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必须从十个方面处理好农民收入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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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时期可以被视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转折时期,其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仅为2.89%,增幅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各年的实际增长率分别是9%、4.6%、4.3%、3.8%和1.9%。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角度看,已从1996年的2.51倍扩大到2000年的2.79倍,到2001年则扩大到2.89倍。农民收入增长的持续低迷,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直接影响到占全国人口62.30%(2001年数据)的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到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效果,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考虑到入世以来以及必将面临的国外农业的竞争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已日益显示出其紧迫性。

一、简单的理论说明及中国农民收入问题的可能解释

根据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本部门之一,农业资本理应获得平均利润。

产业经济学进一步认为,在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中,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部门,在GDP中的比重及其从业人员比例必将持续不断的下降,这一过程也就是农业的改造过程,该过程伴随着农业相关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从农业部门向其他部门的移出。

以上理论,都是以资源的充分可流动性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的改造过程也不会实际发生,一定时期后,就会导致结构失衡(Structural Disequilirium)现象,必定会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的缓慢甚至负增长,导致部门间收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形成所谓的农业调整难题。

现代宏观经济学还认为,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特点,政府应对农业予以特别的宏观调控关注,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适当调节,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视野中,农村、农业及农民被赋予了一些非经济的内涵,在环境保护、传统文化及乡村文明、合理生活水平等生态和社会方面承担起独特的职责,农业成为一种“多功能农业”(Mulfunctional Agriculture),农业的重要外部效应得以应有重视。由此,农业部门获得平均利润不仅是应该的,而且还应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理论,农民收入问题看起来似乎不应成为一个难题。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对于中国农民收入难题,可能的解释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劳动生产率、资本有机构成、资本周转率等方面的原因,农业部门自身的利润率偏低。进一步看,由于中国农业农户经营的特征,其经营带有许多非经济的色彩,突出地表现为农户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存在严重障碍。近年来农民收入增幅持续下跌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2、由于传统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仍未能从根本上打破,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仍未形成,导致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无法顺利地、大规模地进行,无法形成各部门间的平均利润率。

3、根据农业发展的阶段理论,就整体而言,中国农业发展正处于第二阶段,即“多种经营阶段”。农民虽然开始生产一些经济作物,但基本上是作为利用暂时闲置土地和剩余劳动力的一种调剂,只是在种植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一种小规模生产。这种多种经营能否顺利发展,不仅取决于是否存在可供利用的生产技术和农民的生产能力,而且取决于是否为农民提供有利的社会制度上、经济上的条件。由于在这两个方面中国都存在多重局限,导致“多种经营”只是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向“现代的、专业化农业”快速迈进。

4、结构效率低下。由于以上所分析的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影响,三次产业结构以及就业结构的优化不能自然地进行,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内部结构顺利调整难以推进,并由此强化了一些相关制度结构、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扭曲,最终导致诺斯所讲的“结构效率的低下”。“结构指的是基本上决定绩效的那些社会特征,包括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和意识形态等。因而,结构的效率引起经济的增长、停滞或衰退。”(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5页。)

5、农业生产因其特殊性以及巨大而广泛的外部经济效应,要求政府予以适当的扶持补贴。但由于中国传统工业化道路惯性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中国目前不仅对农业科研、农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农业市场体系以及农业补贴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政府缺位现象,而且还是世界上少有的对农业和农民征收高额税费的国家。

6、统计技术方面的原因。我们现在所讲的农民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相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言的,指标本身体现了传统的“城乡二元模式”的特点。农村居民收入的来源相对较多,而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的收入实质上应该指农业居民的收入,其来源是指来自农业经营。

二、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需要正确处理十个基本方面的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中国农民收入问题包含着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众多深层次难题,是改革进展到一定程度时众多利益矛盾的综合体现。因此,必须按照总括性经济分析的要求、站在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正确处理其中所涉及的十个方面的主要关系。

(一)体制因素与经济技术因素的关系——制度要求

必须承认,在农民收入问题上,近年来,党中央和政府提出和推行了很多增收政策和措施,但实事求是地讲,效果远不尽如人意,农民收入水平和增长状况未能得以明显改观,原因到底何在?这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本身是一个制度和技术变动的过程,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会导致各异的经济发展秩序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绩效。农民收入是特定制度安排背景下,相关资源配置的最终经济成果的表现,在制度安排既定的条件下,相关资源的最终配置状况就表现为相应经济技术因素的综合作用。可以说,经济技术因素是农民收入的直接变量,而制度安排则影响到资源的实际配置,决定着经济技术因素的作用成效。对于广大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讲,不合宜的制度安排是影响其农业及农民发展的一个首要的关键因素。因此,正确认识农民收入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体制因素和经济技术因素两者间的关系,向体制要效益,向合宜体制安排下的经济技术因素要效益。

当前,我国农民收入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体制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城乡分割、严格限制农民进城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经济发展事实上对城乡经济造成互动影响,在经济上产生了对所谓“民工”的城市需求和农村供给,但传统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城市政策导致近亿民工难以改变农民身份,难以进入市民阶层,造成中国特有的“候鸟”现象。最终的结果就是农村的大量潜在失业,占总人口62.30%的农民分享15.23%的GDP,“歧视农民”产生了赫夫曼所讲的“普遍沮丧”的情绪和“进退两难”的境地,农民城乡、产业间可转移性的严重受阻,导致了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的低下。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缺位

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在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自愿、依法、有偿流转。但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目前仍难以健康地发育,相对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尚不存在。首先,农户尚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难以成为市场主体,缺乏相应的农业经营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其次,由于农地产权规则的不完善,其权利的可分解性受到来自行政性方面的障碍,农地使用权难以成为能自由交易的商品。

因此,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仅仅在市场经济发育较好、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市有所开展,但其规模,涉及范围也相当有限。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转的农地使用权仅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作为流转规模最大的浙江省,流转土地也只占其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50%,涉及15%的农户。

3、农村行政体制

农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来自农村行政体制的障碍,农村行政体制改革,有两层含义:

一是要改革县乡(镇)政府机构,明确其权利和责任边界,精简人员,这样,农村税费改革才能真正推进,从而减少农民负担,增强农民的权利。

二是在农村基层真正实行农村民主自治。农民收入问题反映了农民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弱势群体”地位或奥尔森所讲的“弱势分利集团”的状况。在各种“分利集团”客观存在并必将进一步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农民作为最大的一个集体,缺乏或没有发言权,形不成对话的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我们对农民问题的关注,实质上是出于政府的良知,社会的良知与同情。

农村民主自治制度的真正、彻底实行,可以抵制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的阻力,化解一些传统体制的弊端。同时,“农业要发展,农村要稳定、农民要增收”才能得以制度性保证。

4、农村财政体制

农村财政体制方面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乡村基层政权主要由农村地方财政收入供养,在“帕金森定律”(Parkinson’slaw)的作用下,政府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口庞大,农民负担难以降低。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由农村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贡献很少,不符合统一“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导致在“公共产品”短缺供给的同时,农民直接、间接的税费负担沉重。

第三,政府对农业补贴支持力度较弱,且方式欠佳,效率较低。例如,国家对粮食流通环节进行了巨额补贴,但这些发生在流通领域的巨额补贴,农民所得好处是间接的、极其有限的。随着我国人世承诺逐步实施,这种保护政策将有助于农产品的大量进口,加剧国内农产品的积压和过剩。由此,国内粮食流通领域的巨额补贴将变为对国外农产品进口的补贴。

5、农村金融体制

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收措施的实施,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在目前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了在农村的信贷业务,作为乡镇企业和农户贷款主要供给者的农村信用社,其行政主导型倾向比较突出,离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差距很大,加之缺乏有效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由此难以缓解农村资金严重短缺的状态,难以在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应有的金融支持、金融服务功能,甚至存在严重的资金从农村、农业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漏出的问题。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农村信贷中的私人信贷占信贷总额的68.30%,占全国GDP比重30%多的乡镇企业,其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足5%,1999年全国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比上年增加18%,但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反而下降了12%。

6、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经济体制的保险功能,其实质是扩大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的可转移范围和增加可转移的途径,使广大农民能够建立对未来经济活动的稳定预期,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它也标志着社会文明的程度,切实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改革进展到今天,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总体上仍处于既无国家政策指导和规范,又缺乏相应财政支持的失控状态。虽然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决定了目前尚不可能实施城乡一致的社会保障待遇,但并不否定规范、有效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针对以上体制性束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就必须在加强具体经济技术要素改进、优化组合的同时,着眼于对以上相关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库兹涅茨强调,经济持续增长的能力,基于改进技术,以及它所要求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重大调整。

在以上6个方面的制度中,户籍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农地流转制度、农村金融体制是两个市场手段,农村财政体制是一种经济支持性手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性国民手段,而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则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政治性制度保障。

(二)当前努力和长期发展的关系——攻坚战与持久战

中国农民收入问题,既有体制制约因素,也有经济技术因素,前者起着根本性的作用。纯粹的经济技术因素,通过各方努力,可以在短期内得以至少部分解决,但体制方面的制约,短期内则很难打破。农民收入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当前结构调整、体制转轨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表现。由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在特定“分利集团”格局中,甚至会产生“路径锁定”现象,严重时只能靠所谓的“社会震荡”才能“开锁”。在中国“三农”领域,传统体制仍顽强地固守,有时甚至以市场的面目表现自己,而真正的市场力量又较为薄弱且相当扭曲,市场的局限性有时远比其有效性突出。可以说,农村改革进入到其最艰难的攻坚阶段,需要一整套全新规则的确立。

因此,真正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这个政府头等大事,则必须立足长远,从体制入手,配套推进体制改革,否则仅向现有的体制安排要效益,几乎已不可能。

基于此,农民收入问题不会是一个短暂现象,它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而存在。但其现实的严峻性又要求问题缓解的紧迫性。如何协调这一矛盾,难度较大。

(三)基础产业与经济产业之间的关系

我们对农业的重视,往往是从政治的高度、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战略的高度去强调其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所以,我们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上,存在太多的政府干预,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农业实质上就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构成部门,是一个经济部门,但我们又很少从经济产业的角度去对待它。承认其基础性地位就应该对其“产业收益”和“社会收益”不一致性进行适当补偿,而不是行政干预。而当今更应从其经济产业的角度看问题,尊重其客观经济规律。

正是基于此,我们才坚信,在合宜的体制条件下,相信农民,相信市场,农民的力量,市场的力量,会让我们茅塞顿开,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四)农民收入水平与增长率的关系

近年来中国农民收入问题,既表现为收入水平较低,城乡差距拉大,从1996年的2.51倍,扩大为2001年的2.89倍,同时又表现为收入增幅的逐年下降。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几年来都保持高于5.50%的较快增长,2001年比上年实际增长8.50%。

正是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才凸显出农民收入问题的严峻性。

(五)全国与重点区域的关系——区域瞄准机制

2000年,东、中、西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592.6元、1953元和1797元,东部地区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39.6元,而中西部地区则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0元和456元。“九五”期间三大地区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49%、1.26%和2.48%,东部地区比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高出1.6个百分点,而中西部地区分别低1.63和0.41个百分点。结果是东、中、西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95年的181.45∶115.38∶100,扩大到2000年的199.92∶108.68∶100,显示了地区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在2000年,中部地区的东北三省,西部地区的陕西、宁夏和广西农民收入出现负增长。这一年,由黑,吉、辽、冀、豫、鲁、皖、湘、鄂、赣、川等11省组成的粮食主产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150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3元,增长率低0.9个百分点。

到2001年末,西部8个省市区(缺陕西、云南、贵州资料)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仍旧全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在394.8元到962元之间。

所以,中国农民收入难题,最突出地表现在中西部地区,表现在粮食主产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区域瞄准机制。

(六)收入水平与收入来源结构的关系——收入源瞄准机制

目前,农民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工资性报酬收入以及转移和财产性收入三大部分。2000年,家庭经营性人均纯收入达1429元,占总纯收入的63.43%。其中,农民人均从农业所得1091元,占76.35%,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8.42%,比上年减少48元,呈连年负增长态势,在2001年价格回升等临时性因素作用下,家庭经营性人均纯收入增加了51.82元。

工资性报酬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务工所得工资性收入、外出务工所得劳务收入及其他报酬收入。2000年,该部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1.11%。其中,外出务工劳务所得240元,比上年增长18.20%,占总收入的34.23%,占工资性报酬收入增量的52%。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来源的收入所占比重呈现出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各自收入水平及增长速度的较大差别。分析农民收入问题,必须重视对收入来源结构的分析,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收到实效。

(七)低收入农户与高收入农户的关系——农户瞄准机制

对于农民收入问题,还必须研究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根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相关统计,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到0.43,比1995年的0.39高出0.04,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注: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九五”期间中国农民收入状况实证分析》,载《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7期。)。农民内部人均收入水平分配差异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与中等收入组农户相比,20%最低收入组农户家庭的纯收入增长速度越来越慢,20%的最高收入组农户家庭的纯收入增长速度则越来越快。从收入水平看,占全部农户20%、占农民人数18.58%的最高收入组的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47.30%;占农民人数20.40%、占总农户数20%的最低收入组,仅占农户总收入的5.60%;拥有21.10%农民、20%农户的次低收入组,占农民总收入的10.90%;共占农户总数的40%的中间收入和次高收入组,人口占农民总人数的39.90%,则拥有农民总收入的36.20%。

农户之间收入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与区域农民收入差距重叠在一起,加剧了市场在农民收入问题上的极化效应。为此需要建立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农户瞄准机制,关注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八)取与予的关系——反哺机制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呼吁对农业实行切实的反哺政策,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进展并不明显。围绕着农民增收问题,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主导思想,但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农业反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多子”、“少取”、“放活”三个方面都存在众多的实施障碍。“多予”不仅要有相关政策的供给,也要有实际资本、技术的投入;“少取”就要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县乡政府机构改革,减少基层税费供养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取消相关税费计征。“放活”则要求改善农村、农业发展的环境,给予农民应有的政治、经济权利,相信并依靠市场,把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农业反哺机制。这种反哺机制,必须以制度创新为前提,以法律规范为保证,有具体的措施作为实施手段。由此避免流于空洞的口号,尽可能地减少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的侵犯。

(九)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系——WTO规则下的农业支持机制

入世标志着中国经济开始真正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三农”问题亦不例外。中国已承诺入世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将符合WTO关于“绿箱”和“黄箱”政策的有关规定。

“绿箱政策”一般包括12项内容,即一般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不挂钩收入支持,收入保险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支持,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支持,结构调整投资补贴,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性援助补贴等。由于“绿箱政策”支持的范围非常广泛,发挥余地很大,所以在WTO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大国的实践中,几乎都充分利用此项政策,力图把各类农业支持纳入“绿箱政策”范围之中。在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措施中,70%以上属于“绿箱政策”支持。

“黄箱政策”是指那些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需要予以限制的支持政策,如价格支持、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投入补贴等。由于“黄箱政策”以1986~1988年为基期,而中国当时的综合支持量微乎其微,这一点不利于中国。但“黄箱政策”同时设置了“微量允许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规定和例外,中国可以充分利用。

总之,今后中国只能在WTO规则框架下,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建立起能为各方所认可或基本认可的农业支持机制,正确处理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既利用好入世后开放的形势,促进相关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增进农业发展的活力和效率。又充分利用好WTO的农业规则,尽快建立起政府对农业、农民的支持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农业的竞争力,力争做到国内外农业的公平竞争。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十)单一政策与综合政策的关系——政策协同效应

根据以上分析,中国农民收入问题,受制于多种因素,面临多种矛盾,并且有着多方面的复杂表现。因此,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其增长速度,就必然要针对特殊的因素采取特殊的政策,对症下药,实现各自的具体目标。但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要求这些单个政策之间必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争取实现政策的协同效应。农民增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总体目标,离开了综合性政策,难以达到预定目标。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的不足之处就在于试图用一个政策去实现众多的目标。这早已为欧盟学者所论证。(注:C·RitsonandD.R.Harvey:The Common Agricul turePoliCy,2edition,CABInternational。)

三、简短的结论

中国农民收入问题,是在特定的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等宏大背景下产生的历史课题。它不仅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面临的首要难题,其复杂性和问题解决的艰巨性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数得着的。我们短期内虽然可以力争缓解其严重程度,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付出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它需要政府坚定的决心、高度的智慧,甚至需要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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