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兼论五四时期开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_李大钊论文

现代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兼论五四时期开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_李大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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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0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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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性解放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人文精神,最初是发轫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且贯穿于整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后为马克思批判继承,将其与人类解放和无产阶级解放相结合从而生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文观念。这一人文观念成为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现代人文精神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基于“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1](P67),“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2](P532),马克思十分重视人的个性, 但又把个性或人格的本质规定为“人的社会特质”[1](P270), 认定个性受制于人类实践和社会经济关系,随实践和经济关系的演进而嬗变,因此反对孤立地抽象地考察个性。这就是认为个性不是单纯的自然存在,而是历史的产物,在世界历史上适应实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个性的自觉或独立人格观念在生成后是不断强化的。马克思明确指出:“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1]( P89)他在考察世界历史时曾依据人的个性演进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或三种社会形态。

其一是前资本主义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马克思指出,在这种最初的社会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3](P104), 这是指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是和狭窄的地域束缚紧密联系的。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依附于狭小的社会群体,谈不到个人或个体的独立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占社会大多数的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可被任意买卖、惩处以至屠杀;农奴或农民世代束缚在封建地主的土地上,为租种土地备受奴役与盘剥。所以,奴隶对奴隶主、农民对地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谈不到个人的独立性,也就是没有个性或人格无保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因为要按等级次序依附于权势,就连奴隶主、封建主贵族的个人独立性也很有限。因此对我国传统的所谓以“整体”、“集体”为本位的观念一定要作具体分析。因为具体历史地看待“整体”、“集体”,就要承认它在封建社会是被皇权统治的,所谓以“整体”、“集体”为本位,实质上往往是以统治者的权势、权力为本位,或俗称“官本位”,这不仅是对个人独立性的束缚,也是对在摆脱民族灾难中培植的群起奋进的集体精神的最大障碍,是与现代人文精神相悖的封建思想,而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其二是资本主义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基于自然经济被冲破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取得统治地位,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3 ](P104)无疑,这些都是个性或个人独立性生成的必要条件,但是资本主义把农民从封建地主的土地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法治下的自由平等首先保障的是资本家的雇工自由与工人的受雇或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既表明不论资本家还是工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个人独立的经济或个人的经济独立性,即为个性或个人独立人格提供了现实条件,又表明这种现实条件十分狭窄、有限,并未完全摆脱“依附”,只能算是个人独立个性或人格的起点,而且远未完成。这个阶段的个人,由对人的依附转为对物的依附,即由对权势的依附转为对金钱、货币和资本的依附。因此,这种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谓的个人本位,实际上被异化为金钱本位、货币与资本本位。而掌握货币与资本的资本家,在一定意义上对货币与资本的依附更为突出。因此,这个阶段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摆脱金钱、货币和资本对个性、个人独立人格的限制与束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个性”的指责所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 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1](P287)换言之,消灭私有制要消灭的是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而不是活动着的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至于在消灭了私有制、根本改变对货币与资本的依附之后,对于资本主义在经济上为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所创造的必要条件,决不能简单地否弃,而要具体分析,予以强化,使活动着的个人、个性真正获得解放,以便为实现自由个性创造更为充分的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面对的艰巨任务。

其三是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阶段。马克思强调“自由个性”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3](P104)。《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 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 这也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当成每个人都实现了“自由个性”的社会。由于个性或人格完全摆脱了“依附”亦即既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又摆脱了物的依赖关系,从而通过理想的健全人格实现依靠社会每个成员自己的劳动及相应的知识、能力创造出以往社会不可比拟的有丰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理想社会。

以上马克思就三个历史阶段人的个性所作的具体的历史的描述,为21世纪确立马克思主义人文观念,弘扬现代人文精神提供了理论与方法。在世界历史上,自主的独立个性或人格的自觉,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世界历史生成的。前资本主义由于个人对他人、群体的依赖或依附,不可能有个性或独立人格的自觉,只有其萌芽观念。个性或独立人格的自觉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成的,但只属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并且作为利己主义的基础。就此意义上的个性或独立人格,无疑地它是资本主义文明的价值坐标。只有社会主义社会为每一个人的个性或独立人格的生成与发展创造条件,它的最高目标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社会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高度统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自主的独立人格和遵循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自觉。当今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实现这种社会理想,因此理想的自由个性的实现也只能是“初级”的,本为历时性的“存在”(指个性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却共存于现阶段。诚然,这种复杂性对现实个性如何定位颇具难度,应抓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公民的自主、独立人格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力求把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进一步升华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原则,促使局部的以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为基础的集体利益实体的形成、巩固与发展,进而为在全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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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由于与“人类解放”相统一的西方“个性解放”思想作为反封建的有力武器,切中腐朽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之要害,并开拓了现代物质文明,因而被融入五四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之中。因此,不能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前期“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理想蕴含在革命民主主义者李大钊、陈独秀等人所阐释的西方民主主义观念中,而笼统地、不加分析地把五四精神中的“个性解放”思想划定为资本主义性质或资本主义的“专利”。实际上,已升华为现代人文理想的“个性解放”思想,一开始即植根于五四所弘扬的源远流长的爱国精神中,它孕育着中华民族振兴的新的精神支柱,不是简单定为资本主义性质所能解释的。五四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之所以是对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开拓有着深远影响的现代性观念,正因为其中蕴含着“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李大钊、陈独秀对于“个性解放”或“人的解放”的向往,使他们成为五四运动的领袖和旗手,也是他们由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的重要原因。“个性解放”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它贯穿于整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之中,后为马克思批判继承,并将其中现代人文意蕴加以升华,提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个性”的实现是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与最高目标。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科学地规定的“共产主义”,并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纲领的重要内容。我们并不讳言,新文化运动前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如陈独秀,对于现代人文思想的阐释存在囿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局限性。但其时毕竟已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弊端已相当暴露,李大钊、陈独秀等受到包括圣西门等三大空想家、马克思和列宁的社会主义在内的反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特别是亲身体验了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压和凌辱,对旧中国由于漫长的封建统治所造成的愚昧和落后有切肤之痛。所有这些使得他们在阐释西方民主主义观念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时,有强烈的超越意向。他们基于深厚的爱国情怀,执著地追求“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理想,救亡图存,改变旧中国的面貌,这是他们接受与传播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他们关于现代法治社会国民或公民应有的自觉意识的论述,突出地表达了他们的现代人文理想,开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给后继者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对此,试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梳理与开发。

第一方面,公民的独立人格自觉意识。由于旧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家族本位、权势依附观念严重地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至20世纪它所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引起寻觅救国、强国道路的仁人志士对陈腐的封建专制主义观念的激烈批判和深刻反思。尤其是李大钊、陈独秀等倾注全部心血批判封建礼教,力图为民族独立与国家走向现代化扫除思想障碍。李大钊中肯地指出,“中国现在的社会,万恶之原,都在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或封建宗法制度的残酷性在于其害人、杀人就在家族之内,比如“一个人要是有点知识聪明,一般的亲族戚属,总是希望他去做官僚式的强盗,牺牲了他一个人,供他们大家的荒淫作乐”,由此揭露“这样子待人,分明是莫大的冤仇,那里有丝毫的亲义! ”[4](P28)他一语道破了没落的封建宗法制度把人的聪明才智扼杀殆尽,危害所及不是个别人,而是整个社会。陈独秀对封建宗法制度和家族本位观念的批判在其前期著作中是重中之重,他归纳封建宗法制度造成的“恶果”有四点:“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的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这四者就是没落封建社会的“种种卑劣不法残酷衰微之象”的原因,它在思想上集中表现为家族本位观念或“家族本位主义”。[5](P98)受西方民主主义的启迪,陈独秀把现代法治社会国民应具有的独立人格自觉意识概括为“个人本位主义”,他结合旧中国衰败的严峻现实,力图以“个人本位主义”取代“家族本位主义”。实际上,陈独秀对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人本位主义”的解释,强调的是其中极富现代人文理想意蕴的独立人格观念,这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首先,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青年肩负救国与强国重任的思想根基。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号上发表的《敬告青年》,为促使青年“自觉其新鲜活泼之价值与责任”,提出了供青年抉择的“六义”,即“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他把“自主的而非奴隶的”一义列为六义之首,强调社会的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解放”,认为最根本的、贯彻六义始终的要领是“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5](73—77)正是这种“自主自由”的独立人格观念, 为五四民主与科学精神奠定了思想基础,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启动。其次,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任何法治社会公民都应具有的伦理素质。1916年陈独秀论及宪法时指出“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5](P146)。 他反复论证了消除“三纲五常”旧礼教的负面影响的必要性,热切呼唤与“权利平等”同步互动的国民独立人格的觉悟。他唾弃家族本位主义,尖锐指出妨碍国民独立人格觉悟的心理障碍是对家族本位主义“或有恋恋不舍者,奴性未除,不敢以国民自居者耳”[5](P195)。 陈独秀的这类极具现实针对性的警言,对于今日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的伦理素质仍有启迪作用。再次,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以经济为之命脉”的现代社会生活的精神支柱。1916年陈独秀论及“现代生活”时指出在现代经济基础上,“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动摇;而社会风纪, 物质文明, 因此大进”[5 ](P153)。联系到“发财”问题,他提出“发财并非恶事”,因为想发财就要“生产殖业”,而“个人及社会之生存与发展”必须“以生产殖业为重要之条件”。但是,“惟中国式之发财方法,不出于生产殖业,而出于苟得妄取,甚至以做官为发财之捷径,猎官摸金,铸为国民之常识,为害国家,莫此为甚”[5](P114)。由此可见, 破除以家族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官本位、权势依附,树立独立人格观念,绝非仅适用于西方,它对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尤为必要与迫切。

第二方面,公民的国家主人自觉意识。基于辛亥革命失败和封建专制复辟的政局动荡,促使李大钊、陈独秀从中西文化的碰撞与冲突中体悟到“共和国体”(实际指共和政体)、“立宪政治”的“潮流”是“世界系之轨道”,“吾国既不克闭关自守,即万无越此轨道逆此潮流之理”。[5](P10)所以他们集中思考在中国推行共和政体的阻力问题。从帝国主义相互争夺引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到袁世凯称帝引发的军阀混战,无不围绕着一个“权”字,对此李大钊深刻地总结说:“权无限则专,权不清则争,惟专与争,乃立宪政治之大忌,而制国民之常态也。故欲行立宪政治,必先去专与争,必先划除专制国民之根性。”[6](P190)陈独秀则进一步具体考察和分析了这种“专制国民之根性”所在,他认为由于“专制日久,惟官令是从”,导致“人民除纳税诉讼外,与政府无交涉”而对“国家何物,政治何事”一概不知,更谈不到国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自觉。由此造成,搞“立宪政治”不是“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倒是“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5 ](P107—108)针对“立宪政治”与现实的国民素质两者形成的极大反差, 为改变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的国民“根性”,培育国家主人自觉意识,陈独秀指出应有“政治的觉悟”。第一步是要明确“人类为政治动物”,“国家为人民公产”,以克服对政治的不闻不问态度。第二步是要明确“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即民主、共和的政治,以做到在政体的抉择上分清是非良莠。第三步是要明确“国民政治”的实现是“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惟一根本之条件”,以做到“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走权利而自尊重之”。否则,“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5](P108)。可见, 陈独秀的阐述确为对非资本主义“专利”的富于人文理想意蕴的现代性政治的“觉悟”。此前他已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把“政治之不平等,一变而为社会之不平等;君主专制之压制,一变而为资本家之压制,此近世文明之缺点”[5](P80),并着力于揭露官僚军阀玩弄的“伪共和”、“伪立宪”的丑剧。但是陈独秀并未由此意识到欧美各国的“共和立宪”实际上也带有虚假性。显然,这是只谈“政体”、不谈国体的片面性带来的局限性,甚至还会因此混淆不同性质的国体。但只谈国体、不谈政体也是片面的,如果只有社会主义的国体,而无现代的政治观念与健全的现代政体,或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无“当家作主”的自觉意识以及相应的政体作保证,也会把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国体架空或使之变质。今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重点应是政体建设,与此相应,培育公民的国家主人自觉意识是最根本的思想保证。

第三方面,公民的“群己相维”[5](P195)自觉意识。 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在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家族本位”的陈腐观念时,曾依托于西方民主主义观念,突出其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意蕴,但是并未简单地肯定“个人主义之自利派”主张,而是同时参照“社会主义之利他派”(指空想社会主义)的主张,认为当时西方“此二派互为雄长于道德学说界中”,由此阐发了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群己相维”的现代人文理想,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予培育的自觉意识。针对封建“家族本位”扼杀人的个性,陈独秀着重强调西方“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主义”的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的内涵,但其基本精神不是个人与社会截然对立,而是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群己相维”,这是其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意蕴之所在。对此,李大钊、陈独秀做过透辟的论证。首先,针对把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截然对立有碍社会进步的片面观点,李大钊以个人与社会不可分,“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论证“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显然,这里讲的“个人主义”不是指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利己主义或“自利主义”,而是指不同性质的现代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公民个人独立人格观念,所以就此意义说,“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4 ](P437—438)。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对公民的个人独立人格, 不仅更为需要,而且具有朝向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促其健全发展的优越性。其次,针对“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极其至将破坏社会之组织”的“极端自利主义者”,陈独秀论证“群己相维之理”,指出其依据在于人是“群居之动物”,并且“文明愈进,则群之相需也愈深”,“试观吾人今日饮食衣服,乃至凡百什物,何莫非仰给予社会之互助,此岂一人之智力所能尽举”。[5](P195)如设想“社会之互助”可以排除, 无异于死守窄小、封闭的自然经济。这是从极端自利主义的现实根基揭露其纯属保守主义,绝非现代性观念,因此废弃“不平等”的旧道德,应明确要以适应现代生活与促进社会进步的“个人人格之自觉及人群利害互助之自觉为新道德,为真道德”[5](P204)。 再次,针对强调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当成宣扬个人权利至上、个人自由至上的误解,陈独秀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统一的基点出发,明确指出:“集人成国,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亦高;个人之权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5](P103)其论断, 总结了我国自古相传的“以己属人之奴隶道德”曾使独立自主国格完全丧失的惨痛教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声誉与公民素质两者并重、不断提高的历程所确证。因此,主张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绝非引导人们只关注一己之私利,而是引导人们开拓视野、关注整个国家富强民主文明的必要条件。

以上从五四时期李大钊、陈独秀的政治伦理层面的现代人文理想考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源头,可以清晰看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其酝酿和准备阶段就生成了从现实出发,把社会主义与“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精神相结合的传统,它为毛泽东思想所继承。毛泽东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被束缚的个性若不得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7](P239)但是这种传统在建国后屡遭破坏, 直到“文革”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予恢复,并为邓小平理论所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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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表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公民具有个性或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因其作为自我价值追求和道德行为的内驱力,即个人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这对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地位和自由空间之后的个人尤具紧迫性。把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与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截然对立是个“误区”。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就曾发生过因缺乏个人独立人格而使集体主义扭曲的惨痛教训。正由于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性或人格的状况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所以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总要依托于公民个性、个人独立人格的健康发展。试想,一个人如缺失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没有自主自立自强意识,根本谈不到高尚的道德情操。但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是自我价值追求和道德行为的内驱力,它既可以作为利己主义的基础,也可以作为集体主义所要求的个人的根本素质,前者使个人独立人格萎缩、畸形,后者使个人独立人格朝全面的或真善美统一的方向拓展。同样,如果回避自我价值追求的内驱力问题,必然导致个人独立个性或人格观念的缺失,即使明确地提倡根本区别于权势本位与金钱本位的知识本位或能力本位,也会因失去做人的根本素质的依托而难以真正落实。

党的十五大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它所设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体现了现代人文理想,而现代人文理想的传播与实现,又为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自觉意识的培育提供了现实基础。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尊重独立人格的社会,就是培养和创造独立人格的社会。这也是五四以来无数中国革命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特征。这种独立人格是建立在对家族制度观念、狭隘地域观念、官本位观念尤其是钱本位观念的批判基础上的。随着党的基本纲领坚持不懈的贯彻,将愈益凸现当年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倡导的国民自觉意识在今天的价值。这种国民自觉意识作为今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的重要思想根基深涵现代人文理想之意蕴,使之与“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共产主义理想相对接,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牢固的理念基础。

收稿日期:199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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