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义利观新探_孔子论文

孔子义利观新探_孔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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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和伟大的思想家,义利思想是其经济思想的核心部分。他在义利问题上的态度对几千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就是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索取与追求,应该从属于道德的限制和规范,既要合乎礼又要合乎仁。孔子提出的义利观即经济活动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因而带有普遍的意义。对于今天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义利观是我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义,指某种特定的伦理道德规范;利,主要是指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对义与利以及两者之间关系所抱有的观点和态度,便形成了义利观。先秦诸子中有不少人涉猎到这个问题,他们各抒己见,各持其说。本文想就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的义利思想作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孔子是众所周知的儒家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义利思想是他经济思想的核心部分,他在义利问题上所持的观点态度对几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产生着极深远的影响。虽然早在孔子之前就有人对义利问题作过一些谈论,但均不成系统。对义与利及两者关系进行较详细论述并建立起明确义利观的,应该说始于孔子。孔子对义利问题的看法可归纳如下:

首先,孔子对富贵和财利抱着少言的基本态度。一方面,孔子认为追求富贵乃是人的本性,因此在某种条件下对于财富是可以积极加以猎取的。比如孔子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①在这里,孔子既不对富贵一概地加以排斥,更不认为贫贱是光荣的事情。另一方面,孔子又认为财富的获得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为的努力,他对子夏说:“死生有命,富贵在天”。②既然贫富决定于“天”或“命”,不可强求,人们就应该“安贫”“知命”。这种财富观上的宿命论,使孔子对不可人为的富贵财利之事抱谨慎态度,“子罕言利”③由此而生。需要说明的是,罕言利,绝不是不言利,在《论语》中谈到财利之处并不算少,但从孔子的基本态度看,他是讳言个人财利的,不主张毫无节制地追求财利。

其次,孔子把“义”引入其财富观中,并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把义与利联系起来,这是孔子的创见。如上所述,孔子并不一概地反对人们追求财富,但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孔子认为必须把“义”放在根本和核心的位置,即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经济活动必须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尤其是当义与利发生矛盾,不可兼得时,宁愿舍利趋义。孔子说:“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④“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⑤也就是说不论是富贵的获得还是贫贱的摆脱都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标准去实现,否则就是“不义”的行为,应该受到鄙视。在日常生活中,孔子提倡注重道德和精神生活,少追求物质利益,在《论语》中有关这方面的言论是很多的。如“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⑥“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⑦“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⑧孔子称赞颜回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⑨孔子甚至认为君子应该“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10)很明显上面几段语录中所谈的“道”,是属于“义”的范畴,可见孔子是把“义”作为君子应该遵循的最高道德原则。

再次,孔子认为对不同阶层的人在义与利问题上可以采取不同的态度。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1)“君子”是指统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小人”一般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人民。君子是通晓“义”的,他们在求利的时候会自觉地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所谓“见利思义”(12)便是;而小人则不同了,他们是只知利而好利的,对于这些人不必加以过多的道德约束,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利益。鉴于此,孔子认为在主持国政时,应该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论语》写到:“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矣?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3)意思是说在人口多了之后的第一件事,是使人民富裕,其次才是加以教育。这个观点还表现在孔子和门人子贡的一段谈话中,“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14)把人民的物质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在谈国政的另一场合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15)这里所谓的“利”包括非物质利益,当然物质利益也是其主要内容。可见,孔子主张在为政治国时,应该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这和君子获取财富时必须首先考虑伦理道德的要求是不同的。

说到这里,我们很有必要把孔子认为个人追求财富时至关重要的“义”加以进一步的阐明和解释。具体地说,“义”应该包涵“礼”和“仁”两方面的内容。我们先看“礼”的方面,从孔子的“吾从周”的言论和他经常“梦见周公”的心境看,孔子所讲的礼是“周礼”,这是从父系家长制的氏族公社延袭下来的一种制度,它以血缘关系上的亲疏来决定政治上的贵贱和财产关系上的贫富,其核心是要根据血缘来确定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特权,于是就有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的不可逾越的各种法规,对此,孔子认为是应当坚决维护的。他对于那些违犯“周礼”行为的人深恶痛绝,他谴责鲁国大夫季孙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16)他宣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7)这就是说一切的行动都应由“礼”来规范,这样方能形成社会的正常秩序。但孔子所处的时代,已开始“礼坏乐崩”了,各诸侯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发动兼并战争,许多小国被吞并,天子——诸侯——大夫的周礼统治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犯上作乱”违背“礼”的事层出不穷,面对这种状况,孔子提出一个新的概念“仁”。

应该说“仁”是“义”所反映的一个更重要的内容,是孔子认为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在不同的场合,孔子对“仁”作了不同的解释,使“仁”的涵义具有了不同的层次,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樊迟问仁时,孔子所答“爱人”二字(18),这个简要概括的答复,包藏着极丰富的内涵。在其他一些场合,孔子对“仁者爱人”之说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和阐述。如“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9)“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20)“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讱。”(21)这些解释有的涵义较深,有的涵义较浅,但总体看,“仁”的出发点是承认别人也是与自己一样的人,这是“爱人”、“立人”、“达人”的前提。孔子曾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22)承认人与人的本性是相近的,即承认人和人是同类。他还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23)更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这是孔子“仁”说的核心涵义。那么孔子所谓的“人”,究意何所指呢?可以肯定地判断,孔子所讲的“人”都是泛称,指社会各阶层人民,绝非专指贵族。孔子说过:“泛爱众”。(24)使“仁”在名义上具有了人类之爱这样广泛的涵义,但事实上孔子又很强调区分贵贱等级,因此,所谓“爱人”实际上是既要维护统治秩序,又要对人民施行一定程度的宽惠和仁政。关于后一点,《论语》中有多处讲到,“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25)“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26)“子为政,焉用杀”。(27)“近者悦,远者来”(28)等等,均是希望统治者对人民施以仁政,以温和的方式来维持统治。

由上可见,孔子的道德准则中既有维持贵贱尊卑的严格的“礼”,又有调和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温和的“仁”,这看似矛盾的两者,在孔子那里却求得了统一。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29)给“礼”赋予一种新的涵义和解释,即离开“仁”,便不成其为“礼”。另一方面,“礼”也是“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孔子强调:“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30)不克制自己以复周礼之人,也不成其为“仁”。孔子所谋求的“仁”与“礼”的统一,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人道主义的温情和反人道主义的残酷的统一,是基于阶级对立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的统一。孔子力图以中庸的方法把“仁”与“礼”统一起来,一方面通过仁来祖述尧舜,同时又通过礼来宪章文武,既以仁约礼,又以礼限仁,从而把政治结构与意识形态都纳入一个具有自我调节机能的稳定模式之中,这种在“二律背反”中走钢丝的本领,确乎是一种十分高妙的思想政治艺术。由孔子倡其先的儒学所以能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数千年的统治思想,这恐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当我们弄清了“义”的涵义后,再重新回到义与利的问题上来,如同孔子哲学体系中社会伦理思想占据重要地位一样,在其经济思想体系中特别是财富观念中,社会伦理同样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他以为人们对于物质的欲望和追求,应该从属于道德的限制和规范,脱贫致富必须既合乎礼又合乎仁,这样才取之合理,得之安心。孔子对义利问题所持的这种观点和态度,在那个时代是全新的思想,是不曾为其前辈所阐述过的创见,这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不仅如此,孔子义利观的提出还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因为它提出了一个人类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即经济活动和伦理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存在于有史以来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仅此,便足以证明生活在二千年前的孔子对社会的观察和认识是多么的敏锐和深刻,虽然孔子的义利观旨在维护正在形成的封建社会秩序,但其意义已远远超越封建社会形态,而成为人类各种社会形态均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由孔子开始,人们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义与利的问题不断地进行探讨和研究,从而使问题不断地深化和明确,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在研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问题,尽管其质的内涵已有天壤之别,然而这一经济伦理范畴都一脉相承于二千年前。

当然,孔子开创性的研究还显得粗糙和简单,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义利观也不尽完善,我们认为孔子的义利观主要有两点较明显的缺陷:第一,孔子过分重义而轻利,忽视了社会的经济活动,尽管孔子也主张在某种条件下可以积极追求财富,但由于在其财富观中加入了过多的伦理道德因素,更加之“子罕言利”的谬误总结,使其义利观表现出明显的讳言财利的基本态度。这一态度和观点被以后的儒学大师们继承发挥,而更走极端,如孟子就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31)之谈,虽然孟子谈了不少杰出的经济见解,但这句话和孔子的“罕言利”却一味地被后世儒家片面地宣扬,以至于这一观点自西汉定儒学为一尊后一直成为整个封建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它给后代儒家经济思想的发展乃至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第二,任何社会、任何国家要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都需要人们自觉地遵守伦理的、道德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是勿庸置疑的,因此孔子在义利观中特别强调义的作用,的确很有道理。然而仅仅依靠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又是远远不够的,古往今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做到自觉地依靠道德的力量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常常有人见利忘义,为所欲为,在这种情形下,孔子所强调的义就显得软弱而无力了,这时用法律的形式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显得很有必要,应该说以法治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关于这一点,晚孔子两个多世纪的韩非子就给予了极端的重视,他指出:“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国之所危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32)韩非子及其法家所强调的以法治国,以法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管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我们都必须承认,一个社会正常秩序的形成,既需要伦理道德的规范,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管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孔子只注重于道德的约束力,无论对社会对个人显然都是不够完全的。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孔子的义利观绝不因其存有缺憾而失去光辉,相反,其义利思想在我们当今社会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今天,我们的物质文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的精神文明却没有获得令人满意的长足进步。在拜金主义的驱使下,一部分人道德的沦丧令人触目惊心。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高瞻远瞩地告诫:在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不能忘记精神文明的建设。近两年,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在坚决反对腐败的同时,要在全体党员中大力提倡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事实证明,经济发展不一定与道德进步成正比,搞不好,社会道德的发展会大大滞后于社经济会的发展,这是一个耐人寻味又发人深思的问题,我们学习和研究两千多年前先贤圣哲的义利思想,从中或许能够得到若干颇有意义的启示。我们衷心地期望,全社会都来提倡和维护高尚的道德情操,对那些腐败堕落者绳之以党纪国法,我们不需要残缺的文明,只有经济与道德、物质与精神携手共进,才能创造出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的现代化强国。

注释:

①《论语·太伯》

②(14)(17)(18)(20)(21)(26)(27)(30)《论语·颜渊》

③(23)《论语·子罕》

④⑧《论语·述而》

⑤⑦(11)《论语·里仁》

⑥(24)《论语·学而》

⑨(19)《论语·雍也》

(10)《论语·卫灵公》

(12)《论语·宪问》

(13)(28)《论语·子路》

(15)《论语·尧曰》

(16)(29)《论语·八佾》

(22)(25)《论语·阳货》

(31)《孟子·梁惠王上》

(32)《韩非子·奸劫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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