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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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真理是否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在什么意义上真理是主观的,在什么意义上真理是客观的,肯定真理的主体性、价值性是否否认了真理的客观性等等问题,在哲学史上以及我国哲学界多有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有些是实际哲学观点的不同,有些则只是形式上的对立,是由于名词理解意义上的不同,或由于在不同的层次、角度上谈问题而发生的争论,表面上对立的双方并不一定有实际哲学观点上的分歧。对于第一类的争论,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立场上,反对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克服旧唯物主义真理观的局限性。对于第二类的争论,则应当通过语义的澄清来消除表面的分歧,把讨论引向实际哲学观点上的争论。

一“真理”含义与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讨论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要求讨论各方对“真理”一词的含义有共同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真理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才表现着哲学观点上的分歧。若你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我在另一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那就是各谈各的,没有思想的交锋,没有哲学观点的争论。

从哲学史来看,“真理”是个多义词,人们常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为了有利于明确哲学观点,必须先做澄清词义的工作。

“真理”一词,有两种基本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真理”一词的最通常的意义,是指符合对象的观念,或叫真观念。托马斯说:“严格讲,真理只在理智之中。……理智中的真理就在于理智和所了解的事物一致。”(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5页。 )斯宾诺莎说:“他将决不会怀疑他所发现的知识的真理性”(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3页。), “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6页。)。 谢林说:“一切知识都是以客观的东西与主观的东西符合为其基础。因为我们所知道的,只是真理;而所谓真理,则普遍地认为是与它的对象之间的符合。”(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册,第351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常常是在“正确反映对象的认识”的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的,例如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第2版,第55页。)目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界也普遍地在此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如肖前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一书说:“真理就是人们的认识、意识中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内容。”(注: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辞海》对“真理”的定义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以上所举哲学家的真理观并不是一致的,有的还是对立的,但对“真理”一词的含义有着一致的看法,即把真理理解为一种与对象相符合或一致的认识。

从上述意义上来看真理的本质与属性,就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真理是一种认识,一种思想,从其存在形态来看, 是一种主观的存在而不是客观存在。由此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真理的存在形态看,真理是依赖于人,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没有人,没有人的认识,当然就谈不上真理。这个结论是所有把真理看作是一种认识的哲学家都可以接受的。

2、真理是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它不仅受到认识主体的制约, 而且还在根本上受到对象的制约。从真理的内容来看,真理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所谓真理是“客观”的,是说真理的内容来自“客观”对象,是对客观对象的正确把握;当然,这个“客观对象”既有作唯物主义理解的,也有作客观唯心主义理解的。所谓真理不是“主观”的,是说真理的内容不是主观自生的,因为真理是对“客观”对象的把握。这些也是把真理理解为是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的哲学家都可以接受的结论。

3、对真理对象、源泉或真理“客观性”的理解, 表现着哲学真理观的分歧,表现着哲学基本路线上的分歧。凡是把对象、源泉理解为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并在此意义上讲客观真理的,属于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并不否认真理存在形态的主观性,它只是肯定真理是对不依赖于任何精神的客观实在的反映。凡是把对象、源泉理解为是精神主体的创造物的,并在此意义上讲真理是主观的,属于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客观唯心主义真理观也可在形式上讲真理的“客观性”,但从根本上说,真理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因为真理的对象是精神主体的创造物,真理归根到底是精神主体的自我认识。客观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可以在一定的意义上讲真理依赖于对象,但从根本意义来说,真理只是依赖于主体的,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说都是如此。

在哲学史上,“真理”一词还有另一种含义、另一种用法,那就是把真理理解为事物本身的本质。真理不是认识,而是认识的对象。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家库萨的尼古拉说:“我们的智能并不是真理,它决不能把真理把握得那样精确,……我们的智能与真理的关系好象多角形与圆的关系:与圆的相似程度随着多角形的增加而加大。”(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02页。 )近代哲学家卢梭说:“我只知道,真理在事物之中,并不在对事物下判断的我的心灵中,我把自己的成分愈少放进我对事物的判断,我就愈有把握接受真理……”(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册,第81—82页。)黑格尔有时也赋予真理以对象的意义,他说:“对象——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并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7页。)狄慈根说:“我们可以看到、听到、嗅到、触到绝对真理,无疑地也可以认识绝对真理,但它并不全部进入认识中。”(注:转引自《列宁全集》第18卷,1988 年版, 第136页。)列宁的有些说法似乎也表明真理是反映的对象, 例如他说:“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生物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141页。 )毛泽东有时也把真理看作是认识之外的客观实在,例如他有这样的一些说法:“理论的东西之是否符合于客观真理性”,“对于真理的认识”,“发现真理”等等。(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第2版,第292、296、181—182页。)

如果把真理理解为事物本身(或事物本身的本质),那么关于真理的本质与属性,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真理就其存在形态来说是“客观”的,而对“客观”的理解,就表现着哲学路线上的分歧。把“客观”理解为不依赖于任何精神的存在,就是唯物主义的真理观。真理只是客观真理,没有任何主观性。说客观真理,是说真理本身是客观实在,不是说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把“客观”理解为归根到底是某种精神性的存在,就是唯心主义的真理观。从形式上说,从用词来说,客观唯心主义也可以讲真理的“客观性”,讲客观真理,但从实质上说,唯心主义不能承认客观真理,真理只是主观的。

如果把真理理解为事物本身,那么认识就不可能是真理,即使是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也不能叫真理,而只能说认识反映着真理,把握着真理。这又与人们对“真理”一词的实际使用不相符。人们实际上更多地是把正确的认识叫作真理。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来说,也是把正确的认识叫作真理。只有把真理理解为一种认识,才发生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问题。真理如果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当然就不存在检验真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真理标准的问题。同时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必定会存在逻辑上、概念上的混乱。在狄慈根、列宁、毛泽东那里,似乎是存在着这个问题的。

解决以上逻辑上、概念上的混乱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我们哲学教科书的办法,就是只在“正确反映事物的认识”的意义上使用真理一词,不赋予“真理”以“客观实在”的意义。这时讲“客观真理”,是说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把握,真理的对象、源泉是客观的。在这一解决方式中,是反对“主观真理”的说法的。反对“主观真理”的提法,不是意味着真理的存在形态不是主观的,而是强调真理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应当说,这是一种逻辑一贯的解决办法。

解决两个“真理”概念并因而又避免逻辑混乱还可以有另一条逻辑通道,这就是毛泽东晚年提出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不去一般地规定真理是什么,而是分别地规定什么是认识上的真理,什么是客观上的真理,以及这两种真理的关系。毛泽东把认识上的真理叫主观真理,把客观上的真理叫客观真理,客观真理是主观真理的对象、源泉,主观真理是客观真理的反映。这个解决办法体现在他1964年对一个文件的两次批语中。1964年9月25日,毛泽东在一个文件的批语中说,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简单地说,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下决心长期蹲点,就能听到群众的呼声,就能从实践中逐步地认识客观真理,变为主观真理,然后再回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行得通”。时隔不久,即在同年10月18日,毛泽东又在上述批语中加上这样一段话:“所谓认识客观真理,即是人在实践中反映客观外界的现象和本质,经过渐变和突变,成为尚未经过检验的主观真理。要认识这一过程中所得到的主观真理是不是正确反映了客观真理(即规律性),还得回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行得通。”(注:转引自中央档案馆党史资料研究室《介绍毛泽东同志有关理论学习问题的几件手稿》,载1979年12月26日《光明日报》。)

毛泽东这里所说的“主观真理”,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真理”,即是指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这种真理的存在形式是主观的,所以需要检验;内容是客观的,从内容来说,这种“主观真理”就是我们所说的“客观真理”。不同的只在于,在传统的理解中,是不同意“主观真理”的提法的,而毛泽东则对“主观真理”作了新的规定,使其不违反唯物主义基本原则。

毛泽东所说的“客观真理”,不是我们所说的客观真理,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真理对象、源泉。这种真理就其存在形式来说就是客观的,没有任何主观性。这种真理不需要检验,它反倒是主观真理真理性的标准。

毛泽东晚年的真理观,尽管在用词上与先前的(包括他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真理观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是一致的。这个例子很好地表明,我们讨论真理问题,讨论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问题,不能在用词上去争论,而是要澄清真理概念,明确哲学观点。这个问题同样表现在真理的主体性问题上。下面就来讨论真理的主体性与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问题。

二、真理的主体性与真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前些年,认识的主体性问题是哲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这场讨论,一方面推进了认识论的研究,推进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主要是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关系问题,有些人利用“主体性”含义上的模糊来批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否定客观真理。

认识的主体性,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从认识的主体方面来把握,二是从认识的客体、对象方面来把握。认识当然是活生生的人的认识,作为实体存在,认识主体当然不是思想存在而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但是从人与对象的认知关系来看,主客体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主客观关系,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当把认识的主体看作是思想,列宁和毛泽东都在主客体的认知关系上把思想看作是认识的主体。例如,毛泽东说:“除了我们的头脑以外,一切都是客观实际的东西。因此,学习和认识的对象,包括敌我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应该看成研究的对象,只有我们的头脑(思想)才是研究的主体。”(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第2版,第292、296、181—182页。)所以,从认识主体方面来把握认识的主体性,实际上就是肯定思想在认识中的能动性、创造性,表现为认识的主动性、目的性、选择性、认识中的能动的飞跃、“先见”或“前见”对认识的影响,等等。对认识主体性的这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论也是这样那样地看到的,当然只有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作了深刻和全面的揭示。唯心论则把认识主体性的这一方面极端地夸大,把思想不仅看作是认识的主体,而且首先看作是对象世界的创造的主体。

唯心论把对象世界看作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当然是荒谬的。但在荒谬的形式下,却包含着关于认识主体性问题的一个非常深刻的合理的见解,这就是不仅要在认识方面去考察认识的主体性问题,而且要从认识的对象、客体方面去考察认识的主体性问题;认识的主体性,不仅在于认识是思想的能动的创造的活动,更重要的是,认识的对象、源泉本身是主体的创造性的活动。这一深刻的思想,不仅旧唯物论是缺乏的,而且马克思以后的许多“辩证唯物论”者也没有注意到,近几年许多“高扬主体性原则”的人也没有正确地理解——他们或者仍然停留于从认识方面去谈主体性,或者仍然从唯心论的形式去理解主体性。唯心论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论关于从对象方面去理解认识的主体性的思想,被马克思注意到了,并作了实践唯物主义的改造。在马克思看来,认识的对象是感性的人的实践活动,对象不是象旧唯物论认为的那样是先在的、既成的,而是历史地生成、历史地发展的主体的实践。这样,认识就在其对象方面、在其在客观内容上就有了主体性,包含着对主体的认识。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观点和唯心论哲学相一致而和旧唯物论相区别。同时,马克思坚持认为,对象是人的感性的物质的创造活动而不是象唯心论认为的那样是精神的创造活动,对象仍然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观点又和旧唯物论相一致而和唯心论相区别。

对认识主体性意义的上述这种澄清,对于认识真理的主体性、主观性与客观性问题有重要的意义。真理作为对对象的正确反映,在双重意义上具有主体性。一是真理作为认识,作为思想对对象的创造性的把握,具有思想的形式与成分上的影响。二是真理作为主体实践活动的反映,在内容上就包含了主体的因素,因而具有主体性。在第一种意义上,真理的主体性即是真理的主观性(不是主观主义意义上的主观性而是思想意义上的主观性),对真理的这种主体性或主观性的肯定并不导致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如前所说,唯物论在“真理是对对象的正确认识”的意义上讲客观真理,并不是说真理是一种客观实在,而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其存在形式是主观的。真理无论怎样具有主体性,它也不是思想的绝对的自我创造,而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能动的反映。在第二种意义上,真理的主体性绝不是主观性。真理对象、源泉的主体性是一种客观的主体性,真理中的主体性内容是对这种具有主体性对象的反映。坚持真理对象、内容上的主体性,就反对了旧唯物主义的直观的真理观;坚持这种主体性不是主观性而是客观的主体性,就在真理观上反对了唯心主义的真理观。

有人利用认识的主体性问题做文章,反对唯物主义对客观真理的追求。有人说,唯物主义追求客观真理,追求“按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的认识理想破灭了,因为这种认识理想和认识的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矛盾:按照唯物主义的认识理想,追求客观真理,就要不断地排除认识中的主观因素,而事实上,认识总是具有主体性的,认识愈发展,认识中的主观因素越来越多。在对唯物主义认识理想的这种责难中,存在着许多概念上的混乱。“主观性”是指什么?如果主观性是指思想,那么,唯物主义,即使是旧唯物主义在追求客观真理时从来就没有要求排除主观因素。把主观因素排除掉,就是不要思想,不要认识,哪里还能得到客观真理?如果主观性是指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那么,认识从其任务来说要不要不断排除主观的因素?我们不能绝对地做到这一点,但作为认识的任务,难道不是应该去如实地把握对象吗?认识发展史只是表明认识愈发展,思想就愈丰富(所谓主观因素越来越多)和正确(接近客观实际),而不是表明主观主义的东西越来越多。否认真理的发展,就根本不能理解认识史,也不可能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不能理解邓小平思想。此外,对作为对象的“事物”也应作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即不能把对象理解为单纯的自然存在物,而应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理解为实践。所谓“按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应理解为按实践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实践。按照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的直观理解,真理的内容是没有主体性的,因为对象不是主体的活动。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真理的内容就是有主体性的,因为认识的对象就是主体的实践活动。因此,如果要说认识理想的破灭的话,只能说旧唯物主义的认识理想破灭了,而且也只能说是部分地破灭,不能说全部破灭。唯物主义的认识理想本身是发展着的。

所以,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立场来看,肯定真理的主体性与肯定真理的客观性是不矛盾的。真理是客观的,即真理总是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真理又总是具有主体性的,即一方面,真理的存在形式是主观的,真理是思想对对象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另一方面,真理的对象是具有主体性的,真理的客观内容就包含着主体性。

三、真理的价值性与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价值,是标志一定的事物与一定的主体的效用关系的范畴。一定的事物对一定的主体具有某种效用,就表示该物对某主体有价值。无用,则表示无价值;有害,则表示有负价值。所以,真理的价值性是一定与主体相关的,主体不同,或与主体的关系不同,真理的价值性也就不同。

这也就说明,价值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就真理的价值性而言,真理的价值性是随着真理与不同时代、不同的人的关系而有所不同。真理的价值性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真理本身的性质,二是主体的具体性。

真理可分为自然科学真理与社会科学真理。自然科学真理是人们对自然的性质、规律的正确认识,一般说来,能够为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的人们所用,也就是说,这种真理对于从事改造自然的人们来说有价值。但具体说来,人们从事的实践在内容上是有区别的,在层次上也是不同的。某一自然科学真理,对于从事不同内容的实践的人们的价值性也不同,对从事某种或某一层次上的实践的人们来说,其价值性就大些,对从事另一种或另一层次上的实践的人们来说,其价值性就小些,或暂时没有价值。社会科学真理是对社会属性和社会规律的正确认识,这种真理,或者只能为某些阶级、阶层的人们所认识,或者只能为另一些阶级、阶层的人们所利用。对于一些人有价值的真理,对另一些人会没有价值,甚至有负价值。

真理的价值性会随着真理的性质特别是随着主体的具体性而有所变化这一事实为实用主义所利用,得出有用即真理的结论。国内关于真理价值与真理本质的讨论中,也有以真理的价值性否定真理的客观性的倾向。我们认为,肯定真理价值的主体性与肯定客观真理是不矛盾的。真理的价值性和真理的客观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真理的客观性是指真理对象、内容的客观性。真理,虽然其存在形态是主观的,但真理的对象、内容却是客观的;真理,无论是自然科学真理还是社会科学真理,就其内容而言,都是客观的,是客观真理,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理不会因为一些人不承认而变成不是真理,也不会因为对某些人无价值甚至有负价值而变成不是真理。同样,一种认识,也不会因为其对某些人有价值而成为真理。真理的本质在于观念与对象的一致或符合,而不在于其价值性。不能以认识的价值性来判定认识的真理性。真理的价值性是随着与主体的关系不同而变化的,但真理不会随不同的主体而有变化(这里是指真理之为真理,不是指真理的发展性)。真理价值的主体性也不是一种主观性,真理的价值性是一种客观的关系,真理与一定主体的具体的关系。只有价值判断是主观的。真理对于某些主体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有多大,这属于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与实际可能的价值性会发生不一致。正确的价值判断属于真理性的认识,具有客观性。

收稿日期:1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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