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腐倡廉论文,缺陷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反腐倡廉总体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1、思想防范机制乏力;2、法制建设滞后;3、民主政治各项制度建设滞后;4、查处惩治机制软弱;5、 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权威;6、 社会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对反腐败缺乏足够的信心。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必须调整、完善我国的反腐倡廉机制。当前的主要措施为:1、进一步完善思想防范体系;2、建立和完善高素质干部和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任用机制;3、 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4、 健全和完善查处惩治机制;5、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 反腐倡廉 机制 缺陷 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18年来,党和国家对反腐败斗争进行了多次布署,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些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反腐败形势目前仍十分严峻。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社会腐败现象还在不断滋生蔓延,形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现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脱节等客观因素,但更有主观努力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战略实施方面的问题,即由于反腐倡廉机制的不完善,运作不协调,致使反腐倡廉战略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总体效果不理想。因此,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把反腐败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纵深推进,必须调整、完善我国的反腐倡腐机制,解决反腐败斗争面临的诸多深层次问题。
反腐倡廉机制,指的是社会为了防止和遏制腐败行为,倡导廉洁勤政之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促使各个权力主体和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形成相互制约、相互调节的协调关系,共同遵循廉洁勤政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作用原理和作用过程。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的体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实践、改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但这又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由之路。因为,腐败是一种世界性流行的社会综合顽症,要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对症下药,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辩证施治。构建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是根治腐败的良方,是综合辩证施治的最佳切入点。一旦建立起反腐倡廉机制的框架,即可逐步深入扩展,把反腐倡廉导向逐步完善的健康发展轨道。
二、我国目前反腐倡廉机制的缺陷分析
1、思想防范机制乏力。改革开放以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并多次反复强调了思想政治教育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对反腐防变的重要性,并对此采取了相应的部署,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思想防范工作薄弱的不少问题。体制转轨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现实社会中的阴暗面和不正之风等的不良影响,使得对政治淡漠,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漠不关心倾向逐步抬头,片面追求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和狭隘功利主义逐步泛滥,并淡化、蚕食着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观念。领导干部中,贪图安逸,官僚主义现象较严重,部分人的思想防范的堤坝被冲缺。整个反腐败思想防范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但却缺乏针对性强的有效防范措施。实际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相对显得苍白乏力,效果欠佳。
2、法制建设滞后。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 各行各业的不同层面上,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颁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推进,无法可依的状况正在逐步改变,这给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提供了较有利的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整个法律制度体系还未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网络体系,离全面、科学、合理、严密、操作性强还有较大距离;法律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保护和制约还难以有效保证;而且,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和素质提高仍存在不少问题,司法、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仍存在不少障碍和阻力,使得现有的法律体系作用大打折扣;还有法律之间的不配套、不协调以及一些规定过于模糊、粗糙、笼统,难于操作等等,这些都给腐败分子以许多可乘之机,给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造成不少漏洞。
3、民主政治各项制度建设滞后。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要使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时刻意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应当执行人民的意志。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掌握权力的主体(个人、机构、团体)往往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这就要求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各项制度健全起来,社会主义民主才有保障,公共的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但目前我们在这方面仍存在许多的不完善,特别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不完善,造成民主渠道不畅,民主意识淡泊,民主作风欠缺的现象不少。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缺乏真正体现民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度保证,在执掌国家机关各级权力人员的选举或选拔的方法、程序等方面,还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缺乏与之相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制约措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之间,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权力运作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不协调、不完善的缺陷,致使“主仆”地位颠倒,权力失监、权力失范、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屡屡发生。从形式上看,我国的现行监督体系是较系统全面的,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系统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整个体系的监督功能不强,效果不佳,各种监督形式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够规范、严密、具体的问题。监督的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责任、权利、义务不能保证有效落实,各种监督形式也未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协调互动。特别是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在监督体制上实行同体监督,双重领导,存在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过小,制肘、顾忌较多的问题,难以对同级领导层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并且,当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监督主体处于两难境地,往往只能服从和维护局部利益。另外,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都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保证,使得自下而上的监督十分薄弱,因此,整体监督功能便不能正常发挥,监督“软”、“虚”就不可避免,权力就极易失去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督对象素质不高或发生蜕变,其他防范措施也难以奏效,制度、条例、法规、党纪、政纪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威和约束力。
4、查处惩治机制软弱。 由于反腐败专门机构领导体制上的不完善,反腐执法过程障碍较多,阻力较大,执法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人员装备、业务能力、工作条件等跟不上反腐败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法制建设的不完善,社会的法治意识薄弱等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查处惩治腐败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反腐效率不高。近年来,虽然一批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但与整个社会腐败行为猖獗的现实状况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大批腐败案件仍得不到有效的查处,大案化小、小案化无和案件查不下去的现象还不少。查处惩治不力,腐败之风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5、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权威。多年来, “权大于法”的现象屡见诸报端,有规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现象至今仍十分严重;有些行业、部门所制订的行政法规,回避对部门本身的制约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上的随意性太大。从整体上看,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淡泊,自律和依法行政意识较差,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在民众尤其是政府公务人员心目中仍未占据应有的地位,许多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执行。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广为存在。因而,在人民群众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社会交往事务,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意识较弱,风气远未形成。法律的权威缺失,这一武器的威力就会大减,对权力滥用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对腐败行为也就不能构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6、社会成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对反腐败缺乏足够的信心。 由于近年来腐败现象屡禁不绝,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更由于上述几方面缺陷的存在,以及一些基层政府和组织的领导对反腐倡廉不是真抓实干,使反腐败流于形式,走过场等现象存在不少,造成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打击不力,防范虚疏,还有对腐败行为的监督难、举报难、调查难、公布难、处理难……等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的存在,因此,对反腐倡廉信心不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尽管党中央多次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了科学客观的分析,并强调要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有力措施,但在反腐倡廉机制尚未完善,新的反腐败举措尚不能显其神威,整体推进尚未形成新局面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信心不足问题就难以纠正。“打苍蝇难,打老虎更难”,“反腐败是隔靴搔痒”,“病人给医生看病”等等民间舆论就是这部分人的心理反映。这种心理对完善反腐倡廉机制的负面影响绝不可低估,如果任由它发展,会使人失去人生理想和目标,衍生出疑虑、消极、失落、冷漠等不正常心态,进而产生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可能发展成容忍、纵容腐败或与腐败同流合污的地步,某些握有实权的人会因此认为反腐败反不到自己的头上而伺机作案。一些群众、干部对腐败现象不闻不问,对政治麻木不仁;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时冷时热,做表面文章,“不可不反,不可真反,不可大反”,消极应付;“一手硬,一手软”等社会现象,都莫不与此种心态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完善反腐倡廉有效机制的构想
在当前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构建自行运转、长效高效的反腐倡廉机制,要结合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厉行社会主义法治同步推进。为此,要针对现实中腐败滋长的主要特点,抓住主要的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反腐倡廉体系功能全面,机制协调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1、进一步完善思想防范体系,更扎实有效地抓好思想政治教育, 特别要大大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免疫力。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作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为反腐倡廉思想防范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但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具体落实措施上,仍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下力气认真抓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克服一些地方部门不重视,工作不扎实,不求实效,搞花架子,走过场的不良作风。在当前,尤其要注意以下四点:(1 )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方面的建设,如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和实际效果。(2)抓好工作作风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作风的转变, 讲求实效,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具体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生活事务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反腐倡廉思想内容的学习、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布置实施时要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3 )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快对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把法治意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备的思想素质,强化他们的公仆意识,使他们对法治的精义有深刻的理解。(4 )加大对反腐防变的宣传力度,使党中央的反腐败战略部署、措施以及信心和决心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使他们消除疑虑,树立信心,积极支持和投入反腐败斗争。
2、建立和完善高素质干部和管理人才的选拔、培养、任用机制。 要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要通过政绩评价、选人、用人体系的制度创新,创造一个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廉政自律的良好环境,引导他们向廉政勤政方向努力。在现阶段,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1 )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快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切实把好用人关,选好用好干部,克服当前存在的一些识人不准,用人不当和任人唯亲的弊病。为此,要健全完善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推荐、选举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真正建立和落实人大系统和基层人民群众团体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章的规定进行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建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为干部选拔使用提供依据,并对干部的政务活动起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拓宽选人渠道,鼓励人才冒尖,促进干部人事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高效化。(2)加强用人问题上的现代法治因素,减少人治弊端。 要克服一些地方和部门中“一言堂”、长官意志和民主集中制有名无实现象,充分发扬民主,疏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的民主参与渠道,建立和完善有切实保障的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制度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朝着向人民高度负责的方向发展。(3)积极推进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竞争优选机制。在逐步完善国家机关各种工作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上精减机构,进行机构人员的结构优化调整,裁减冗员,实行“以俸养廉”政策,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国家管理。
3、加快法制建设步伐,逐步完善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与思想防范体系相对应和补充的、保证公共权力不被滥用的外在重要限制约束因素,是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道德约束所不能代替的。完善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要根据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滞后,公民的法治意识淡泊的基本国情,抓住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真正树立起法律权威这一关键环节,以加强法制建设,厉行法治为基本手段,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同步推进。
第一,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权力制约机制。可从权力制约和法律制约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必须善于运用权力制衡原理构建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权力运作调控体系,逐步顺理和完善人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理顺和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机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理顺和完善同一权力体系内部的相互制约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相结合,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相结合的权力制约体系。使权力的设置和行使既能维护人民权益,又能协调高效地运行。特别要改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其相应制度,人大的权力要真正接受选民监督,政府的不同机构(包括司法机关)的权力要合理配置,使权力适度分解和平衡,构成彼此制约与协调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建立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控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明确各个权力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限定掌权者在相应的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权限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二,健全完善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功能不强,效果不佳,软弱乏力,主要问题是监督体系未能整体协调,总体上监督不够规范、严密、具体,还有监督体制上实行同体监督,双重领导,致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限过小等。因此,首先要从加强立法入手,尽早制订和实施监督法、反贪法等一系列廉政法规,从法律制度上具体地规范和明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并保证尽可能向社会公开透明,建立监督主体之间,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责任、利益、权利、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其次,要对监督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因同体监督、双重领导所致监督主体权限过小,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监督“软”、“虚”现象。建议实行垂直领导的异体监督体制,实行司法和纪检监察机构以上一级主管机构领导为主,不受同级其他部门的干预,独立办案。各监督机构又要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这样增大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权力运作将会受到相应约束,依法行政观念和行为会大大加强,滥用权力现象将会大大减少,党纪、政纪、法规、条例才会体现出应有的权威和约束力。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尽可能地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以制度、法规的形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权利的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发挥群众、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权力的正常动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各种监督形式形成有机整体,协调互动,形成对腐败行为制约、监督的合力。
4、健全和完善查处惩治机制。要抓住关键性的薄弱环节,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反腐败专门机构的查处惩治功能,提高工作效率。(1 )注意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反腐倡廉经验,不断及时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反腐廉政法律体系,克服查处惩治法规不完备、漏洞多、过于宽松、不够严密和具体、操作性差等不足。尽快建立严密、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惩治法律体系。(2 )以加强反腐败功能和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为原则,构建高效运转的以反腐败专门机构为核心的查处惩治机构系统。要改革完善反腐败专门机构的领导体制,实行职权大、执法干扰小、独立性强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提高执法机构的地位,扩大执法权限,减少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顾忌,减小执法过程中的制肘和阻力。还要完善对执法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以保证依法办案。(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办案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配备,改善办案条件,建立起一支思想强、业务精、过得硬的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的反腐执法队伍。(4 )加强舆论宣传工具的配合,及时报道查处惩治腐败的战果,监督办案过程,推动反腐法律的实施。以忠言警世,为反腐呐喊,为法律树威。
5、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反腐倡廉, 除了要对腐败行为进行防范、监督、惩处外,还要扶持正气,褒扬先进,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清正廉洁勤政爱民以及勇于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模范典型。在考核现职干部或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廉洁勤政方面的教育和考察。在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试行优俸养廉的政策,削弱腐败行为的内在动因,从经济上激励廉洁勤政的行为。对执法机构、部门在加大责权和素质要求的同时更应适当实行薪俸倾斜,以免除执纪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集中精力投入执纪执法,扶正抑邪,全力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