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下)——中国和平崛起与全球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际法论文,和平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和平崛起”是一种理论,是一种战略,是一种路线(发展道路),一种政策,一 种治国理政的新理念。中国“和平崛起”的道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开始了 。20多年来,中国在改革与开放的互动中走上了“和平崛起”的道路,即,在和平与发 展的国际环境下,既参与全球化又独立自主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方面大踏步地 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利用国外的资金和资源,另一方面全面开放中国的市场,让国外资 金进来,给世界各国提供发展的机遇。“和平崛起”,表明中国不是靠对外扩张和军事 对抗崛起,而是在市场竞争中与各国实现共赢。中国的发展或崛起,对世界来说意味着 和平、合作和发展,意味着互助、共享与双赢。“和平崛起”要在实践和理论上向世界 证明,中国不是一个现秩序的挑战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和建设者,为中国的发展找到一 条让自己感到稳妥,让世界感到放心的路。“和平崛起”反映了中国领导集体的战略思 维,将规范其政治、外交乃至军事路线。2004年2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 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 交政策,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宗旨,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同各国友好相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同各国的交流和合作,在国际舞台上高 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贡献。(注:摘引自胡 锦涛2004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和平崛起对我国国际法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我们不仅应研究影响我国和平崛起的国际 法律环境,而且应研究国际法在我国和平崛起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和实际效果,还应关注 影响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新思潮——“全球治理”。
一、全球治理——一种可能改变世界的构想
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一词,自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发表《我们的全球友邻》(Our Global Neighbourhood,中译本名 为“天涯成比邻”)的著名报告(注:[瑞典]卡尔松,[圭]兰法尔主编:《天涯成比邻—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报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以来,就成为国际学 术界、传播媒体与国际组织中使用频率仅次于“全球化”的一个术语。对于它的含义, 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全球治理是对全球化进程进行监督并作出反应的各种政策。也有人 认为全球治理是一项关于国际决策的雄心勃勃的民主纲领。另有人认为,全球治理是由 通过国际组织与国内政府等组织提供保证的处理全球问题所必要的一套最低规则架构。 还有人认为,全球治理只是各国政府为管制全球与国际现象而创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国际上甚至大有掀起“全球治理运动”(global governance movement or campaign)之 势。总的说来,迄今为止,“全球治理”仍然是正处于形成阶段的一种构想或学说。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国家与政府现在已不能全部承担下列重任:需要把世界各 地的人民激励起来,把人民与地球的安全置于中心地位,在休戚相关与命运与共的领域 承担集体责任,实现更大的合作,谋求符合法律、集体意志与共同责任的安全。全球治 理,过去主要关注政府间关系,现在不仅关注政府与政府间组织,而且关注非政府组织 (NGO)、公民运动、跨国公司、学术界和大众媒体。
(一)全球治理以正在出现的全球友邻关系为出发点,主张尊重生命、自由、公正与公 平、互相尊重、关怀、正直诚恳等人类核心价值;倡导一套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全球公民 道德准则。按照这套道德准则,所有人都应享有安全生活的权利、平等待遇的权利、获 得良好生活与谋求自己福利的机会的权利、和平解决与保留分歧的权利、参与各级治理 的权利、为纠正严重不公而自由公正申诉的权利、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平等利用全球 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为共同利益作贡献的义务、考虑自己行动对他人福利与安全的影 响的义务、促进平等(包括男女平等)的义务、通过谋求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共同资源 而维护未来各代人的利益的义务、保护人类文化与知识遗产的义务、积极参与治理的义 务、努力消除腐败的义务。
(二)全球治理要求提高今代人类对在一个资源有限、人口拥挤、互相依赖的世界生活 意味着什么的认识,要使政府和人民认识到共同努力运用集体力量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 界是惟一的选择;要求秉承对平等与民主原则的强烈义务,要以这种义务为基础;要求 改革与加强现行政府间组织体制,改善政府间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与独立组织的合作关 系;要求明确系统阐明一种建立在协商、透明度与负责任等原则之上的合作精神;要求 培养全球公民意识(global citizenship),并努力做到吸纳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中较为 贫穷的、处于边缘化和被疏远的人群;要求为所有人谋求和平与进步,努力做到预防冲 突和改进和平解决争端的能力;要在国际社会中努力使各种任意权力(经济的、政治的 、军事的)的规则服从法治。
(三)全球治理要求善治。“善治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 governance or good administration,汉语又译为“良治原则”或“善政原则”),简称“善治”,是国际 公共管理领域一个非常流行的理论,与传统政治理论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其适用范围既 可以适用于国家层面,又可以适用于国际层面。当其应用于超国家层面时,它便构成了 全球治理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其适用于国家层面而言,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 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 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善治具有“合法性、法治、透明、 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十个基本要素。(注:俞可平:《全 球治理引论》,载俞可平主编、张胜军副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3页。)
善治原则对国际组织的组织活动与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就其适用于国际组织本 身而言,普遍认为,善治原则包括下列六个要素:(注:See,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Final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Account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2004),http://www.ilahq.org/pdf/Accountability/
Final Report 2004.pdf.)(1)决策程序透明与组织决定和业务决定的实施过程透明;(2 )引人参与的决策程序;(3)使用信息;(4)运转良好的国际公务员队伍;(5)健全的财政 管理;(6)报告和评估。
(四)全球治理不是世界政府或世界联邦,没有简单的模式或定规,也没有单一的组织 机构,而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并对变化的环境作出反应的、广泛的、动态的、复杂的互动 决策进程;既包括受权采取强制遵从措施的各种正式组织与制度,又包括人民和各组织 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安排。这是一种由国家与非国家实体、官方实体与 私人实体、国内实体与多国实体参与制定并指导与控制它们管理共同事务的各种软法与 硬法机制的互动过程。这种进程涉及在国家、国际组织与全球化经济、金融界、媒体及 市民社会之间的各种紧张领域中的一种交互影响网。它要求一种扩大的国际合作概念, 根据这一概念,重新确定国家主权,沿着全球内部决策方向发展对外政策,必须在地方 、地区与全球各级创立各种相应的新的政治机构。
二、全球治理呼唤新主权观
全球治理构想并没有否定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组织原则(the organizing
principle)的基础地位,而是通过限制主权的滥用与赋予主权不仅是权利而且是责任(
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的新含义,来加强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关系运作原 则(the operational principle)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主权理论,更新主权观 念。(注:余敏友:《新主权观的挑战》,载《学习时报》2003年8月11日第5版。)
第一,主权的涵义应与时俱进。一般来说,对国内社会而言,主权是政治社会中的最 高的政治权威。对国际社会而言,主权则指国家的独立。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最终表 示一个国家的合法性。主权意味着国家依据国际法并受国际法保护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 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不仅在对外关系方面是独立的和平等的,而且在对内 方面享有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排他性的最高管辖权以及作出有关人民和资 源的权威决策的能力。然而国家主权通常不被视为绝对的,因为不仅在国内要受宪法的 限制,而且在国际上有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的义务和受其他国际法义务的制约。当然主 权还意味着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第二,不可低估主权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一个以权力和资源的绝对不平 等为标志的危险世界里,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主权是他们最好的防线,有时甚至是惟一 的防线。对于许多国家及其人民来说,主权也是对他们的平等价值和尊严的一种承认, 是对他们独一无二的身份和自由的一种保护,以及对他们设计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的 一种肯定。主权是至关重要的。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有效而合法的国家,依然是确保平 等分享贸易、投资、技术和通信全球化利益的最佳途径。以强大的地区联盟、内部和平 以及强大和独立的文明社会作保障的国家,在分享全球化利益中明显处于最有利的地位 。在安全方面,通过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并依靠对本国在世界上地位的信心,有助于建 立与维持一种具有凝聚力的国际和平体系,而当整个国家处于飘摇欲坠分崩离析或者普 遍动乱时,实现上述目标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第三,行使主权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当今这个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领土、独 立与不干涉已经失去了部分原有含义。行使主权的条件自1945年以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 变化,涌现了仍处于巩固和加强自身地位过程中的许多新国家,国际法的不断演变对国 家行使主权的行为设定了许多限制,正在出现的人类安全概念使人们在涉及各国对待本 国人民的方式问题上又产生了更多的要求和期望,许多新的非国家实体正在国际上发挥 作用,而这在以前一直或多或少地被视为是只能由国家发挥作用的领域。在某些领域, 尤其是关系到全球共有资源,主权又被要求集体行使。不仅如此,现在对国家主权与领 土完整最严重的威胁,通常都有其内部根源,而对他国政府的批评常常不是因为它们干 涉而是因为它们想独善其身。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必须按照承认需要平衡 国家的权利与人民的权利、平衡国家的利益与全球友邻的利益,予以调整。
第四,主权的应有属性既非绝对也非相对而是平等。从国家个体角度考察,国家主权 至少应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自卫权、独立权和管辖权等基本内核;从国与国的关系角 度来考察,国家的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从国际社会整体角度来考察,国家主 权起码应包含国家受国际法的约束、保护与协调,各国的合作、团结甚至担负共同责任 等含义;从国际法特性来考察,由于国际法没有国内法那样一种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中 央集权机制,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约束与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各主权国家自身的 力量。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各国国力差异极 大。这些均要求,主权国家应在善意、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 以实现国际法对主权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从这种“应有法”意义上说,国际法上的 国家主权应该是平等主权而不是绝对主权或相对主权。诚然,这种平等主权的实现,在 现行国际法结构中,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特别是大国的善意。
第五,主权不仅意味着权利,而且意味着责任。主权意味着双重的责任:对外是尊重 别国的主权,对内是尊重国内所有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作为责任的主权 ,在国际实践中日益得到广泛承认。它具有三重含义:(1)它意味着国家权力当局对保 护国民的安全和生命以及增进其福利的工作负有责任;(2)它表示国家权力当局对内向 国民负责并且通过联合国向国际社会负责;(3)它意味着国家的代理人要对其行动负责 ,就是说他们要说明自己的授权行为和疏忽。这种主权观的影响不仅通过国际人权运动 日益增加,而且在关于人类安全概念的国际大讨论中不断得到加强。
第六,主权的滥用必须予以制止。主权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主权是一种必须由一国 人民、为一国人民、代表一国人民行使的权力。诚然,主权被滥用太经常了。在某些情 况下,强国利用其所主张的主权权利,作为对付弱国之矛。在另一些情况下,统治者运 用其所控制的国家机器,侵占主权所产生的各种特权,垄断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所产生的 各种利益,把主权用作对付对其各种残忍而不义政策的国际批评之盾,他们以主权之名 拒不允许其公民自由公开地进入外部世界。因此,有关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不干涉的现行规范,必须按照下列两种方法予以加强:(1)必须努力做到保证这些规 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强制实施,必须消除双重标准——国家不应在此时自由地寻求主权 提供的保护,而在彼时却无视主权施加的限制。(2)必须寻找保证当权者不滥用主权的 各种方法,主权的行使必须与人民的意志相结合。除非主权的滥用得到制止,否则将不 可能增进对主权所产生的各种规范的尊重。尽管国家继续行使重要职能并且必须拥有有 效行使这些职能的权力,但是这些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持续同意与民主代表的基础上,并 且也应受人类根本利益的限制,甚至在某些严重情况下人类根本利益必须优于具体国家 的普通权利。如果人民遭受困苦与灾难,就要根据人民的安全权来权衡一国的主权。对 于广泛地危害人民安全的情况,根据国际法采取外来集体人道主义行动就是正当合理的 。这种行动应尽可能在获得所在国当局的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尽管这将并不总是可能的 ,但是任何此种行动都应该是一种世界社会采取的真正集体行动,即应该由联合国采取 或者由联合国授权并在联合国控制下进行的行动。在国际社会中,就如不能免除无端单 方面使用武力的罪责一样,也不能饶恕大屠杀和种族清洗的罪责。决不应容许实施此类 恐怖的任何人高枕无忧。国际社会有责任在各国不能或不愿意履行这些基本责任时采取 决定性的行动。
第七,加强主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改进主权的行使机制。加强而不是削弱各国的主 权,提高国际社会在各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本国人民时作出决定性反应的能力。除非各 国的主权得到尊重,并且除非各国保护本国公民的能力得到提高,否则,就不可能实现 各国人民真正的平等。同样除非国际社会能够在大批人群遭受屠杀或种族清洗时采取决 定性的行动,否则,国际社会就将名不副实。国际社会需要以新主权观为出发点,重在 建立和发展限制滥用主权的国际法机制,尤其要拟定限制大国和强国在国际关系中滥用 主权的具体规则与制度,进一步确定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法律规范,限制和减少各国对 内对外滥用主权的机会和可能性。
综上,全球治理是一种改革世界范围现有管理方式的构想,认为人类处在一个要求全 球治理创新与变革的新时代,呼吁世界需要能激发人民承认他们对彼此以及对后代负责 的开明领导,强调为使人民通过国际民间组织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机会,改革与加强联合 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确保世界事务的管理符合平等、人权与正义(包括社会正义与经济 正义)各项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法治,使全球性组织符合世界多样性的现实和可持 续发展目标,目的是促进最广泛意义的安全,包括人民的安全与整个星球的安全。不难 看出,全球治理不是推翻主权国家体制而重建世界新秩序的革命理论,而是通过加强国 家主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来改进国家主权行使机制而完善现行国际体制的改良主义学说 。
三、全球治理的实践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不仅对善治 进行了专门的理论研究,而且把善治作为其评估受援国现状的主要标准之一。对那些在 它们看来没有良好治理状况的国家,它们就要求这些国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之符合其 善治的标准。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其援助的效益,确保受援国偿还贷款的能力。“善治 原则”不仅有助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处理受援国棘手的国内政治问题,而且避免了它 们干涉受援国内政的嫌疑。
“全球治理”对于联合国改革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今天这个 全球化时代,对强有力的多边机构的需要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联合国组织必须随着 时代而改变,成为更有效、更开放和更有创造性的组织。联合国改革是从1997年开始的 ,目的在于使联合国的内部结构和文化适应新的憧憬和新的挑战。自此以后取得一些重 大成就,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主要有:第一,2000年7月,提出《全球契约》倡议和建立 与公司和基金会的协作伙伴关系,50多位公司总裁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劳工事务组 织的领导人在全球契约首届大会上与秘书长见面。总裁们带来了已经董事会批准的承诺 声明。自那以来,加入《全球契约》的企业已有300多家,联合国与私营部门的关系发 生了重大变化。各国商界领导人按照《全球契约》承诺实施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等准 则。北方和南方有几百家大小公司以及工会和非政府组织都加入了《全球契约》。《全 球契约》不接受公司资助,不给予公司认可或表彰,联合国徽标得到严格的保护。《全 球契约》力图让公司通过学习、对话和项目支持联合国的目标。第二,2000年9月召开 的千年首脑会议,147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及191个国家通过了《千年宣言》,该宣言 订立了实现和平与安全、环境保护、人权、善治和满足非洲特殊需要的目标和指导方针 。在发展领域,订立了减少贫穷、疾病、饥饿、文盲和性别歧视的有时间期限的量化指 标,其中大多数都应在2015年前完成。如今,国家、区域组织和世界性国际组织在社会 和经济规划中普遍以这些千年发展目标为基本准则,这些目标也是凝聚民间社会以及政 府和多边机构的焦点。这些目标现在成为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共同政策纲领。第三,在现 在无法就增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数目、修改否决权等对安理会作重大改革的 情况下,安全理事会以提高透明度为目的,在改进工作方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2001 年安理会作了若干程序性调整,涉及会议的举行、报告和文件的格式。安理会还在继续 寻求提高其工作方法透明度的途径。
四、全球治理与我国国际法研究
全球治理在20世纪90年代的兴起,具有一定的原因。它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是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演变的内在反应,是国际法有效性的客观需要,是全 球市民社会和世界民主潮流的产物。(注: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载俞可平主编 、张胜军副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8页 。)在理论与实践上,虽然全球治理还面临不少现实问题,存在某些不容忽视甚至极其 危险的因素,但是仍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意义讲,全球治理强调国际关系的 民主与法治,客观上有利于制约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从而有助于探讨确立符合全球化 时代要求的新国际法规范。从学术意义讲,全球治理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 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 家与国际社会,它把有效的管理视为两者的合作过程;它力图探求管理国内和国际公共 事务的一套新规章和新机制;它强调管理就是合作;它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惟一源 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它把治理视为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等 ,所有这些都有助于突破我们的国际法研究视野。
目前,我国国际法学正处于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历史时期,一方面,2001年9月11日发生 的国际恐怖袭击事件和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的成 立,2003年3月爆发的伊拉克战争和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均对国际法理论与实 践提出了重大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WTO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中 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处于改革与重构的关键时期,即便看来纯 属国内关注的问题也可能受国际法的影响,各种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正在把国际法的触 角扩大到国内法律制度的每一个领域。同时,随着我国日益崛起成为对国际社会的和平 、安全与繁荣负有重大责任的真正大国,老一代国际法学者倡导的体现“爱国主义与国 际主义”精神的“法律现实主义”的国际法理论,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充实、更新 与发展,21世纪的中国需要真正有全球性视野和理论与制度创新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 国际法学。时代需要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国际现实迫切要求我们有效地运 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类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呼唤中国学者运用五千年的 文明与智慧为世界国际法学作贡献。研究国际法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认清国际 法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特作用,更新国际法观念,从以政府(government)为中心向以治理 (governance)为中心转变,探求改革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和实现人类持久和平与普遍正义 的国际法治之路,是历史赋予21世纪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无疑,我国国际法学人应该重点关注全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它不仅对于我们探索中 华民族复兴、建立民主法治与繁荣昌盛的现代化强国,具有启发意义;而且有助于我们 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有力地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传统观念的 更新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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