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处罚法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情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三年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这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方案和配套制度,相继对行政执法主体、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使行政处罚从执法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规范。
基本成效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各地方、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只要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一律无效”的原则,对1978年以来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了专项清理。据统计,截止1998年12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对约23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地方性法规450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17000多件。经清理, 共修改地方性法规315件,废止116件,占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0%;修改规章2175件,废止1600件,占清理的地方政府规章总数的22%;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3.5万件。国务院41个部门对8000 多件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修订218件,废止1077件, 占清理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总数的16%;有关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上升为行政法规的40件;修订和废止规范性文件285件。
(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止1998年12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设、计生、公安、劳动、海洋与水产、土地、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卫生、物价、工商、税务、地矿、环保、技术监督、盐务、烟草、民政、统计、医药管理、粮食等25个部门中,共清理行政执法主体52373个,依法重新确认了36000个(省级700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取消了5000个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清理。仅湖南省就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4 万人。目前,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各地方清理行政执法主体采取的方法、步骤主要是调查摸底、初步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权限、分级公布清理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采取以下三个方法进行处理:(1 )取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权;(2 )对不规范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规定改为由规章委托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3 )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的组织行使的处罚权收归行政机关自己行使。
(三)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了规定,规定基本相同: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罚款,对公民不超过200元,对法人不超过1000元; 对于经营性违法行为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 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仅广西、浙江和黑龙江规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要求在本地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至今,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地方有北京市、天津市、青岛市、佳木斯市、南宁市、广州市。试点工作总的思路是: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度,减少交叉、重复处罚,全面规范处罚主体和处罚行为;基本模式是组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城市监察大队)。
(五)配套制度建设的情况
1.相继制定听证规则。据统计,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11个部门制定了听证规则,有的地方还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行政听证主持人队伍。如甘肃省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操作规程》、《行政处罚听证文书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罚缴分离制度已开始启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甘肃省为例,省政府法制局、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罚缴分离的实施意见,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已有82家同罚款代收金融机构签定了正式协议,已实施罚缴分离的机关占总数的85%以上。
3.普遍建立和实施证件管理制度。据统计,目前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5个部、委对34个行业制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管理规定,主要是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目的,重点抓培训。经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了解,全国已发放行政执法证件42万件。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的情况
1.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0多个市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逐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五公开一监督”,即执法证件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罚依据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此外,卫生部、公安部、安全部等8 个部门也在本系统内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处罚统计等制度。
2.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近年来,吉林、湖北、四川、甘肃、广东、江苏、黑龙江、陕西、安徽、云南等地方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有的地方还对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成立行政执法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事前审查制度,如《云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就明确规定对涉及上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
存在的问题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方面
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只进行到省一级,地、市一级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主要原因是:一些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待理顺;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仍靠收费、罚款维持正常经费开支;有些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些地方仍存在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繁多、行政执法队伍臃肿的现象。如湖北省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后,仍有16242个行政执法主体, 共24万行政执法人员。
(二)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
1.清理工作受到上位法律规范清理工作的影响,存在着上不清下难清的情况。
2.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难以清理。一些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有的突破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行政管理的需要,难以在短时间内清理,比如:《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有10处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合,但如果对这个规章进行清理、纠正,势必会对北京市的交通管理造成影响。
(三)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1.目前,国务院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都相应地制定了行政处罚的配套制度,但有些内容存在差异,如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管理和听证规则两个制度存在条块矛盾。特别是在执法证件制发管理上,国务院有些部门与一些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监管交叉、重发轻管现象,不但造成“证出多门”,而且造成对执法人员重复培训、重复收费,执法人员持双证甚至多证执法。
2.罚缴分离制度尚未全面推开,各地方相关规定迟缓、滞后。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多数地方尚未实施罚缴分离制度。
3.法律解释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各地方和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些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加强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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