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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类别税目税率
一、税费改革后,农民的合理负担有哪些
根据苏发(2001)6号文规定,税费改革之后,农民负担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未取消“两工”的地方农民还要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二、农业税及附加如何征收
农业税按照计税面积、农作物常年产量、规定税率和计税价格依法征收。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作物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5年平均产量据实核定,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就低不就高;对大棚等设施农业,可以适当提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的税率全省执行7%。农业税计税价格江苏省统一按每公斤原粮1.1元执行,从2001年起3年不变。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的20%(见表)。
三、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如何征收
凡在江苏省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零星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只征农业税,对果树、茶叶等集中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也可以折算征收农业税。沿海沿湖不承包耕地的专业渔民,对其渔获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并执行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
农业特产税附加为农业特产税的20%,随农业特产税一起征收。
四、分年取消“两工”
按税费改革精神,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但考虑到目前有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以县(市)为单位可以采取分年取消的办法,但不能超过3年。在分年取消期内,农民实际承担的“两工”必须逐年明显减轻。去年江苏省规定的“两工”为每劳力不超过25个,今年必须有所减轻。承担“两工”劳力的年龄: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五、以资代劳力不超过5个工日
以资代劳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以资代劳。除苏州、无锡、常州的武进市外,每劳力每年不超过5个工日。税费改革后,“两工”和以资代劳要分三年逐步取消,过渡期内,“两工”和以资代劳都要相应减少。以资代劳金每工日苏北8元,苏中10元,苏南12元。2004年后以资代劳也应相应取消。
六、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农村改水、血防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实行一事一议,每年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批确定。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凡是享受此项公益事业的常住人口,人均每年筹资不得超过20元,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不得超过25元。有些地方为了减轻纯农户和困难户的负担,在筹资实行总额控制的前提下,采取收入高的多负担或劳力多的多负担的办法,这也是可以的。每个劳力每年筹劳一般5个工日,最多不得超过8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农民筹劳。遇到防汛、抢险、抗灾等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向农民筹资分夏秋两季收取,向农民筹劳要在农闲季节使用。
七、没承包土地,农业税怎么缴
根据苏政办发(2001)26号文的规定,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口粮田的务工经商户和养殖专业户,在原乡统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村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缴纳费用的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限额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于承包土地较多的种粮大户,因税费改革后加重负担的,可以通过农业税社会减免等途径落实减免政策。
八、水利工程水费收多少
根据苏价(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文规定,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工程水费改为服务性收费。
九、税费改革后原生猪屠宰税取消
税费改革以前,生猪屠宰税是向流通环节收取,农民有协税的义务。税费改革之后,取消生猪屠宰税。
十、如何落实负担减免
农业税继续实行社会减免和因灾减免政策,社会减免比例为当年累计征收农业税及附加的7%,因灾减免比例为5%。农业特产税的减免比例和农业税相同。农户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歉收的,或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提出税收减免的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核实后,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执行。如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歉收五成以上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50%,歉收不到三成的不予减征。
一事一议筹劳,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男性,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不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义务。对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义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另外,税费改革之后村内一事一议筹资要实行公平负担原则,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收入高的农户可在平均额的3倍以内,分别不同的收入水平相应多承担一定的筹资,收入低的农户少承担或不承担。
十一、农业税实行折代金征收
根据苏政发(2001)44号文规定,农业税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以粮食(主粮)为计算单位,实行全年一次计算,折合代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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