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税收政策调整取向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取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涉外税收政策是建立涉外税收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经济政策。制定合理科学的涉外税收政策,并建立与之相应的涉外税收制度,是体现我国改革以来对外开放的治国战略、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虽然改革初期制订的涉外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发挥了作用,但政策确定和经济发展是一个动态系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我国是利用外资还是被外资利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调整涉外经济政策并对涉外税收政策适时作出调整则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现行涉外税收政策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调整涉外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具体应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对8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价
80年代初期,我国确定了对外开放的治国策略。同时,为了引进外资,在涉外税收上制定了以全面优惠为主要特征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贯彻税收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精神,旨在促进当时在我国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的涉外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我国建立起与国内税收有别的单独涉外税收制度体系。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了诸多税收优惠,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等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为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增加本国就业机会,培植税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数据表明,改革开放16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实际使用额累计约为900亿美元。实践证明,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以税收优惠为指导思想的涉外税收政策的选择是基本正确的,它对吸引外资、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也越来越暴露出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涉外税收政策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涉外税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税收优惠政策是以我国即期财政收入损失为代价的
在涉外税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虽然从长远看可以培养税源,但它是以牺牲一部分即期税收利益为代价的,而且并不意味着这种牺牲越多越能换来更多的外国资本的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因为一方面仅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改善投资环境,必然会造成外国资本流动性大,投机性强,长期投资和直接投资少。另一方面,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也为外商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我们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但没有收到预期的税收优惠效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使投资者真正得到利益
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在涉外税收中,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效应的发挥要受制于以下条件。一是资本输出国是否给予本国境外投资者以税收饶让。因为对于引资国税收优惠政策所放弃的收入若无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饶让相配合,就等于将一部分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流失于资本输出国的国家(地区),而非归投资者本人。这一点已从我国近年来外资来源构成中,港澳台资本所占比重较大,而西方发达国家所占比重较低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与税收优惠配套的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征管状况的非规范化、法律化,都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影响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层次实施不同优惠,使资金流向东部和沿海地区,进一步加大了东西部的差距,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同时,由于鼓励外资投入重点行业和高科技项目导向比较简单,形成了不合理的投资结构,违背了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所带来的正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缓慢递减的趋势
任何一项政策实施中的效应都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涉外税收政策所带来的正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缓慢递减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为:外商在大陆投资的动机正在逐步转变,早期外商到大陆投资基本属于两头在外的外向型企业,主要动机是利用大陆廉价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以及众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属于“利用型外资”。而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迅速发展及国内市场需求越来越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吸引外资的重点已转移到具有生机和发展前景的国内市场,对于具有战略性投资目标与方向,处于高科技领域的跨国公司来说,税收优惠的吸引作用是有限的,外国投资者们更注重的是总体投资环境的完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税收优惠在引进外资中的作用的认识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决定性条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以牺牲财政收入为代价的;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是随客观经济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那种认为税收优惠越多,引资就越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实行计划和市场经济双轨并行的体制下,在投资环境不很完善的条件下,同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我们在涉外税收政策中确立了以优惠为主的方针,而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统一完备的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和建立之中,我国投资环境日趋完善。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维护民族工业发展、促进外商投资的目标出发,我们必须基于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有限性认识的基础上,适时对现有涉外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二、涉外税收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是税收等同国民待遇
中共中央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和建议中提出:“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把重点放到提高成效和水平上来,逐步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这对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确定了方向和目标。也就是说,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来调整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政策上的体现,就是一个国家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同等的税收待遇。而税收国民待遇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政策模式:一种是在超国民待遇基础上,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另一种是内外资企业基本一致的税收等同国民待遇,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选择有其重要意义。
(一)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必要性
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在涉外税收实行税收超国民待遇,即在引资中给予外国投资者大量税收优惠的政策下,由于双重征税的解决往往采用抵免法,导致享受税收优惠的是投资者的国籍政府,而非投资者。这样一方面丧失税收优惠的利益激励作用的吸引力,同时由于一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避税、偷税,造成税源流失,国家主权受到侵害。因此,从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财政收入的角度,必须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
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必须要创造公平的环境。而市场环境的公平,最重要的是税收公平。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待遇不同,外资企业享受比内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致使内资企业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与外资企业相比处于劣势。这就严重地影响了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
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是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从外国资本在国际间流动的形式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资本流动都有积极作用,只有真实的资本流动,代表着资源的重新配置,并且输送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长期投资和直接投资才有积极作用。而我国近年来引进的外资不尽合理。一般加工工业多,高新技术项目少。这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作用不大。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将主要靠税收优惠政策引资转变为靠不断完善的投资环境和改革开放的市场来吸引外资;同时通过同等的税收待遇,吸引高质量的外资,而排斥一些技术含量低,资金规模小,靠优惠政策获利的外资项目,使引进项目结构日趋合理。
(二)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可行性
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中国已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框架: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巨大潜力的市场与稳定的政体。而外国投资者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占领一席之地更注重政治与经济的稳定性,立法的明确性和高效的管理制度,而不是暂时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引进外资中的作用极其有限,这为我们在涉外税收中采取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创造了必要条件。
税制改革的规范化是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基础。近几年来,我国的税制改革一直朝着规范化、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不断与国际惯例接轨,从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看,将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这一切将成为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基础。
三、调整现行涉外税收政策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和税收优惠的关系
当我们确立了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为目标的涉外税收政策以后,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取消税收优惠,而是要解决税收优惠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以及税收优惠不规范的问题。而目前税收优惠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企业所得税中,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就成为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的根本着眼点。现行的内外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均规定了税收优惠,但二者优惠的侧重点和优惠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别。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无论是优惠范围还是优惠的程度都大大广于和高于内资企业。因此必须从规范化的税收优惠着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第一,选择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目标。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应选择有限的政策目标,才能真正达到应有的效果。从我国当前和今后的较长时期看,所得税优惠目标,应集中在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上。为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本取向应该是:缩小由于税收优惠导致的地区性税负差异,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在产业优惠方面,凡是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和原材料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第三产业等,不分地区,不分内外企业,均可享受同等程度、同样期限的税收优惠;在地区优惠方面,凡投资于经济特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产业,不分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程度、同样期限的税收优惠。第二,优惠形式应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形式。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采用税率式优惠的形式,而这种直接优惠,由于我国未同西方一些国家签订税收饶让的协定,所以投资者并未享受到。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更多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形式,也适当运用降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形式。第三,对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应附加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限制条件,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作用,防止避税、偷税的发生。第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必要的特有的税收优惠,仍应保留。如税后利润的汇出,对提供某些我国急需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殊权使用费的优惠等。
(二)设立独立的“引资法”,提高引资的法律化和效率化
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引进外资上,一般采取了独立立法引资的策略。政府为引资专门制定了名称不同的“引资法”。如韩国颁布了《外资引进促进法》,台湾颁布了《奖励投资条例》、《外国人投资条例》等。这种为引资立法的做法,强烈表明了政府发展经济和引进外资的决心与态度,对外资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借鉴他国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对利用外资的投资项目、规模、环境以及鼓励投资技术引进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信贷、外汇、财政、税收等投资优惠,用“引进投资法”的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十分必要。这部法的特定范围,决定了税收优惠的引资针对性和导向性,并可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不影响国家基本税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这种《引资法》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也能够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同时遏制了优惠攀比,保证政策统一性。
(三)统一内外两套税制
尽管内外两套税制的形式有其客观原因,但它充当了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载体。因此,要实行税收等同国民待遇,就必须统一内外两套税制。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已实现了统一,目前要统一的是所得税制和财产税制。因此,需要在近期内,在论证的基础上,实现内外企业税制的统一。
(四)加强内外资企业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方法及运用虽不构成直接的税收负担,但其效率也直接影响税收政策和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是税收待遇的实质内容。因此,一方面必须将单行税法中缴纳税款期限,纳税申报期限规范化,还必须严格进行征收管理,防止错的发生。同时,要对税收优惠进行效益分析、控制、监督和管理,以保证税收政策作用的发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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