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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组织起来、依法维权”这是王兆国主席在全国总工会四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这是对新时期工会地位和作用的科学判断,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途径,是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规律认识的一次飞跃,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和工会工作重点内容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与重托,具有丰富而又深刻的内涵,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当前,在企业深化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如何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把职工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
一、工会的性质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关于中国工会性质的规定。这个规定明确了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第二,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从而揭示了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对此,《中国工会章程》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这是对我国工会性质的全面概括。
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利益的组织。工会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使工人阶级广泛联合起来,形成强大力量,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斗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面临的突出任务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工会法》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职责,赋予了工会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
二、工会的权利
工会的维权就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的,首先就是就业的权益、工资报酬的权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这一系列的权利都涉及到职工所应当获得的基本权益。其中最核心的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权。对于工会的职责问题,过去在1952年的《工会法》里规定的是维权职能、参与职能、建设的职能和教育职能四项。随着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变化,2001年《工会法》的修订里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提法,就是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14年新的《工会法》中同样对工会的权利和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给予更清晰的定位。从思想职能到基本职责,这个转变是更明确的,也就是说维权是工会存在的前提,没有维权,工会如果不能不代表职工的利益,那么这个工会可以说它没有多大存在的意义。
三、职工的权利
企业职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人;言论、通信、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有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控告和权利,在权益受侵害时申诉的权利;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有人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不受侵害的权利、通信自由权利;在财产权方面,职工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知识产中财产收益权、财产继承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妇女的特殊权益,女职工也有权享有。
职工作为企业的劳动者,还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特殊权益。主要是劳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企业法》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建议和检举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具体权利、方式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都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权利是职工特殊权利的核心内容。首先,是劳动就业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对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保障宪法和上述两个法规能够顺利得到实施的有力措施。在劳动保护方面,职工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很广泛,现已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规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例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几百个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职工在安全技术保障、生产卫生规程保障、健康保护、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劳动保护法规实施,拒绝违章指挥等方面的权利都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职工劳动保险方面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条例对职工学习时的工资待遇;疾病、医疗、疗养方面的待遇;死亡待遇;职业病方面的待遇;离休、退休、退职、离职待遇;援外人员待遇;劳动保险待遇的计算;探亲待遇等均作了规定。国家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职工待业的生活保障作了规定。职工的休息、休假及加班的工资支付方面也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关于职工、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就明确了职工在探亲休假时权利。职工在生活福利方面也享有一定权益,如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助、交通补助、职工子女学龄前入托、住宅方面等福利待遇。在劳动报酬,批评控告企业干部违法乱纪上,对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这些权利。总之,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包括公民享有的一般权利,也包括作为职工所特有的权利和利益,两方面的权益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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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对员工的权益的主要侵权行为
要归纳起来,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侵犯了劳动权益,任意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以及没有加班加点工资;第三种,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造成工人的伤亡,特别是高危险性企业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问题;第四种,社会保险得不到落实;第五种,主要是对工人的不尊重,侮辱工人人格,甚至于体罚、强制劳动。
五、如何维持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任务,也是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订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三)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依法履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利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五)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支持和帮助职工进行诉讼。工会法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分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七)工会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会法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目前很多企业内停工、怠工事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相当部分是由于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答复,职工所采取的消极做法。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社会安定。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较多,比较熟悉和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也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要切实搞好维护工作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首先,企业要纠正侵权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职工也是一样,必须要掌握法律知识。再一个,是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劳动检查工作,使职工的举报和提到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的得到处理。最后,充分的发挥民主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切实搞好维护工作还应该转变工作作风。在很多人眼中,工会是平常过年过节发一些粮油面,职工真正有问题的时候,还是最先想到找劳动监察部门帮助,这就涉及到工会如何更好的深入人心的问题。这就牵扯到工会的基本职能了,过去人们有一种错觉,工会仅仅就是到年终送点钱,组织一些活动。这就牵扯到工会的基本职责上来,为了转变这种形象,工会必须在维权上下功夫,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在这些方面能够给人留下突出的印象,它就必须是狠抓不懈,抓住一些典型案例,推动整个维权工作,使人们感觉到工会的人真正是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的,而不仅仅是搞点文艺娱乐活动。所以,工会法修订的要点就在于基本职责,没有做到基本职责就是失职,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该说话的时候必须说,该做的时候必须做。这些方面如果给人一种突出的印象,就会扭转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真正的觉得工会是自己的贴心人,工会是职工之家。
要切实搞好维护工作还应该自身素质过硬。对工会干部来讲,工要真正做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应该真正代表工人利益,不但要有一身正气,还要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个人素质,为此工会干部的素质问题、提高业务水平的问题,都要真正提高上去。在修改的《工会法》里,专门有一条就是违法责任,就是针对工会干部的监督与约束。
总之,工会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工会组织肩负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工会组织的特点决定,工会完成根本任务的途径是通过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此,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工作作用,要大胆地为职工说话办事,畅通职工利益的诉求渠道,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帮助职工群众解决最关心最迫切的困难和问题,树立工会组织的形象,同样也是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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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世良.浅谈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论文作者:殷明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3
标签:工会论文; 职工论文; 权利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 工会法论文; 企业论文; 工会组织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7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