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道德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下流行的观点认为,在中国,公民意识非常缺失。究其原因,或认为是两千余年的封建统治形成封闭落后的农业政治文化,导致了中国只有臣民、顺民、百姓的概念;或以为是新中国成立后,深入人心的只有建立在阶级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人民”这一概念。所以,是历史和文化导致了公民概念的缺失。这些观点是否客观,姑且不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意识的缺失与当代中国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极不适应。因为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参与者具备平等、权利、责任、竞争、协作等素质,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为此,要有足够的应用知识和相应的行为能力。从中国社会政治的发展来看,目前正处于迈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而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是需要有成熟的公民作为群众基础的。有学者甚至尖锐地指出,中国现代化之所以迟迟难以成功,其首要原因在于中国没能培养出合格的现代化的公民[1]。所以,本文所要关注的是,在培育现代公民的过程中,人们所提到的公民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是否在某些地方受到学者和实践者们有意或无意的混用。对此问题的探讨,笔者主要是通过比较的方式作出梳理、澄清,比较公民教育与传统道德教育和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之差异,从而表明在培育现代公民过程中,如何可以利用现有的教育模式来促进现代公民在中国的养成。
一
公民的概念来自于古希腊,历经多年的发展,在法律、政治和伦理等不同的学科中被赋予了不同的特定内涵。因此,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公民内涵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然而,公民首要的立场与责任应该是认清自己在国家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中的角色和地位,也就是说,公民必须处理好与国家,社会及其他公民的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公民必须具备独立、自主、负责、公平等基本道德意识。尽管现代公民的某些素质人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和传统文化的熏染中习得,但是,要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公民,正规、常态的教育则是必不可少的。
对公民教育的理解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讲述不同国家公民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包括具有影响力的教育家的观点;一是从学理上对公民教育进行分析。前者可以说是对公民教育外延的理解,强调教什么和怎么教;后者则是对公民教育内涵的揭示,说明公民教育存在的共同的基本内容。从前者看,公民教育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公民教育内容和方式是大不相同的;就后者来说,公民教育无论在什么样的时空坐标中,都应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意识、公民行为和公民能力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对公民教育的探讨综合了这两种理解的维度,目的在于表明公民教育是可以合理利用学校教育中现行的知识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以及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教育之类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培育出现代社会中的公民。
教育的实现包含一定的前提,即要有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理念以及适当的教育场地。公民的培育不是只靠单纯的教育就可以实现,而且要培育的也不仅仅是个体的公民,更重要的还有适合公民存在的社会环境,包括人们普遍认可的公民价值观念以及传播这些价值观念的手段与方式。可以说,公民教育是培育公民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最终指向是现代意义上公民的养成。
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素质中,有些是与道德相关的,体现了道德的要求。比如,忠诚、勇敢、无私等,就其内涵来说,已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于是,人们在谈到公民教育时,常常把它与公民道德教育一起使用,甚至混用。严格说来,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公民教育是近代以来由西方引进中国的,而道德教育在中国则有着悠久的历史,当公民教育和道德教育相遇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自然成为培育现代公民的一种教育方式。但是,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将公民教育简单地归结为公民道德教育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很明显,从教育的意义上说,公民教育就是传播有关公民的知识和相关的行为准则,包括对这些知识的应用和准则的实践。它虽然也关注公民个人的道德养成,不过,它关注的视角有别于一般道德教育。因为,公民道德只涉及个体在与他人及社会交往中所需要遵循的准则,尽管从道德修养的意义上看,一个德行高尚的人也会具备这些品质,但它仍然具有“公德”的性质,并非个体的私德。而一般道德教育则更注重个体私德的养成,提倡道德理想的实现和道德修炼的境界,比较忽视个体的自由与权利。现代公民的道德教育,突破了传统道德教育的狭隘性,关注的是个体在公共领域范围内所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它所提倡的素质恰恰是以培养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为前提。例如,“信任”作为一种公民道德素质,就是公民社会能够良性安全运转的前提和基础。个体道德的养成既不能靠外部强制或灌输,也不是个体在成长中自然发展的,而是由个体通过与其生活其中的道德环境的相互作用逐步建立起来的。这既是个体进行道德学习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个体接受道德教育的过程。
二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基本道德、积极道德和理想道德这种金字塔式的结构等级。这种道德文化的重心在于弘扬理想道德,以最高的善为定位,提出各种道德标准,并通过道德楷模来指引道德的修养和教育。古代所谓的圣人就是这样的道德楷模,道德教育就是由这些具有或者被认为具有德行的人来实施的。这种以道德榜样作为推动力量的道德教育方式对道德规范在全社会的普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其产生的另一个后果是,由于理想的道德状态一般人很难达到,因而免不了让社会中相当部分的人因对能否达到道德教育的理想状态失去信心而疏于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
中国以德育辅助治国的德治主义传统,一直是以政府自上而下对民众进行道德教育为主要方式。这种教育的优势在于,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力量,集中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规范系统并组织实施道德教育。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疑问,认为道德教育是不可以强制进行的。道德与法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的非强制性,强制性的道德教育往往导致人们对这种教育的逆反,或者迫于压力不得不在表面上接受强制性的道德规范,其造成的后果就是当道德教育起不到明显的效果、社会风气没有因为道德教育的实施而好转时,人们会普遍怀疑这种道德教育的有效性[2]。这种对道德教育的质疑未必没有道理,不过,连根拔掉全部传统、重新培育新的道德教育机制也未必可行。尽管完善道德教育的社会环境,建立完善的道德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这种制度伦理优先性的主张,其实还是无法跳出道德具有非强制性特征的窠臼,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无解难题还是存在。不过,倘若有了制度的保证,至少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在一定范围内就可以得到保证。
道德教育的过程其实也是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接受社会的道德规范并在生活中履行它们,个人得以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融入社会。但是,传统道德教育过于强调个人的修身养性,在由血缘和地缘组成的熟人社会里,国家观念与公共领域的概念相对弱化,熟人圈子是个体活动的主要场所,即便是有人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地方,他也会在那里找着类似同乡会这样的组织,重新构成他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在熟人社会里,“善恶相劝”的观念有利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维持传统所需要的心照不宣的和谐。但是,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里,成员之间必须具备平等、理性、创新等适合生存的素质,老实、听话、息事宁人等保守狭隘的观念会抑制权利与义务观念的生成,不利于现代社会与国家的发展。
要培育具有现代精神的新时代公民,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即民族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熏陶、权利义务观念的习得和公民道德的养成。它涉及知识的传授与实践技能的培养。其中,知识包括政治知识、法律知识、道德规范等等;实践技能的培养则要在实践活动中展开,通过模拟的或现实的场景,发展个体作为公民的意愿和能力,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增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感,鼓励公民积极实践,并将其实践活动日常生活化,从而将现代公民意识内化为公民个体的品质。
公民道德教育的核心在于把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内的行为准则内化为公民意识,成为其自主行为的一部分。所以,公民道德教育并不属于私人道德的范畴,而是公民在参与国家活动、公共生活时表现出来的公共性要求。虽然“公民道德也依据国家而变化,不过,既然每个人都是国家的臣仆,也必然有其义务,无论何地,这些义务在基本特征上都有相似之处(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3](P6-7)。公民教育的结果就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好公民。一个好公民,他不仅是一个具备良好道德品质的人,而且也是一个具备公民素质和美德的人。一个具备公民道德的人,在私人领域是一个好人,在公共领域还是一个好公民。这就是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中国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明确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十个规范,分别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公共行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以及公民与职业活动的关系。这十种规范其实就是公民在国家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行为准则。因此,从“公民”角度提出道德建设问题,既是一种公民道德教育,也是一种公民教育。它在全社会通过群众性的社会参与实践,培养合乎社会和国家要求的好公民。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是公民建设的基础,公民教育是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比如家庭、学校、职业场所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还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通过这些场所,培养出具备公民道德的人;而且,“公民道德建设还会涉及到广泛的社会改革运动,如扩大受教育机会,提供工业环境或城市生活的经验,提高传播媒介的公开性和监督能力,开放政党和自愿社团的接触等”[4]。
正如道德教育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样,公民道德教育的实现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运行机制,即社会需要制定带有制度性的社会制约措施。这种制约措施的实行,目的就是使奉行公民道德的行为得到鼓励,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则要受到谴责和惩处。
三
公民教育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促成公民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遵循适当的准则。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角度探讨了政治形式和公民道德形式之间的特殊关联,他指出,“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显然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反过来说,还有国家赋予个体的义务”[3](P52)。因此,不只是公民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国家也要赋予公民以权利和利益。很多国家在实施公民教育时,首先培养的就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比如,新加坡在学校实施公民教育时,就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的情感。
在中国,这类道德品质的培养是由思想品德课来承担的。比如,中小学实施的思想品德教育在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尊敬师长等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过,多年来,人们对学校思想品德教育诟病颇多,有人甚至认为,思想品德课成为公民教育的主要方式将会导致公民教育完全失去其实际的社会功能。在人们的语言与思维习惯中,思想品德课与思想政治教育课都是为了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宣传政府和政党现行的方针政策服务的,师范院校的思想政治专业以及综合性大学中的马列主义学院与哲学系就是主要为这类课程培养师资和研究队伍的。实际上,这一理解是比较偏颇的。在一项关于学校思想品德方面教学内容的全国性调查中,回答“热爱祖国、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居于首位,占有效回答总数的26.7%;其次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占有效回答总数的23.6%,位居第三的是“没有什么印象”,占有效回答总数的21.4%(注:资料来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项目号:02CZX010)中的社会调查问卷“城乡居民社会观念与生活状况”。)。这些数据表明,学校思想品德课在培养学生对国家的忠诚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而且,思想品德课在强化意识形态方面也有着很大空间。不过,四分之一多的调查对象认为对学校思想品德课没有什么印象,这也表明学校品德课教育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事实上,尽管思想政治教育课与思想品德课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但它们也传授关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基础知识、国家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会开展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化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公民的政治观点、政治信仰、政治态度和参政能力是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具备这些素质必须首先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此,思想政治课中讲授的有关国家的政治制度、国际政治事务的知识,也是公民教育中必备的一个方面。当然,以考试来衡量学习优劣好坏的现行教育体制,使得思想品德课的教学空间非常狭窄,在短短的课堂时间内灌输许多原则性的理念,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提供给学生加以运用,必然会招来学生的反感和抵触。不过,在世界各国,公民教育也常常被批评为空洞无物、理论性太强、太抽象,思想政治课也面临着同样的责难。所以说,对内容的批判不应该因此而否定形式的有效性,正如不能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一样。
无论是具有悠久历史的道德教育,还是目前学校中设置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或是当前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公民道德建设,它们的教育理念中或多或少都包含着公民素质养成的方面。在培育现代公民的过程中,面对其他国家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不断经过总结完善的理论,我们需要做的不是过多否定自己和进行大而无当的批判及指责,更需要做的是如何把传统教育理念与方法和现代公民素质的养成行之有效地结合起来,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无数日益成熟的现代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