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内涵、结构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中国论文,内涵论文,群众路线论文,政治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04)06-0005-10
一 群众路线的经典表述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一个发展,其表述有两个重要的环节。1943年6月1日,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在集中和坚持过程中,必须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这是前一个方法的组成部分。”[1]在这一著名的论述中,毛泽东显然是从领导、工作方法的角度来界定群众路线的。
对群众路线的第二个重要阐释是刘少奇在1945年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论党》)。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对群众路线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说明,并把它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观点,二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换言之,在肯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领导方法的同时,增加了群众观点的表述,并将其作为领导方法的前提。在《论党》中,刘少奇对群众观点作了明确的概括:“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2](注:这一经典概括目前仍为理论界大多数人所认同。对群众观点的另一种概括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的六条: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相一致的观点,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参见刘毅强“毛泽东群众路线思想研究述评”一文,刊于石仲泉主编的《毛泽东研究述评》,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60页。)
此后,中共对群众路线的表述基本定型。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以上两方面再次进行强调,而且明确把群众观点列入群众路线之中,把它作为党的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坚定地信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一条真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身上的枷锁,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打破;人民的幸福生活,只有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双手来创造。从这个真理出发,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一切工作走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有领导地层开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把群众的智慧和意见集中起来,依靠群众的力量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3]1981年6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明地将群众路线概括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4]。
由此可见,群众路线不仅仅是领导和工作方法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人民群众的地位、党的性质、党和群众的关系等。作为一个包含诸多因素的综合体,群众路线涉及世界观、认识论和工作方法论,它体现了政治原则与领导方法的统一;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统一;认识功能与利益表达的统一。在群众路线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中,群众观点显然居于更为基本的位置。“作为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以群众观点为指导思想的。要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树立群众观点。没有明确的群众观点,就不会有真正的群众路线。”[5]换言之,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核心所在。
二 群众观点的内在结构
由于群众路线主要是由中共领导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信念和工作方法加以总结和概括的,因此主体的位置在相当程度上被事先假定和隐匿了。当我们从学术角度来分析群众路线时,就必须进行某种程度的“复原”,将施行群众路线的主体考虑进来。我们的分析重点是群众观点,这不但是因为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灵魂,而且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对群众路线的新阐述,很大程度上是在基本观念方面有所突破。
要理解群众观点的内在逻辑,首先要明确群众路线所隐含的结构性前提,这一前提便是先锋队(领导)与群众的两分法。恰如施拉姆所说,强调由政治精英构成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种特征乃是群众路线本身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从政治角度看,任何社会都存在领导与群众的区分(这不但是精英理论的基本假定,也是一般政治理论所承认的),但群众路线所前设的这种结构区分是以特定的政治论证为基础的。这一论证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少数掌握了这一理论武器的职业革命家通过组党的方式,动员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的群众起来革命。在此,对社会发展规律这一真理的掌握是非常关键的。这一真理乃由个别知识分子所揭示,并通过知识分子和先锋队的作用,将工人阶级从自在的阶级转化为自为的阶级。换言之,尽管工人阶级是与大生产联系在一起的,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是工人阶级的自发运动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意识只能从外部灌输进去。这一作用正是由先锋队来承担和完成的。其次,在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占据了话语的霸权地位,通过大众媒体、学校、教会以及其他公共领域实施的符号控制,各种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遮蔽了劳动人民的心智,使他们无法意识到自身的真正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批判性的启蒙,通过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宣传,使广大劳动群众摆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束缚。
为方便叙述,我们将第一个论证称为“规律-真理假定”;第二种论证称为“真正利益(real interest)不同于感觉到的利益(felt interest)假定”(注:关于real or genuine interest和felt or subjective interest(revealed preferences)的区分及简要讨论可参见Andrew Heywood,Political Theory:An Introduction,MacMillan Press LTD,Second Edition,1999,pp.129-130,pp.241-242.)。从群众路线来说,这两个假定非常重要。
第一个假定使首先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承担起了某种历史使命,并构成了特定的代表理论——党掌握了先进的理论武器,能洞察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能最充分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共产党宣言》所说:“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7]这一思想的中国版本则是毛泽东所说的”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战斗部队”[8]。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种基于“规律——使命”的代表理论形成了一种政治结构:领袖(个人与班子)、政党、阶级、人民群众。其动态关系为:掌握了真理的领袖人物、职业革命家——组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政党)——通过群众路线的方式,发动、教育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事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注:由于党自身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党内也有一个群众路线的问题。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59页。)。
第二个假定给先锋队相当大的自主性空间,因为群众很可能局限于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只有先锋队能够认识到群众的真正利益(含长远利益)(注:相比之下,现代民主制度采取了一种类似经济人的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且自利的,他们最了解自身的利益,没有其他人比他自己更知道自身的利益所在。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具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的公民,通过定期的选举委托民意代表来管理国家。选民与代表之间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选举委托代理关系。代表必须反映与表达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就有可能被收回赋予的权力。定期的、自由的、公开的、竞争性的选举,在政治领导人与其选民群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就在于民众这种定期的委托。)。对此,董必武曾有一个很好的说法:“有些同志以为实行群众路线不需要党来领导,这也不对。没有党的领导,群众利益是不能实现的。党领导群众就是为群众出主意,和群众一道去争取群众的利益。如土地问题,照一般农民的想法是用金钱去买,才可以得到土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来分,这是我们共产党告诉农民的。政权问题就更明显,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概念,开始时在无产阶级群众中是模糊的,后来在共产党领导下,才有明确的意识,并在某些国度内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了。像群众长远的利益或最高的利益,群众自身往往是看不见的,必须有党领导,群众才不致走错路。”[9]
群众路线的前设假定和内在逻辑结构,引导出了一个如何处理先锋队与群众关系的问题(注意,处理这一关系的主动权不在群众,而在先锋队)。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的辩证张力(注:刘少奇在“关于白区的党和群众工作”(1937年5月)一文,对怎样建立党和群众的正确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参见《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P59-60。)。
在党的性质与作用问题上,一方面,“党是阶级的先锋队;它的任务决不是反映群众的一般水平,而是带领群众前进”(注:列宁《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文献》(1917年11月中旬),《列宁全集》第33卷,页88。转引自《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P144。)。党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走在群众前面,领导群众。党的领导人训练和管束党的干部,党的干部则训练和组织群众。“有的同志说,过去走了‘干部路线’,现在要走群众路线,只提倡群众当家,反对干部当家。哪里会有不要干部的群众路线?那只能变成群众要怎样办就怎样办。群众怎样当家?总要选派代表吧,不能几百万人一齐当家吧,干部还不就是他们的代表。”[10]
另一方面,党又是历史的工具,“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1]。它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12]。“共产党……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11]“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11]
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理想状态是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血肉相连关系:“在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中,党和群众的关系,本来就是‘骨肉相连’、‘鱼水相依’的关系。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是人民群众的政治领袖,又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革命工具;党需要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人民群众需要党的正确领导。党是一时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那么,党怎样才能和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并不断扩大与增强这种联系,而永远不脱离群众呢?那就必须贯彻群众路线,从而,党才能坚持正确的领导,而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同时,也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民群众才能获得解放,获得幸福。”[5]
在如何看待群众的问题上,一方面,“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真正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马克思早就说过:劳动者是自己解放自己。国际歌上说:不是皇帝,不是神仙,也不是英雄豪杰,全靠自己救自己。这就是说,人民群众自己的解放,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才能保持与巩固;而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所以恩赐的观点,代替群众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2]。
另一方面,群众又是需要唤醒和被教育对象。“人民包括各阶层,要加以区别。”[10]“我们不但要研究在什么问题上去联系群众,而且要研究着重联系群众的什么部分。”要把联系群众提高到政治原则上来,不是随波逐流,不加选择,没有目标,没有方向地去联系群众。”[13]“只有群众才能创造真正的政治,可是,无党性的、不跟着坚强的党走的群众是没有觉悟的,没有自制力的乌合之众,他们会变成那些总是‘及时’从统治阶级中冒出来利用‘适当’时机的狡猾政客的玩物。”(注:列宁,“糊涂的无党性分子”(1913年10月4日),《列宁全集》第24卷第69页;转引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编辑的《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P255。)
在如何联系群众的问题上,一方面要反对命令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觉原则,害了急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了解了的东西,广大群众也和自己一样都了解了。群众是否已经了解并且是否愿意行动起来,要到群众中去考察才会知道。如果我们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命令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尾巴主义:“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还不了解的东西,群众也一概不了解。许多时候,广大群众跑到我们的前头去了,迫切地需要前进一步了,我们的同志不能做广大群众的领导者,却反映了一部分落后分子的意见,并且将这种落后分子的意见误认为广大群众的意见,做了落后分子的尾巴。”[14]此外,既要反对冒险主义,也要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善于把党的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善于使我们的每一个运动,每一个斗争,不但领导干部懂得,而且广大的群众都能懂得,都能掌握,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领导艺术。我们的工作犯不犯错误,其界限也在这里。当着群众还不觉悟的时候,我们要进攻,那是冒险主义。群众不愿干的事,我们硬要领导他们去干,其结果必然失败。当着群众要求前进的时候,我们不前进,那是右倾机会主义。”[15]
在决策问题上,一方面要倾听群众呼声,根据群众的意愿决策,听取下面的意见,吸取基层群众的经验。“如果不从认识方法上解决党的主张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问题。那末,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仍然不能真正地解决。实践证明,许多人并非在主观上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但是他们仍然把工作做坏了,使群众受到重大的损失。这是因为他们自以为是先进分子,是领导者,比群众懂得多,因而遇事不向群众学习,不同群众商量,因而他们出的主意,经常在群众中行不通;但是,他们又不从错误和失败中取得教训,以为错误和失败,只是由于群众落后和其它临时因素的影响,因而滥用党的威信,继续一意孤行,这就使他们的错误和失败愈来愈严重。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种主观主义者给我们党的损失,给中国革命和中国人民的损失,是不可胜数的。主观主义者不懂得,只有首先善于做群众的学生的人,才有可能做群众的先生,并且只有继续做学生,才能继续做先生。一个党和它的党员,只有认真地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指出正确的方向,领导群众前进。”[11]
另一方面,领导的作用在于将群众中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换言之,判断人民群众意见是否正确,是属于领导的任务,因此群众路线并不意味着群众直接决策,也不等于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所谓总结和集中,并不是群众意见的简单堆积,这里必须要有整理、分析、批判和概括”[11],而这项工作最终是由领导人来进行的。而且判断群众的意见是否正确也是领导者的责任:“党和群众的关系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16]
如何处理这一系列的辩证关系是一种高超的领导艺术,也是制定正确政策的关键。这是一根必须始终保持警醒才能走好的钢丝,只要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失去平衡。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来看,群众路线虽然被视为“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根本的组织路线”[2],但到目前为止,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领导者的一种工作作风,缺乏制度的和程序性的保障措施。群众路线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如何,并不取决于群众,而取决于领导。正如胡伟所说:“党如何联系群众,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外,并无更具体更广泛的制度上的规定,特别是在联系社会上普通群众方面。群众路线对于共产党与其说是一种制度,还不如说是一种作风。虽然就传统而言共产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是多样的,如调查研究、蹲点、倾听群众意见等,党可以通过自身的系统实施群众路线,但就一个党员或党的领导干部而言,他是否联系群众以及多大程度上联系群众更多地取决于他个人的民主作风而非制度。”[17]
而且,即使在施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下,问题依然存在。如上所说,如何处理好群众路线所内含的一系列辩证关系,是一种高超的领导艺术。要达到这一高度并非易事,恰如刘少奇所说,这是“不容易做到的”[2]。毛泽东后期所犯的错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由于群众路线的施行水准端赖于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水平,因此其对形势的判断、对群众意愿的了解、对政策目标的热情、对政策不同意见者的看法等,都会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所做出的决策的质量。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这两种过程功能之间缺乏有机结构性的必然联系”,亦即领导人在决策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故实行群众路线并不能保证领导人能够真正反映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出现命令主义(或尾巴主义)便是一种经常性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旦做出错误的决策,群众路线本身也没有立即纠偏的机制,一定要等到出现系统性误差时,才能得到反馈,再进行纠正,而此时苦果已经酿成。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冠以群众的名义来强迫实施,群众路线中常采用的方法——群众运动,变成运动群众。而且,面对这种情况,“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提供技术性的处理手段”[17]。因此,群众路线的作风需要经常提倡(因为事实上它不断地被破坏和放弃),错误需要不断地纠正(因为有的同志一犯再犯)。这说明停留在工作作风层次的群众路线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与群众的联系问题。这种制度的安排便是民主程序,它使政治领导人走群众路线变成自觉的行动,而不再是外部的号召。
三 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以村民自治的实践为例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十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不但在制度层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同时在理论层面也开创了新的气象,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便是其中的一个经典事例。
将村民自治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并根据村民自治的实践需要对群众路线进行某种新的阐释经历了一个过程。在公社制度解体、重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时,彭真就将实行村民自治与恢复党的群众路线联系了起来:“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工作作风上,自上而下地坚持下去的意见多,自下而上地集中工、农、兵、知识分子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少;到群众里去的多,从群众中来的少。这个毛病,虽然不是普遍的,也是大量的。三中全会以后这种状况有改变。这个问题,影响到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即群众路线。我们还是要恢复过去的老传统,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无论支部、党委,无论政权,无论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都要认真实行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都要恢复优良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军民关系。”(注:1983年2月26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转引自尹文儒主编,《基层民主实践》,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P195-196。)尽管彭真的讲话对群众路线的理解是在既有的理论脉络中进行的,是“恢复”被破坏了的“传统”,但是将群众路线与村民自治联系在一起,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其意义在于:随着村民自治实践逻辑的展开,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便会“自然”演化出来(注:对群众路线新阐释的发展过程之考证有待于更为详尽的文字资料。本文对这一过程的描述与其说是历史的,不如说是逻辑的。)。
应当指出,在上个世纪后期,中共群众路线的“恢复”与“新阐释”是一个交织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一过程在不同的层面同时进行。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第十二条将“群众路线”作为村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保留了相关内容,只作了部分的文字增删:“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显然,法律文本的这一规定没有为创新活动留下多少空间,因此,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不是依据法律文本进行的,而是围绕村民自治实践的理论讨论展开的,并随着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
众所周知,尽管1982的宪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988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这一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但从一开始村民自治就充满着争议。1989年的政治风波,使村民自治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阐释村民自治的必要性与必然性,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村民自治法律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中共的群众路线成为村民自治倡导者和支持者的一个理论武器。无论是高层领导人,还是民政部的官员,都充分利用了这一传统资源,来为村民自治的合法性作出辩护(注:将新引入的选举原则(村民自治与乡镇选举)概括为“群众路线”是一种非常保险(旧瓶装新酒)的做法。它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合法化,从而减低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在这种阐释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创造性转化”:将村民自治(选举)与发扬和光大党的群众路线联系起来,从而极大地丰富了群众路线的内涵。
根据笔者手头掌握的资料,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是由当时负责贯彻村民自治法律的民政部官员进行的。在一篇写于1991年1月的有关群众路线的专题论文中,李学举将推行村民自治与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联系了起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在深入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实践中,增强民主意识,学会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同时,通过村民、居民自治,实行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调整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处理好群众内部矛盾,调动群众积极性,促进基层的安定团结,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具有重要作用。”[18]
在这一表述中,作者从民主和法制(治)的角度,强调村民自治所具有的政治功效——通过处理矛盾、调动积极性和促进安定团结来调整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此,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与民主和法治的话语联系起来。它体现了一种新的认识取向,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首先,群众路线与村民自治的联系是在群众观点的层面得以解说的,将群众路线与民主政治联系了起来,而民主首先意味着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让村民群众自由选举村庄领导人;其次,法治意味着放弃用传统的政治动员方式来落实村民自治的工作,尽管推行村民自治的工作是一场政治动员,但民政部的官员更倾向于将其作为程序性工作来看待:“现在是靠行政官员来组织这个事情的,有一系列的法律在制定,有很多工作人员在天天做这项工作,不像战争年代、阶级斗争年代,现阶段有一套法律,有种任期,有具体的程序,逐步地按每3年一届进行,按法律规定做基层民主。”[19]到了1991年夏天,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随着自然温度的上升而趋热,有意识的理论努力开始出现(注:1991年5月30日,当彭真听取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关于山东章丘民主管理经验的汇报时,高兴地说道:“这是一条道路(指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章程)。中国这个国家为什么能搞好,根本是群众路线问题。通过群众,由群众通过,自己讨论,集中起来,再坚持下去,自己当家作主。”引自白益华,“彭真与8亿农民的民主”,载于《中国社会导刊》2002年第5期,第25页。村民自治实践的进展以及彭真的这一表态也许是当年对群众路线的新阐释有所突破的背景原因。)。在1991年基层政权建设年会上,民政部副部长连尹指出:“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让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方式的根本转变(重点号为笔者所加),是我们党在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1929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中第一次使用的。后经不断发展,我们党逐渐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如果把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农村工作,我认为就应该是‘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如果还按过去的做法,事无巨细,一切都由党包揽起来,只靠干部管,显然不合适。只有走民主之路,相信农民、依靠农民,由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决策,这才是治本的长远的好办法。这种办法,从政治上讲,是民主;从方法上讲,是群众路线;从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上讲,是村民自治。”[20]在此,对群众路线的阐释被上升到了新的理论高度。近十年之后,王振耀进一步主张“群众路线,是村民自治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21]。
在这一阐释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对群众路线的阐释空间不断扩展:
——将村民代表会议及其作用与群众路线联系起来。对村民代表会议这种组织形式的肯定以及对其作用的强调也是在群众路线的脉络中进行的:“村民自治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党支部领导村民实行自治,是新时期党在农村的重要任务。因此,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与加强党的领导是—致的。在一个村,党支部领导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要善于把党支部的主张、意见变成全体村民的意志,从而实现对全村的领导。但具体工作,党支部对村中重大事务要首先研究,提出建议,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没通过,应按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办。这并不意味着党支部丧失了领导权,也不会降低党支部的威信。这是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着重号为笔者所加)。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党支部不能更改,如需变动,需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议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时,党支部应教育全体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村民认真实施。”[18]值得注意的是,对党支部领导方式的规范(以及两委关系的处理)也是在群众路线的口号下进行的。
——当村民自治的民主逻辑波及到村党支部的选举时,人们也是用群众路线的话语来论证其合法性:“实行‘两评一选’是农村改革的延续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必然也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套。凤阳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扩大民主范围,把市场经济竞争、开放、平等、公正的基本要求引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这是我党群众路线的深化和发展。”(注:夏树、程福淮,《选的都是俺信得过的人——安徽凤阳县改革村党支部选举办法的调查与思考》(《农民日报》2000年4月24日):在党组织发展党员时,群众是否应该参与,以及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上,我党曾尝试过不同的方法,其中最为开放的做法是“自报公议党批准”。1950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指出,“关于‘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建党方法,是有缺点的,这很容易被误解为尾巴主义,也很容易在实际工作上使党陷于被动。这种方法以后不应继续提倡和采用,而以公开建党的口号来代替它。”“所谓公开建党,是指党在劳动人民中间应公开地进行关于党纲和党章的宣传教育,普遍提高他们的觉悟;在考察一切要求入党的人时,不仅听取介绍人的报告、本人的意见及党内的反映,而且还要采取各种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才能对被考察者有较全面的认识。因此,公开建党就必须防止不重视群众意见(或形式地征求群众意见)和放弃党的领导这两种偏向的发生。公开建党的目的,是为了更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把党放在群众的切实帮助与监督之下,建设一个有战斗力的纯洁的布尔什维克式的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244页]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自报公议党批准”和“公开建党”相比,两票制显然居于两者之间。)
——在两票制受到质疑时,“河曲县的领导在回应中争论说,投信任票不过仅仅是走群众路线的一种更正式的方法。他们依据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原则,甚至提出由于村支部实际上是村的领导核心,所以‘群众应该有选举支部委员,尤其是支部书记的权利’”(注:参见李连江《山西省的两票制——让村党支部书记接受村民投票的考验》,唐海华中文译稿(未刊)。)。
——当“两票制”被进一步引入乡镇领导人选举时,论证逻辑以同样的方式延伸:“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工作方式,让干部群众直接参与镇政府领导班子人选的推荐,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两票制”是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两票制’的最大特点是把发扬党内民主与走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从机制上保证了干部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选准农村的‘领头雁’”[22]。
——最后,群众路线直接与选举联系起来:“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让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生动具体体现。”[18]“群众路线在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内容。不要一提群众路线,就马上想到打背包,住农村。……在新时期应该怎么办?一是找到适合新时期工作特点的办法,那就是做群众工作;二是紧密地和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应该说搞好选举是新时期群众路线生动的体现,因为它是法制化了的群众路线。大家想一想,三年一次,到时候每个人都要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选民都要参与投票,既参与投票,就表示他对村干部的意见,因此,它是新时期最好的群众路线。”[23]
人们在为新的做法进行理论论证时——从最早的村民自治到党支部建设的两票制——都在运用一个相同的政治符号:发扬、光大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结果产生了一个辩证的互动:传统在为新的实践进行辩护和正名的同时,不但得到了重塑,而且也悄然改变了自身——它得到了新的阐释。
四 新阐释的意义:代表基础的扩展与充实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群众路线做出新的阐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严格地说,在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代表性理论(注:约翰·布赖恩·斯塔尔(John Bryan Starr)《毛泽东的政治哲学》第六章“论参与和代表”值得一读(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除了本文第一节讨论的群众路线所表达的先锋队代表理论之外,还有一种基于公民选举而产生的政府代表性(理论)。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就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组织。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实行的“三三制”,虽然是特殊时期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政权建设举措,但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的原则是共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间接选举(通过多层的代表)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人民政府。这一代表理论乃基于人民主权(国民主权)的政治哲学原理,用我国宪法的术语来说,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主流政治术语来说,各级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两种代表理论的存在提出了一个政治学问题:这两种代表性理论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知道,在经典的群众路线表述中,作为先锋队的党对人民利益的代表乃建立在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对阶级使命的自觉之上,而与民众的选举没有必然联系。相反,根据先锋队理论,投票选举并根据选票的多少来决定政治产出(谁来执政)可能会被视为放弃领导,或将自身降低到群众水平的一种错误做法。与此相应的另一方面是,先锋队的代表性优越于经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这两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一点。这一事实导致了两个政治结果:首先,虽然从法理上讲,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其实际的政治地位并非如此。在相当一个长的时期内,它充当了橡皮图章的功能,在文革时期甚至完全瘫痪。其次,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是经由自下而上的过程选举出来的,但实际上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内部控制(党的组织部门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实际控制了提名权),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走过场的仪式。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制度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党组织与人大的关系也处在动态的调整之中。由此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人事任免方面,各级党委和组织部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复杂(注: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蔡定剑主编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一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50页。)。
先锋队代表理论的另一个结果是,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样一种观念——民主是选举治理者的一种程序,而更多地将民主视为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交流工具(或一种工作方法)。在这一观念中,民主与公民的个人权利关系不大,故尔民主的程序保障就相对地变得无关紧要[24]。在1951年2月召开的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刘少奇有这样一段话:“我们首先注重的不是这一套选举的形式,而是它的实质,就是说,要使人民,主要使劳动人民真能选举他们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并要代表能忠实地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政府中去。只要选举能真实地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在选举的方式上去斤斤计较,而尽可能地采用群众所熟悉的和便利的方式去进行选举。”[25]尽管我们可以理解当时条件下组织选举所面临的技术困难,但是它也确实反映出那一代领导人对于民主选举的一般性看法。
在某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实践在特定领域、以特定方式,对代表性问题采取了一种崭新的回答方式。村民自治为中国政治引入新的游戏规则和操作程序。它将确定村庄领导人这一政治过程的逻辑起点进行了反向置换,变“自上而下”为“自下而上”。候选人产生方式的民主化(推荐与自荐),公开、平等的竞争,演说的引入,候选人的选举动员,秘密划票等技术的采用,使一些地方存在的“向上跑官”变为“向下拉票”;村干部的权威基础也由“上级授权”变为“村民赋予”[26]。由此,“代表”不再是自我诉求的主张,而是一种需要争取的结果——通过选举程序而获得的资格。任何声称代表村民利益的候选人要接受村民的事先认可,并且一旦当选还要在以后的选举中接受定期的反复检验。
这一变化的实质是将利益代表与选举联系了起来。从学理角度看,这一联系具有双重意义:首先,将选举技术纳入群众路线虽然是程序方面的一个小小变化,但它却是政治原理方面的一个大大进展。村民自治将人民主权的理念从抽象原则落实到了选举程序,并在村庄层次真正承认了村民对干部的任命权:对村庄领导人的自由选择。由此,官员应是“人民公仆”的观念便不再只是理论上的口号,而有了具体的操作技术。许多学者因此而将村民自治视为“还权于民”的过程,不无道理。其次,将选举与利益代表联系起来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完善和优化了我国的基层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在经典群众路线的程式中,领导者的地位具有某种先赋(或外在)的性质,或者说它没有回答(省略)领导者是从哪里来的问题。在革命战争的年代里,这一问题是通过实践来回答的——领导者是从革命斗争的大风大浪中磨练出来的,其领导权威和个人威望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随着战争年代的结束以及常规化过程的展开,领导者的权威来源以及政治合法性便是一个需要不断考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将选举纳入群众路线,可谓提供了一个弥补缺陷的环节,由此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前后相衔接的完整过程。这就是:领导干部从群众中来(由群众选举产生)——到群众中去(关心群众、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在此基础上从事决策(将群众的意见或利益考虑进来,并加以升华)——再到群众中去(依法行政,在实践过程中,接受群众的检验,并根据这种检验结果来修正政策……。如果考虑到时间(任期)的因素,那么这一过程还应包括通过定期的群众投票的检验(制约领导人的一个关键变量是未来的选举)。通过“预期反馈”的原理,上下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个首尾相接,螺旋式循环,不断调整的动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政治精英的能动性与群众的基本权利、领导人的政治合法性与政治责任、利益的代表与政策制定均得到了较好的平衡。政治结构与政治过程的优化不但为执政者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了制度化的机制,而且大大提高了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概率。
值得指出的是,群众路线的这一新阐释对于农村党支部建设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两票制意味着作为村领导核心的党支部,其领导人的产生也必须通过村民的民意大关。从政治哲学上看,将民意纳入基层党的组织建设这一技术性举措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将先锋队代表性与公民选举的代表性结合起来的中介环节,从而将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或社会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和发展了先锋队的代表性理论和实践。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如何在‘两委’关系问题上改革创新?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就是要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弄清楚党和群众的关系。……把‘三个代表’的思想运用到处理‘两委’关系上,就是‘两委’成员都要成为农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其成员都应该是村中的优秀分子。……那些被选进村委会的非支部成员,应尽快让其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非党员的应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培养其入党,并进而兼任党支部的相应职务。此举的‘理论’依据何在?根本点就在于在村这一范围内使村干部得到包括党员在内的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能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也就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27]
与此同时,通过群众路线这一环节,两票制选举成为党内民主的催化剂。正如林尚立所说:“党内民主运作是党的民主制度运行和党员民主权利实践的过程。从形式上看,这个过程完全在党内展开,与党外部的群众没有直接关系。其实不然:因为,党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存在,不论作为领导力量还是作为执政力量,党都直接存在于社会之中,具体来说就是存在于群众之中。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不仅要存在于群众之中,而且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以群众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这也就决定了党内民主运作不完全为民主而民主,必须以能够实现党的宗旨而发扬民主,只有这样,党内民主才能在促进党内健康发展的同时,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基础。这样,群众观念就成了党内民主运作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同时,群众力量也成为促进党内民主的重要外部力量。在党内民主运作中,群众观念和群众力量,既是对党内民主运作的一种规范,也是对党内民主运作的一种推动和保障。因为,依据群众路线展开的党内民主运作必然在政治上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几年在中国农村的村党支部选举中出现的‘两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当村民的预选成为党内正式选举党支部必须经历的一个前提环节时,村党支部的民主选举就必然会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在这其中,党内民主制度的运作也就变得更加神圣和严肃。”[28]
事实上,村民自治不但对党内民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且对于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在某种意义上,2002年中央14号文件的规定——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是一个象征性的符号,它意味着村庄党组织的代表性不只依靠先锋队的论述,它也要依靠村民的认可;基层党组织只有首先获得基于民意的代表性(村民的认可),才能具有先进性(具有领导的资格)。由此,在基层党组织与村民的关系方面实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必须随时随地地获得群众的认同(定期的竞争性的选举是表达这种认同的最为重要的方式),并将这一点作为自身的施政基础。由此,群众路线不单单是领导人实现历史使命的一个工具,而成为(或有可能成为)决定村庄领导人政治命运的一个工具。这一变化所具有的意义只有在历史中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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