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语法功能的性质和范围_句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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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句子语法功能的相关论断及其缺陷

“句子功能”无疑是语法学中一个最基本的重要概念。但是,令人颇感意外的是,翻查相关论著,我们却无法找到一个周全清晰、直截了当、令人满意的定义。

到底什么是“句子功能”?

文献中有关句子语法功能的相关说法和论断大体可以划分为下列三类。

(一)句子功能语用说

这类观点从语用角度着眼,在语用层面对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可称之为“句子功能语用说”。这类观点的主要代表学者有朱德熙、张斌、吕明臣、吕冀平和杜道流等等。其中,张斌就此表述得最为明确:“有人说是依据句子的功能划分出来的,有人说是依据句子的用途划分出来的。这里讲的功能,不是句法功能,实际上与用途是一回事。作为工具,功能与用途是统一的。”①

(二)句子功能语义说

此类观点从语义角度着眼,在语义范围内对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可称之为“句子功能语义说”。这类观点的主要代表学者有屈承焘、纪宗仁和周长雨等等。比如,其中周长雨就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句子)功能一般是指语义功能”②。

(三)句子功能语篇地位说

这类观点慧眼独具,抛开人云亦云的语义和语用诸多传统做法,从单个句子在一群句子或者一个篇章中的语法地位来讨论句子的功能。首先提出这一设想的是吕叔湘先生,接受并进而发展这一观点的是吴为章③。但对这一观点表述得最为清楚的还是吕叔湘:“要是按一个句子在一串句子里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按功能来分类,可以分为始发句和后续句。这在语法上是有区别的,比如始发句里不大能用‘你’、‘我’以外的指代词,不大能省略主语和宾语。后续句多数是承上句,可也有启下句,比如用‘首先’或‘第一’或‘一方面’开头的句子都有启下的作用,而用‘其次’或‘第二’或‘另一方面’开头的句子则是承上句。在两个人或几个人对话的时候,除第一个说话的人的第一句话一定是始发句外,别人的话即使是第一句也不一定是始发句,也可能是接着别人的话说的。问话不一定是始发句,答话却一定是后续句。一般结尾的句子可能有标志,但是不一定都有。”④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国外文献中的相关定义就更多,更复杂了。比方说,生成语法就认为句子是以句子功能为中心语逐层扩充投射而形成的句法短语(syntactic phrase)。生成语法对句子功能的认定就体现为该领域诸多文献中各种功能短语的说法和论断。如句子是以标句词(Complementizer)为中心语的CP,或者以曲折范畴(Inflection)为中心语的IP。否定句还是以否定范畴为中心语的否定短语(NegP)。后来更有人提出,早期的句子功能中心“曲折范畴”(Infl)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时态”(Tense)和“呼应态”(Agreement),甚至呼应态本身还应该细分为“主语呼应态”(Subject Agreement)和“宾语呼应态”(Object Agreement)⑤。这就等于认定时态和各种呼应态都是句子功能。甚至还有把“焦点”和“话题”等语法功能作为句子中心语处理,进而提出所谓的TopP(话题短语)、FP(焦点短语)的。局面几近失控。难以在此一一评说。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关于句子功能性质的论断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泛泛陈述有余,严密论证不足,总体上呈现出一个“乱局”,且没有形成清晰的讨论基础。许多说法含糊其辞,似是而非。许多论断随意性大,可控性差。

第二,各位学者虽然都是在语法论著中讨论句子功能的性质和类型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从语用语义角度考虑得多,而从语法角度考虑得少。使用的标准多数都是非语法的,或语用,或语义。常常是一语带过地说,在语法形式上,有语调(句调)和语气词。两者中,语调严格说来也不是语法问题,而是语音问题。有关语气词的说法也甚无底气,有所保留:说是有时使用语气词,也可以不用。吕叔湘先生使用的标准可以勉强算作语法标准。之所以说是“勉强”,是因为他所说的形式特征(句际关联词语)跟一般人心目中的核心语法形式相差甚远。

二、在语法学意义下给句子

功能定性的关键词:功能+语法

从以上粗线条的讨论和归纳可知,给句子功能这个看似简单的概念进行定义和定性方面,学术界的分歧颇大。大家都在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大家心目中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有时相差甚大。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反映在具体的分析实践中,运用到对具体语法范畴的性质认定上,所造成的纠结混乱和莫衷一是就更为严重。这种状况无疑影响和限制了对相关问题讨论的水平和质量。

我们认为,如果能正本清源,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钥匙,这个看似复杂的问题完全可以变得单纯和简单起来。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而且简单的钥匙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回归语法本身。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是在语法学意义下讨论句子的功能的,讨论的是句子的“语法”功能。非常明显,给句子的语法功能进行定义和定性时就必须紧紧抓住两个关键词:“语法”和“句子功能”。

我们并不否认,“句子功能”(乃至“句子”本身)在语义领域和语用领域,甚至在逻辑学和哲学中,也有其研究的意义和必要。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把语义学和语用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跟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前者来简单地定义后者。在语法学领域里,研究句子功能就要制定并遵循可凭可据的语法学标准和规范。而所谓语法学的标准和规范,就是语法形式的标准和规范。这应该主要是语序的排列组合和语法词(虚词)的使用。任何有关句子语法功能的研究和论断,如果跟语法形式完全脱节,都将是没有语法学意义的研究的论断。

在语法学意义下给句子功能进行定义和定性,首先就要给句子本身进行定义和定性。那什么是句子呢?

句子是遵循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原则和各种具体语言的个别语法规则组成的一串词。亦即下列(1)。

(1)句子=[…词…词…词…词…词…词…词…]

(其中“词”的排列组合遵循人类语言的普

遍语法原则和各种具体语言的个别语法规则)

对句子的这个语法定义还仅仅只是考虑线性的语法要素,尚不完整。还应该加上非线性的,属于全句的功能范畴。(1)应该补充改写为下列(2)。

此外,语言事实告诉我们,用以构造句子的“词”其数量可多可少,是个变数。当然,这个变数不能小于一。一个词也可以单独构造一个句子,形成所谓的“独词句”。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3)代码化为(4)。其中,S代表句子,W代表词,F代表句子功能。

(4)(其中n≥1)

但是,特别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句子功能”(F)是语法学意义下的全句功能只是理论假设,它必须表现出语法形式的特征,诱发形式语法的操作,才能得到确任,才有语法学意义。不然的话,那些所谓的“句子功能”可能只有语义学或者语用学意义,没有语法学地位。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形式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

在一篇与此相关的文章中,我们曾总结说,全句功能范畴只能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中某一种上,在有独立存在意义的语法条件约束下运用“加标”“移位”和“重叠”三类句法手段之一来进行处理。各语言中的相关现象都是这个潜在能力在各自条件下实例化的结果,都是对这个封闭系统的有限选择⑥。如果此说可靠,那么它在这个问题上就可以用作一个鉴定标准。举例来说,我们可认定“疑问”是一种属于全句的功能范畴,因为这个功能范畴带有形式语法的效应,常常诱发形式语法的句法操作。比如,“你看这本书”这么一串词在形式上本来是个陈述句,正是因为句子功能范畴“[+疑问]”的作用,形式语法系统相应地执行了“加用疑问语气词”和“正反叠用”两种句法操作,从而分别造成了“你看这本书吗”和“你看不看这本书”两个疑问句。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它带有无可置疑的语法效应,“疑问”是一种典型的语法学意义的句子功能。这个功能范畴并非仅仅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功能而抽象地存在,它还能在语法形式上“兴风作浪”,诱发实实在在的语法操作(加“吗”或正反叠用)。

基于以上理由,既然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有着特定的含义和判断标准,上列(4)应进一步改写为下列(5)。二者的区别是,(S)中的“F”多了个“g”,这个“g”代表特定的语法形式效应。所以说,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不是泛泛的句子功能,它应该是能带来语法效应的句子功能。

(5)(其中n≥1)

三、给句子功能科学定性的重要意义

由以上的讨论可知,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仅是那些在形式上带有特定语法效应的句子功能。这些特定语法效应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所进行的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

显而易见,这是对句子功能作为一个整体的性质在宏观上、理论上的定义。只有定义合理准确(分类),才有可能在微观上对某具体语法范畴是不是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进行科学清晰的认定(归类)。二者当然不是一回事,但是科学定性无疑是清晰划界的基础和前提。本文的主要理论目标是解决句子功能的语法学定性问题。我们深知,将此定性标准全面运用到语法分析实践,对各种具体语法范畴是不是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进行认定和划界,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动态过程。那有赖于对语法现象做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归纳。

给句子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性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正本清源,消除纠结与混乱

让语法的问题回归语法,语用的问题回归语用。只有把问题摆在它应在的位置,才有可能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向和办法。

(二)有利于让句子语法功能的类型和范围清晰有限,判断标准科学客观,可控可行

下列两个案例有助于说明这个道理。

其一,众所周知,多数汉语语法论著都说感叹句是根据句子功能(或称“语气”)划分出来的一种句类。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大家把“感叹”作为一个句子功能来处理和对待。但是,如果执行上述鉴定标准,“感叹”就不能算作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因为人们常说的感叹句三条特征没有一条跟上述鉴定标准沾边:语调先上升后下降,那是个语音问题;常用“多、多么、真、好”,这是个词汇问题;句末常用叹号“!”更是个书写问题。

其二,我们知道,“焦点”也常常被当做句子功能来看待和处理⑦。比方说,在形式语法学界就有把焦点句(强调句)分析为某种以功能范畴“焦点”(Focus)中心语的最大句法投射——焦点短语(FP:Focus Phrase)⑧。我们认为,“焦点”虽然是语法学意义下的功能范畴,且常常造成语法成分的移位和语法词的添加等典型语法效应。但是,“焦点”跟“疑问”等句子功能不同,前者是依附于句子成分的语法功能,后者才是依附句子的语法功能。由于这一重要差别,虽然同为功能范畴,二者语法效应也不一样。容我们再次使用前面的例句,“你看这本书吗?”的底层形式是一个疑问功能加上一个非疑问句“你看这本书”。作为句子功能范畴的“疑问”在汉语中所带来的语法效应就是在句尾位置加用疑问语气词(你看这本书吗?)或者在谓头位置上进行正反叠用(你看不看这本书?)。而“焦点”虽然确实也是语法功能,但是它不是属于全句的功能,而是句中某个成分的语法功能。正因为如此,焦点功能虽然也会带来语法效应,但是跟“疑问”句子语法功能所诱发的语法改变完全不同。以现代汉语为例,我们如要特别强调某个句子成分的话,就可以把焦点标记词“是”直接加在这个句子成分的前面。下列(6)a-e各例有着共同的基本语义关系。这意味着它们有着相同或者非常形似的深层结构。在深层结构平面,这些例句的唯一不同就是焦点特征[+焦点]在不同句子中被指派给了不同的句法成分。⑨

注意,如前文所界定的,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仅仅是那些在形式上带有特定语法效应的句子功能。而这些特定语法效应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所进行的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显而易见,在焦点成分之前直接加用焦点标记“是”不符合这个标准,因此“焦点”不是句子语法功能。

句子语法功能的类型和范围的认定和确立还可以因语言而异。这个道理也可以通过下列两个案例来说明。

其一,在生成语法理论体系中,“时态”(Tense)被当作一个重要的句子功能。人们甚至认定句子就是以“时态”范畴为中心语逐层投射扩展而成的一个向心结构:时态短语(Tense Phrase:TP;或者是糅合“时态”以及其他功能要素综合而成的Inflection Phrase:IP)。

这种处理方案在生成语法理论体系内部有多方面的支持论据。单从本文提出的鉴定标准来看,这样处理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认为,英语类语言都有个时态语素,在句子生成过程中,这个时态语素通过“加标”语法手段,加在“谓头”这个特定的语法位置。之后,由构词法手段介入执行后期处理,最终使得这类时态语素以动词前缀或者动词后缀的形式在表面结构上呈现出来。比如说,“John bought a new house in New York last year”这么一个简单的英语句子就包含一个时态语素(亦即过去式语素,暂用“-ed”代之)。在句子生成的较早阶段,该句的形式应当是“John[过去式语素+buy]a new house”in New York last year。是后期的构词法处理和语音拼写最终才让该句以我们看到的形式呈现出来。具体来说,在后期处理过程中,“[过去式语素+buy]”组合被重写为“bought”。

但是,这只是英语类语言的情况。汉语及许多其他亚洲语言都未必如此。虽然各语言都有时间概念,但是并非每一种语言的时间概念都体现为语法范畴,不一定都有时态语法功能。还就以上英语例句来说,其平行的汉语句子“张先生去年在纽约购买一栋新房子”就未见有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进行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其“时间”概念是经由词汇手段(时间词“去年”的嵌入)实现的。因是之故,我们说作为句子语法功能的“时态”在一些语言中(如英语)存在,而在另一些语言语法系统中(如汉语)可能就不存在。

其二,汉语语法学中的主流论著都说祈使句也是根据句子功能划分出来的一种句类,是表示请求或者命令的句子。这就是说,大家也把“祈使”作为一个句子功能来处理。但是,对照上述鉴定标准,“祈使”在现代汉语中就不能算做语法学意义下的句子功能,因为人们常说的祈使句主要特征没有一条跟上述鉴定标准相关:语调逐渐下降,是个语音问题;常用“不准、不许、请、千万、别”乃至只有部分动词和形容词才能充当主要谓语,这都是词汇问题;句末常用叹号“!”也是个书写问题。

但是,“祈使”在现代汉语中不符合作为句子语法功能的条件,并不代表它在其他语言中一概都不是句子语法功能。事实上,在某些语言中,“祈使”带有明显的语法效应,且这些语法效应属于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所进行的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这个范围。比如,鄂伦春语就是在动词词干后附加专门表祈使的附加成分,独龙语则在动词之前添加表祈使的附加成分⑩。在我们看来,独龙语动词之前的祈使成分就是通过“加标”语法手段的运用嵌入谓头位置的,而鄂伦春语在动词词干后附加祈使成分,则是因为这种语言如同英语处理时态语素一样,先在谓头位置嵌入祈使成分,后期的构词法处理和语音拼写将该成分重新整合为动词后词缀。虽然最终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两种语言中的相关现象同样都是由句子语法功能“祈使”发挥作用所造成的表面结果。

(三)有利于科学地确立语法研究的基点和本位

长期以来,语法研究以什么为本位的问题被认为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关键议题。语法理论中所谓的“本位”指的是语法体系的核心纲领,是表述语法规律的依托和架构。它既是语法分析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语法分析的归宿地,还是研究成果的评价手段和评价标准。问题的提出由它而起,问题的解决又再次回到它来进行归纳、整理和表述。《马氏文通》以来汉语语法研究的百年历史中有过多种“本位”理论。各种本位学说之“本”都是大小不等的语法单位:“词”“句子”“词组”“小句”和“字”,从而形成“词本位”“句本位”“词组本位”“小句本位(中枢)”和“字本位”等多种本位理论。在上述几种主要“本位”理论中,朱德熙先生的“词组本位”被广泛认为最具创造性,最能体现汉语的特点。朱先生明确提出“汉语的句子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并认为这是汉语语法中两大攸关全局的重要特点之一。朱先生指出,印欧语里句子的构造跟词组的构造不同。拿英语来说,句子的谓语部分必须有一个由限定动词充任的主要动词。词组里是不允许有限定式动词的。而汉语的情形不同,动词和动词结构不管在哪里出现,形式完全一样。他因此而得出结论说,既然汉语的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一致,我们就有可能在词组的基础上来描写句法,建立一种以词组为基点的语法体系。如果把各类词组的结构和功能都足够详细地描写清楚了,那么句子的结构实际上也就描写清楚了,因为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就汉语而言,词组和句子的差别只有语用意义,没有语法意义(11)。总之,朱德熙对其“词组本位说”的论证简洁而又清晰。我们认为它实质上包含了下列由三个命题组成的连环套式的两对因果关系(12)。

我们认为,朱先生的“词组本位说”固然包含许多精辟见解和合理内容,它至少揭示了汉语跟英语类印欧语言之间对立和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用以支持这一语法学说的核心论据其实并不成立。问题主要出在“第一对因果关系”上,这一对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从A这个事实不能推导出B这个论断。而以其为前提条件的“第二对因果关系”更是无从谈起。“第一对因果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其关键原因在于,词组和句子两大语法单位的对立,是建立在一系列(而不是某个单一的)语法差别之上的,在英语中如此,在汉语中也是这样。我们不能因为汉语缺乏其中某个语法差别,就否定词组和句子之间的所有对立。有无定式动词的差别只是词组和句子之间在某些语言中的一种差别,远远不是二者之间唯一的差别,甚至不是主要的和根本的差别。没有这一差别并不意味着汉语中的词组和句子没有语法形式上的其他差别,并不意味着它们遵循同一套语法规则。事实上,汉语的词组和小句跟英语的词组和小句一样,也“有明显的区别”。

汉语的词组与小句之间 英语的词组与小句之间

有无定式动词的差别- +

有无小句其他特有因素的差别+

+

总之,词组本位说的最大贡献在于看到了汉语的词组和句子在有无定式动词方面没有差别;其最大的问题是仅仅看到两类语法单位没有这一差别,却同时忽略了它们在其他重要方面有一系列的对立。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小句与词组的范围并不相等。有关于此,邢福义先生的“小句中枢说”就提出下列公式(7)(13):

(7)小句一句子特有因素=短语(亦即“词组”)

从上述(7),进一步演算可得下列(8)。

(8)小句-短语=句子特有因素

“句子”减去“词组”之差就是“句子特有因素”,亦即为句子所特有而短语所没有的多种因素。但是,这里的“句子特有因素”究竟指称什么语法范畴,包括哪些语法单位?如何界定以及为何这样界定这些语法范畴?邢先生以及其他学者虽然已有所论述(14),但是,这里仍有很大的讨论余地和发展空间。

以本文以上的讨论为基础,我们可以一以贯之地解决此前遗留下来的这个重要问题:所谓的“句子特有因素”就是那些会带来特定语法效应的句子功能,亦即前文(5)中的“Fg”。而所谓的特定语法效应指的则是在句首、谓头和句尾三个句子敏感位置上所进行的加标、移位和重叠等句法操作。

注释

①详见朱德熙:《语法讲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3-24页;张斌:《汉语语法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71-172页;吕明臣:《走出“句类”的误区》,《吉林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1页;杜道流:《现代汉语感叹句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2页。

②详见屈承焘、纪宗仁:《汉语认知功能语法》,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页;周长雨:《论句子的功能》,《求实》32006年第1期。

③吴为章:《关于句子的功能分类》,《语言教学与研究》1994年第1期。

④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初版单行本。后编入《吕叔湘文集》第二卷《汉语语法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22页。

⑤较早且较系统提出这些设想是J.-Y Pollock。而后N.Chomsky也接受了其核心观点。N.Chomsky."A Minimalist Program for Linguistic Theory."The View from Building 20.Eds.Hale and Keyser.Cambridge:MIT Press,1993.10; J.-YPollock. "Verb Movement,Universal Grammar,and the Structure of IP." Linguistic Inquiry 20(1989):365-424。J.-Y Pollock有关分解曲折范畴假说(Split-INFL Hypothesis)的基本精神也大体如此,出处同上。

⑥徐杰:《句子的三个敏感位置与句子的疑问范畴——跨语言的类型比较》,见单周尧、陆镜光编《语言文字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23-234页。

⑦与“焦点”同类的另一个句子成分功能范畴是“话题”。

⑧邓思颖:《汉语句类和语气的句法分析》,《汉语学报》2010年第1期。

⑨详见方梅:《汉语对比焦点的句法表现手段》,《中国语文》1995年第4期;徐杰:《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8-129页。

⑩有关鄂伦春语,参见胡增益:《鄂伦春语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第117-121页;有关独龙语,参见刘丹青:《语法调查研究手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7-30页。

(11)朱德熙:《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4-79页。

(12)徐杰:《词组与小句之间的差异及其蕴含的理论意义》,《汉语学报》2005年第3期。

(13)邢福义:《汉语语法学》,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1页。

(14)邢福义先生指出,句子特有因素主要有五种:1.句子语气;2.复句关系词语;3.语用成分;4.成分逆置现象;5.成分公用法所造成的特殊状况。详见邢福义:《汉语语法学》,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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