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平的重建--对“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理论的反思_社会公平论文

论社会公平的重建--对“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理论的反思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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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公平、正义便一直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中心话语之一。开始人们只是在食物、财富的分配和占有上有不平等之争,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生产效率得以迅速提高,在人们尚未来得及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捧上鲜花时,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及此后的财富分配和占有上的严重不均等,就使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凸现在人类面前了。直到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依然是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里的一个带有本质意义的基本命题。应该看到,20年的“效率优先”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使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但同时,现实中的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特别是由于权力市场化(腐败)所导致的财富占有上的严重不平等,已使社会公德、价值观念乃至法律制度等社会秩序的基础面临深重危机,例如,司法活动中的权钱交易导致有关法律形同虚设,社会法律意识受到极大腐蚀,法律制度受到严重挑战。这种危机可能最终葬送改革大业。因此,进一步反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缺陷

改革以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结果人们普遍接受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事实上,这种观点已经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而成为官方的改革理论。其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只是一种改革旧经济体制的策略,它是出于克服我国长期存在的严重平均主义和低效率需要而提出的,因而作为一种改革过渡期的政策性理论表达是恰当的,但它本身并不是社会公平理论,不能作为改革目标的(公平)理论表述。在理论上,它是不完整和不彻底的,在实践中,也已产生种种不良后果。

首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其本义上只是一种分配原则,不能等同于一种社会公平理论。正像《决定》所指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是收入分配领域。而“社会公平”的范围和内容应覆盖全社会所有领域和层面,例如,包括经济、政治、公共事业、伦理道德、人道主义等等领域和层面。

其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表述内在地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不符合改革自身的和谐要求。它要求政府在进行社会政策设计和选择时,以效率为首选和主要目标,在优先考虑效率时顾及公平。理论上的表述尚且有失偏颇,落后国家要求急迫的发展实践当然会走得更远,因此,这里的效率与公平不可能统一起来。进一步看,“兼顾公平”中的“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内容陈腐的概念,至少不能否认其含有追求效率就会失去公平(因而需要兼顾)的意思。无疑,这容易造成改革中公平观念的混乱。

再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政府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必然要先取效率后顾公平,若二者有矛盾,则只能是宁要效率,而放弃或所谓暂时牺牲公平。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十分荒谬的。返观人类历史,任何社会制度的建立,社会秩序的维系,都必须(也必然)树立与之相关的公平观念,构建与之相应的公平机制,而社会制度的更替、社会秩序的混乱,则无不是首先因为其丧失了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

第四,“效率优先”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发展战略,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政策目标,表现在观念上就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强烈渴望,表现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对国内生产总值的竭力追求。这种战略的逻辑结果是,生产先于分配,为了发展经济,牺牲社会公平也在所不惜。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则必然是改革和经济增长的好处并未使广大民众均等受惠,而只是极度地流向了富裕阶层特别是掌握着大量国有资源的政府、企业权力阶层。(必须承认,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官商结盟,是中国从改革前的严重平均主义分配状态走向分配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它还严重扭曲了人们的公平观念,极大地腐蚀和动摇了人们追求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兼顾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空话,而效率究竟提高了多少也值得研究。譬如,在国有企业,“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早已打破,但整体上的效率依旧低下。

二、社会公平的层次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实践中亦已产生种种不良后果,不能作为改革和发展中的社会公平理论,因而必须重构社会公平观,建立新的社会公平体系。社会公平是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具有历史必然性并成为社会进步基础的公平观念。这种社会公平必须立足于人本身,以人本身为出发点和目的,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挖掘和发挥人的全部潜能,还必须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其基本内容就是制度公平和政策公平。具体地说,这种社会公平应包括以下层次:

权利公平。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即公民权平等)。也就是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力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职业的选择权等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的限制和影响。这是现代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之道德基础,也是以人为本为中心的社会公平观的基本要义。这种权利公平的所属范围和内容应涵盖全社会所有领域和层面,例如,包括经济、政治、公共事业、伦理道德等领域和层面,它受到法律制度等制度安排的强制性保护和社会道德等非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维护,因而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以个人为对象的公平。

效率公平。在物化时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是以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和前提的。发展是现时代所面临的最根本问题,而效率作为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则近乎天然地与发展联系在一起。抛开效率而言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是失之偏颇也是没有意义的。效率作为工业革命和物质文明发展的产物,不仅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构成为现代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物质基础;并决定着该社会之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因而在当代,社会公平观念必须以整个社会为出发点和目的,即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效率公平。可以认为,在现代社会里否认、忽视效率的所谓价值观、公平观是不道德的。譬如,在平均主义公平观那里,虽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人或小集团、小群体)而言可能是平等的、公正的,但由于必然带来低效率,因而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它就属于不公平,因为低效率必然在整体上阻滞社会包括人本身的发展。这就是说,从社会发展史角度看,平均主义是一种不公平的观念。因此,在现代社会里,避开效率,不以效率为基本内容的公平观实际上不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不可能真正是社会公平观。可见,效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权利实现的基础,决定了效率本身就是公平。不能设想,在现代社会没有起码的公平作为价值认同的基础会产生高效率。在现代社会,效率就意味着竞争和发展,因而效率公平的实质就是竞争公平和发展公平,这是就人类整体和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平,实际上包含了权利公平的内容,属较高层次的公平。这种公平应内含在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之中,并受之保护。

机会公平。针对市场经济中的资源(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占有不平等,因而导致人(或企业)的发展起点不平等、竞争不平等的客观实际,社会公平体系还必须提供机会均等,亦即应包括机会公平的内容,以利于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显然,这是一种针对人的能力(主要是潜能)的辅助性公平,是对权利公平的一种补充。在我国,由于政府掌握着大量国有资源的支配权,因而政府权力部门办公司,权力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破坏公平竞争,也必然导致机会不均。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机会公平实际上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因而是一种立体状网络式的公平。这种公平不仅受到社会制度安排的直接保护,而且必须由社会承担提供它所需资源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发达社会更有可能提供这种公平。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实中可以置之于不顾,譬如至少可以在制度设计中剔除破坏机会公平的那些制度安排,限制其作用。

分配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最终必然体现在分配即财富的占有上,因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可以说,过分注重于分配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然而忽视或淡化分配问题的思想则属于空想或空洞的道德说教。在任何社会里,分配上的均等化社会心理倾向即财富占有上的相对平等要求都是存在的。换言之,都存在分配公平的问题。例如,对两极分化的分配和财富占有,都有一个社会承受力的问题。分配是否公平,往往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可能正是我国改革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战略(虽然效率是第一位的、主要的政策目标,但仍要照顾到社会公平)的社会背景。这种分配不仅包括物质财富的分配,也包括精神财富的分配,譬如,在评一些精神奖、名誉奖时也存在一个公平与否的问题,现实中常常有人因评这类奖而感到愤愤不平就是证明。而这类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抑制部分人潜能的释放。在未来社会,精神财富分配公平可能愈显重要。必须看到,分配公平只是社会公平机制作用的结果。因此,分配公平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塑造社会公平的基础,即在全社会确立和保护权利公平,并在效率公平、机会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当然,分配制度、分配政策对于分配公平的实现也起着直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人道主义公平。就人而言,都有一个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对于社会中缺乏参与社会选择、社会竞争的能力亦即劳动能力的人以及遭遇各种灾难的人,社会(国家)必须给予帮助、照顾,提供人道主义公平,为其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物质条件。这有利于社会之稳定。

在现代国家,都存在权利公平、效率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人道主义公平这五个层次的公平,它们相互联系,互为一体,构成一社会之完整的公平体系。其中,权利公平是基础,没有权利公平的存在,便不会有效率公平、机会公平,更不可能实现分配公平、人道主义公平;效率公平是根本,没有效率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人道主义公平至多只能在低水平上实现;分配公平是目标、是实质,缺乏分配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就成为虚架子,效率公平也失去意义并最终要遭到破坏;机会公平是条件,与人道主义公平一起构成为社会公平体系中的辅助性部分。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五个层次的公平缺一不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众多,又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决定了我国现阶段既要大力强化权利公平这一基础,又要紧紧抓牢效率公平这个根本,还必须努力实现分配公平之目标(最终实现物质上共同富裕,精神上共同享受),此外,还要尽力提供机会公平和人道主义公平以为补充。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效率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人道主义公平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平运行机制来实现。

三、构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平机制

中国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其目的不仅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还在于建成一个更为公平的社会,使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具有良性的公平运行和调节机制。

那么,市场经济中社会公平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1)以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和调节内容。 社会公平意味着整个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基础,承认并保证每个人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也就是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安排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这应成为该社会之制度和秩序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公平运行机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2)以效率公平为基本内核和基本内容。在现代, 由于公平问题本质上乃是一种人们对社会资源分配的评价,而效率是优胜劣汰的结果,它提供现代社会公平所需之物质基础,效率公平因而客观上成为社会公平的基本内核,成为对社会公平观念的一种内在规定。换言之,现代社会已经否定没有效率的公平观(例如平均主义观念)成其为整个社会的公平观,社会公平要以效率公平为基本内容,其运行和调节机制应当有利于提高和维护全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3)以规则公正为基本调节手段。效率来源于竞争, 效率公平的核心是机会均等、竞争公平,后二者也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在市场经济中,劳动、投资主体进入市场进行选择和竞争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市场竞争的规则是公正的,公平竞争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强制而有效的保护,并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基础。简言之,机会均等和竞争平等是通向效率公平的必由之路,而社会公平的调节机制则以提供维护公平的规则作为基本手段和保证。

(4)以对市场的制度和政策调节为重要补充。 由于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智、体力和能力还必然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即使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也会在客观上存在起点上的不平等即所谓的“资产阶级法权”,出现竞争过程中的不平等。而优胜劣汰的竞争以及市场本身还会存在过度竞争,市场滞后调节的缺陷即所谓“市场失灵”,等等,它们表明市场及其机制并不足以保证经济运行达到“帕累托最优”,就是说市场竞争本身不仅会存在破坏效率的因素,而且会因产生大量失败者而出现不公平问题。比如,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在分配领域也还存在收入差距悬殊、两极分化等问题。这表明,在现代任何国家,都还需要通过制定税收、就业、工资、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和政策对市场竞争进行公平(利益)调节,为无力竞争和竞争失败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创造新的发展机会。对市场运行调节应成为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应成为政策设计的主要目标。

社会公平调节机制是维系社会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任何合法、不合法政府都必须关注这一机制的作用,并进行投入,否则其权威性将受到严重挑战并必然要为之付出惨重代价。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必须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并把建立健全社会公平的运行和调节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制度设计和改革目标之中。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引发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剧烈变动,因而出现了新的公平问题,一方面平均主义依然严重存在,另一方面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公,例如,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乃至两极分化,数千万人尚未解决温饱,却出现了千万亿万元富翁。事实上,这种社会不公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对改革构成了日益明显的重大威胁。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能否建立起社会公平的有效调节机制,决定着改革的最终成败。

按照前面的分析,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树立效率公平的观念,并以之为基本内核建起其社会公平系统。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从管理角度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也许是逐步建立健全公正的游戏规则,确保各种选择与竞争的公平要求。从中国的现实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规则不公平。这无法保证机会均等和竞争公平。进一步看,中国现代的最大不公则是权力介入市场、参与分配(所谓设租、寻租),权力参与分配必然严重腐蚀社会公平。在中国,其他不公可以受到许多种因素(制度、新闻舆论等)的约束,而权力参与分配则难以被有效制约,这是个极其严重的问题。长此以往,权力参与分配即腐败现象将最终消蚀社会肌体自身。其实,在这一点上改变目前新闻舆论约束的滞后状况,大胆放开,充分发挥其监督约束功能,对于遏制权力参与分配即腐败而言,所需的社会成本可能是最低的。

对社会严重不公视而不见,公正的游戏规则不能形成,则市场经济便不可能有序从而有效地运转,最终必将后患无穷。而只要规则是公正的,真正使选择者、竞争者在参与活动起点上的平等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则社会具有共同的或一致的价值基础,因而选择、竞争过程及其结果如何本身就容易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例如,在中国现实中按资分配的问题、中六合彩的问题等等就已经不再被视为社会不公而受到社会道义上的拒绝和批判。这表明,一方面公平观念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另一方面,公正的规则对于人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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