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总监制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论文,总监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企业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不匹配的现象很严重,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出资者的“责大、权空、利小”,而经营者的“责小、权大、利大”。为了遏制这种失衡的局面,财务总监总经理委派制、稽查特派员制度、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都实行过,究竟哪一种方式最有效呢?笔者认为,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才是保障经营者和出资者的财务目标达到最大限度一致的有效方式。
一、财务总监非董事会委派制模式的弊端及引发的思考
1.财务总监总经理委派制。即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任命,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其缺陷是:①因缺乏必要的内部牵制或监控而容易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尽管可以通过建立联签制度加以相互制约,但是因财务总监“直接对总经理负责”,所以这种制约作用是极其有限的。②当董事会的战略意图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由于“对总经理的负责制”的存在,董事会的战略目标就很难通过公司的财务管理得到实现,同样,公司管理当局也不一定会建立起适应董事会战略意图要求的财务支持系统。这也是该模式的致命弱点。
2.财务总监政府机关委派制。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人选由上级党组织及有关政府机构决定,并由政府的“国资委”派出。该模式明确了财务总监只行使监督权,没有参与决策权,其用意是防止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干扰。另外,财务总监具有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力,可以帮助政府及时得到有关企业的可靠信息。该模式的缺陷是:①采取的纯粹是政府行为,容易造成政企不分。②只进行监督,不参与决策,没能使财务总监在公司战略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而且由于是政府委派的,作为“局外人”,这些财务总监能否真正在临控公司战略决策与管理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值得怀疑。
3.稽查特派员制度。即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账,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从稽查实践来看,稽查特派员制度由于其特有的权威性、威慑性,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仍有以下缺陷:①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市场主导型制度变迁。②是事后监督而非全程监督,只能发现问题,而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问题。③稽查面过窄,稽查结果缺乏时效性。《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规定,每个稽查特派员负责五家企业,每年到每个企业稽查两次,而实际情况却是稽查特派员稽查一个企业就需要六个月到九个月时间甚至更长,根本不可能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④是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没有进入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这不但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讨论我国财务总监问题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应当把重点放在研究财务总监如何在公司战略管理中发挥作用、如何促使公司财务管理职能发生战略性转变等问题上。②财务总监执行的是监督的职能,还是参与决策的职能,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根据国外的经验,参与决策是财务总监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而监督职能只能通过参与决策过程方能体现。笔者对于片面地强调加强财务总监监督职能之提法不敢苟同,一是这种观点仅仅将财务总监定位于监督职能,误导了财务总监的作用;二是在实务中也难以行得通,因为它容易引导人们把财务总监视为集监事会、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各种监督职能于一身的的“监督大员”。③财务总监的职责应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吻合。财务总监的设置,应该有利于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与不同职能的分工与协调,有利于公司管理的高效运行。④对财务总监的监控是保证财务总监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为使财务总监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设计出对财务总监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财务总监因工作失职等而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责任的追究,并实行行业准入制度。
二、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才是出资者实现财务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
1.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出资者通过亲自对财务总监实施严格的选拔、任命、付酬、考核和奖惩制度,并赋予其足够的职责来降低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合谋”的风险,使其深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从而使出资者的监督更具有及时性、经常性、有效性和自觉性。同时,形成了董事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之间三权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抑制了任何一方权力的无限膨胀。
2.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将财务总监的职能定位于“监督并决策”。财务总监作为出资者权益的代表,其根本职能就是进行财务监督,硬化产权约束。财务总监在监督的同时,还应强化其“决策”职能,以便在企业财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3.对财务总监的职能和责任的定位是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的核心内容。财务总监的权责应明确,并且要相互配比。首先,与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相对应,财务总监应对其监督范围内的经营管理的失误承担责任,包括对企业重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次,财务总监具有“决策”职能,他应对其自身的决策行为负责。如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明确而相互配比的权责关系,有利于财务总监董事会委派制有效实施,既避免财务总监因无权惨遭“架空”而“无为”,又避免财务总监滥用权力或与总经理“合谋”而“越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