作。第四,党政一把手对下属干部特别是下级党政一把手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下属管理不严以致于出现徇私枉法问题,要负失察的责任。

2、推荐者的责任。除主要领导外, 班子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推荐干部人选。为了体现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克服和避免推荐干部的随意性,就必须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首先,所有推荐者特别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应按《条例》的要求,“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或者认真填写“干部推荐卡”,“推荐卡”上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人的情况包括主要德才表现、优缺点以及适合的工作岗位和推荐承诺等。推荐者要在推荐卡上签名盖章,并将推荐卡装入被推荐人的档案。推荐人应对被推荐人负有监督的责任,如被推荐人在推荐的岗位上犯了重大错误或者给工作带来巨大损失,推荐人应负“荐人失察”的责任并受到追究。其次,基层党委推荐干部,应事先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征得班子绝大多数成员的同意,附上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和主要优缺点、拟担任的职务以及集体研究记录,否则不能呈报。对没有得到集体多数成员同意,而由少数人强行以集体名义通过或上报的人选,经查实后应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3、考察者的责任。考察责任的确定要坚持“谁考察谁负责, 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考察失准,撰写考察材料的同志要负评价失准的责任;考察组长作为第一考察责任人,要对整个考察过程负责,包括对选择考察工作人员,对考察人员的教育,对考察材料的审核把关承担责任。除了一把手、推荐者和考察者承担责任外,参与研究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要逐步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干部签名备案制度。不断提高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高度政治责任感。

(二)制度健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责任制度。

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范作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我们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体系至少需要确定八个方面的责任制。

1、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要坚持一年一度的考察干部工作制度。掌握干部和班子运转情况。二要坚持任用或调整之前的考察干部工作制度。在坚持一年一度考察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和领导意图,对有关干部进行任用前考察。三要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考察干部工作制度。规定协同的部门,考察的范围、对象、内容,通常以考察专项内容为主,完成组织部门的考察组不便完成的考察任务。四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价干部工作制度。在通过考察收集了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干部。五要建立对考察问题的公正合理定性制度。对考察得来的情况,考察人员不能准确定性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定性。六要建立考察使用建议责任制,充分体现谁考察谁建议谁负责。

2、建立和完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查责任制。 一是建立任用干部的基本情况审查制度。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干部的自然概况、主要简历和现实表现。二是建立岗位所需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审查制度,三是建立干部调配方案分析讨论研究确定制度。把任职资格和拟任职对象统一起来,对有疑义的问题及时提出研究,把好任前关。

3、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 实现党对干部任免工作的集体领导。①建立常委会集体讨论分析制度。一是讨论分析《方案》的总体安排情况,是否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讨论分析《方案》中人选条件与岗位需要的条件是否相一致。②建立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任用干部表决制度。经过对《方案》讨论分析研究后,进行最后表决。

4、坚持和完善政府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责任制, 实现国家公务员任免的程序化和规范化。重点建立政府党组讨论决定任免范围内干部的操作程序制度。对任免程序、内容、要求、党组成员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任免、辞退、轮岗、调任等规定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5、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任免干部责任制, 实现干部任免工作的法制化。一是完善任免程序制度,按照程序办事,有条不紊地操作。二是坚持任免审议制度,依据任职条件,认真负责地审议。三是完善任免讨论通过制度,综合全面情况进行集体表决。

6、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后备干部责任制。 一要建立培养人和被培养人之间的联系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有培养、教育、引导的义务,是后备干部培养责任人,应经常主动关心了解后备干部成长进步情况,开展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二是建立被培养人向培养人汇报制度。被培养人平时定期不定期的向培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接受培养人的指导,促进被培养人尽早成熟。

7、建立和完善党政一把手培养后备干部汇报责任制, 加强上下联系沟通。基层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定期(通常为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年中和年底)、不定期的向组织部和市委有关领导汇报后备干部的成长和进步情况,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供组织和领导决策时参考。

8、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责任制。 为了把培训和使用有机的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一要建立干部使用前的培训制度。二要建立干部培训后的使用制度。

(三)追究有力——纠正、诫勉、处分并举。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核心的问题是对各项责任制度的检查落实。对违反制度的必须进行追究处理。首先对任用错误的干部,要采取撤销任免决定等方法进行纠正。然后,对照责任对象和责任内容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其次,根据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予以诫勉或处分。诫勉范围主要是在坚持原则、条件、程序方面出现的情节较轻的问题,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分范围适用于上述情节轻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处理可采用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集体改组等形式。对责任人的诫勉包括个别批评、公开点名批评、书面警告、留党察看、行政记过、记大过等。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当前要实现四个突破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干部人事制度适应新时期改革要求的创新工程,要全面形成和启动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当前必须重点实现四个方面的突破。

(一)思想认识上的突破。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提高认识是做好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基础。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对建立选拔任用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认识到通过加强责任制建设选出党政领导干部,事关国家稳定的大局,事关两个文明建设,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要突出解决工作中的畏难情绪和信心不足的问题,真正使大家认识到,目前全国上下开展的“三讲”教育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颁布执行,为建立和开展责任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只要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就一定能够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制度建设上的突破。

加强制度建设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具有特殊重要的核心作用,它是责任制建设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整个责任制实施的根本保证。当前重点要在建立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上有所突破。主要应建立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避免重蹈“集体负责,都不负责”的覆辙。要注意把相关的责任界限划清,尤其是要处理好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数人同时从事一项工作的责任关系,不留责任“空档”。

(三)对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责任制的突破。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级党委(党组)的一把手起着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加强对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责任制的建设,是整个责任制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突破这个难点,一是要加强对党的一把手个人推荐责任制的建设。二是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监督制度的建设,重点对党政一把手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监督。看是否身体力行。三是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选拔任用追究责任制的建设,不因是一把手而追究不力。

(四)惩处上的突破。

要确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有效性,必须加大追究责任制的惩处力度,对违反《条例》要求的责任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决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务之急是要制定追究处罚细则,要借鉴党的纪律检查的经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具体的量化幅度和惩处标准,以便于操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一视同仁,确保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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