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中的腐败及其对策_国内宏观论文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中的腐败及其对策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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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分为四种形态:企业形态、货币形态、资源形态和公共产品形态。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亦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现在,一些腐败分子眼见由于改革深化、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前三种形态国有资产领域已无大的油水可捞,转而把眼睛盯在了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上,以扩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规模为特征,利用公共产品形态的国有资产大搞腐败。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中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拥有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建环卫、文化教育公用设施等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运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更新改造陈旧的道路、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开工建设适应经济发展、改善生活环境的公用设施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连年不断地投资、增加项目,发展势头强劲,也使腐败如蝇逐膻,相伴而生。近年来修完一条路,倒下几贪官等腐败事例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中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一是操纵、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从总体上说具有国家投资,多数由公用事业单位施工,效果上表现出短、平、快,有一定的公益性,使人自然产生公事公办、“猫腻”不多的印象,更易迷乱人眼。二是长期以来,人们将企业形态的国有资产看作是国有资产的惟一形态,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涉及反腐惩贪上,只注意经营性国有资产里的“蛀虫”,而忽略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里的“蛀虫”。三是近些年来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项目,多数是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具有决策迅速、资金充足、不便干预、难以制约的特点。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领域里腐败诱发的其他问题

运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小城市动辄上百万,中等城市动辄上千万,大城市动辄几个亿,而且年年投资,年年建设,更新、改造、装修接连不断。这种由“堆积效应”构成的庞大非生产性开支,在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同时,由于腐败寄生并作用于其间,使原本的福利在局部变味成“腐利”,诱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危害深重:

(一)败坏了党风,带坏了世风。近年来,以在人人目睹的“脸蛋”地方进行的前建后毁、不断翻新、亮富比阔、严重失范为特征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作与经营,在领导政绩工程的支撑下,在腐败动机的鼓励下,一直在快速升温。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两个务必”的要求,锈蚀了务实求真、艰苦创业的精神,败坏了党风,也带坏了社会风气。

(二)助长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治陋习。变动不居、随意而为、严重失范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方式,说明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和非民主化,由此必然助长与民主法制、市场经济这一时代主流相悖的人治,而排斥体现文明进步的法治。人治大于法治的直接结果是放任传统的工作方式和陈旧的管理理念,导致思想僵化,影响与时俱进以及改革、创新与发展,使问题接连发生,失误不断延续。

(三)加剧了短期心理和短期行为。短期行为以追求眼前的个人名利、避实务虚的短期心理为前提,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代价,以泡沫政绩为外在表现形式,实质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和事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不但贻误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影响该地区、该单位的后续发展,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加重了国家财政和人民负担,影响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上并不富裕。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随意扩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规模,增大了财政压力,转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失衡状态,必然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引发新的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转轨时期的最大特点是社会问题大于经济问题。这一“最大特点”也使很多问题处于敏感状态。花大钱干一些效果不反映价值的“实事”,群众一看就会作出背后有“猫腻”的判断。由于一些腐败分子既要谋“腐利”,又想捞政绩,把胭粉全抹在了“脸蛋”上,而对地处偏僻的居民生活区,任凭市政公用设施年久失修、破损不堪,一直不管不顾,两相对照,容易激发人民群众的反感和不满情绪,暗中滋生不稳定因素,诱发新的矛盾。

三、治理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按此要求,应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来预防和治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中的腐败问题。

(一)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制度,用制度防治腐败。要按照管理与经营分设,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凡由国家财政投资运营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管;建立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的预算和执行的审计监督制度。由地方人大组织协调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对投入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用地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理补偿,杜绝征地和拆迁中以损害群众利益中饱私囊的问题。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物资的政府采购制度。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理执法队伍。要通过这些制度的规范性、公正性、公开性,调动社会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硬约束和纠正机制。

(二)构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监督体制,用体制防治腐败。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所有制形式是中央所有,分级管理。这种所有制形式将所有权与管理权人为地割裂为两个部分,这是产生“大家拿、拿大家”等问题的根源所在。应构建起三个层级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工作体制。第一层级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职能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充当国有资产的“董事长”;第二层级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国有资产的“总经理”;第三层级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经营和参与的公共事业单位,充当国有资产的“经营客户”。在此基础上,组建起以人大、监察、审计三机关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监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充当国有资产的“监事会”,从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法人治理结构”,构筑起防治腐败的体制防线。

(三)创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管机制,用机制防治腐败。按照主体平等、权力平行的原则,创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决策、监督、制约、竞争机制。首先,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由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组成的领导集体,对重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项目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其次,建立监督机制。应制定、出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法规,规定由人大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决策进行监督;由审计机关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建立业务制约机制。尽快制定、出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更新、改造评估、核损管理法规。凡由国家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项目,不论资金多少,在运作之前,一律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核损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损,严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插手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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