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几个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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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 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2)-01-0068(04)

自中共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日益提高。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从法律高度确立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法地位,随后,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留下极大的空间,一方面,大量国有经济从长期从事私人产品生产的竞争性领域退出,并将其经营领域限制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而因国有经济退出留下的“真空”则需要其他经济成分予以填补。作为产权明晰、效率显著、机制灵活的私营经济无疑成为大量进入竞争性领域的最佳侯选。在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进程中,私营经济进入竞争性领域主要采取的方式有: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以及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经过几年的发展,不少地区私营经济比重已占地方经济的“半壁河山”甚至更大的份额,有的地区所谓发展地方经济实际上已成了发展私营经济的同义语。

一般来讲,私营企业经济增长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条是依靠自我积累的所谓内源融资,这种方式速度慢,规模小,是一种原始的资金积累与资源配置的方式,难以适应稳定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条是依靠包括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在内的外源融资,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企业发展筹措资金和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私营企业发展也是如此。还应看到,我国私营企业长期受所有制歧视等限制,难以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其发展基本上依赖自身的内部积累,管理也是家族式的,因而其规模扩张十分缓慢,大多数依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内的小企业,因此,对小企业“融资难”的分析与金融处理也同样适用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当前,私营经济利用外源融资面临十分困难的境遇,与国有企业相比较,私营企业“融资难”最直接、最具体表现为“贷款难”。即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融资上表现出一种“天然”的差别,在贷款额度、利率与信贷连续性等方面,私营企业均处于相对劣势与不同等的待遇。

相对于直接融资过高的制度“门槛”,私营企业设立以后,外源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间接融资。美国学者Brewer与Cole分别于1997年和1993年对小企业金融中外源融资进行了实证研究,Brewer的结论是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加依靠银行贷款,而Cole的研究结果仍是小企业信贷资本的60%来源于银行。但Cole更重要的一个成果是发现了借贷资本市场上供求双方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我们认为,相对于一般的小企业,具有私营经济性质的小企业,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似更为显著。

“逆向选择”主要来自资金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在监督大企业方面虽然也存在“逆向选择”,但可以组织动员大量人力,投入更多的技术与信息资源来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且成本——收益尚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而对小企业的监控,则并不会因企业规模缩减而降低银行在信息搜寻、集成与处理方面的投入,而往往会花费与大企业相同的监督成本,这样导致银行在调控小企业时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而对那些长期以来处在银行监督范围以外的私营企业,银行更加没有把握。因为它不仅面临与小企业一样高的监督成本,而且由于没有对私营企业推行一套有效而实用的信用评估体系,金融机构也缺乏风险评估的专用性人力资本,银行决策的不确定性会更大,借贷双方“逆向选择”的概率会显著上升。银行信贷决策上容易出现将信贷资金提供给风险和不确性大的一方的私营企业,而使风险和不确性较小的一方的私营企业得不到贷款。

“道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使用和偿还信贷资金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程度。按照现代企业理论,资金借贷双方即银行与企业实际构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银行要监督作为代理人的企业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代理人是否具有机会主义趋向,则与委托人能否有效地实施监督有关。更主要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其不确性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国有经济内部的委托代理,其监督成本限于其控制过程的人力投入与信息搜寻与处理,即使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也是国有经济内部的资金或资源的转移,是能够妥善处理的,因而成本相对较低。相反,如果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不同产权关系之间,如一方是国有银行,而另一方是私营企业,则可能发生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诚实守信,偿还借款信誉较高;而另一种是借款人欺诈逃避、借钱不还。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银行监督代理人的成本也仅限于与国有经济内部相同的情况,但倘若是后一种情况,则银行不仅承担控制过程的成本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追缴、清算的额外成本,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成本。这种因产权安排导致的不确性与风险是存在的。现实的状况正是,大量的私营企业资产实力有限,抵押物少,价值偏小,且不符合抵押要求。同时,大量的私营企业没有正式的财务制度,缺乏专门的信用评级依据,银行为控制风险,难以实施这种产权安排的委托代理,监督成本太高。同时,也有少数私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私营企业“贷款难”也就是一种顺乎情理的状况了。

此外,在政策上,长期以来,我们的金融机构是为国有企业提供金融资源的特殊工具。大中城市的金融机构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而地县(市)一级的金融机构主要支持对象是中小国有企业。在经济转轨渐入高潮,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深化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如何调整经营目标,改变服务对象,并依据新的情况重新制定策略的确需要认真研究。近年来,虽然中央连续制定了有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但是,迄今尚没有专门为私营企业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现有的发展私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大多存在重义务、轻权利,强调行政监督管理,忽视市场调节法则等问题,而且,有关的政策规定过于原由或流于形式,已完全不能适应今天私营企业迅猛发展的需要,亟待做出迅速的调整和完善。同时,政策调控力度不够,大多是地方性的政策和条例,较少以立法形式对私营企业包括融资在内的合法权益的确立,更何况建立一套扶持私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由于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框架,私营企业没有准确的定位,发展的法律依据不足影响了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与产业引导。

从理论层面探求私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国家对金融体制与金融市场化改革采取的一种“金融二元论”的政策,表现在,一是限制非国有金融部门的发展,即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系统,限制非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二是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外源资金供给方式,限制非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系统中获取资金。“金融二元论”实质是国有金融系统控制全部金融活动,国家集中大部分金融资源支持国有企业,以维持整体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我们认为,“金融二元论”的思想根源是一种典型的产权歧视论,它将国有企业认作“局内人”,而将私营企业看成“局外人”,并以“局内人”压制“局外人”,两者具有一种不平等的“人格”特征,这是私营企业长期受排斥和压制的根源。

与要求政府放松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限制相呼应,近期呼吁改善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包括加大对其贷款扶持力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政府的政策扶持仍有改进与完善的空间,同时又要充分估计私营企业自身所固有的弱势特征。私营企业毕竟是一个层次复杂、良萎不齐、充满变数的庞杂的经济组织体系,分属各行各业。如果我们不加区分,一哄而上,全面放开对私营企业融资条件方面的限制,也许会出现私营经济发展的短期繁荣,但不顾客观经济实际,依靠行政手段导致信用过度增长而诱发的金融风险将不断孕育与累积,最终影响经济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政府与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政策倾向那些经营潜质好、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资质信誉高的强势型私营企业,而对那些经营素质一般,特别是处于衰退行业中的私营企业,则应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节,依照市场竞争的一般功能,通过私营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强健其经济机能。同时,加入WTO将使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面临空前大发展的机遇,对我国出口增加并带动GDP增长影响重大,而劳动密集型产业正是中小企业与私营企业集中的产业领域,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应成为银行信贷优先选择和安排的重点。此外,私营企业融资必须以抵押作为换取信贷资金的最低“门槛”条件,将其作为“进入”的费用,成为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一种“安全阀”。如果不按经济原则,不讲风险控制为私营企业提供所谓的信用贷款,那将是对经济原则与市场规则的践踏。

在遵循强势发展原则、产业导向原则和最低“门槛”原则的基础上,缓解私营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应从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调整中小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以及建立银企协调服务机制三个方面提供制度和政策安排。

1.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分散与化解信用风险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世界各国发展中小企业普遍采行的一种方式,在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目前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可为中小企业提供500~800亿元的担保支持。(注:《经济日报》2001年9月3日第7版。)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目前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条件并不理想,核心是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化问题,这是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化、规范化的起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很难真正推进。

信用担保体系规模化就是保持信用担保基金形成一定的规模,如果信用担保基金规模过小,不仅难以通过放大贷款倍数为私营企业获取数额较大的信用贷款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且,担保公司的信誉与实力也会因规模过小受到企业的质疑。我们认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建立私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对形成必要的基金规模至为重要。一般而言,有如下几种组织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它们各有利弊并对信用担保体系运作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是由政府财政举办的政府担保基金。其特点是信用担保体系的启动由政府独立出资形成,基金产权完全归国家所有。由于缺乏非国有产权基金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政府强化行政干预与融资控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担保基金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将付出较高的代理成本以监督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信用担保基金的低效率运作。

二是由各自然人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作担保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优势在于基金出资人产权明晰,利益独立,且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出资人利益约束与承担风险相称,运作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作为自然人的出资人组成的合作基金如果投向一般产业也许具有最低投资规模保障,但要为私营企业提供担保基金,其最低规模要求(本来即不算小的规模)也相对较大,对我国普通出资人来讲,达到形成担保基金规模要求并不容易。

三是由政府、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信用担保基金。在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使用分散、财源有限的状况下,可采用股份制的方式,由政府财政、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共同出资入股并由政府控股,组成具备相当规模的带有股份制性质的担保基金。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容易迅速扩张基金规模,另一方面也可以运用股份制的运作理念在公司内形成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单一政府财政出资导致的行政干预,以及民间社会募集产生的金融风险。这是一种在当前形成必要规模信用担保基金较好的一种组织形式。

2.调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定位,确定其为私营企业服务的功能

Strahan和Weston1996年的研究表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关系;Meyer1998年也证明,银行比较集中的地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须支付较高的代价。从经济性角度讲,大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承担私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因为那样将支出较高的组织成本,目前各大专业银行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信贷服务力度不大,拓展不力的原因就在于此。相反,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在发展背景、产权结构、经营特点、经济目标等方面,与私营企业状况十分近似,其特点是产权明晰、委托经营层次较少,监督管理成本较低、经营决策灵活等。但实际上,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将这些优势发挥出来,而是与国有专业银行相互竞争、争抢业务,偏离了中小金融机构应有的业务定位,造成私营企业融资出现供给主体的空缺。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重点应调整原来与专业银行交叉重叠的业务范围,明确中小金融机构业务主体就是私营企业,充分发挥其组织成本低、经营决策灵活的优势;在业务上采取同业借款,再贴现、再贷款等多种形式,尤其是要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实行业务创新,拓展服务领域,使中小金融机构成为私营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力量。

当然,中小金融机构经济性的优势不能替代其经营上仍以安全性、赢利性与流动性为目标,而私营企业过高的经营风险,使银行在支持其发展中存在天然的障碍。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大多资本金不充足,管理不善,专业人才匮乏,支付能力不强,有的甚至存在支付危机的隐患。在调整与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时,首先应通过充实自有资本金与中小银行业之间产权重组方式,强健中小金融机构的经济机体,使其具备胜任为私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基本条件。

3.政府应在银企之间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资金的供求双方出现信贷资金配置失衡源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对私营企业的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缺乏有效而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作为求贷方的企业大多夸大自身的还贷能力和项目的盈利水平,两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银行难以充分掌握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的有效性。改变这种状况,在银企之间建立一种平等互信的关系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办法是委托诸如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银企双方的业务流程,在当前,政府应重点抓住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估两个环节,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建立协调服务机制。

(1)信用评估。政府组织建立私营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整体资信评级制度,根据私营企业以往的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制定私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全国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信用评估工作。在建立之初,可以根据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拟定一套信用评级标准,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具有独立运作的特点,待发展规范以后再与一般信用评级制度相衔接。要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提供多大数额的贷款和担保。

(2)项目评估。由于银行缺乏项目风险评估专业人才,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项目风险评估机构,首先可考虑在省级城市试点,设置部门为私营企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先进性、市场状况与潜力、技术等级水平、投资效益估算、盈利预估等等因素,并出据获取银行贷欺必备的项目认证专业证明,使银行信贷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信贷决策中的盲目性,控制信用风险,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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