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我国综合企业协会_企业组织形式论文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我国综合企业协会_企业组织形式论文

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合商社原是日本独创的一种商业组织,以其规模和综合经营优势,成功的经营活动,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对世纪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关注。包括美国、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都以其为模式,探索发展本国的综合商社。其中韩国比较成功地借鉴了日本的经验,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有效推动下发展有韩国特色的综合商社。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考虑到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大的环境,中国应当研究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综合商社组织,以带动和促进重点产业的国际化发展。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商业、物资和外贸企业也开始研究和借鉴日韩等国综合商社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总体进展不快,取得的实效不太明显。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组建综合商社没有和企业改革的实质内容结合起来,即没有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来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由于综合商社毕竟是一种比较复杂的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的贸易企业选择这种形式,必须与企业改革的实质内容结合起来。从目前改革的方向和任务看,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要与企业“转机建制”和实现“两个转变”的改革结合起来。

从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来看,以现有企业为依托构筑中国的综合商社必须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细胞”,市场经济的繁荣需要有活跃的经济主体,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活力的“细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竞争力不强,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曾在“放权让利”、“实行承包制”等方面进行过一系列的探索。但由于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没有彻底解决,反而由此又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诸如,由于产权关系不清,造成了国家与企业的权责不清。由于权责不清,作为国家行使权力代表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干预过多,使政企不分的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企业的活力受到了极大的束缚。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给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包袱”。此外,企业自身的组织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无法可依,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具体、不科学、不严格等等。面对我国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状,特别是能够作为构筑我国综合商社依托的国有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无论是采用日本综合商社的自然发展模式,还是采用韩国、美国综合商社的政府推进模式;也无论是在我国外贸企业试点构筑综合商社,还是在我国的商业、物资企业或其他集团企业试点构筑综合商社,都无法体现综合商社的特点和多种功能。这就逼迫着我们高标准、规范化地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来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特征、主要内容和对现代企业所发挥的作用来看,现代企业制度足以作为构筑我国综合商社的基础。企业制度是指从事生产或流通的经济单位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制度是一套完整的严密经营管理制度,它包括组织结构、企业章程、经营目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职责和利益分配等规定。在这套规章制度下,形成一种运行机制,依此进行经营和管理。这一套规章制度是经过一定程序形成的,一旦确立,如同一部宪法一样,企业一切人员都需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法制而不是人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学术界尚存在争论,有“一特征说”、“两特征说”、“三特征说”、“四特征说”和“五特征说”。我以为现代企业制度应有如下特征:(1)产权明晰,即企业拥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2)权责明确,即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与责任。出资者以其出资的部分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并在企业破产时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即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制;(3)政企分开,即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4)管理科学,即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是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目的是造就一批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家阶层;(5)观念新颖,即企业观念的全方位转换,具体在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上,应有超越利润的观念,既要为企业谋利,又要造福社会。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法人制度、企业产权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制度、科学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其他各种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人事制度等)。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比较规范。它不是按所有制性质,而是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划分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型企业是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种形式。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比较健全。它是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通过设立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权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以保障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利益。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界定清晰。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型企业是以产权主体明确、产权客体清晰为前提,通过股份的划分,使企业的财产关系具有明确的界定。综合商社作为现代企业,其构筑同样要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特征和主要内容规范。说明现代企业制度足以作为构筑我国综合商社的基础。

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⒈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应体现时代的精神和当前国外综合商社的发展趋势。我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创建综合商社都是在90年代,要能体现时代的精神,要使创建的综合商社能面向21世纪,为促使我国进入世界经济强国之林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前,日本综合商社在充分考虑本国经济环境变化的基础上,把加强综合商社向全球化、高附加值化、信息装配化发展。作为奔向21世纪发展的目标,这也是当前席卷企业发展的三大潮流。鉴于此,我国创建综合商社的起点要高,借助于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国的综合商社一开始,就使商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溶合化的程度提高、加快。当综合商社加强产业、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活动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为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创造条件。此外,综合商社还要着重跨国经营和投资,在产品、区域和功能三方面实行多样化战略。

⒉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有利于综合商社全方位功能的发挥。首先,在发展方向上,应以促进生产和流通相结合,内外贸相结合为突破口,以贸易为龙头,产业为后盾,主要鼓励基础产业、重化工业、汽车、电子和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率先发展综合商社,突出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其次,在经济功能和经营结构上要借鉴国外综合商社的成功经验,以贸易为先导,以产业为基础,融生产、流通、金融、信息、组织、服务和开发为一体,突破现有的国别、地区、行业界限,实现生产流通一体化、金融贸易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实现综合商社的实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把规模和多样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向综合方向发展。此外,在政策导向上,国家应当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重点扶持和培育几家大型综合商社,以形成规模效益,充分发挥其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

⒊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抓住产权制度这个核心来进行。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明晰产权是产权制度改革首要的和当务之急要解决的。从综合商社的特点来看,它是一个多功能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而其多功能的实现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以资产为纽带联系众多企业的。明晰产权,一方面为企业投资参股实现多各种经营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因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资产纠纷,即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难以奏效。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并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依据来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这不仅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或“按国际惯例办事”,而是为了建立的综合商社能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产权的实现就其纵深的发展方向来说,要求企业财产产权、企业收益权与劳动力产权及劳动贡献实现最佳的结合,才能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对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所组建的综合商社,其股权结构一般包括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其中国家股占到控股程度即可。在这样的标准下,综合商社根据不同的发展目标,灵活调整股权结构,不应有固定比例的框子限制。部分国有资产也可以转让、出卖、合并与重组。特别要形成综合商社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综合商社与外部企业集团、特别是金融企业和产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形成环状持股关系,以保持股份的稳定性,促进贸易、金融、产业之间的相互融合,从而增加综合商社资本和扩张规模,加快实现综合商社通过股份制改造实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

⒌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体现我国国情,实行多种模式。首先,关于我国组建综合商社,是走日本综合商社自然发展的道路,还是走韩国、泰国、土耳其、美国等综合商社的政府推进的发展道路。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组建综合商社应走政府推进的发展道路。我认为,我国的企业在性质和类型上较为复杂,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可以两条道路都走。其次,关于我国组建综合商社的起始企业选择上,学术界普遍认为应从贸易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起始组建。我认为,在这方面应解放思想,既可以象日本的三井物产,韩国的大宇、三星等是从贸易企业产生综合商社的,也可以象韩国的现代等是从产业集团内部产生综合商社。第三,以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综合商社,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大型三资企业或跨国公司。第四,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建我国的综合商社,在发展形式上要采取嫁接引进和自我发展相结合,在鼓励国内工贸企业发展自己的综合商社的同时,可以适当选择几家外国综合商社进行合作。如前些时,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组建综合商社,与日本日绵综合商社达成协作,日绵协助中国发展综合商社事业。第五,要注重对“复合商社”的培养和组建。日本把接近九大综合商社标准的商社叫“复合商社”。上位“复合商社”的业绩、收益率,有时基本上接近下位的综合商社。如日本的蝶理株式会社、金商又一(株)、野崎产业(株)、大仓商事(株)、东食(株)等,就被称为“复合商社”。它们在日本经济发展中同样起了很大作用。基于我国企业的现状,要特别注重对“复合商社”的组建,这也许更为实际。

⒍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构筑我国的综合商社,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1)产权政策。允许通过兼并、收买等形式向实业、科技方向渗透,形成有实力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在此基础上,借助现代企业制度,构筑股份制综合商社。(2)进出口政策。在打破大宗商品进出口垄断的基础上,在综合商社发挥其优势和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大宗原材料进出口原则上国家应支持各类企业委托综合商社作代理,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内部竞争,维持较高的出口价格和较低的进口价格。(3)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体制要进行彻底改革,需要金融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允许其与国内银行合资组建金融机构,与外资合资建银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证券公司和综合金融公司,扩大公司营业范围。同时在具体改革上也要支持综合商社,如可以享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用于扩大出口;从事用于出口制造和加工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进口和产成品出口的,可获得金融支持;赋予综合商社较大贷款担保额度等。(4)财税政策。综合商社从事大型工业投资和商贸活动,经过审批,给综合商社较大的融资担保额度,对综合商社采取出口减免税和适当的进口保护性税制。(5)外汇政策。允许综合商社根据需要自由调度外汇资金在国内国外的流入和流出。(6)贸易政策。综合商社在国内外广泛设立子公司和机构,形成国内、国际市场对接的统一市场,鼓励综合商社广泛参与服务业经营和服务业贸易。此外,还要在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海外投资政策、跨国经营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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