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欧中世纪后期庄园的商品化_农民论文

论西欧中世纪后期庄园的商品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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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庄园经济是靠有大量的劳动力被固定在大量土地上来维持的,土地归少数人所有,大量的劳动力则被束缚在土地上。庄园以封闭为特征,以自给自足为特点。但是,随着11世纪西欧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复兴,商业交往特有的渗透力极大地触动了庄园的存在基础,促成了庄园经济的瓦解和向商业化方向的靠拢。商人阶层的形成使大批的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加入到商业经营中来;商业行为使庄园中的产品与市场联系起来,实物地租变为货币地租,这样,庄园中的产品须经过市场的交换方能实现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型的农庄开始出现,依城市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而建立起来,有浓厚的商业气氛。另外,商人不但以自己的经营改变了自己,而且他们的行动具有普遍的意义,那就是人们对劳动、职业等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从宗教的眼光转向了理性的角度。农业的商业化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它不但为城市和商业提供了基础和市场,也同时为整个西欧社会向着商业化道路发展提供了动力。

庄园制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一经济的维持主要通过下面的机制:第一,领主对土地具有支配权,形成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庄园制度下,土地权便是一种政治权,即原本属于国王的政治权,被领主所分享。因而,所有的土地均属领主掌握,一般农民仅有耕种的权利。“领主是以领主权和庄园权来驾驭农民的”(注:戴维·L ·希尔斯:《社会科学国际百科全书》(卷5)第394页。(David.L.Sills(ed):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 V.)),其中的媒介正是土地。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是属于农民的,因而,农民也无法摆脱领主的控制。第二,领主的地租是以强制的徭役为主的。这是农民有权来耕种土地的先决条件,而且这种强制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三,庄园制是以共同耕作制为基础的。由于庄园中的土地是领主掌握下的公用地,没有私产,同时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一个人的力量不能进行耕作,要想完成耕作,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必需以共同耕作为基础。这种共同耕作制对农民而言也是一种压力。这种种压力使得农民固定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很难有所变化。

但是,商人阶层的形成及其城镇的建立,对乡村庄园生活形成很大的触动。它把大批的农村劳动力吸引到城镇中来,加入到商业行列,同时,使那些还仍在农村的人也处于不安分的境地,并迫使原来庄园严密的控制制度发生松动。“拥有宪章和特权的每个城镇,是一个强烈的挑战:对农奴而言,它使他们想起庄园中的佃农和城镇中幸运兄弟们之间的区别”(注:H.S.本内特:《英国庄园的生活》, 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295页。(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这些幸运的兄弟们最初是同他们一样的人,现在他们走上了一种完全不同的道路,过着一种比他们优越得多的生活,这对他们形成很大的吸引力。于是,有很多农民从庄园的劳动中脱离出来,加入到商业的行列。如果说还是在商业发展初期,商人们还只是处于一群“流浪人”的阶段,他们跨入商业行列还有所顾忌,但是,当商人们建立了稳固的基地城市时,他们便从庄园中脱离出来完全有立身之处。“对许多人而言,城市生活至少有相对优点。即使在城市中从事家内服务和劳工,不能像农村中那样发展自己特定的才能,城镇仍然为大多数提供了宽广的职业,它们也提供了生活和奇观、市场、宫廷、宗教节日等等……”(注:苏珊·雷诺德:《英国中世纪城镇史导引》,克拉伦顿出版社1982年版,第87页。(

SusanReynolds:An Introch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English MedievalTowns,Clarendon Press 1982.))而且,农民们并不是在遥远的地方来向往城市的,城市生活就在他们身边。那些如今居住在城市里的人,原本是和他们一样的人。这使他们明显地感受到强烈的对比。“城市中的公共土地同大量周围的庄园肩并肩地联在一起。当农民们发现自己有那么多的负担,而附近的土地上的邻居们已获得自由,怎么能够阻止庄园农民们发牢骚呢?”(注:H.S.本内特:《英国庄园的生活》,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295页。(H.S.Bennett:Life on theEnglish Man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大批农民受城市生活的吸引而转向商业,对以控制人为主的庄园经济形成很大的影响。

城市的形成及其生活方式,不仅吸引了大批乡村农民涌向城市,造成社会的流动,而且实际地影响和改变着农村的经济组织和生活方式。一直到城市复兴前,乡村庄园生产出的产品主要用于供养农民及奉献给庄园主。在商业一直受怀疑的时代,没有什么动力驱使他们从土地上生产多余的产品,因为他们并不求助于外部市场。他们满足于每日有所食,并不想改良自己的土地,对他们而言,城镇中的小市场太没有意义,他们的需要,非常具有规律性,根本没有必要改弦易辙,打破规律而增加自己的劳动。但是,这些不起眼的市场突然产生出一种新生活,“哪怕是规模非常有限的地方市场对中世纪欧洲的经济生活也有着重要影响。城市和乡村的显著区别逐步出现。乡村主要生产食物,而城市则生产商品并为上层人士进口奢侈品。现在每一个地区都开始专注于它最擅长的东西,旧的庄园生产制度衰落了。因此,乡村的自给自足开始消失,被城镇和乡村的相互往来所替代”(注:迪诺·J ·吉那科坡里斯:《中世纪西方文明及拜占廷和伊斯兰世界》,D.C.赫斯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190页。(Deno.J.Geanakoplos:Medieval Westerm Civilizationand the Byazntine and Islamic World,D.C.Heath and Company 1979.))。城市中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迅速增加,乡村农民, 只要愿意把自己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总是能够卖掉,他自然会从这种买卖中获利。他开始耕种那些一直抛荒的土地。他的工作具有新的意义,因为他可以从中获利,而且这种利全归自己,上交给庄园主的份额是不变的。这样,“一部分财富,到了农民的手里,尽管很小,但是很重要,他们利用这笔钱购买自由,为儿子们的教育提供费用,置办女儿们的嫁妆,为后代打开通向新生活和新地位的门扉”(注:若林·马乔里:《中世纪日常生活》,纽约多塞特出版社1968年版,第45页。 (

RowlingMarijrie:Everyady Life In Medieval Times,New York:Dorset Pr.1968.))。农民即使没有成为实际的商人,但他的劳动本身也具有了商业性质。同时,农民们不但以提高自己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加入到市场的交换中,他们的农业经营也有了市场的意识。他们认识到:“当农奴们能在城镇中找到工作时,庄园已经无法把他们固定在庄园中工作。当谷物已被纳入市场,而其他地方能生产廉价的谷物时,再生产便是愚蠢的,不转入获利较高的、市场需要的蔬菜、黄油、奶酪和肉类的生产,也是愚蠢的。”(注:雷诺德·罗伯特·莱奥纳德:《欧洲兴起》,威斯康辛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123~124页。(Reynold Robert Leonard:Europe Emerges,The Univ of Wilsconsin Pr.1961.))这样,当农民为了市场的需要而生产时,农业也便有了商业的性质,自给自足的经济开始衰落。

除下层的农民受城市生活的影响外,上层的庄园主也受其影响,庄园主也开始顺应商业发展的潮流,改变旧有庄园的管理和生产模式,向市场靠拢。

首先,由于商业的发展,货币在经济生活中起得作用越来越大,以及城镇吸引着庄园中的劳动力不断处于流动之中,因而,庄园主改变了原来的实物地租和徭役地租的形式,而代之以货币地租,从而保证在缺乏劳动力的情况下,也能保证自己的收入。所谓徭役地租是指农民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减免自己对领主应负的义务。货币地租的出现同商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商业在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庄园主也大量加入到商业买卖行业中来,在其中培养了货币交易的观念和行为。同时他们也深切地认识到货币具有广泛的用途,无论是购买奢侈品,参加朝圣,还是组织十字军等均需要大量的货币,因而,用货币地租来代替徭役具有非常大的好处。另外,城市兴起后,城市粮食的需求量大增,农民粮食的销售供不应求,农民手中有现钱成为可能,这为货币地租的实行提供了基础。由于货币地租的实行,农民有了自己选择的权利,从而他们的自由度大大提高。同时,货币地租的实行也把农业切实地推向市场,更加速了农业的商业化,这引起了对旧有庄园制的内部改造。

其次,庄园主适应商业影响下的新形式,开始在处女地上设立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城镇化的新农庄,也称为自由农庄。为吸引农民前来,庄园主给予农民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第一,允许在新农业单位工作的农奴,在满一千零一天后获得自由,因而他们事实上都是自由民。第二,新庄园不要求任何服务性的劳役以及税收。第三,农民对协议耕种的土地有永久的继承权,仅需给予地主一定数量的土地报酬,包括庄园传统的地租及年事服务,而地租是由货币来支付的(注:舍帕德·B ·克劳夫:《欧洲经济史》,马克格劳——黑尔出版公司1968年版,第 65 ~66页。(Shepard B.Clough:European Economic History, Megraw-Hill Inc 1968.))。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改变。“总体而言,把那么多的租佃农民与他们所耕种土地的主人束缚起来的纽带松弛了。主人不再按照勉强而为的工作来提出要求,而是要求付租金,它可用来付工资。随时间的推移,农民可以自由地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花在自己的土地上,大多数土地可由父亲传给儿子。最贫穷的人、最穷困潦倒的人、幼子和土地上的劳动者,被吸引变成其他地方的新居民。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旧庄园的主人被迫给予同样的权利,以使在他原来的土地上保持足够的工人,因此,一定程度的自由开始渗透进农民的世界,尽管这种自由是有分寸的和形式上的。”(注:菲力普·沃尔夫:《欧洲复苏》,鹈鹕丛书1985年版,第201页。 (Phillppe wolff:The Awakening of Europe,Penguin Books 1985.))新农庄的农民同旧庄园的农民有很大的差别,后者是以农奴身份为特征,而前者则是自由人。给农民以自由,无疑是受到城市组织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对城市模式的翻版。这些农庄中的自由人可被称为乡村市民。这些人从城市那里接受了法律制度及地方自治的观念,使乡村在思想上城市化。同时,领主对生产的兴趣已不在于确保消费,而是积极地增加生产,以供应市场,换取货币。这使得农业与商业改变了过去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新农庄以自己的产品繁荣了市场,而市场的繁荣又刺激了农庄的生产。另外,城市中的商业冲击了庄园的供需习惯,由于商业可以提供庄园中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因此,每个庄园不必再生产所有自己需要的物品,它完全可以到临近城市中去购买。因此,“商业变得越来越活跃,它惠顾了农业产品,打破了束缚它的种种限制,使其具有近代意识,并把它驱向城市”(注:亨利·皮浪:《中世纪城市》,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25年版,第228页。(Henri Perinne:Medicval Cities,Princeton Univ.Press 1925.))。

城市和商业复兴,不但引起了社会的人口流动和庄园实际结构的变化,而且使庄园中的人们在对待财富和劳动的观念方面也发生了变化,人们从理性的角度认识到加入商业赚取钱财的合理性。

在庄园制度下,人们的思想意识受到基督教会观念的支配。那时,人们对劳动和财富有着一套独特的认识。一方面,他们认为,当人们与上帝同在,还没有因亚当、夏娃的失误而犯罪的时候,劳动并不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他们那时根本不需要劳动。一般说来,上帝要求人们不要过多地考虑自己生存状况和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而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关心未来永久的生活,考虑如何使自己的灵魂得到拯救。一个人能不能享受来世永恒的生活,能否保持自己的生命的延续,并不是有了面包就可以实现的。另一个方面,教会认为,劳动与人的生活条件又是分不开的,在日复一日的正常生活中,普通人没有其他选择,只有工作。而且就整个社会整体结构而言,生产性的劳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劳动是非的评判,关键的问题是劳动的目的。如果劳动是以积累财富为目的,则不会得到神学家们的祝福。基督谴责高利贷行为,并把商人赶出了寺庙。因为追求财富可以使人们丧失理智,只为自己的肉体着想,而不为精神需要着想。对于基督教神学家而言,劳动的重要价值并不在于积累财富,而在于是修炼和受教育的手段。懒散是灵魂的敌人,它会产生邪恶,使永生的灵魂受到威胁,而劳动则能克制人的欲望,有利于自我约束和精力集中。因而,在整个中世纪,社会上一直对那些不从事生产活动而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的人存有强烈的偏见。认为通过商业而获取的利润是不公正的,“因为商人除了以一种价格购买商品而又以另一种更高的价格卖出以外,没有作任何事情。早期形成的基督教社会的理想看重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商人劳动的合法性问题及他获得的利润,转换成他的劳动是否是创造性劳动的问题”(注:小莱斯特K:《中世纪欧洲的宗教贫困和市场经济》, 伦敦保罗·埃来克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页。(Little Lester K:Religious Poverty and the Profit Economy In Medieval Europe London Paul

Elek 1978.))。在中世纪时期,公平价格的概念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他们认为,某种物品的价格或价值取决于人类的需要。价值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人,其次是该物品的客观质量。但是衡量价值的尺度取决于共同的需要,而不是个人的需要。高利贷所获得的利润是不道德的,是有罪的,因为他们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就获得了利润。高利贷实际上是出售了上帝所独有的时间。

但是,随着城市生活占据社会的中心位置,以及商人成为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后,人们在思想上开始由神学的虚幻转向关心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人们开始重新考虑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从理性的角度来认识各种职业,人们发现“每种职业都有其自己的物质作用,以及他自己的精神价值。没有商业是救赎的障碍,每种都有它的基督教天职,结合和结构新旧职业的社会学模式扩大了。传统的文科框架此时开放来接受新的思想和学术专长。更有价值的是,以前遭谴责的工科技艺也被接受”(注:雅克·勒·高夫:《中世纪的时间、工作和文化》,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Jacques Le Goff:Time Work & Culture In The Middle Age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人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商业存在的合理性。在过去,人们谴责商人及其商业活动是因为商人经营的目的是贪婪和渴望获利,但这种谴责本身又为商人和商业的合法化留出了很大的空间,只要人们认定他们的目的是正当的,那么商业便是正当的。为此,在12世纪,为工商业确立了两种正当的理由。第一有关公共利益。随着公共的、城市的及君主的行政管理的发展,公共利益的思想具有了最高的地位。因此,由于机械性的商业,例如纺织业、织布业等等,对人们的需要是必要的,因而是合法的。同样的方式,商人的存在也有了正当的理由,因为他们的努力,把一个地区得不到的产品从外部带进来,是一个服务于公共福利的特殊行当。它当然与“国际”长距离贸易的恢复和“世界经济”的开始有关。第二个正当理由是劳动。劳动不再是受蔑视的理由及地位低下的标记,而是值得称赞的。所忍受的痛苦不仅使商业的活动,而且使它获得的利润成为正当的理由。商人从事的是有益的事情,理应获得劳动的报酬。尽管有着欺骗,但不诚实商人的个人行为并不是整个商业职业的错误。

在商业和城市的影响下,庄园制中的人们开始与长久厮守的土地分离,一部分人受城市生活的吸引而彻底脱离农村,加入到商业和工业的行列,从而成为“城市人”。即使是仍然留在农村中的人们,也改变了奴役劳工的身份,而成为自由劳动力。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业生产走出了自给自足的封闭圈子,为市场打开了大门。货币在农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切均要经过市场的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消费为主的经营方式,使之成为积累财富和金钱的手段。在商业和城市的外部影响下,乡村从内部对自己进行了调整和改变,去除了旧有的框架,而代之以适应市场需要的新形式。更重要的是,人们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商业并不是和农业对立的,更不与精神的救赎相违背,从而给予商业以合理性。商业与城市的发展,以及乡村的改变,使城市和乡村由对立变为接近。城市以自己的生活方式影响着乡村社会,而且实际地把乡村当作自己的交易伙伴。城市市场为所有农民敞开了大门,农民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城市离不开邻近乡村的农产品,农村实际地成为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城乡贸易的活跃,表明地区性的商业已经开始日益显露出它的重要性,而且这种便利、省力的交换会取代过去那种辛劳的远程贸易,成为商业的主流。

中世纪西欧庄园的商业化实际上成了日后西欧农业土地资本化的先导,当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实行大规模圈地运动时,农业真正纳入了资本主义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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