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保护与中国执政党的权力建设_法律论文

公民权利保护与中国执政党的权力建设_法律论文

公民权利保障与中国执政党的权力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权利论文,执政党论文,中国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2)02-0031-(08)

权利保障与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是相辅相成的,离开了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谈权利保障,在权利建设的总体思路上往往会陷入“就权利而权利”的“原地踏步”,在建设路径上则往往成为“从权利到权利”的空谈。在中国的独特语境之中,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二是对国家权力之外的执政党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由于中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即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其他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这一政党格局中,执政党的权力理论建设,特别是执政党的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一、公民权利保障不能忽视对执政党权力的确认与规范

对执政党权力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往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不充分的,可以说,学者们对权力的关注与研究远远低于对权利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之外还有党的领导”,即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还有党的领导。不仅如此,现有法律的不足表现为:没有规定与规范执政权,即对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如何保障,对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如何规范与监督等问题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法律监督存在“真空”。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

1.执政党权力的内容

执政党的权力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无疑是法学、政治学、党建等学科中的重大内容。2011年3月10日前后,笔者连续地在中国期刊网、百度搜索,发现很多使用“执政党权力”或者“执政党的权力”的文章,但是“执政党权力”的内涵是什么,对其如何定义却找不到结论。当然,在这一问题上,正如迪韦尔热所认为:“给国家下定义已经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给权力下定义更难上加难。”[1](P14)笔者也不主张就权力概念进行不加学科区分、没有现实语境的“空泛”的界定,同样不主张进行“从亚里士多德到罗素”式的梳理。这样的学术不仅在概念本身的科学性上会陷入“没完没了”的“梳理”与追问中,而且“梳理”完毕之后仍然因为缺乏现实针对性而使得理论失去应有的“活力”。那么,如何“界定”执政党权力的内涵?我们的观点如下:

(1)需要结合具体的学科背景。笔者一向主张论述权力等任何概念都必须要结合相应的学科,因为不同的学科对同一概念的解释会完全不同。如压力在物理学、医学以及心理学方面就具有不同的内涵。[2]权力的解释同样如此,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建等学科的解释显然是不同的。

(2)必须针对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论述具体的问题。例如为什么要研究“执政党的权力”?显然,这一研究是出于现实的需要,那么,现实需要是什么?最终要解决什么问题?因为现实的需要才会出现理解概念的“活生生”的语境,而且这一语境是一国的特殊语境,不是“普世性”的语境。

(3)就概念分析而言,与其界定概念不如描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与种类。因为,前者属于学术定性,后者是学术量化。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学科林立的今天,“量化”是一种追求科学性的方法之一。因此,与前者相比,后者比前者客观。

那么,什么是执政党的权力?这里我们不再展开“从亚里士多德到罗素”式的赘述,我们从中国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社会现象入手。就日常生活而言,我们也很少谈及执政党的权力,谈得最多的则是党的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只是总括性的说法,具体到权力领域,或者说如果转化成权力话语,那么,党的领导该如何转换?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执政党的权力”常常被称之为“党权”,这是执政党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也是现有执政党权力的中国表达式。至于这一表达是否具有科学性,本文暂不作分析与评价,笔者只是描述了这一现象。据此,我们查阅了理论界对“党权”的使用情况。截至2011年3月10日,中国期刊网上的社会科学1、2辑中,题目中含有“党权”的文章共计28篇。我们注意到,早在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已经使用了“党权”。邓小平批评一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全文的表达是:“然则党对抗日民主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什么呢?是指导与监督政策。这就是说,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使政权真正合乎抗日的民主的统一战线的原则。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3](P19)“党权”的内容是指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一重大课题,随之,执政与执政权也作为一个全新功能,重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①执政权与领导权是两个有联系也有区别的概念,两者存在着“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现象。重大事项的管理权诸如“党管干部”原则,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条确认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②

2.执政党权力的性质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提出要求我们正确对待执政党的权力。那么,党权的性质是什么?就此,需要首先对其构成党权三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即通过考察领导权、执政权、重大事项管理权的性质来归纳、演绎党权的性质。首先,领导权不同于执政权,“领导权”是一种政治学上的权力,不是宪法与法律上的专门术语,使用“领导权”一词不仅存在现实的障碍,也缺乏法理上的依据。“领导权”一说容易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混同。宪法与法律术语上的专门术语是执政权。可见,领导权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执政权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尽管现有的法律文本中还没有执政以及执政权这一专门术语。因为依法执政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所以与执政相比我们更加熟悉领导,而不熟悉执政。其次,诸如“党管干部”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权问题并不纯粹是个法律概念,因为“党管干部”存在着党内的“党管干部”与党外的“党管干部”两种情况,就党内的“党管干部”问题属于党的自身建设问题,这一问题显然不属于法律问题。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认为党权这一概念在性质上具有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两种情形。其中,领导权主要是政治术语,执政权主要是法律术语,管理权兼具两种属性。

3.执政党的权力对公民权利建设的作用

就宪法的条文设计而言,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显然,公民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全国人大这一最高权力机关,那么,这一“最高”权力机关与党的领导是什么关系?这是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安排的制度设计问题,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就历史发展而言,过去,在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目的是为了广大劳苦大众能够翻身得解放,就是当家做主人。这样才有了千百万仁人志士为了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浴血奋战,也就是说广大人民希望通过党的领导实现翻身当家做主人的基本权利。在和平的建设年代,党的领导的实质和核心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此,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可见,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与党的领导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执政党权力的健康行使,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执政党权力的确认与规范。因此,确认与规范执政党的权力对公民权利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

公民权利与执政党权力的相互关系问题,也可以简化为党权与民权的关系问题,有鉴于党权、民权一说是否具有科学性,尚需要实践检验等,本文在此不作评估与预测,也没有以此为标题。但是,执政党的权力观不是一成不变的,法治时代执政党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

1.法治时代执政党的权力观需要“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中,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③在法治时代,执政党权力观在内涵上要增加法治的内容。正如有学者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从党的意识形态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写入了宪法,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因此,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现行宪法的要求。

执政党的权力源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我们已经注意到2010年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已将执政党的权力来源解读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④这是在法律语境中对执政党权力来源以及权力与人们关系的解读。同时,在法律语境中还需要增加内容,即“权为民所控”。具体而言:

(1)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赋”表达的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是国家最初的、最原始的主人,就此而言,人民乃“权力之母”。一般认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是人民主权说第一次出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独立宣言》提出:“如有任何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保障生命、获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美国1787年的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说思想。亚伯拉罕·林肯将其演绎为“民有、民享、民治”。这是1863年在盖茨堡演说中,亚伯拉罕·林肯描绘一个理想政府时使用的简短的6个字。其原文为:“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这一思想对中国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产生了重要影响,孙中山将其转化为“民族、民权、民生”,这就是旧三民主义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二条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权为民所用。从毛泽东时代强调的“为人民服务”,当前的政治报告将这一理念表达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2004年修改后的中国现行宪法将其表达为:“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尤其包括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保“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⑥等等重大权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确保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等。

(3)权为民所控。人民乃“权力之母”,作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此,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部分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⑦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⑧

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执政党的权力来源以及权力与人民的关系这一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语境中的人民主权的内容之一。这一内容也是执政党权力观的重要内容,并且这一内容无疑也丰富了我们于2004年修改宪法时确立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涵。具体而言,就是不仅仅是政府、司法机关要“尊重与保障人权”,⑨执政党也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主体。事实上,执政党“尊重与保障人权”对于中国公民的权利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一种宪法要求

我们一般都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作一种政治观与道德观,从未从法律的角度去看“执政为民”。事实上,在时代进步与社会主义法治深入发展的今天,笔者认为对这一用语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于政治水平与道德要求,“执政为民”对执政党而言也是一种法律的要求,是宪法的要求。

(1)“执政为民”的提出。2003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2周年之际,新一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就全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发表了他的首次“七一”讲话。胡锦涛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2年11月8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党的建设中提出:“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十七大报告对此再次在党的建设中予以强调,且措辞完全相同。最新的党章中也增加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内容。

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毛泽东将其浓缩为“为人民服务”这一著名的“五字真言”。邓小平又将其演绎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并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当前提倡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就是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倡导“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⑩这一理念。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处处离不开人民的支持。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说:“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可见人民群众的作用与“执政为民”提出的时代必然性。

执政为民就是指党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为民在新时期具有新的内涵。当前,我们对执政为民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于一般的执政理念,一方面该“理念”在法治条件下需要提升;另一方面在执政为民需要制度化,实现由“理念到制度”的转变。本文也正是在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展开论述的。

(2)执政为民在宪法上的地位。当前,胡锦涛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论述并没有得到宪法学界的响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意义重大,就“执政为民”而言,“三个代表”入宪赋予了执政为民以宪法上的意义。其中之一就是需要我们在宪法上构筑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在宪法领域中什么是执政为民?怎么样执政为民?对于执政为民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何纠正等等。当前,政治学、党建学者一般将执政为民作为一种执政理念。那么,即使是一种“理念”,在宪法上需要进行学理上的“提升”。

第一,就“理念”而言,执政为民不只是普通的执政理念,也是法律理念、特别是由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执政为民”随之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如果说过去我们常常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那么在法治社会就要思考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可以长期执政?在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时代,怎么样才能够长期执政?因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需要“与时俱进”。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11)

第二,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宪法理念,其内容具有特殊性。

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或者宪法理念,其区别于一般的普通“理念”的意义在于执政为民不仅仅是理念,执政为民也是执政党的义务。即人民选择了执政党,执政党就有义务对人民的利益负责。民法理论上有“对价”制度,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它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4]行政法有行政合同概念,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如何在法律层面构筑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些理论对于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一重大问题有所启发,对于我们深入研究执政为民,增强理论对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力,逐步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理论与实践的转变,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执政为民需要由制度予以具体落实。

作为宪法理念需要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进行相关的制度研究与制度建设,包括制定法律,从而保障与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这既是现实法治的要求,也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及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三、当前中国公民权利保障对执政党的权力运行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公民权利建设需要有执政党的倡导,政府的推进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例如以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对矿难事故的处理等都是如此。不仅如此,公民权利的发展与执政党的权力制约也是密切相关的。

1.尊重人权,加强公民的权利建设

加强公民的权利建设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建设,还有政治权利建设,需要强调的是,政治权利建设对于公民权利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政治权利建设上要逐步地还政于民。当前的重点包括:

(1)一如既往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出新的实质性的举措。诸如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次,将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由县级扩大到市级、省级,最终将间接选举的范围锁定在中央层面。

(2)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丰富多党合作制的制度与形式,促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完善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给予各民主党派政治关心与政治信任,给予其政治发展的空间;

改善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环境与条件,提高参政党成员的履行职能能力;

有序地让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实职;

逐步提高民主党派担任正职的比例。

(3)在经济上做到藏富于民,避免“与民争利”。在政治上,就党的利益与人们的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党也一再宣称:“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唯一的宗旨。”在法律上,现行宪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就经济学而言,藏富于民拉动内需,才能形成经济的良性发展。藏富于民才能推进社会保障,典型如养老保障等。就历史的发展而言,藏富于民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经济理论,是古代富民学说的延伸。藏富于民是现代东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特征,是现代文明的终极价值观,也是一种民主及国家强盛的现象。就道德层次而言,执政党应当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与民同乐”,不是与民争权益。

而且,滋养权利是执政党发展公民权利建设的重要职责与历史使命,因此,执政党不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应通过制度化建设逐步地发展公民权利。为此,执政党需要构筑21世纪的新时代民本哲学思想与体系。

2.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规范与制约执政党的权力

过去我们一度曾认为法律就是镇压、法律就是管制。换句话说: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新的时代,执政党、政府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执政党、政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自觉地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自上而下的守法模式比自下而上的模式更具影响力、感召力与震慑力。[5](P7)

(1)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在法制建设中要起到表率作用。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依法执政对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化,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根据宪法与法律执政,因此,“党要守法”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党要守法”要求的不仅是作为个人的党员应该守法,更重要的是作为组织的执政党必须守法,而且党要带头守法、做守法的表率,党要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成为护法先锋。党在中国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党的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党也要守法。“党要守法”说来容易,做起来并不简单。在现实生活中,“党要守法”这一思想要求摆正党与法的关系,实践中就权大还是法大问题,一直是老百姓谈论的重要话题。在干部制度中如何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如何克服现实生活中的“书记说了算”?“一言堂”式的“书记说了算”显然不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

(2)执政党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践行依法执政的贯彻中,不仅要落实“党要守法”,执政党还要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先锋模范的引导、带头、示范作用。党以及政府的积极守法,可以从更大程度上树立法治的威严并体现法治的价值。现实已经证明,如领导干部不能起到带头作用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中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在社会生活中,只要党带头守法,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我们的法制环境无疑将向现代化的法治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我们的法治一定能够一点一滴地、一天一天地被广大百姓所认同、所信仰,而非相反甚至形同虚设。作为执政党的守法具有“以点带面”的引领作用。

可见,执政党对法律的态度与行为方式是法治秩序建立的根本,依法执政这一概念的价值在于对政治行为的规范,就是要求政治行为的规范化、法律化。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深入,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对于树立中国法制的权威与信仰,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3)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也要接受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等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法治的整体,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法治这一有机协调的系统。无疑,法律监督是法治缺一不可的内容。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关于党内监督的制度,而不是法律上监督,法律上的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该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四种情况: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做出规范。当然这一规定在性质上还是属于党纪,因此,引咎辞职属于对不当行为的处理。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引咎辞职”成为中国的“官场规则”与法律规则。《公务员法》第十三章明确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这样引咎辞职就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官员引咎辞职制,在国外是一种政府的惯例。当官员疏于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百姓付出了生命、财产的代价,对责任人的“官位”还是要有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就是“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尽管有学者对这一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提出了一些想法,但有比没有好,至少填补了中国法律对于领导者责任规定上的空白。

(4)执政党要努力把依法执政引向深入。依法执政的重要价值在于将执政党的行为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那么,党如何把依法执政引向深入?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们认为,在这一领域的重点是通过加强制度性建设,规范执政党的行为,以推进依法执政的深入进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执政党需要尽快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行为准则》,以制度的形式规范执政党的执政行为,而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需要再将这一制度性的准则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因此,依法执政的制度化建设的法治路径上存在着两个阶段,一是制度化阶段,二是法制化阶段。

总之,公民权利保障与执政党的权力建设密切相关,公民权利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也是执政党权力的基础。新的时代需要建立新的民本思想体系,以在中国语境中建设科学的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论,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推进执政党权力的健康运行,使得党的领导在新的时代具有新的内涵。

注释:

①参见石文龙:《“代表执政制”的提出及其价值论》,载《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第17页。该文提出,“执政”这一概念,历史上早就存在。在古代的政治生活中,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有执政官一说。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依法执政的提出,“执政”已经作为一个全新的词汇出现在我们面前。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

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④2010年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时提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他阐述了领导干部应有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强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他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⑩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11)胡锦涛:《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的》,据新华网文字直播整理,网址:http://cache.baidu.com。

标签:;  ;  ;  ;  ;  ;  ;  ;  ;  ;  

公民权利保护与中国执政党的权力建设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