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的一个分析界面:农民家庭收入结构——兼谈促进农民家庭增收的政策调控手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乡村论文,促进农民论文,家庭收入论文,界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3-0065-08
“收入结构”起初是一个宏观经济学概念,专指财政收入结构,它包含财政收入的项目结构、所有制结构、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等子概念。20世纪中叶新消费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轮番兴起,渐次给该概念注入新含义,使之广泛用于微观经济学和社会统计学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农村改革,90年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农民收入多元化,衍生出颇带中国特色的“农民收入结构”概念①,被各级政府频频用以描述“三农”演变。
然而,“农民收入结构”始终有个统计对象的问题。国际学术界关于何谓“农民”的论战时逾半个世纪,迄今仍无定论。“中国农民”也不过是自1958年以来“农业户籍”者的代名词②。经过30余年改革开放历程,这个庞大的群体已经发生某些分化,其中一部分人早已不是地地道道的农业劳动者。“农民收入结构”以所有的“农业户籍”者为统计对象,越来越难以如实反映真正依赖农业为生的人口数量及其收入变化。
即便是在笼统划分“乡村”与“城镇”的地域意义上,“农民收入结构”数据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显著影响,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本无从对本地外出乡民做精确的收入调查。著名学者蔡昉先生就质疑道:“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统计数据存在很大缺陷,人口流动所造成的新的农民收入增加部分实际上被丢失了,因而很难判断‘城乡差距扩大或缩小’”③。
为此,笔者提出用“农民家庭收入结构”取代“农民收入结构”,即把农民收入的分析单位普遍调整为“农民家庭”。政府统计部门至少应在原始数据收集阶段使用“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概念,在调查数据汇总阶段才用“农民收入结构”作为“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简称,以使当今中国乡村的社会学研究获得一个重要的实证分析界面。
一、“农民收入结构”的数据缺陷由来
“农民收入结构”数据主要来自乡镇一级的定期分类统计报表。一个乡镇通常只有一个专职统计人员,光是制作报表就离不开办公室了,因此,调查必须依靠其他乡村干部协助。报表按各个村小组划分,基本统计单位均为农民个体,缺乏农户对应关系。报表中数字多半为乡村干部的估计值,属于他们脑子里转换出来的二手资料,故汇总数据纳入较多“调查员误差”,如外出劳力收入常被低估。笔者曾于2005年、2008年在江西省G、Y两地开展农村入户调查,所获普通村庄的户人均收入数据大大超过统计年鉴上的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见表1),因此,笔者高度支持蔡昉先生关于许多农民外出收入没能进入政府统计数据的说法。
官方“农民收入结构”数据的失真,表面上看缘于农村劳动力流动比重高、去向广、幅度大、变化快,统计部门的调查人员找不到离村未归的村民。但往深层追究,这一数据缺陷暴露的是现行调查统计整体方案不当。
事实上,现在仍有一些乡村干部不嫌赘烦,反复通过个别农户的留村成员了解其外出劳力情况,获得了离村者的真实收入信息。只是他们时间和精力有限,无法用这种方法覆盖全乡镇。这说明,如果采取恰当的家庭调查方案,是可以掌握外出农民收入状况的。
或许有人认为,那就在现行整体方案下,让我们的调查人员都去做入户调查吧。这也回避了问题的要害,因为入户调查既可做个体调查,也可做家庭调查,二者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不同的。理论上,所有农民个体都可归入一个个农户里面,也就都可被家庭调查所涵盖。个体调查不能取代家庭调查,家庭调查则可兼容个体调查。基本分析单位不同,其整体方案在问卷设计、调查员培训、数据质证核查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就明显不同,随之在程序设计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也很不相同。强行用个体调查方案做家庭调查,其操作过程势必欠规范、不伦不类,同样降低了调查结果的信度。也就是说,现行调查统计的整体方案之所以不当,其由来是仅以“农民个体”为收入结构的基本分析单位。
有人提出将居民收入列入普查项目,客观上这也行不通。普查是一种覆盖全部调查对象的调查类型,工作量大、花费大、需要执行同一的标准时间和恰当的现场登记时间,适合简明、有限的调查项目,2003年以来中国只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三种形式[1](P78-81)。收入调查是一种技术性要求较为特殊的专业调查,项目内容复杂,对调查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调查程序耗时略长,若采用普查方式,工作总量翻番,势必无法完成,加之居民收入年年月月都在变化,实乃得不偿失。2005年前农民交纳各种税费的“三提五统”时期,全国许多乡镇都搞了农民家庭收入情况摸底统计,农户灶膛里的草木灰也要折算成一定价格的肥料,那时乡村干部虽比现在多很多,依然人手不够,欲将全乡镇数千上万农户的收入情况作精细统计,几年下来才做完一轮。2008年的农业普查就没做调查农民收入细目这样的事情。
既然以“农民个体”为基本单位的“农民收入结构”整体方案已不适合当今中国的乡村实际,总体层面的普查也行不通,家庭层面的调查自然是唯一的选择。至于调查力量有限,那就更应在整体上采用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概率随机抽样调查方案。
二、“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社会学意义
以“农民家庭”为收入结构的基本分析单位,其优点首先是能够避免个体调查方案在操作阶段找不到调查对象的窘境。出于城乡二元分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多年来农户全家外迁的比重还很低,进城农民的家庭仍有很高的乡村定居率,此被学界诟病为“半城市化”[2]。笔者2005年至2007年调查江西赣南90个村委会,那里的全家离村农户比重仅为6.88%[3](P69-74)。故实行农户层面的概率随机抽样入户调查,操作上有可行性。
社会学定量研究之所以较多地采用概率抽样方法,是因为“总体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时”,能够保证某种抽样精度的所需样本规模并不与总体规模“保持同等的增长速度”;譬如对于2万个分析单位的总体,当置信度确定为95%时,若要求置信区间为±4~5%,其样本规模只要能够保证获得583~377个有效样本即可[4](P78-83)。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概率随机抽样,加以必要的技术培训来提高原始数据的可靠性,现有乡村干部队伍用常规调查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当可完成较高精度的概率抽样调查,形成全县、全市、全省以至全国的“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数据。
相关的辅助办法有:选择较低抽样误差的抽样方案,准备足够的备用户名单并将其纳入抽样精度计算,设计防伪结构的问卷,在农忙或春节等外出劳力成批回村期间实施调查、预约农户留村人员问清其本户外出者收入情况后重复入户调查、培育调查点当地的调查员等等。
但以“农民家庭”为收入结构基本分析单位的学术意义,不只是能够适应定量方法的规范化操作,更重要的是能够借此获得当今中国乡村的一个实证界面,真正实现“用概率可能性判断来探究因果归属的适合度”[5](P49-50)这一古典的社会学研究初衷。
选择合适的分析单位,乃是选择对象性信息的最佳载体,此为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基本步骤之一。弄不清分析单位是什么,难免陷入“简化论”或“区位谬误”,“就会有得出无效结论的风险,因为你关于某分析单位的断言是建立在另一个分析单位的基础之上的”④。不同课题的学术目标不同,其对象性信息的最佳载体会有所不同,分析单位也不尽相同。
“农民家庭”在中国有其特殊性。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制决定了中国的农民家庭兼具社会细胞和经营单位的性质。农家本地收入很难全部归于主要劳动力,农家老弱妇孺过去常做农活,现在也要帮助主要劳力从事非农经营;他们承包土地、山林和鱼塘使用权以及劳动工具、房屋家产均归全家。在家庭层面,这些共有财产和协作劳作成分能够转换进入家庭收入的某种构成。个体层面数据则完全滤掉了协作劳作和共有财产成分。
缺乏家庭层面的农民收入数据,就不能解释相关的户际差异。例如农民甲和农民乙赴同一城市均获3000元/月的打工收入,这在经济学视野里是相同的,而在需要了解户人口情况的社会学视野里,就会因为甲家人口较多但劳力较少、乙家人口较少但劳力较多,呈现出户人均收入的差异。如果甲家并不富裕,却在几年内建起一栋西洋别墅式楼房,生活消费水平也高于乙家,就更难用个体层面数据解释;家庭层面数据则能显示,甲家由于弱/非劳力人口多而致力于本地经营,乙家却由于强劳力多而致力于外出打工,从而意图举家进城,故外出人员带回金额并不多,抑或是农民甲向农民乙借了钱投资某种小本生意等等。这些户际差异,必然为家庭层面的收入数据分析所触及,进而揭示新的研究方向,譬如外出人员带回金额这个中间环节,但单用个体层面数据进行分析,则将掩盖相关内容。
有别于其他学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不属于其他学科范畴的社会实在,相继被涂尔干、韦伯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行为”,包括人们常说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群体、家庭、组织、社区、制度等社会元素乃是这些社会实在的客观载体,涉及众多社会个体成员的相互作用关系[6](P111-252)。“农民家庭”作为介于农民个体与农民群体、乡村社区之间的特殊社会元素,以其为收入结构的基本分析单位,便扣住了中国乡村最为重要的一个窗口。应该说,单从社会成员个体层面获取其收入数据,只是经济学或财政学的研究任务。站在社会学的角度,如果社会成员个体的收入数据不能有机地接轨于群体、家庭、组织、社区、制度等社会元素的社会实在内容,反倒是个禁忌。
实证研究本身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对象性科学认知活动,社会学研究要面对的社会实在,从来就处于社会体系内各种事物相互作用关系链的特定环节,理论上该关系链没有终结点。现阶段对农民作群体、组织、社区的社会学研究大多只能采用定性方法,因为农民群体的内部分化、组织类型、社区变更等“新生事物以及各种隐秘社会现象”尚不明朗,不适宜做抽样调查[7](P105)。而把家庭层面数据做扎实了,建立起中国乡村一个基本社会元素的量化信息平台,就能深化我们对农民群体内部分化及其组织、社区状况的认知。相对而言,“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是乡村多种社会元素之间的一个综合性数据界面,农民个体收入数据只是其片段。
三、“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项目构成
农民家庭收入既含农家所有成员的个体劳作收入,亦含他们的协同劳作收入。故“农民家庭收入结构”所涵盖的项目主要是他们的劳作项目。在原始数据收集阶段上,宜将农民个体层面收入项目全部保留为家庭层面项目,以使不丢失个体收入数据;仅在某种协同劳作收入不能为旧的个体项目所涵盖时,才增设相应的家庭收入新项目,从而保证家庭收入调查数据的完整性。
“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构成类别仍可延用国内现行的收入分类办法,从而使学术课题的调查项目与政府部门的统计调查充分接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家庭收入只限于“农口”类别,其中包含农、林、牧、副、渔等项目。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农民家庭收入逐渐增加了非农产业收入、工资性收入等类别,近年还有了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类别。以后如果出现这些类别不能涵盖的农民家庭收入新项目,还可增设新类别,让所有农民个体及其家庭的初级收入项目都能归入“农民家庭收入结构”,以保证整个调查项目构成框架的逻辑周延性。故在调查项目的设计方法上,可扼述为“类别周延,项目对位”。
各地农民家庭的初级收入项目差异,固然是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反映。各地的农口主导产业不同,农家的初级收入项目也会有所不同。平原地带农民以种养业和果林业为主,草原农民以畜牧业为主,沙漠地带农民以疏果业为主。不同的主导产业又会带动不同的大小相关联动产业,例如畜牧业带动牧草业、肉食加工业的联动发展,粮食产业带动粮食加工运输业、养殖业的联动发展。经过前期定性调查,不难弄清各地的特点和差异。
相对于经济学极其重视大区域或全国汇总的收入结构数据来讲,社会学则更为重视既能保留本地特征,又能与全国或大区域汇总数据接轨的小地域收入数据。中国目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中西部差距都在拉大,亟待社会学建构有中国特色且具足够解释力的“中层理论”⑤,促进中国社会学的成熟。一套兼有小地域个性与大区域共性的收入数据,更能再现社会真实情景,既可单独用于小地域分析,也可用于区间比较分析,有利于发现一些常被忽视的实际问题,恰好为日常社会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素材。
恰因存在地域差异,我们可根据不同的研究目标,来设计一套相应的并不繁杂的调查项目,以包容本地产业收入种类。为了降低调查员现场归类、填写的难度,项目范围略超过定性调查的结果范围即可。若要增做农民个体的职业收入综合调查,则需进一步细分项目,并向调查员发放行业和职业编码表,同时进行查询方法相关培训。
笔者于2008年在江西省Y地所作农村入户调查,共设16个收入项目,呈南方农村内容。逻辑上,农田纯利润、林木纯利润和养殖纯利润可归为农业收入,手工业纯利润、商铺纯利润、工业纯利润、运输业纯利润、矿产业纯利润、建筑装修纯利润、餐饮旅店纯利润和其他产业纯利润可归入非农产业收入,股票基金盈亏归入有价证券投资收入,单位工资奖金和打工收入可归入打工收入(剔除城镇户籍家庭成员的单位工资或退休金部分),民政及村委会救助、种粮和农机补贴可归入转移性收入。细目如下:
(1)农田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2)林木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3)养殖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4)手工业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5)商铺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6)工业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7)运输业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8)矿产业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9)建筑装修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0)餐饮旅店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1)其他产业纯利润: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2)股票基金盈亏: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3)村办企业分红: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4)单位工资奖金: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5)打工收入: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16)民政及村委会救助:留村成员获得______元,离村成员获得______元
Y地的农户习惯制作米粉外卖,加工规模小、工艺水平低,归入副业或手工业均可,培训时跟调查员约定归为手工业收入。出于当地零星保留着一些村办企业,这里设了“村办企业分红”项目;而调查结果是农户都没得到分红,说明村办企业基本上都被承包了,承包费缴入村委会财务收入用于别处。这里为了不让被访人觉得繁杂,刻意未设农户所获种粮补贴和农机补贴项目,但可从农户耕地面积和购买农业机械支出金额等间接计算出相应数据。如前所述,各种收入项目最终都能归类为“农民家庭收入结构”的某一构成。
四、界面分析及促进农民家庭增收的政策
“农民家庭收入结构”作为农家生计行为活动的综合结果,绝非一套孤立的数据界面,而是与现实社会存在着多重关联的一个信息平台。进入这一分析界面,也就直接来到关于中国乡村和诸多宏观政策效应的社会学实证研究空间。大区域或全国的家庭收入结构数据可使我们洞悉户际收入差异、城乡收入差异、中西部收入差异,从中精确透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群体分化和乡村社区演化的现状及其未来趋向。小地域数据也有助于我们对“农民收入增加缓慢”这个“三农”核心问题⑥展开实质性讨论。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经济衰退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采取种种措施、手段予以补救。中国为改变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内需长期不足的格局,也已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正面触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缺乏对资产性暴利收入的税收制约、内地基尼系数超出警戒线等重大政策话题⑦。在此,笔者用江西省Y地的农民家庭收入结构调查数据做一简单分析,尝试介入收入分配政策讨论,附带概述关于促进农民家庭增收的政策建议。先看表2中的样本户收入数据概要。
表2显示,仅88.16%的样本户尚有本地收入,说明11.84%的样本户完全依赖于外地收入,此即村里只剩下非劳力人口的大致规模,这里我们观察到样本户非农化动态演变的一个剖面。88.16%的样本户中又有部分劳动力从事非农行业,因此只有80.41%的样本户有本地农林牧副渔收入,即(100-80.41-11.84)=7.75(%)的样本户完全依赖于非农产业收入,由此可计算出样本户非农化的最大规模为(11.84+7.75)=19.59(%)。
继而,5.07%的样本户接受了民政系统或村委会救助,是为长期贫困与新近遭灾的贫困户规模。30.07%的样本户有着本地非农产业收入,反映了农户涉足本地非农产业的规模。39.19%的样本户有着本地打工及单位收入,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经济单位接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从全家外出的三种数据可推算出,至少54.06%的样本户其外出人员全靠打工赚钱,最多有3.38%的样本户其外出人员属于独立经营,另有4.05%的样本户其外出人员兼顾着打工和独立经营,亦即在能获外出收入的61.49%样本户里面,绝大部分尚未在外拥有产业经营基础。那么,针对样本户的这种分化状况,应当采取怎样的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呢?
将样本户的家庭人均收入逐一减去其中某种构成,便有了表3所示的户比重分布数据。表中,数字为略低于我国在2009年12月28日所用贫困人口年纯收入标准(1196元/年/人)的人均收入数据;带括号的数字为略低于我国将在“十二五”规划第一年所用贫困人口年纯收入标准(1500元/年/人)的人均收入数据⑧;斜体数字标示略低于世界银行推荐的贫困人口年纯收入标准(1.25美元/天/人,按2011年1月22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5841计算为3004元/年/人)的人均收入数据。
Y市位于中国中部地区的江南,仅个别国家级贫困县。表3显示,该市2008年处于世行推荐贫困线标准(日均1.25美元/人)以下的样本户比重为17%,极其接近世行另一报告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2004,按日均1国际元/人贫困线计算中国贫困人口的16.6%数值(调查年份为2001年)⑨,表明经过多年努力,该市的农村贫困人口已减至接近全国城乡平均水平。
按中国政府2009年底所用贫困人口标准(年纯收入1196元/人)来分析,Y地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样本户比重为3%,若缺乏外出收入,贫困户比重将升至33%;其中,缺乏外出打工收入将使贫困户比重升至32%,缺乏外出非打工收入贫困户比重不变。若缺乏本地打工收入,贫困户比重升至12%;缺乏本地非农产业收入,贫困户比重将升至8%;缺乏本地农业收入,贫困户比重将升至14%;缺乏本地民政村委会救助,贫困户比重不变。若本地和外地打工收入均缺,贫困户比重将升至49%。若本地非农产业和外地非打工收入均缺,贫困户比重升至9%。
依此计算,对于降低当地贫困户比重而言,各种收入构成中外出打工收入的贡献最大,其贡献率为33%-3%=30%。别的构成依次排序:本地农业收入贡献率为14%-3%=11%、本地打工收入贡献率为12%-3%=9%、本地非农产业收入贡献率为8%-3%=5%。而将外地与本地打工收入合算,其贡献率为49%-3%=46%,呈明显放大;将外地非打工收入与本地非农产业合算,其贡献率为9%-3%=6%,变化略小。外出非打工收入、本地民政和村委会救助均无明显贡献(5%-5%=0)。
如若采用我国将在“十二五”规划第一年启用的贫困人口年纯收入标准(年纯收入1500元/年/人),Y市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样本户比重升至5%,缺乏外出非打工收入及本地民政村委会救助的话贫困户比重不变,缺乏其他收入构成则贫困户比重明显上升,这些收入构成对于降低当地贫困户比重的贡献率排序与按2009年底标准计算结果大致相仿——①单一构成:外出打工收入39%-5%=34%、本地打工收入15%-5%=10%、本地农业收入16%-5%=9%、本地非农产业收入12%-5%=7%;②混合构成:外地打工收入+本地打工收入57%-5%=52%、外出所有收入40%-5%=35%、本地非农产业收入+外地非打工收入13%-5%=8%。这里虽只使用了极为简单的变量间加减运算方法,但“对变量间关系的分析探讨”毕竟属于“社会研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4](P184)。纳入新变量可做更多分析,只是已非本文讨论范围了。
显然,样本户群体主要依靠需看市场脸色的外出打工、本地打工、农业和非农产业等四类收入构成。因此,欲促进农民家庭增收,在政策调控方向上仍应以市场手段为主。这方面我们有一些事情是可做进一步努力的。
在此分析模型条件下,对应于外出打工收入降低当地贫困户比重的贡献率最高,我们有必要继续提高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制定强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配套措施。对应于本地非农产业收入贡献率最低,有必要在法制轨道上探索适度开放民间资金借贷市场,以活跃当地民营经济。对应于本地农业收入贡献率也较低,而近年全国城市中农产品价格持续猛涨,则有必要倡导各地创建无成本或低成本摊位的农贸市场以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同时严厉打击联手操控农副产品市价甚或黑社会暴力垄断农副产品货源以使城市居民“买得起菜”。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活跃当地民营经济均触及企业成本问题,这也应兼顾各种企业主与受雇员工双方的收益期望,近年沿海企业反复遭遇的“用工荒”就值得我们思考,故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倘若还有减税空间,宜推行“退税提薪”政策,即在可行的减税幅度内,规定雇工企业依据底层一线员工薪酬提高幅度申请退税。⑩
至于体制内手段或非市场化的财政手段,尽管不可缺少,但它对降低贫困农户比重的意义相对较小,本调查所见本地民政和村委会救助的贡献率仅为3%~5%,显然还需在市场手段发挥效果的前提下,方能起到理想的辅助作用,故有必要改变不少地方分片下指标的贫困救助模式,改为调查核实后定村定户的救助模式,以使划拨的财政资金用于真正的贫困农户并使救助金额有所提高,切忌盲目增加财政拨款。
注释:
①1985年,《福建经济年鉴》较先从农民收入增长中觉察到新的收入成分出现,1988年《世界经济年鉴》以“乡镇企业工资收入”条目细化此成分;随后,农民收入的多种成分进入人们视野,1999年《上海经济年鉴》将农民收入的这种多元化格局概括为“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新特点”,均是农民收入结构性变化的较早反映。
②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不论从事何种职业,拥有城镇户口者为城市居民,拥有农村户口者为农民。
③陈静思:“‘目前无数据表明收入分配在恶化’——中国社科院蔡昉:工资通胀会带来麻烦”,《东方晨报》,2010年6月7日A20版。
④艾尔·巴比:《社会学研究方法(第10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98~99页。这里作者把“简化论”和“区位谬误”列为选定分析单位环节最易犯的两个错误。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第三版)》一书中则将“区位谬误”称作“层次谬误”或“区群谬误”、“生态谬误”和“体系谬误”,见第44~45页。
⑤默顿(merton)认为年轻的社会学不能还没学会走路就老想要跑了,他“以令人惊叹的先见预言道”:如果每一位“具有克里斯玛气质的社会学家”都力图发展出自己的一般性理论,“只能使社会学走向四分五裂、争战不已,每块地盘都有它自己的理论体系来统管”;他转而建议构建“中层理论”以重新探讨实质性事件和问题,为走向宏大理论提供“中和”各种立场的余地。亚历山大(Alexander)也认为社会学中仍未出现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社会生活本身是多维的,从而主张用“多维性”来作为理论逻辑的评价标准。均见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主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372页。
⑥学界对此已成共识,较早的论文见刘振伟《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几个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3期。
⑦索寒雪:“多部委玉泉山聚议收入分配改革规划确立时间表”,《中国经营报》,2010年06月12日。
⑧肖明:“中国即将提高贫困标准可能致贫困人口总数上亿”,《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2月24日。
⑨“贫困线和贫困人口比重”数据来源于南京财经大学统计学系网站:http://www.njcdtjx.com/upload/yearbooks/yearbookgyjjtj2004/html/i0903ac.htm。
⑩笔者也在2010年5月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调研组赴赣调研会上提出过有关主张,但本文增加了“倡导各地创建无成本或低成本摊位的农贸市场”、“改变贫困救助模式”等新观点。见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调研组编,闻世震主编:《国民收入分配若干问题研究》第266~27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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