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犯罪及其控制策略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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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31(2000)04-0028-35

人类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以“一天等于二十年”的速度向更高阶段迈进。信息传播通过高速公路缩短了人类社会彼此之间的距离,宇宙空间也相对地缩小了。在这个人类密集的世界里,各个国家、不同民族为了各自的利益都在进行综合国力的竞争。

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向前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信息技术革命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这又会加剧竞争。用合法手段达不到获取丰厚利润的目的时,不法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势必会随之产生。跨境(乃至跨国)犯罪也是由这种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就是说经济全球化为这种犯罪创造了条件。应当看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后者不只会带来威胁,而且还会制造威胁。因为它们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犯罪上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应当说,这种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竞争不但支配着人类在数量上的增长,而且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发展。凡是稍微熟悉犯罪统计的人都会看出,犯罪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年年增长着,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这种规律性证明犯罪也受竞争支配”。“我认为这里只有一点是重要的,那就是证明竞争已经扩展到了道德的领域,并表明私有制使人堕落到多么严重的地步”。[1]在当今世界上出现的跨境(国)犯罪也正是竞争效应的负面反映。

那么,什么是跨境(国)犯罪呢?按照论证犯罪学的观点,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或犯罪交易,发生在两个以上地区或国家即两个不同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通称谓跨境或跨国犯罪。

联合国将跨国犯罪细分为17大类,本文只略述其中更重要的6种。

一、跨境(国)犯罪的种类和特点

(一)发动侵略战争罪

这是一种最严重的跨国犯罪。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南斯拉夫联盟,就构成了发动侵略战争罪。他们公然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南斯拉夫狂轰乱炸,杀伤无辜,造成骇人听闻的大破坏。南斯拉夫已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了严正控告,该法庭已表示接受准备调查。联合国战争罪行法庭阿尔布尔也表示,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将审理有关在南斯拉夫进行轰炸和致使平民伤亡的战争罪行的一切指控。

美国一资深法律专家、华盛顿律师沃尔特·罗克勒根据国际法也论证说:“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犯罪,而且是最高国际犯罪”。他还说:“即便我们(指美国)只是在维护国际道义准则,这样的理由是真实的,也无法为我们实施的公然的军事侵略和广泛杀戮开脱,在侵略政策和行为上挂上‘北约’的标签并不能使这种行为具有神圣性,因为它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1945-1946年主要纳粹战犯审判时担任首席起诉员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当庭指出:“发动侵略战争是一种犯罪,任何政治和经济局势都不能成为其理由”,“如果违反条约的某些行动是犯罪,那末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做了这些,都是犯罪”。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和第七款禁止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禁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扬言动用武力或实施动用武力。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联盟的野蛮轰炸,正违反了这些条款,已经构成了发动侵略战争犯罪。因此,美国31名国会议员也认为,克林顿授权美国介入北约空袭南斯拉夫违反了1973年的战争权力法,正式请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对克林顿总统下令轰炸的权力提出异议的诉讼案。

(二)有组织犯罪

这是20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比人们已知的其他犯罪形式更加错综复杂、更加凶暴、也更加强大的一种新型犯罪。

这些犯罪组织的运作方式更像跨国公司,采用尖端技术和影响范围更大。相比之下,过去的帮派团伙犯罪犹如夫妻店。今日的有组织犯罪使用的是高速调制解调器和加密传真机,拥有隐形潜艇,一次能购买四架喷气式飞机。他们雇佣最优秀的人才,负责处理像任何资产高达几十亿美元的大企业所需要处理的极其复杂的会计程序。

从世界范围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国际欺诈的侵害,特别是境内外欺诈犯罪分子互相勾结,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危害更大,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社会问题,值得各国执法机关倍加重视。以中国而论,1986-1990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入境犯罪人数,每年平均增长17.1%,1998年比1997年增长幅度超过10%。

据分析,有组织犯罪具有如下几个共同特点:

1.该犯罪背后都存在一个组织;

2.这种犯罪既有政治上的动机,又有经济上的目的;

3.其犯罪手段具有欺诈和勒索的特性,甚或暴力威胁措施;

4.这种犯罪大多以金钱财物开路,以谋取非法的和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

为了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立法和执法结构,并鼓励其他国家或地区采取同样的或雷同的措施,甚至从审判到处罚来一次革命性变革。

(三)洗钱犯罪

所谓洗钱,就是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得的“黑钱”或者说“脏钱”,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等转移到国外的帐户里,使人无法查出它的非法来源,使之堂而皇之地进行合法投资。换言之,洗钱的意思是指把通常是非法所得的金钱,在一系列银行帐户之间转移,直到这些钱最终看起来像是合法营业收入的这样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就是要把非法获取的资金洗净变为合法的资金,这些钱的大部分就是靠贪污、受贿、偷税、逃税、黑市交易,特别是走私武器、贩毒、倒卖文物等不正当手段赚取的黑钱、脏钱。

最典型的洗钱方法,就是把黑钱、脏钱汇寄到国外去,通过多次、连续的国际汇款,把现金转入到国外的帐户,将其非法来源掩藏起来,使之合法化。例如,美国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在1999年10月5日,以“非法接受和转移大笔款项”等罪名,正式起诉涉赚俄罗斯黑帮利用纽约银行从事巨额洗钱的三名嫌疑人和公司。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在纽约银行的帐户分别接受了来自俄罗斯高达48.5亿和20亿美元的存款,但随后又迅速将其转移到世界各地第三者帐户上。警方已基本确认这笔款项的大部分与逃税、贪污、受贿以及有组织犯罪行为有关。

据说,每天从纽约肯尼迪机场运往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的美钞约达10亿美元之多。另据美国自己说,每年通过美国银行的“洗钱”数额就高达1000亿至3000亿美元之多,进出美国的赃钱,真是瞩目惊心!这些钱就是用来参与有组织犯罪贸易活动的。洗钱者另一个目的就是用钱通过多种渠道把尽可能多的司法部门拉下水,为他们打掩护,组织一张复杂的地下交易网。故而洗钱活动就在这种非法交易中秘密进行,致使难以识破,甚至迷惑那些试图找出其蛛丝蚂迹的人员和部门。

(四)非法贩卖毒品罪

一些不法分子或贩毒集团冒着受刑甚或杀头的危险,在世界各地大肆贩卖毒品,牟取暴利。1999年8月,我国广西宾阳县缉毒大队截获一起由缅甸人勾结我国不法分子,从中缅边境运进我国117块共重60公斤的海洛因。该缅甸籍毒贩长期以来就流窜在中缅边境从事贩毒犯罪活动。据统计,在世界流通的毒品价值有3000~5000亿美元之多。

由于各国对待贩毒的态度相去甚远,一些国家坚决禁止,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控制和容忍,这就使得贩卖毒品活动日益猖獗,危害日重。1961年的世界毒品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反对非法贩卖毒品公约,虽然为国际监督打下了基础,但因各种原因联合国却不能有效监督打击贩毒的国际公约文件得到顺利执行。

有些国家和地区性的禁毒计划,因为得不到应有的拨款,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这样就给那些贩毒分子和贩毒集团留下了空隙或可乘之机,从而使之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许多国家至今还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或公约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技术基础与手段,应当看到只有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前提下,才能遏制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蔓延。

(五)利用计算机犯罪

这又是人类当前面临的一个相当棘手的新问题。在现代化社会里,各种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利用计算机服务和办公,黑手党等犯罪组织的魔爪就伸了过来。各种犯罪组织之手更伸向了国际互联网络,他们利用该网络的各种功能,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目前,犯罪学家只是对那些为个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个体犯罪进行了研究,还不足以对付那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有计划阴谋。仅此,世界每年因利用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80亿美元之多。而有组织犯罪利用国际互联网络造成的损失,现在还很难精确判断,但肯定要大得多的多。严峻的犯罪形势要求人类刻不容缓地寻找出保护这一新领域利益的有效方法。

(六)贪污贿赂犯罪

这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痼疾。中国自有刑法以来,就有“贪以败官为墨”的贪污贿赂这一最古老的犯罪,迄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在当今世界行贿、受贿无处不在,日益严重。商人和投资商们经常说:如若不违反业务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规则,就无法搞好生意。可见他们把行贿都视为“生意经”。更有甚者,目前在一些国家里向官员行贿不受处罚,但其他种类的贿赂均属刑法典规定的处罚范围,从而使贪污贿赂泛滥成灾。由政府官员贪污贿赂发展到社会公务组织,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委员贪污受贿即其突出的典型。

政府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专门机关。它们都有组织地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已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公共安全,必须大力整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10月11日于南非德班举行的第九届国际反贪大会上呼吁有关国家政府,特别是非洲国家政府重视贪污问题,把反贪斗争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从以上六种跨境(国)犯罪来看,它们虽有其各自独具特点,但同时又有一些共同特性。现简述如下:

(1)跨境(国)性

这当然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有关。既然信息畅通,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拉近了人类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既可以患难与共,又可以相互竞争。各个国家和民族为了各国的利益而竞争,各种犯罪也被竞争所支配。这就是这种犯罪具有跨境(国)性的客观原因和根据。当然跨境(国)犯罪也还有另外的形式,如,日本警察厅在其1999年版警察白皮书就指出:“外国人组织和暴力团互相勾结的事实:日本、韩国的混合部队,在集团偷渡和假结婚案件各自分担不同的角色,并联合起来抢劫批量销售店等事实”,应引起注意。

(2)有组织性

犯罪形式有组织,具有更加复杂、更加凶暴、也更加强大、破坏性更加严重、并呈现全球化的趋势。这是经济全球一体化和经济组织跨国发展所决定的。20世纪末的犯罪组织的运作,就像跨国公司一样,实施犯罪无国界,哪里有他们犯罪的机遇,他们就奔向哪里。

全球性有组织新型犯罪,其核心有五大势力集团。这些主要组织和一些次要组织联合组成当前国际五个犯罪组织,即: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的犯罪集团、日本的流氓团伙、哥伦比亚的毒品卡特尔和香港地区的三合会。这些犯罪组织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盟又正处在逐步形成当中。所有的迹象都表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正迅速变得更紧密、更复杂、更加协调,其危害性也更大,更难对付。

(3)犯罪手段现代化

这些跨境(国)的犯罪组织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实力,雇佣最优秀的人才,采取尖端技术和先进设备,以与侦破机关相对抗,逃避国际刑警组织的监督。一经得逞它会更猖狂地实施犯罪,其危害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他们全身心地集中精力向全球销售对社会有害的产品并提供暴力服务,而且以其经济优势和政治腐蚀力,拉拢政府和社会组织下水,控制其活动,以保护他们自己。美国前中央情报局长詹姆斯·伍尔西曾说“当国际有组织犯罪活动威胁到地区的稳定和国家独立存在时,这些问题就远远不是执法部门范围内的问题了,它们也成了国家安全的问题。”

(4)犯罪目的在于攫取最多的财富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犯罪都是经济因素造成的。而跨境(国)的有组织犯罪,则是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宁愿冒杀头的危险,也在所不惜。“地下银行系统”的存在,也就足以说明他们犯罪的目的。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日本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有98%承认其向黑社会组织支付“保护费”。很遗憾,许多国家政府盲目接受一些来路不明的巨款,使其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而这些犯罪集团是不会做亏本买卖的。他们以金钱开路,谋取更大的利益和更多的金钱。在他们眼里,金钱就是“上帝”,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金钱,只要能够得到钱,什么道德规则和法律禁律,都会置之度外,不予顾忌或理睬。

二、同跨境(国)犯罪斗争的有效策略

基于跨境(国)犯罪的特殊形式和共同特点,对付他们的有效策略,应当从宏观上加强策划,从微观上采取相应措施,齐头并进,严加控制。

(一)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作用

要坚决维护联合国的宪章不为强权主义者所破坏,大力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联合国每一个成员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动员全世界的社会舆论和道德正义,谴责一切形式的霸权侵略,反对任何形式随意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使每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在“地球村”这个人类大家庭中平等生活,不受外来的侵扰。人类必须建立起控制全球进程的集体机制,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共同遵守国际法准则。

在国际霸权笼罩下做到这一点是困难的。但是只要能动员起全人类奋起抗争,又是可以逐步做到的。国际间的非法入侵和大屠杀终久是要被人类的和平共处所取代。这一世界潮流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任何野心家也阻挡不住的。不管前进道路上有什么阻力或曲折,但终久是一定要实现的。

(二)组建新的国际联盟对付有组织犯罪

跨境(国)犯罪既然是有组织的,各国政府必须结成新的国际联盟来对付这些犯罪的威胁。对已有的法律各个环节和方面——从预防到侦破——从审判到处罚——从监禁到复归,都必须进行一场革命或变革。例如,美国调查人员1999年发现,俄罗斯的犯罪集团通过纽约银行的帐户洗钱100多亿美元。露西·爱德华兹遭到解职。据称,她以该银行副行长的职权实施“严重的不法行为、违反银行的内部政策、篡改银行记录,不愿进行合作”,而被解除副行长的职务。俄罗斯调查员已被告知参加这场世界范围的调查,旨在查清俄罗斯犯罪集团成员和政界要人在将巨额现金偷转到海外时可能利用过的多种渠道。英、美、俄三国已经参与对该案的共同调查。俄罗斯总检察院特别重要案件侦查员尼古拉·沃尔科夫说:“瑞士护法机关发现的别列佐夫斯基在瑞士的个人银行帐户以及与活动有关的一系列公司的帐户暂时被冻结。”

应当认识到,世界法律体制,不管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这块百衲衣就像铅字排版一样过时落后了。有着良好意愿的国家或地区,必须及早制定一套能适应现实需要和发挥作用的法律体制,同跨境(国)犯罪活动开展有效的斗争,努力将其控制在最低的限度以内。1999年6月18日“七国集团科隆会议声明要点”反映了这种要求:“金融犯罪,有害税务竞争和国际逃税行为”。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和采用新信息技术带来的好处外,与金融犯罪现象作斗争,必须继续作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当务之急。我们呼吁经合组织继续消除限制税务当局有效地交流信息的障碍,特别是银行过分的保密规定所造成的障碍。日本警察厅公布的1999年版警察白皮书分析说:“鉴于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以往针对国内日本人犯罪行为的打击体制和法制有必要重新进行调整”。“警察将竭尽全力建立有效打击体制”。

(三)建立地区国家间司法协助,打击跨境(国)有组织犯罪

建立各地区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共同联手打击有组织的跨地区和跨国家间的犯罪,相互协助调查、缉捕逃犯、引渡犯人,使之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国际刑警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其各成员国更应彼此支持,形成一个恢恢法网,笼罩世界大地,迫使跨境、跨国犯罪分子无处藏身、无从施伎。

同时,国际社会还需要有一个反毒品走私和国际经济犯罪的情报机构,亟需成立一支联合国警察部队。各国政府间的双边合作也是对付有组织跨境或跨国犯罪的适当方式。各地区之间更应如此。虽然其作用可能较小,但其简便易行,由双边到多边逐渐形成网络,是符合客观发展实际需要的。否则,跨境、跨国犯罪有组织,可各国执法机关却互不联系,彼此没有必要的支持,这势必给跨境(国)犯罪留下空隙,那是对正直人类不利的。东盟十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高级会议1999年6月21日在缅甸仰光召开,该组织还建立起防范跨国犯罪中心,以控制这类犯罪。正像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主席伊蒙·巴恩斯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检察在过去基本上重视本辖区的事务,但是现在刑事犯罪正在国际化,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打击犯罪的标准”。

我国已与28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同10个国家的检察机关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以共同联手打击跨境或跨国犯罪。据此,广东省警方继与香港警方联手侦破张子强跨境暴力犯罪团伙案件之后,又于1999年同澳门警方联手,成功破获了一个由内地不法分子和澳门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叶成坚相勾结,专门在内地和澳门疯狂进行跨境暴力犯罪的团伙,15名团伙成员已全部被依法逮捕。特别是内地检察机关同香港廉政公署于1988年签署了《个案协查计划》。此后双方彼此共会见653位证人。这是一个两地互相协助、共同联手打击跨境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司法协助的典范措施。

(四)各地区国家应以打击跨境(国)犯罪为大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方、地区和国家必须自行打破地方、地区和国家保护主义,不以自个经济得失权衡应采取的措施,应以打击跨地区乃至跨国家犯罪为前提和大局。各地区或国家的局部暂时的经济损失,以换取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受到遏制而得到补偿。比如说洗钱犯罪,不因赃钱归还赃源地区或国家,洗钱地政府并不以赃钱回流而不协助调查和打击。如若从全球合法利益的保护来共同协作,得失是互为补偿的,两地都没有什么损失,真正“损失”的是那些跨境、跨国犯罪的组织。

美国最近以立法的形式发动一场打击国内和国际洗钱犯罪的运动,美国政府称洗钱行为“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该法令扩大了以洗钱的罪名提起公诉的国外犯罪范围:明知资金为非法仍通过美国州际贸易转移10000元以上现金为犯罪;允许联邦法院对在美交易中违反联邦洗钱法律的外国银行行使管辖权;要求在哥伦比亚黑市上购买美元的人证明其不知该钱是贩毒所得;扩大联邦检察官获取外国公司记录的权力以追查被洗过的黑钱。

在国际刑警组织的领导下,欧洲20个国家的刑警代表云集法国巴黎开会三天,并于1998年9月19日发表欧洲警察向经济犯罪宣战的《宣言》。建议各国政府对付欧洲各国存在的隐伏性犯罪,并要求各国政府“进一步负起责任,对付各种形式的偷漏税、走私行为,其中包括共同体的这类犯罪行为”,“进一步与各种形式的腐败,特别是与那些在有可能使政府机构运作受到危害以及挪用公款的腐败行为作斗争”,更“希望银行机密不再成为经济犯罪调查的障碍”,加大与“各种形式腐败”作斗争的力度,“支持与洗钱进行斗争的有关机关采取的行动,特别要支持对这样得来的一些资财采取扣押和没收的行动”,待情况查明后,归还赃源地区或国家。欧洲能做到这一点,世界其他地区也应能做到这一点。这样,跨境或跨国犯罪的活动余地就不多了。

瑞士于1990年3月18日通过并批准《反洗钱诈骗法》,应当说就是一个好兆头。最近瑞士政府也采取行动,调查俄罗斯政府官员涉嫌洗钱案件,并下令一些瑞士银行提供有关可能在瑞士有帐户的24名俄罗斯人的资料,并在两个月里冻结了至少59个银行帐户。这种积极向国际社会提供必要合作的做法,有利于共同打击跨境、跨国犯罪,应予鼓励。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第九届国际反贪大会上表示:联合国将与世界有关各国加强在反贪斗争中的合作,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建议有关国家应制定一项制约政府官员行为和增加政府部门透明度的公约,以使各国的反贪斗争有章可循。

(五)建立健全经济体制,加强金融管理和适用经济制裁

犯罪都是经济因素造成和引起的,控制它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最有效的办法也应当是经济的,即建立和健全经济体制,加强金融管理和适用经济制裁。

正像人们所看到的,老练、精明和威力巨大的跨境、跨国犯罪组织已经全球化和无处不在,他们肆无忌惮地跻身于对文明生活至关重要的网络之中。我们更应当看到合法经济已经变成全球性的同时,犯罪经济也已经变为全球性的。在犯罪经济中也像在实际经济中一样,莽撞、蛮干正在被智能、技巧所取代。他们通过因特网上下载,来获取最先进的加密技术,以逃避警方的监视侦察。这样一来,有组织跨境、跨国犯罪活动可能或者已经对国际金融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据有关部门统计,每月通过伦敦金融城等金融市场所“洗”的钱数多达10亿美元。这就意味着在当前的投资中,非法资金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借用电脑网络的帮助,洗钱活动现在已经成为犯罪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部门。洗钱、电脑犯罪和行贿、受贿日益增多,危害极大。干净与肮脏、合法与非法、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之间的原则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了。这一切都说明工商业界越来越腐败或被腐蚀的情况已经达到不制止不可的时候了。好在一直被称谓世界上最大的“洗坊”瑞士,一改以往泄露客户存款的信息将被处以半年监禁或罚款5万瑞士法郎的立法,目前已有新的立法:能够出示可靠材料证明钱的来源值得怀疑,瑞士银行有责任回答关于存款来源的询问。这就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我们主张:堵源节流,国际联防;政治与经济一齐抓,以经济为主;打击与防范相结合,以预防为主;行政与司法相结合,以行政为主;金融管理与电脑网络控制相结合,以电脑网络技术为基础;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使高科技成为控制跨境、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重新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切实把跨境、跨国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的范围以内。我们认为,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控制性政策,盖因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今天,要想消灭犯罪事实上是不可能办到的,但有效地控制它又是可能的。

据此,在遏制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操作上,多挖出其幕后组织、主使、策划和领导者,除恶务尽。应当从立法上赋予警察、检察和法院部门及其领导人行使诉讼豁免权。只要归案受审的犯罪分子能彻底交代其罪行,并揭发其犯罪组织的上级领导和决策人,可以免除该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挖掉其犯罪组织的根子,以免出现打了苍蝇而放漏了老虎那样的恶性循环。

再者就是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财产刑的幅度,在没收其赃款、赃物的同时,判处以赃款,赃物数额两到三倍的罚金。如有直接受害单位,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判处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两到三倍的民事赔偿。对于有说不清正当来源的财产者,还应当将这些财产没收充公。既要使经济犯罪分子受到严正的刑事惩罚,又要在经济上使他占不到一点便宜。情节特别严重者宁可使他倾家荡产,当可能斩断其经济犯罪的魔爪,儆戒他不致再犯和其他潜在的犯罪人。

总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我们同一切犯罪,其中也包括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方略。

收稿日期:20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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