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工农家庭规模比较_家庭结构论文

唐代工农家庭规模比较_家庭结构论文

唐代工匠与农民家庭规模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匠论文,唐代论文,农民论文,规模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4)01-0012-05

家庭是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细胞。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注:《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引晁错语:“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是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即基本核心家庭规模。我国历史上的这种家庭规模和经济规模,按现代社会学的定义,系由一对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单元,该单元组成核心家庭规模和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规模(注: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中指出:“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家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页。)。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实践中,人们认识到核心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当属于最佳规模,或者说可以产生规模效益(注:时下盛行一种说法,似乎是规模越大效益越高,实是一种误会。这要因时因对象而异,切不可一概而论。)。核心家庭规模,在隋唐时期的个体小生产农业中仍然大体维持着。关于隋唐直接生产者中的个体小生产农民的家庭规模,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对于直接生产者中的工匠家庭的规模,则迄今几乎仍无专文探讨。这主要是材料匮乏所致。本文所主要讨论的是,当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和手工业生产者家庭的人口结构规模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因史料的局限,尤其是笔者功力不济,文章中所列举的例子非常有限,只是描述一个大概的趋向。即使如此,讨论当时直接生产者的家庭规模,不仅仅只是涉及到核心家庭,而且还要涉及到主干家庭、联合家庭、主干—核心家庭,甚至涉及到家族乃至宗族等。本文只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关于隋唐时期农民和工匠家庭规模比较的简单提要,乞请师友赐教。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人口再生产同世界人口史大体相似,长期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生产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手工业及经营这类产品的商业特别是长途贩运商业畸形发展起来。这类工商业所需的劳力和人手远较一般工商业为多,这就导致了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大量增加。工商业的畸形发展和奴婢仆隶人数的膨胀,造成了城市人口的增长。农民供养的这类脱离农业生产单纯消耗社会财富的人口愈多,农业就愈加萎缩,农民人口再生产的条件就愈加趋于恶化。(注:宁可师《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问题》,《光明日报》1982年6月21日;另见《宁可史学论集》第28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由此可见,手工业生产者人口和家庭规模,往往与农民人口和家庭规模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在论及国家总人口与家庭规模时,工匠家庭和人口是前者的一个重要变量。

在讨论家庭结构规模时,有必要先弄清楚当时政府在赋税徭役方面的变化以及对于家庭结构规模的导向,这对于分析具体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家庭结构意义重大。《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记载天宝元年(742年)正月一日唐玄宗敕文略云:

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别籍异居”说明当时社会上比较普遍的是核心家庭,唐玄宗敕文,无非是在鼓励主干家庭和共祖家庭,这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家庭和个体手工业工匠家庭均有所影响,甚至有的学者将父子不得异财别居,主干家庭及共祖家庭视作魏晋隋唐时期家庭结构的常态,即“唐型家庭结构”。(注:杜正胜先生《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见《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美术考古丛刊》,1992年;张国刚《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一份敦煌分家析产文书的学习札记》,《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实际上,所谓唐型家庭结构即主干家庭及共祖家庭作为社会的常态家庭结构,在当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比较盛行的还是“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这主要是因为核心家庭比较适合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副业手工业以及部分个体手工业工匠的生产,可以维持其简单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规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具有比较强的社会竞争力。正因为如此,尽管中央政府一再鼓励“同籍共居”,在实际中并没有收到多大的社会成效,究其原因是主干家庭和共祖家庭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比较高,远远没有核心家庭那样的规模效益。据专家研究表明,唐代各时期户均口数大体稳定在5-6口之间,但是唐玄宗天宝(742-756年)以后户均口数有增大的趋势(注:冻国栋先生《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37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唐代是我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可见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规模,基本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于政府通过减免赋役差科的措施,企图在社会上形成“同籍共居”,主要是基于“以敦风尚”的考虑,即弘扬封建伦理礼教。当然,对此学者也有不同的解释(注:对此冻国栋先生有不同的解释:“所谓‘敦风化’是虚文,便于征发赋役乃是目的”。天宝元年(742年)制书所强调的,是试图严加禁止“别籍异居”的行为。见《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379-38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进一步研究。尽管政府从赋役差科减免上对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主干—核心家庭进行一定激励,但是对于大多数直接生产者家庭来说不可能真正做到“同籍共居”。因为“同籍共居”需要较核心家庭人均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作为支持,这样的家庭结构的生产绩效相对比较低,而运行中的协调成本则比较高,一般比较适应官僚士大夫及大地主家庭,不适应直接生产者家庭。

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年)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颁布的两税法,对两税户所奉行的基本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这意味着我国古代赋税徭役制度开始发生了比较大的变革,其征收标准不再以丁口为主,而是以财产多寡为依据,家庭规模、人口多少已不再是政府所关注的重点,这对于家庭结构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唐宋时期政府鼓励旌表多世同居的大家族,而不是如以前强行“析户”、“貌阅”,这一变化的根本动力是赋税徭役征发的嬗变,其社会背景是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注:金宝祥师《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收入《唐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在我国古代,手工业生产者的具体数量很难统计准确,这主要是史料方面的缺陷使然,即使如此,在学者们不懈努力下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隋唐史专家翁俊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唐代前期私营工商者人数“恐怕不下于二、三十万”;唐代后期工商业者的人口数量增加得比较快,有近100万人,而当时文宗开成四年(839年)民户近500万(只限于主户),工商业者所占比例在提高。(注:翁俊雄先生《唐代人口的职业构成》,载《唐代人口与区域经济》第269-308页,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版。)对工商业者的这一估计可能比较保守,(注:《通鉴》卷253唐僖宗乾符五年(878年)正月条记载:“江陵城下旧三十万户”。按每户以5口计,当为150万口的都市,其中城中的居民当以工商业者为主。可见唐代后期工商业者的人数是相当可观的。)却大体反映了唐代工商业者人口不断增加的趋势。

家庭人口结构包括家庭成员年龄结构、性别自然结构,由于受重农轻商观念的影响,传世资料记载往往使手工业生产者的材料较另一直接生产者农民更加匮乏,这影响了我们今天对于隋唐手工业生产者家庭结构、规模的描述和判断。作为“士、农、工、商”“四民”或“四人”(注:《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士农工商,四人各业”。另见《旧唐书》卷101《辛替否传》。)之一的隋唐手工业者,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家庭结构,其主要原因是个体手工业工匠的工种比较多,从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的角度看,户均五口左右的核心家庭并不适应所有的个体工匠,不同工种工匠往往各自选择最佳家庭规模。这样,如果我们以隋唐时期的民间手工业工匠为例,就会发现尽管核心家庭仍是工匠家庭的主要类型,但其在整个工匠家庭中所占比例远远低于核心家庭在农民家庭中的比例,手工业工匠的家庭类型与农民家庭相比,更呈多样性。下面就隋唐时期民间手工业工匠家庭生产的类型勾勒一个大体轮廓。

一是核心家庭。唐代诗人王建《当窗织》中说的“叹息复叹息,园中有枣行人食。贫家女为富家织,翁母隔墙不得力”(注:《全唐诗》卷298王建《当窗织》。),就是一个典型的以纺织为生的个体纺织核心家庭。其在另一首《织锦曲》中又说:“大女身为织锦户,名在县家供进簿”(注:《全唐诗》卷298王建《织锦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记载,像这样的“织锦户,并委府县收管”,属于户籍在地方政府的为官府生产手工业产品的官户。

二是单身或夫妻的手工业家庭。《太平广记》卷220“广陵木工”条引《稽神录》所记载的就是这一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广陵有木工,因病,手足皆拳缩,不能复执斤斧,扶踊行乞”。工匠年老或有病而流落街头者,一般不是核心家庭的成员,而是单身或夫妻家庭。这种情况也可能是变化的结果,如有的本来系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因家庭成员的变故而成为单身或夫妻手工业家庭。

三是联合家庭。有的时候,手工业生产者所说的“家”,内容比较丰富,有着更宽泛的涵义,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涵义外,有时还特指家族生产单位。“文宗朝有内人郑中善胡琴,内库有二琵琶,号大小忽雷。郑尝弹小忽雷,偶以匙头脱,送崇仁坊南赵家修理。大约造乐器,悉在此坊,其中南北二家最妙”(注:《乐府杂录》。)。崇仁坊是当时乐器生产和修理比较集中的地方,以制造和修理乐器为生者不少,其中最著名者是南赵家和北赵家,以致于连宫廷内的乐器也要在赵家乐器店内修理。现在已经不能确定崇仁坊南北赵家属于一个家庭或家族的成员开设的店铺,还是属于同一姓的两户个体手工业生产者。不过,我们从当时手工业技艺的传承尤其同一手工业技艺的传统来看,这两户生产和修理乐器的著名店铺,可能属于同一家庭或家族成员,二者之间的技术属于同一师门,南北赵家在技术上属于内部支持。如果这种推论可以站住脚的话,那么,长安崇仁坊南北二赵家便属于社会学上所界定的联合家庭的类型。

四是特殊环境下出现的松散家族手工业联合体。在唐代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何明远家有绫机500张,(注:《朝野佥载》卷3;《太平广记》卷243:“定州何名(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居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远年老,惑不从戎,即家贫破;及如故,即复盛”。)这在古代史书上属于特例,因为如此规模的记载很少见于其他文献。以何明远为核心的何氏家族,实际上是比较松散的,是由若干个典型家庭组成的家族。实际上,何明远在当时属于对手工业工匠的产品进行包买的商人与官吏的结合者,是一个官商结合的典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何明远之所以能够如此,是与安禄山暗中筹集反叛的物资而鼓励商人的活动分不开,是特例而非常态(注:参见拙文《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之管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因此我们不能有“一叶知秋”的诗人的敏感,将何明远家藏织机500张看作是正常的工商业发展程度,甚至将其与资本主义萌芽联系起来。

五是家族和作坊合二为一的生产和生活组织。隋唐时期有一种手工业生产者生产组织规模比较大,结构比较复杂,为了将手工业技艺保留在大家庭、家族内,往往将家族和作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一方面的例子以隋及唐初的李清最为典型。兹不妨将《集异记》中有关李清的记载录文如下:

李清,北海人也,代传染业。……家富于财,素为州里之豪甿,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每清生日,则争先馈遗,凡积百余万。清性仁俭,来则不拒,纳亦不散。如此相因,填累藏舍。年六十九生日前一旬,忽召姻族,大陈酒食,已而谓曰:“吾赖尔辈勤力无过,各能生活,以是吾获优赡。然吾布衣蔬食,逾三十年矣,宁复有意于华侈哉?尔辈以吾老长行,每馈吾生日衣装玩具,侈亦至矣,然吾自以久所得,缄之一室,曾未阅视。……各能遗吾洪纤麻縻百尺,总而计之,是吾获数千百丈矣,以此为绍续吾寿,岂不延长哉”!(注:《太平广记》卷36“李清”条引《集异记》。)

李清“姻族乡里,凡千百人”。后来李清“不知所终”后,“因是家道沦破”。(注:《太平广记》卷36“李清”条引《集异记》。)这是有关手工业工匠家庭的非常重要的史料,值得重视。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1)李清家族成员主要从事手工业生产和销售活动,李清本人则是集手工业作坊主与商人于一身;(2)李清具有私营作坊主及家族“老长行”这种特殊身份,其家族成员有义务向其馈赠物品;(3)李清69岁生日时向家族成员每人索要洪纤麻縻百尺,与其说李清在这里以族长的身份出现,毋宁说是以作坊主的身份获得其成员的馈送,或者说李清是以二者身份接受馈赠的;(4)李清作为族长和作坊主,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在他的组织下,其印染在当地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而一旦离开这样的核心人物,使得信息不对称,其作坊失去竞争力而败落下来;(5)从李清家族“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而“姻族乡里,凡千百人”的材料来看,当时其族内家庭平均10口左右,当以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主。

当时个体手工业工匠为了竞争的需要,往往将若干年乃至若干代实践总结的技艺在本家庭成员内部传授,技艺一般不外漏,“扃闭户牖,不令人到”,(注:《太平广记》卷231“李守泰”条引《异闻录》。)是私营手工业者非常普遍的做法;而将家庭成员的婚姻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是其中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工艺秘方对外不公开,一般能够保持比较长的竞争优势,这在古今中外没有例外,在信息和科技相对落后的古代社会尤其如此。隋唐之际的阎立德父子就是以技艺高超而出名的,并且是子承父业:阎立德是“雍州万年人,隋殿内小监毗之子也,其先自马邑徙关中。毗初以工艺知名,立德与弟立本早传家业”(注:《旧唐书》卷77《阎立德传》。)。在唐代有“代传染业”的染工;(注:《太平广记》卷36“李清”条引《集异记》。)有家传长达300年绝技能织“举之若无”的高级轻纱的专业户;(注:《老学庵笔记》卷6:“亳州出轻纱,举之若无,裁以为衣,真若烟雾。一州惟两家能织,相与世世为婚姻,惧他人家得其法也。云:‘自唐以来名家,今三百余年矣’”。)有能制作“莹竹如玉”而世间“莫传其法”的笔匠;(注:《南部新书》卷乙。)唐宋时期著名的宣州制笔专业户诸葛氏,在数百年的过程中保持着在家族内生产名牌笔的记录。(注:[宋]叶梦得《避暑录话》记载,这种名牌“笔出于宣州,自唐惟诸葛一姓,世传其业”。转引自王仲荦《唐五代的纸墨笔砚的制造和改进》,载《中华学术论文集》。)上引史料告诉我们,个体工匠为了使若干年乃至若干代积累起来的一技之长,成为自己在社会中竞争立足的本钱,是不会轻易地对外泄漏的,这样就往往使个体工匠尤其技艺比较精湛的工匠家庭的婚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选择配偶的余地比较小,这严重影响了这类工匠家庭人口再生产,长期以往则必然会使这样的手工业家庭出现萎缩。这样,就出现了“相与世世为婚姻”者,(注:《老学庵笔记》卷6。)即使“终老不嫁”也不足为奇。(注:唐代元稹在《织妇词》中写道:“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元稹自注曰:“予椽荆时,目击贡绫户有终老不嫁之女”。见《全唐诗》卷418元稹《织妇词》。另见《元稹集》卷23《织妇词》。)

为了保证技术在家庭内或家族内传承,如果没有合适的男性作为传承者(如岁数过小、没有从事家传手工业技艺的身体能力和智力等),则不得不由女子传承技艺。如大家比较熟悉的虢县“田婆针”(注:《太平广记》卷47“许栖岩”条引《传奇》。)、可运载万石的特大型船只——“俞大娘船”(注:《唐国史补》卷下。)等,可能就属于这样的情况。这是以女子命名的名牌手工业产品,在唐代的知名度非常高,后来即使将技术传授给家庭男性成员,也因名牌效应没有必要再改换商品名称。在当时,女子作为家庭或家族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一种过渡,而一个名牌一旦在这一时期形成,则仍然保持着原来的名称。这一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其中有城镇居民靠家庭主妇的手工生产而维持家计甚至致富者。(注:《酉阳杂俎续集》卷8:“汴州百姓赵怀正,住广德坊。大和三年(829年),妻阿贺尝以女工致利”。)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手工业生产者特别是具有比较高技艺的工匠,其子女的婚配是一个倍受限制的事情,不仅要考虑一般婚姻所讲究的条件,还要特别考虑技艺在本家庭或家族内传承而不被其他人获得。因为选择这样的婚配对象,限制条件比较多,往往会影响婚配范围。这无疑影响一些手工业家庭或家族的人口再生产,使得其家庭规模较一般个体小生产农民为小,或者说其繁衍的条件限制比较多。应该说,将婚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其限定条件是以家庭内的技艺传承为前提,这必然会引起家庭的萎缩,尤其是那些创有绝技而传承时间久的手工业家庭更是如此。正因为如此,历史上有相当多的技术,因没有嫡系传承的人选而失传,成为手工业技术史上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从有关史料中我们可以大体看出隋唐时期手工业生产者家庭的脉络:个体手工业生产者中,有些为了技艺传承而不至于泄漏,往往将子女的婚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甚至有终老不嫁的现象,使得这样的手工业家庭在长期的过程中出现萎缩;另外,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手工业工匠的生产和销售往往是以家族或作坊为单位而对外的,这主要是基于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考虑的,这样的家族手工业内部是以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因此,这一时期的手工业家庭,与“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核心家庭,以及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三五十家始为一户”(注:《通鉴》卷136齐武帝永明四年(486年)二月条记载:“魏无乡党之法,唯立宗主督护,民多隐冒,三五十家始为一户”。),以及唐代中后期政府一再提倡的大家族,都是有一定区别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工匠因为工种比较多,从事的生产方式不尽一致(或进行来料加工,或走街串巷从事加工或修理,或定点从事生产,或前店后坊式的生产等),决定了工匠的家庭规模不会形成如同个体小生产农民那样比较稳定的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而是家庭规模形式多样化,不可一概而论。

[收稿日期]20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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