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辩证法:超越历史的逻辑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的辩证法:超越历史的逻辑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的辩证法:历史化的先验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论文,辩证法论文,逻辑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6)01-0005-13

      人们大多都会同意,马克思早期思想中混合着“人本”与“科学”的“双重逻辑”。《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与黑格尔思辨的历史哲学相对立的“历史科学”概念,标志着双重逻辑的分离和科学逻辑的发展。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其“历史科学”臻于成熟。但大家并非都能认同的是,笔者对这一双重逻辑的分离进一步做了一种近康德式的阐释,即认为“这一‘历史科学’,一方面像一般近代科学一样将感性世界把握为抽象的数学或逻辑结构,另一方面为描述与自然世界不同的历史过程而发展出了一种‘拟历史目的论’”[1]。这一近康德式的阐释意味着,《资本论》从根本上讲乃是一部为“科学逻辑”所支配的“历史科学”著作,而在马克思眼中,他所理解的作为历史科学的《资本论》,在本质上与作为科学之典范的自然科学著作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得很清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在这里,马克思对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对象做了明白的区分;而且很明显,他是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归结到科学的范围内的。对于这段话,人们往往只是注重于前半段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而忽略了后半段对于“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与“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之间所做的区分。而马克思正是借助于这一区分,为自己的“历史科学”划定了界线,那就是只有“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变革”,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而其他领域则只能属于非“科学”对象的“意识形态”领域。这一区分当然不意味着马克思不再研究或关注非“科学”的意识形态领域了,而是说,马克思将其“历史科学”限定在了“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而对“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领域,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如社会批判、意识形态批判之类方式。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资本论》的方法问题。如果《资本论》从根本上说是一部“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对社会生活加以描述的科学著作,而科学著作中起支配作用的自然是一种科学逻辑,那么,当我们谈论《资本论》中的辩证法时,便意味着这其中的辩证法与科学逻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或者甚至可以说,《资本论》作为一部科学著作其中的科学逻辑正是一种辩证法。于是,问题便成了《资本论》中的科学逻辑如果也就是一种辩证法的话,那么,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辩证法?这涉及辩证法的形态或分类问题。

      关于西方哲学史上的辩证法形态,如果不考虑后人牵强地放进去的赫拉克利特式的“古代过程哲学”的话,那么,一般研究者多认为可分为古代哲学所定义的作为“意见的逻辑”的辩证法、康德意义上的消极辩证法以及黑格尔的积极辩证法。对此一分类,王天成教授的一篇文章说得颇为清楚,兹引述如下:“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看,历史上有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意见的逻辑和幻相的逻辑分别是‘意见’和‘先验幻相’之不确定性在形式上的表现,因而具有消极意义。思辨逻辑作为辩证方法、辩证形式与辩证之体(内容)的统一,既是真理在其形式之运演中的自身证明,又是真理在其内容之发展中的自我完善或自我证成。这决定了辩证法在思辨逻辑的形态上第一次成为形上真理的确定性的形式,成为‘真理的逻辑’,摆脱了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贬义。”[3]但在康德那里,先验逻辑是被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的,或者说,幻相的逻辑乃是知性范畴的超验使用所导致的否定性结果,是一种“先验幻相”,因而,康德意义上的辩证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先验逻辑。进而,根据后来人们对辩证法的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康德的知性范畴的合法使用亦可称之为一种肯定的辩证法。这样,康德哲学中便有两种意义上的辩证法:肯定的“真理的逻辑”和否定的“幻相的逻辑”,且都可归在“先验逻辑”之名下。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辩证法有三种形态:意见的逻辑、先验逻辑和思辨的逻辑。这种改写的意义,此处先按下不表,后面我们就会看到。

      现在的问题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辩证法归属于何种类型的辩证法?笔者的看法是,既然《资本论》本质上是一部科学著作,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一种科学逻辑,而科学逻辑也就是康德为说明科学的合法性而构建的先验逻辑,那么,作为历史科学的《资本论》中的逻辑自然也就是一种先验逻辑,但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先验逻辑,而是一种经由马克思改造过了的、新的先验逻辑。当然,这是需要说明的。

      长期以来,人们一般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乃是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延续,只不过是基于唯物主义而做了颠倒而已,即将辩证法运动的主体从决定精神改变成同样是绝对性存在的物质而已。即便后来人们不再以法国唯物主义解读马克思之时,人们却仍然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仍然全盘接受了黑格尔之辩证法,而所做的改变只是简单的颠倒而已。但果真如此吗?

      当然,马克思说过:“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4]但问题是这里的“倒过来”意味着什么?是否便是人们通常理解的从精神第一性向物质第一性的反转?若此,则是否所谓哲学上的革命太过轻易,太过儿戏了?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找到一种判别的准则,再据此判别所谓颠倒到底意味着什么。

      这里再引王天成教授在讨论康德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区别时的一段话:“前面讲意见的逻辑时说过,真理为‘确定性’而意见为‘不确定性’,衡量的逻辑标准是形式逻辑的根本法则——理性同一律。那么在康德这里,真理仍为确定性,幻相仍为不确定性,但由于真理观变了,衡量确定性的逻辑标准也变了。它不再是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先验逻辑的法则。这个法则康德叫‘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此原理的具体环节很复杂,但贯通一条法则,即范畴是思维对感性、对直观的固有关系。这个法则贯穿于整个先验逻辑之中。既然范畴是对感性、直观的固有关系,因而它只能综合感性对象,对感性对象有效,而对超感性的对象无效。但范畴是知性与理性共用的形式,按这条法则,知性因其对象是感性,故而可有效运用范畴;理性因其对象是理念,故而只能作无效的使用,而此种无效性在逻辑上便表现为其论证的自相矛盾性或辩证性。”[5]这里区分先验逻辑和思辨逻辑的判别准则就是“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即范畴是思维对感性、对直观的固有关系。根据这一原则,于是,“一方面破除了休谟的怀疑论,为近代实证科学的真理性进行了辩护,但另一方面它也把范畴变成了知性形式。幻相的逻辑就产生于不脱离经验的知性形式与超经验的理性对象(内容)的反思关系中。它在形式上是知性的,而在内容和对象上却是理性的;知性形式有效于经验,而在这里却运用到了超经验的对象上面,因而陷入了不确定性或辩证状态。如果想回避这种辩证法,就需要将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自觉地区分开来,即将现象和本体区分开来,并在此基础上限制我们的认识能力,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做的那样。但由于形而上学源于理性的本能,因此单纯的回避、限制不足以满足理性的要求,这就需要扬弃这种辩证法,使其上升为证明。证明什么?证明纯粹理性的真理或者说关于理念的真理。这种包含辩证环节在内的证明法便是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或思辨辩证法。从此意义上说,黑格尔第一次将辩证法变成了对真理的证明,或者说变成了真理的逻辑”[6]。

      这一“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区分开了康德的作为先验逻辑之合法使用的实证科学的逻辑与超验使用的思辨逻辑。其中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是从现实的感性经验出发,还是以现实生活之外的超验的天国为前提。因此,前引马克思的话中所说的“倒过来”或“颠倒”,从根本上说来便是经验与超验之间关系的颠倒。如果是以超验的天国为前提的,那么这种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神秘化”和“倒立着的”,而所谓“倒过来”,便是必须从感性经验出发,从现实生活出发。

      据此“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标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最终指向仍是超验的完备的天国领域,因而就仍然属于思辨逻辑的范围,尽管是在费尔巴哈影响下将之人本学化了的思辨逻辑。在这里,人的本质不是从现实经验中去规定的,而是从其超验的理想性去规定的。在这里,生产劳动即人的类本质仍被规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因此,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活动。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7]正是基于人的这一本质规定,马克思对作为扬弃了异化的历史进程的未来理想社会才能用下面这样的语言来描述:“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8]这样一种“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的社会状态,不可能现实地降临于有限的人类身上,而只能是源于基督教千年王国说思辨。其异化与异化的扬弃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也就只能是一种指向超验领域的思辨的逻辑。

      经过《神圣家族》中法国唯物主义的洗礼,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试图建立一门实证的历史科学。这种实证的历史科学,只是对于经验材料的整理,它全然不同于思辨的历史哲学。这里首先是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改变了。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人视为理想性的存在物、将人的活动视为理想性的活动不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把劳动首先规定为了维持生存的手段,是人们为生存所不得不进行的活动。而且马克思此时对于经验观察的重视,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9]马克思甚至认为:“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10]不难看出,马克思此时对于经验观察的强调,将方法论仅仅视为“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其作用是“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与后来在《资本论》研究中对于方法的重视,特别是对于仅仅限于经验归纳方法的批判,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

      而且,事实上,尽管《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于思辨的历史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但由于尚未发现各个历史时代的特殊的运行规律,马克思的分工理论似乎也提供了“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公式,因而还是不免在某种意义上保留了他所批判的历史哲学的痕迹。对比一下下面这段话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劳动异化论史观,便不难看出马克思此时仍然未能全然摆脱思辨的历史哲学之方法:“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关于这种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他们一点也不了解;因而他们不再能驾驭这种力量,相反地,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11]无疑,《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于异化论的论证,是基于生产力和分工发展而进行的,这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更多地基于思辨的推演有很大的不同,但就其得出的结果乃是“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公式而言,二者之间显然是具有更多的类同性的。以往的研究往往过分地夸大了两部著作之间的差异性,这一差异甚至被阿尔都塞视为“认识论断裂”,但近年来的研究却表明,其间的思想具有更大的连续性,而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间则有明显不同。

      那么,何以此时已经如此强调经验观察的马克思仍然未能达到真正的“历史科学”水准呢?如果我们考察一下马克思此时所说的经验观察的对象尽管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是其“能动的生活过程”,但所说的“生活过程”却隐然是指向一个生活过程的总体。而这一总体性的生活过程,作为一切可能的经验,依照康德的知性原则标准,却是超越了经验的,亦即是知性所不能把握的。既然知性或科学逻辑不能把握,便只能是思辨逻辑的事情。于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尽管马克思极力要克服思辨的历史哲学,但最终仍未能彻底超越之,而仍是处在从思辨的历史哲学走向现实的历史科学的中途。

      若依照“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标准,则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开始,马克思走向了一种新的逻辑或新的辩证法。这种新的逻辑由于其符合“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标准,因而不同于早年的思辨的人本逻辑,是能够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进行科学的描述的。

      这里之所以能够依据“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标准,断言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摆脱了人本化的思辨逻辑而走向了一种新的逻辑,首先是因为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开始,马克思将其“历史科学”限定在了“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而“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领域,则是以其它方式进行的。正是这一“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保证了“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得以落实。

      关于马克思之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人们一般是从历史唯物主义之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去理解的。这一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一个关于“历史科学”何以可能的方法论问题。从前面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正是在经济生活领域,才“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去指明或描述其变化,从而也才能够实现他从早年起就追求的不同于思辨的历史哲学的“历史科学”。事实上,也正是这一对研究领域的限定,才使得“历史科学”真正成为可能。如果马克思不做出这一限定,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将全部人类生活领域作为其“历史科学”的对象,那么,可以设想,这样的“历史科学”从根本上说是无以区别于思辨的历史哲学的。

      仅仅符合于“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而对研究对象做出这种限定,固然可以说是达到了“历史科学”的必要条件,但这种“历史科学”可能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关于历史的经验性描述,而尚非马克思意义上的“历史科学”,从而运用于其中的逻辑便可能只是一种非批判的知性逻辑,而非属于马克思的新的逻辑。而要达于一种既不同于人本化的思辨逻辑亦不同于非批判的知性逻辑的新的逻辑,马克思尚需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考察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政治经济学方法”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对其方法做了最为明确的规定。

      此时,马克思通过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对于“科学”所意味者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事实上,在前引《〈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说法中,就已经表明马克思所理解的科学正是以现代自然科学为典范科学理论,而非在德国文化中比较宽泛地意指一般意义上的理性知识体系的那种“科学”,如费希特的“知识学”,黑格尔的“逻辑学”等。而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在科学地把握世界与以其它方式把握世界之间做出了一种新的区分。与以往着眼于批判和拒斥思辨的历史哲学有所不同,此时更多地是要在精确的自然科学式的把握方式与其它方式之间做出区分,在关注科学的把握方式时并不全然排斥其它把握方式,只是将其放置在了非科学的范围之中。

      我们且看马克思是如何说的。马克思在分析了政治经济学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之后写道:“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正确的方法。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12]我们知道,从抽象到具体正是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之构造方式。但令人惊异的是,在写下这段颇为黑格尔式的话语之后,马克思却意想不到地转而严厉批判黑格尔:“因此,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举例来说,最简单的经济范畴,如交换价值,是以人口即在一定关系中进行生产的人口为前提的;也是以某种家庭、公社或国家等为前提的。交换价值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相反,作为范畴,交换价值却有一种洪水期前的存在。因此,在意识看来(而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着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了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范畴的运动表现为现实的生产行为(只可惜它从外界取得一种推动),而世界是这种生产行为的结果;这——不过又是一个同义反复——只有在下面这个限度内才是正确的: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13]

      那么,马克思在这里对黑格尔的严厉批判和对世界的不同把握方式之间所做的区分意味着什么呢?

      对黑格尔的批判意味着马克思此时仍然认为必须将自己的“历史科学”进路与黑格尔的思辨的历史哲学严格区别开来。特别是在自己所主张的基于经验观察的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构造方式与黑格尔的思辨体系构造方式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这里的批判可以说正是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客观的思想”观念的批判。人们知道,黑格尔曾针对康德否认思维范畴,如因与果,具有……客观性的意义,对之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不是主体的私有的特殊状态或行动,而是摆脱了一切特殊性、任何特质、情况等等抽象的自我意识,并且只是让普遍的东西在活动,在这种活动里,思维只是和一切个体相同一。……思想,按照这样的规定,可以叫做客观的思想”[14]。换言之,“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15]。由于在黑格尔看来,“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16],因而,康德所说的“我们所知道的事物只是对我们来说是现象,而这些事物的自身却总是我们所不能达到的彼岸”,便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再也没有比物自体更容易知道的东西”了。[17]显然,马克思这里对于“黑格尔陷入幻觉”的严厉指责,正是对其所谓“客观的思想”的批判。而由于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的思想”是针对康德的“主观的思想”的,因而,这一批判,可以在说正是在某种意义上向康德之观念的回返,或者说是以某种方式对于黑格尔之以“客观的思想”观念对于康德所谓“主观思想”批判的回应,是“对于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由此亦可见,面对马克思将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斥之为“陷入幻觉”的批判,人们试图再次借助于黑格尔的“客观的思想”观念而对康德进行批判,是无法得到合理的辩护的。

      马克思之所以在此严厉批判黑格尔的“客观的思想”观念,将自己的方法与黑格尔的方法对立起来,是因为正如后来《资本论》的理解史所表明的那样,人们往往不能够恰当地理解马克思的方法,尤其是不能将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区别开来。就此而言,列宁关于“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的说法,是偏颇和误导性的。这种将马克思黑格尔化的解读方式,会导致将马克思对于历史科学的追求逆转为黑格尔式的思辨的历史哲学,即将马克思的理论视为脱离特定经验的普适的历史哲学。马克思在世时就曾经严厉批评过一位学者的此类做法:“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18]但这样的解读方式至今却仍有相当的影响力,以至于当今一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仍须继续以类似于马克思当年的语词予以批驳:“要找一个例子来证明马克思曾经把资本主义看做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阶段,这并非难事。然而,我们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马克思在1868年之后改变了他的想法,这就增强了我们的那一论证,即黑格尔式的概念对当时的马克思来说是毫无出路的。”[19]

      职是之故,此处马克思极力要表明的是,与“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不同,他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不仅如此。在后来马克思还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0]马克思所强调的是,政治经济学理论叙述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只是思维对于实在主体的理论掌握方式,而非实在主体自身的自我展开方式。因此,这样一种逻辑进程便不是黑格尔式的纯粹的先验构造,而是借助于理论思维范畴对于感性经验的重构。正是这样一种运用思维范畴对于感性经验的重构,才可能是科学的,而非思辨哲学的。

      但这里对于黑格尔式的绝对唯心主义的拒绝,却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又回到了那种机械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中去了,即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乃是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纯客观的反映。照此说法,“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便不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而思维在其中的作用便只是一种照镜子式的机械反映,因而,尽管此种说法看上去似乎十分唯物主义,但实际上由于将思维具体不是看成“思维的、理解的产物”,而是看成实在自身的直接表现,思维特有的掌握世界的方式被取消了,便亦陷入了一种类似于黑格尔式的幻觉,即将作为“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之产物的“思维具体”当做了实在自身。这便从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陷入了唯心主义的幻觉。《资本论》中的一段话也能说明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种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的相通关系的:“事实上,通过分析来寻找宗教幻象的世俗核心,比反过来从当时的现实生活关系中引出它的天国形式要容易得多。后面这种方法是唯一的唯物主义的方法,因而也是唯一科学的方法。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21]

      这种区分意味着,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马克思对于历史科学有了新的认识,即科学并非感性经验材料之收集,而是思维对于感性材料之把握,这种把握不同于宗教、艺术、实践精神之把握,而是一种思维的重构,这种理论思维所构成的产物并非如黑格尔所理解的那样,是实在自身的自我把握或自我产生、自我展开,而只是人类思维与世界之间的一种独特的关联方式。此种方式所把握的对象,既然并非实在主体的自我展开或自我认识,那便决非是在自身或自在之物,而只能是类似于康德之现象界的存在领域。而若将其对象视为自在之物,便是陷入了马克思所批判的黑格尔式的绝对唯心主义的幻觉之中。

      显然,这样一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把握方式,既非黑格尔式的思辨逻辑原则,亦非机械唯物主义之对历史过程的照相式反映原则,当然也不同于康德的先验逻辑,而是一种新的逻辑,是一种近于先验逻辑的东西。

      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辩证法,既然不同于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亦不同于康德的先验逻辑,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呢?我们将看到,它是一种历史化了的先验逻辑,可以说是一种“准”先验逻辑。

      所谓先验逻辑的历史化,是说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理论思维中用来把握世界或构造思维对象的范畴,既非天赋观念,亦非根源于生物式的自然存在,而是历史中的构造。但这种构造并非是思维主体主观的任意构造,而是一种历史性实践过程中的客观构造。用马克思的说法便是:“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这是因为,“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运动的,只有运动的抽象即‘不死的死’才是停滞不动的”[22],人们借此所创造的与之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也便不可避免地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亦即历史化的。但是,这种从历史过程看是历史地变化的东西,亦即历史化的“原理、观念和范畴”,对于生活于一定时代的思维主体来说,却又犹如某种既成的东西,亦即先验的东西。因而,对于这种介乎于纯粹先验与后验之间的历史化的东西,我们可将之称为“准”先验的。这样的逻辑便是一种“准先验逻辑”。而通过这样一种准先验逻辑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所达到的思维具体,便亦是一种“准先验结构”。即是马克思所说的,“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23]。马克思这里说的是“好像是”,而不是“是”,这不仅表明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场,更表明了马克思对于自己辩证方法之准先验逻辑性的认识。

      马克思所说的“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的准先验逻辑,意味着马克思的辩证法中的逻辑进程,决非是一种黑格尔式的将历史视为绝对理念之展开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而是以共时性的逻辑的方式对于历时性的历史过程的把握。既然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进程并非实在自身的实际进程,而只是思维把握实在的逻辑结构或构造,那么,从抽象到具体或者说概念之间的排列关系,便摆脱感性之历史出现顺序或神秘的否定之否定之人本逻辑,而全然由概念间的关系所决定。对此,马克思写道:“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做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4]据此就彻底否定了黑格尔式的神秘的逻辑与历史的同一原则:“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排列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表现出来的它们的自然次序或者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蒲鲁东)(在历史运动的一个模糊表象中)的次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25]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显然,应当这样来分篇:(1)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它们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不过是在上面所阐述的意义上。(2)形成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并且成为基本阶级的依据的范畴。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制。它们的相互关系。城市和乡村。三大社会阶级。它们之间的交换。流通。信用事业(私人信用)。(3)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就它本身来考察。“非生产”阶级。税。国债。公共信用。人口。殖民地。向外国移民。(4)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分工。国际交换。输出和输入。汇率。(5)世界市场和危机。”[26]

      毋庸多言,马克思这里分篇的依据乃是基于各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而决非其间的历史次序。而这样一种分篇方式,便意味着马克思在这里对于历史采取了一种十分独特的把握方式,那就是将历时性的历史过程把握为一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的转换,而按照其中的支配性生产方式来确定其特征,并以该支配性生产方式的结构对全部社会生活的统摄关系而描述整个社会结构。这样一种理论进路所导向的结果便是,对于某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及社会结构的描述,在逻辑上只能是一种超时空的共时性的逻辑结构。而对于人们日常意识中所理解的历史发展,在此理论进路中便只能被规定为一种“拟历史目的”论。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写道:“所说的历史发展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因为它很少而且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进行自我批判,——这里当然不是指作为崩溃时期出现的那样的历史时期,——所以总是对过去的形式作片面的理解。”[27]这就是说,人们所谓的历史发展,其实不过是站在自己的时代,以一种目的论的眼光,将“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这也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自我展开、自我发展达成圆满的观念中所蕴含的东西,亦即其所阐发的“密纳发的猫头鹰黄昏的时候才起飞”的意蕴。当然,在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中,历史作为绝对精神之在时空中的展开,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但如前所述,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的思想”的实在的历史目的论,认为“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因此,便不能将这种“历史发展”理解为一种实体性的变化,即一种实在的目的论,而只能理解为一种“拟历史目的”论,也就是一种近于康德式的历史目的论。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在思维逻辑与实在世界的关系方面,划清了马克思与康德,特别是与黑格尔哲学的界限,但对此,人们可能还会存在一个很深的疑问,那就是如何在关于辩证法的核心即对立统一规律或矛盾问题上进一步澄清马克思与黑格尔及康德哲学的关系。

      人们无疑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核心规律不是明白无误地体现于《资本论》之中吗?这里首先要考虑的是关于所谓矛盾法则或对立统一规律在《资本论》中的运用问题。这当中最重要的便是基于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之劳动二重性之上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商品与货币、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等一系列对应或对待范畴之间关系问题。对于这一系列对偶范畴关系问题,人们通常视之为黑格尔辩证法之运用的显著例证,往往不假思索地就做出诸如“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之类命题。一部研究马克思《资本论》方法的名著便在关键一章的一开头写下了这样一段话:“马克思第一次阐明了商品的二重性,即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这个极为重要的事实。”[28]但当人们做出此类断言时,似乎从未想到过在《资本论》这样一部严格要求遵循形式逻辑之不矛盾律的科学著作中,如果运用了作为对于不矛盾律之超越的矛盾辩证法,会导致一种什么样的后果。众所周知,形式逻辑同一律所要求的是概念的确定性,亦即“真理为‘确定性’而意见为‘不确定性’,衡量的逻辑标准是形式逻辑的根本法则——理性同一律”,而引入超越同一律、不矛盾律的矛盾法则,则导致的结果便是概念的不确定性或通常所说的概念的流动性。这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一个地方”,“既确定又不确定”的所谓辩证法,诚然符合于某些常识,但却与科学所要求的确定性背道而驰。离开了确定性,一切科学都无从谈起,一切科学都变成了文字游戏。①显然,如果马克思就基于“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这样的辩证法命题,去考察资本主义,便无论如何都不能够将其研究写成《资本论》那样的具有确定性的科学著作,而只能是黑格尔式的思辨体系。因此,我们必须仔细地看看,当马克思指出基于劳动的二重性的商品的二重性时,他试图如何处理这一对偶关系问题,而不是不假思索地就直接将商品的二重性套进对立统一的黑格尔框子中去。

      事实上,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的确曾经考虑过用何种方式处理这一问题。他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应把价值理解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价值本身是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些价值的特殊形式相对立的一般东西吗?这在经济学上有意义吗?”问题的提出似乎表明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有过疑虑。但在紧接着的回答中却表明了马克思在此问题上已经有了全然不同于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方法论原则:“用价值在简单交换或单纯交换中也是前提。但是在这里,在双方只是为了相互使用商品而进行交换的地方,使用价值,即内容,商品的自然特性本身,不是作为经济上的形式规定而存在的。相反,商品的形式规定是交换价值。这种形式以外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它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那种关系的内容。但是这种内容本身不会在一个需要和生产的体系中发展起来吗?使用价值本身不会作为经济形式本身的决定因素,加入形式本身吗?例如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在劳动的各种形式中?——农业、工业等——地租?季节对原料价格的影响?等等。如果只有交换价值本身在经济学中起作用,那么,那些只同使用价值有关的要素后来怎么能加进来呢,例如就象在作为原料等等的资本的场合那样。在李嘉图那里怎么会突然出现土地的自然属性呢?等等。‘商品’这个词(德文的Güter[财物]不同于Ware[商品],也许类似法文的denrée[消费品]不同于marchandise[商品]?)包含着关系。价格表现为商品的纯粹形式规定。这与交换价值是主要规定并不矛盾。但是,使用只由交换决定当然并不会使使用停止;虽然使用的方向当然是由交换决定的。无论如何,在研究价值时必须对这一点加以详细的研究,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索性把它抽掉,也不能像庸俗的萨伊那样,只是把‘有用性’一词郑重其事地当做前提。在阐述各篇章时,首先要并且必须说明,使用价值在怎样的范围内作为物质前提处在经济学及其形式规定之外,又在怎样的范围内进入经济学……无论如何有一点是确实无疑的:我们在交换中(在流通中)看到商品——使用价值——表现为价格;它在自己的价格之外是商品,是消费对象,这是不言而喻的。两个规定根本不会彼此发生关系,除非特殊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商品的自然界限,从而同时使货币,即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商品本身以外的货币存在,不过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这种存在。货币本身是商品,它以某种使用价值为实体。”[29]

      此处之所以大段地引了马克思的话,因为正是在这里,马克思尽管有过将“价值理解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的想法,但经过认真辨析之后,却断然否定了这种思辨性的命题,而且明确断言,“相反,商品的形式规定是交换价值。这种形式以外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它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那种关系的内容”。在《资本论》中甚至更为明确地断言,“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换言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是“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30]。

      然而,马克思也不是像李嘉图那样将使用价值“抽掉”,亦不像萨伊那样“只是把‘有用性’一词郑重其事地当做前提”,而是对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了一种分层处理,即将使用价值作为讨论交换价值的约束性前提。但不是像萨伊那样,只是一般性地将使用价值作为前提,而是在整个科学体系之中的各个逻辑层面中都作为约束性前提,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在阐述各篇章时,首先要并且必须说明,使用价值在怎样的范围内作为物质前提处在经济学及其形式规定之外,又在怎样的范围内进入经济学”。这意味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了保证科学所要求的“确定性”,而将商品所具有的基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之劳动二重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二重性,以一种既不同于黑格尔之思辨逻辑亦不同于李嘉图、萨伊等人的方式做了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便是,一方面在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价值或交换价值的理论逻辑之内,将两个方面分割开来,单纯讨论交换价值,而不涉及使用价值,但同时在此理论逻辑之外,又将与之密切相关的使用价值作为各个逻辑层面的约束性前提加以讨论。但这后一方面的讨论只是用作前提性说明,而并不直接进入到前一方面的理论逻辑之中去。在这方面,《资本论》第1卷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中对于劳动过程的讨论,第十一章《协作》、第十二章《分工和工场手工业》、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对于劳动过程中的协作、分工、机器的使用,以及由于分工和机器的使用而导致的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发展的论述,便是最为显著的例证。这里的对于劳动过程的系列性论述便是为了讨论价值增值过程提供一种使用价值生产方面的前提,以便由此而讨论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我们由此能够清楚地看到,这当中诸对立范畴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于黑格尔思辨哲学中那种正反合的内在关联,即马克思并不是像黑格尔那样,试图从某种理论原点出发,而将整个体系借助于辩证法之对立统一思辨地推导出来,而是将对立的双方分割了开来,只是让其间保持一种外部的约束性关联。

      显而易见,马克思《资本论》中对于商品之二重性的处理方式,是根本不同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矛盾原则的,而是相反,是为了保证科学所要求的确定性而将对立的双方分离了开来,作了一种外部关联方式的处置。这样一种处理方式,如果一定要将之称为辩证法的话,那么,这也决非黑格尔思辨逻辑意义上的辩证法,而是马克思独特的作为历史化的先验逻辑的辩证法。

      然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并不限于此。因为如果《资本论》中的辩证法只是这样一种先验逻辑,即只是对于实在主体的一种科学的客观描述,那么,马克思关于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观念则何以存身,何以落实?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阐明的话,对马克思的近康德阐释便有可能被视为是对于辩证法批判性本质的阉割。因此,我们必须进而考察所谓辩证法的批判性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们知道,关于辩证法的批判性本质,马克思曾写下了一段被人们反复引用的著名的话:“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31]但悖谬的是,当人们引用这段话的时候,却似乎未曾想过,所谓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和革命的”究竟意味着什么。看来正如老黑格尔曾经说过的那样,熟知往往并非真知!事实上,从第二国际、前苏联哲学教科书作者,一直到国内哲学界对马克思哲学作机械唯物主义阐释的阐释者,对于马克思的这段名言,在很长时间内往往并未理解其真义,而且在对马克思作黑格尔主义阐释的阐释者中,也并未真切地对待此一问题。

      机械唯物主义阐释者理论上的悖谬是,如果像斯大林以及传统教科书那样认为辩证法就是“把自然界现象看作是永恒地运动着、变化着的现象,把自然界的发展看作是自然界中各种矛盾发展的结果,看作是自然界中对立力量互相影响的结果”[32],那么,说辩证法在在本质上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就是难以理解的。因为无论如何,说到批判性总是在某种意义上是与主体的能动性相关的,若是将辩证法理解为纯粹的自然界客观规律,则如何可能与主体能动性相关联?

      机械唯物主义的阐释既然无以承载辩证法的批判性,则黑格尔主义的阐释便似乎成了理所当然的承载者了。但是,且慢!在这方面,黑格尔主义的阐释并不比机械唯物主义的阐释优越多少。这是因为,黑格尔主义阐释的问题则在于由于立足于绝对唯心主义的主体无限性,本质上取消了人的有限性,则人的否定性和批判性也就无处存身了。因为正是由于人是有限的存在物,自我意识亦不过是人的自我意识,思想也不过是人的思想,因而作为对象性存在物的人的思想,也就必然是一种对象性的思想,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主观的。而如果将思想的本质视为客观的,也就消除了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这一根本属性,从而结论便只能是:“知道自己是绝对自我意识的主体,就是神,绝对精神,就是知道自己并且实现自己的观念。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不过成为这个隐秘的、非现实的人和这个非现实的自然界的宾词、象征。因此,主词和宾词之间的关系被绝对地相互颠倒了: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己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使外化回到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33]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才尖锐地指出:“黑格尔的虚假的实证主义即他那只是徒有其表的批判主义的根源就在于此。”[34]在莱文看来,甚至在更早一些时期,马克思便与黑格尔分道扬镳了:“马克思和黑格尔之间最重要的断裂是1841年对黑格尔同一性理论的理解。在黑格尔看来,理性和现实是同一的。当马克思为他的博士论文作结论时,他使理性和现实的统一破灭,并意识到思想和存在之间是脱节的。正是由于超越了思想和存在之间的断裂,马克思的批判哲学产生了。”[35]

      显然,辩证法的批判性的根据在于思维所揭示出的观念的内在矛盾,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以及这两类矛盾所显示的现实世界的内在矛盾。如果这矛盾以某种方式被消除了,那么,辩证法的批判性也就无从着落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徒有其表的批判主义”的指斥,正缘于黑格尔的作为主体的绝对理念预设了矛盾在终极意义上的非真实性。如果在绝对理念中达到了“没有不是流通的和透明的规定性”的终极和谐状态,而这种状态又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那么,其原始状态必定也只能是“没有不是流通的和透明的规定性”的终极和谐状态,因而,其中间的否定性的异化状态便只能是非真实的东西。既然如此,基于这种非真实的异化的批判,便只能是一种“徒有其表的批判主义”,而非真正的批判性。

      既然机械唯物主义和黑格尔主义的阐释皆不足以承载起辩证法的批判性,那么,我们就还必须继续探寻马克思辩证法之批判性到底意味着什么。

      马克思之对辩证法批判性的强调,并非出于某种单纯的理论兴趣,而是有着深刻的实践意图,那就是以科学的方式揭示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这一实践旨趣便是紧接着关于辩证法批判本质那段名言的之后的一段话中所表述的:“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的变动,而这种变动的顶点就是普遍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于预备阶段;由于它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强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神圣普鲁士德意志帝国的暴发户们的头脑里去。”[36]

      但马克思是如何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的呢?是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利益的冲突而去直接描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吗?或者说是通过描述资本家对于工人的残酷剥削而激起阶级仇恨去进行斗争吗?如果人们带着这样的想法去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性,那么,在他去阅读《资本论》时多半是会大失所望而不得其解的。

      那么,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性到底基于何处呢?如果人们不再固执于将辩证法与黑格尔捆绑在一起,甚至将辩证法等同于黑格尔辩证法的话,那么,通过认真阅读《资本论》就不难看到,马克思是通过一种康德式的幻相的逻辑而揭示出资本主义之永恒性乃是一种不可能性。或者说,在马克思看来,所谓资本主义的永世长存,乃是一种背离了科学逻辑的先验幻相。这便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方式!

      说到“批判”,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哲学史,就不难发现,将自己的主要著作直接以“批判”命名的,在重要哲学家中,恐怕只有马克思和康德了。众所周知,康德三部最主要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均以“批判”命名,而马克思则不仅将辩证法的本质规定为批判性,而且其主要著作亦以“批判”命名(在开始写作《1857-1858年手稿》时,马克思曾拟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标题出版其理论巨著,且其中的第一分册便是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为名出版的,后来《资本论》的副标题也是“政治经济学批判”。此外,早年亦有以“批判”命名的重要著作,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样一种用语上的类同,恐怕不能用偶然的巧合去看待,而是必须视之为两位伟大哲人在哲学精神上的深层契合。

      我们知道,康德的批判是要通过理论划界而廓清科学的有效界限,以防止理性的僭越而陷入先验幻相的悖谬之中。这便是通过指明理论的越界使用而导致的二律背反,去揭示旧形而上学之无限理性的虚幻性和理性的有限性。与之相比较,我们再看马克思把自己的主要著作命名为“政治经济学批判”之用意到底何在,就能够从中感悟到某种类似的意蕴了。在马克思这些著作中,他不是直接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道德控诉,而是要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去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病理学,并由之而揭示出资本主义存在的历史性和有限性。但马克思为什么要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去进行这项工作呢?这也必须从其与康德所面临的问题的类同性去理解。康德所面临的问题是要破除旧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而为新兴的科学和道德奠定理论基础,因而,他必须某种方式破除这种独断论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通过揭示出这种独断论所内含的自相矛盾来进行批判,对于建基于传统逻辑之上旧形而上学来说,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毁灭性驳斥。与之类似,马克思所面临的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永恒性的无批判的认定。而这些经济学家之所以作此认定,又是基于他们对于资本主义体系无矛盾性的信念或设定。关于这一点,一位学者写道:“亚当·斯密、李嘉图、詹姆斯·密尔和休·麦卡洛克都不承认有雇主和工人阶级的存在。工资只是由人口和资本的比例所决定,并坚持经济学有永恒规律,仿佛人们是生活在一个没有空气的空间之中。这些都和现实不符。当这些古典经济学讨论到现实时,它把邪恶的现实美化,并说成是人们得救的必经之途。”在斯密的理论中,“经济自由成为神圣的世界秩序和社会生活的最终意义和目标。在他的理论中,用自然取代神意,来阐述既定的和谐,他说:‘自然是不需要经过思考的智慧’”[37]。正是因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社会描述成了一种符合永恒规律的存在,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便必须首先针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

      通过这一批判,马克思揭示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资本主义无矛盾性的设定乃是一种虚假意识或先验幻相,而实际的情况却是“资本主义社会充满矛盾的运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矛盾乃是体现于“利润率的下降”之中的矛盾:“总的说来,矛盾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绝对发展生产力的趋势,而不管价值及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如何,也不管资本主义生产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如何;而另一方面,它的目的是保存现有资本价值和最大限度地增殖资本价值(也就是使这个价值越来越迅速地增加)。它的独特性质是把现有的资本价值用作最大可能地增殖这个价值的手段。它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包含着:降低利润率,使现有资本贬值,靠牺牲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力来发展劳动生产力。”[38]在稍后几页,马克思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基于这一矛盾的资本主义的有限性之所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限制表现在:

      1.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利润率的下降成为一个规律,这个规律在某一点上和劳动生产力本身的发展发生最强烈的对抗,因而必须不断地通过危机来克服。

      2.生产的扩大或缩小,不是取决于生产和社会需要即社会地发展了的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而是取决于无酬劳动的占有以及这个无酬劳动和物化劳动之比,或者按照资本主义的说法,取决于利润以及这个利润和所使用的资本之比,即一定水平的利润率。因此,当生产的扩大程度在另一个前提下还远为不足的时候,对资本主义生产的限制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不是在需要的满足要求停顿时停顿,而是在利润的生产和实现要求停顿时停顿。[39]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所内含的这一内在矛盾,因而它便不可能是永恒的存在,而只能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即是一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发生发展,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趋于灭亡的社会历史阶段。具体说来便是:“利润率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推动力;那种而且只有那种生产出来能够提供利润的东西才会被生产出来……使李嘉图感到不安的是:利润率,资本主义生产的刺激,积累的条件和动力,会受到生产本身发展的威胁。而且在这里,数量关系就是一切。实际上,成为基础的还有某种更为深刻的东西,他只是模糊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这里,以纯粹经济学的方式,就是说,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在资本主义理解力的界限以内,从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立场出发,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的限制,它的相对性,即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40]

      至此,我们阐述了《资本论》的辩证法作为历史化的先验逻辑,一方面包括相当于康德第一批判中“先验分析”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则包括相当于“先验辩证”论的内容。前者大致上属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知性论部分,后者则是属于理性论中的消极理性论部分。前者的逻辑功能是建构性的,即正面构造科学理论体系,后者的逻辑功能则是批判性、否定性的,即揭示理性超越其合法使用范围的谬误,因而是一种批判性的消极辩证法。至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所设置的作为克服矛盾对立、达于绝对统一的绝对理念的理性论中的积极理性论部分,或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肯定的辩证法,则由于被视为“陷入幻觉”的“客观的思想”的观念而予以割除。由此比较,我们当能清楚地看到,马克思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对于资本主义进行剖析、批判的,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批判性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辩证法是如何与黑格尔辩证分道扬镳,而又是如何与康德的先验逻辑密切相关的了。

      前面我们对马克思《资本论》的辩证法做了一种近康德式的阐释,即将之理解为一种历史化的先验逻辑。但我们也曾指出,《资本论》作为马克思“历史科学”之最终表达,其前提条件是将其限制在了“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而将“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领域,则从中分离了出去。正是这一“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保证了“范畴对感性有效”的知性原则得以落实,即保证了这一历史化的先验逻辑的有效性。但既然这一逻辑所描述只是“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的经济生活领域,且如果我们不认为马克思打算采取“经济还原”论的方式把全部社会生活统统归结为经济生活,那么,在马克思这里就还存在着一个有待加以描述的领域,即“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意识形态领域。而如果只有经济生活领域加上意识形态领域才是完整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如何对这一总体的社会生活进行描述,就仍然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所采取的是一种对社会生活整体进行描述的思辨哲学的方式,而在后期超越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之后,则将这一整体社会生活划分为经济生活领域与意识形态领域并集中于前一领域的研究。那么,在此时,人们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马克思会如何对待对于社会生活总体进行描述的问题。

      限于本文的主题只是关于马克思的科学著作《资本论》中的辩证法,而非一般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因而对上述问题我们不能在此展开讨论,但由于此一问题与本文主题又有极为密切的关联,故笔者对此问题的基本观念亦有必要在此略加交代。笔者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是,对于社会生活总体的描述,也就是从行动者视角对于人所生活于其中世界的理解,这种理解是一种自我描述或自我理解。对于这样一种自我理解进行描述的方式或逻辑,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称之为解释学,故此种逻辑或辩证法可以说是一种解释学辩证法。当然,如果可以把马克思对社会生活总体所可能进行的描述也称做解释学辩证法的话,那么,这种解释学也是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解释学辩证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的。至于如何理解这种马克思解释学辩证法的规定性,只能另文讨论了。

      ①恩披里克在《悬疑与宁静——皮浪主义文集》里记有一则轶事,颇能说明将辩证法导入到科学中所可能导致的结果:对于导致不确定性的辩证法家,“物理学家希罗斐勒斯有一个很有趣的反驳。希罗斐勒斯是狄奥多罗斯同时代的人,他耍弄辩证法,常常散布诡辩法的论证来反对运动以及许多其他事情。有一次狄奥多罗斯的肩关节脱臼,他找希罗斐勒斯治疗,希罗斐勒斯打趣地说:‘你的肩关节或者掉到了它在的地方,或者掉到了它不在的地方;但它既不是掉到它在的地方也不是掉到它不在的地方;因此它根本没掉下来。’后来,诡辩家请求他别理会那个论证,让他按照医术的要求为自己提供适当的治疗。”参见恩披里克:《悬疑与宁静——皮浪主义文集》,杨适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162-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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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的辩证法:超越历史的逻辑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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