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汉语“为+戮”结构的性质和“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先秦论文,性质论文,标志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先秦汉语有“为戮”一辞,研究者把它定为“为+v”结构,认为是被动式,[1][p44、259]、[2][p424]、、[3][p169]也有人认为“为戮”是“为+n”结构,是判断句(或述宾结构),不是被动式。[4][p160-161]若把“为戮”看做“为+v”结构,那么这种结构在先秦可扩展为:为+n+v、为+n+之+v、为+v+于+n、为+n+见+v、为+n+所+v、为+n+之所+v。汉代出现的“为所+v、为+n+所见+v、为+n+之所见+v”等,则是“为+v”格式的进一步扩展。
对“为戮”结构的不同认识,源于对“为”和“戮”的不同理解。将“为”理解为动词,将“戮”理解为名词,解释为“戮的人”,“戮的对象”,则认为“为戮”不是被动式。一般认为这种说法始于《马氏文通》,马氏云:……犹云‘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江充所败’乃‘为’之表词耳。”又云:“‘道术将
天下裂’。‘天下裂’一读,即‘天下所裂’也。‘天下’,‘裂’是起词,其止词乃‘所’字,隐而不言。‘为’字先乎读而为断词。”吕叔湘先生支持马说,他说:“文言有‘好人为坏人所累’的说法,等于白话说‘好人被坏人连累了’,‘所’和‘为’连合起来抵得一个‘被’字。但这里的‘所’字并没有表现一种新作用,‘所累’只是‘所累者’,‘为坏人所累’就是‘成为坏人所累之人’。至于‘被坏人累了’本来作‘受坏人之累’讲。所以,虽然就意义而论,两句铢两悉称,就结构而论,两句并不相同。”[5][p160]李人鉴支持马说,并有所证明,他说:“‘为’字是动词,不是介词,也不是什么联接词。‘所’字是结构助词,是用来构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的,决不是动前助词,也不是什么他动词的词头,因此也就不能说‘所……’仍旧是个动词。”[6]俞敏也支持马说,他说:“‘甲为乙所杀’本来是‘甲成了乙杀的对象了’,可以用来表示被动的意思,要说句子结构还是判断句。”[7][p165]
若将“为”理解为助词或介词,将“戮”看做动词,则认为是被动句。黎锦熙、杨树达、王力皆持此说。
也有综合二说的,认为先秦至汉的“为戮”是述宾结构,“为”字是动词,魏晋以降则发展为助动或介动结构,“为”为助词或介词(跟动词者为助词,跟名词者为介词)。如方有国。[8][p48]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古代汉语的“体用同辞”,即名词和动词是同一个汉字,或者说同一个词。由于名词和动词是用一个字来表示,把它看做名词时,就是述宾结构,把它看做动词时,“为”就是助词,表被动。
体用同辞是上古汉语词类的显著特点,如“困”,在“不废困窘”(《尚书·大禹谟》)中为名词,在“汝不忧朕心之攸困”(《尚书·盘庚中》)和“困蒙”(《易经·蒙》)中为动词。又如“禽”,在“田有禽”(《易经·师》)中是名词,在“不禽二毛”(《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中是动词。还有“获”,在“实获我心”(《诗经·邶风·绿衣》)中是动词,在“随有获,贞凶”(《易经·随》)和“学于古训,乃有获”(《尚书·说命下》)中是名词。
上文的“困、禽、获”诸词如果用作动词,皆可带宾语,带宾语的动词大多有被动用法,即不带任何标志的意念被动。当它们用作被动时,“为禽”、“为戮”、“为获”的“为”似乎是多余的,即没有“为”字,原句的被动意义也已表达。“戮、禽、获”等词如果带宾语,是主动用法,如果不带宾语就是被动用法。戮某人,禽某人,获某人,是主动用法,某人戮,某人禽,某人获,是被动用法。根据上下文,读者大多能正确理解句子中动词的用法和意义。“为”字成了多余的。既然是多余的,如何解释?训诂学家有一常用的杀手锏,凡不能解释的都归于“助词”,所以古汉语语法书中的助词特别多,尤以《经传释词》为最。既然是助词,助什么?助被动,万事大吉,善哉善哉。
然则真的万事大吉了吗?
如果将下面例证中的“为”字看做助词,将遇到结构和逻辑上的困难:
《左传·襄公十四年》:“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方有国说:“子鱼的三句话是一口气说出的三个并列句式,句子结构相同,三句中的‘为’字用法一致,‘为背师’、‘为礼’的‘为’不能解为‘被’义助词,因此,‘为戮’的‘为’也不能解为‘被’义助词。这三个‘为’都是动词作述语,与其后面部分组成三个述宾结构。”[8][p48]
方氏共举了8个例子,证明“为+v”、“为+n+v”等句式是述宾结构。并认为“为”是动词,v或n+v是宾语。
我们同意方氏的分析和判断,但不同意将“为”后所谓的“v”看做动词,而应看做名词。所谓“为+v”结构,实际上是“为+n”结构,“为戮”的“戮”在结构中是名词而不是动词。所以,“为戮”结构的性质仍有研究的必要。
二、“为戮”是“为+n”结构
由于体用同辞,“为戮”的“戮”既可看做名词也可看做动词,理论上都说得过去,问题是在后世的演变过程中,哪一种说法更有解释力,更符合语言发展的实际。
1.“为+所v”结构的出现,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为戮”是最初形式,后世产生了新形式“为所戮”,我们将这种新形式叫做“为+所v”结构。在“为+所v”结构中,“所v”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与原结构“为+n”的n没有任何区别。“为+所v”结构的出现,可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古汉语中“所”字的作用是跟后面的动词一起组成“所字结构”,这个结构跟名词的语法作用相当。由于语言的发展,“戮”的动词性彰显,名词性减弱,“戮”大多用作动词而不是名词,故人们在“戮”前加“所”字,组成“所字结构”,做名词用。如果“为戮”不是“为+n”结构,则这个“所”字加得毫无道理。《荀子·不苟》:“畏患而不避义死,欲利而不为所非。”言不做错误的事(所非)。这个“为”与“避”相对,绝对不能解释为被动标志,如果“为”是被动标志,则所有的“为+所v”都应作同样的解释。荀子“为+所v”中的“为”是“做、干”的意思,不是“成为”的意思,更不是“被”的意思。逮乎汉,体用开始不再同辞,才出现“为”与“v”之间加“所”的“为+所v”结构,“为”仍是“成为”的意思,是动词。《史记·项羽本纪》:“若属皆且为所虏。”《史记·五宗世家》:“自以为国近淮南,恐一日发,为所并。”《史记·大宛列传》:“为所杀,夺币财。”《汉书·五行志第七中》:“昭公遂代季氏,为所败,出奔齐。”《汉书·五行志第七下》:“将致远夷之祸,为所灭也。”例句中的“为所虏”是“成为俘虏”的意思,“为所并”、“为所杀”、“为所败”、“为所灭”则是“成为吞并对象”、“成为杀戮对象”、“成为打败对象”、“成为灭亡对象”的意思。“为”不表被动。《史记·李将军列传》有“其射兽亦为所伤”,也可理解为“成为受伤的对象”或“成为伤者”,并非一定要解释为被动句。当然,就现代读者接受的角度来说,把它解释为被动,有利于人们的理解,但其句式原型,并不是被动句。如果把“为+所”解释为被动标志,“所”什么时候开始表被动的?是什么原因促使它表被动的?这些问题无法解释。如果“为”借用做被动标志,则为什么借用一个义项较多、且是常用词的“为”来做被动标志呢?从汉语被动标志发展的历史来看,凡用作被动标志的多是由蒙受类、赐予类、使役类动词演变而来,没有从“做”义演变而来的(上古的“于”字句我们不看做被动句,不在此列,我们将另文解释),“为”演变为被动标志,上古时期没有语义基础。从读音音节的划分来看,一般都会读为“为/所戮”,而不读作“为所/戮”,如果“为所”联合起来做被动的标志,其音节切分应该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2.“为+n+戮”结构的出现,也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正因为“为戮”是“为+n”结构,才有可能在“为”的后面再加个名词,表示领属关系,变成“为”结构。如果“为戮”中的“戮”是动词用法,则“n+戮”是主谓结构,“为”字在句子中的动词地位不存在了,研究者只好把它解释为介词,其功能是引进行为主动者。问题是上古的“为”是通过什么途径演变为表被动的介词的,无法说清,故本文不取。只有把“为”看做动词,将“戮”看做名词,才能较好地解释“为戮”结构中加名词现象的产生。“为酒困”就是“成为酒的困厄”;“为三军获”,就是“成为三军的俘获”;“兵为秦禽,智为楚笑”(《战国策·韩策》),就是“士兵成为秦国的俘虏,智力成为楚国的笑柄”;“为我禽”,就是“成为我的擒获”。人们常举“为天下笑”、“为天下戮”作为“为”字被动句的典型例证,然而《荀子》中有“而身死国亡,为天下大戮”(《王霸》)、“国若假城然耳,必为天下大笑”(《彊国》),“戮”“笑”的前面皆有“大”修饰,先秦时代无论如何不能看做动词,此是“为天下笑”、“为天下戮”的“笑”“戮”是名词不是动词的明证。
3.“为+n+之+戮”结构的产生,更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汉语的领属关系可在两名词之间加“之”,故又出现“为+n+之+戮”的结构,我们把它叫做“为”的结构。“为越之擒”(《国语·吴语》),“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管子·七主七臣第五十二》),即是“为越擒”、“为周氏禽”加“之”的结果,由于“为越擒”、“为周氏禽”结构中“越”与“擒”、“周氏”与“禽”的关系有可能产生结构上的歧义:越的擒获、周氏的擒获?还是被越擒获、被周氏擒获?为确定领属关系,彰显句义是“越的擒获”、“周氏的擒获”,故加“之”字以标明。如果
的位置是动词,则“之”字的语法意义没有着落,就得按训诂学家的老办法来解决,解释为助词,助什么?不清楚,只好解释为“助词,无义”或“音节助词”。裴学海《古书虚字集解》云:“‘之’犹‘所’也。”并利用异文进行了论证,但异文的情况比较复杂,古人引书凭记忆,不讲究一字不误,记忆好的一字不差,记忆差的可能出现多一字或少一字的现象。只要意义相同,文字上基本一致就行。所以,可利用异文研究训诂,不可仅凭异文研究语法,语法研究中,异文最多只能做旁证。故裴氏的解释不可信。《荀子·正论》:“身死国亡,为天下之大僇。”这个“之”无论如何不能解释为“所”。现代语法学家将名、动之间的“之”解释为“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实际上就是将主谓结构变成偏正结构,也就是将后面的动词变成名词。在我们看来,古代汉语“体用同辞”,“名+之+动”实际上就是“名+之+名”,两个名词之间加个“之”字,用以表示偏正关系,不存在句子不句子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取消句子独立性”一说。这是未注意古汉语的“体用同辞”现象,将“名动两用”后来变为只有动词用法的词看成动词的结果。现代汉语有“专家的研究”的说法,去掉“的”字,就是“专家研究”,就是一个句子,“的”的作用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吗?
4.“为+n+所+v”结构的产生,更可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5.“为+n+之+所+v”结构的产生,更能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在“为+n+所+v”中,n与“所”字结构的关系是领属关系,为了彰显这种领属关系,故在n与“所”字结构之间加“之”字,变成“为+n+之+所+v”结构。有人举《管子·枢言》“有制人者,有为之所制者”、《史记·淮阴侯列传》“今足下虽自以与汉王为厚交,为之尽力用兵,终为之所禽矣”的例证作为这种结构产生的例证,实际上这两例中的“之”是代词,不是结构助词,如果把代词“之”看做名词的话(它在句中的语法意义相当于一个名词),则应归于上条的“为+n+所+v”结构。《汉书·王贡两龚鲍列传》:“朝则冒雾霭,昼则被尘埃,夏则为大暑之所暴炙,冬则为风寒之所偃薄。”《汉书·叙传》:“审神器之有授,毋贪不可几,为二母之所笑,则福祚流于子孙,天禄其永终矣。”《后汉书·郑范陈贾张列传》:“左氏孤学少与,遂为异家之所覆冒。”《后汉书·窦何列传》:“此诚陛下稷、禼、伊、吕之佐,而虚为奸臣贼子之所诬枉,天下寒心,海内失望。”有人将它们视为“为+n+所+v”与“为+n+之+v”的套用式,我们不赞成这种说法。
如果“为+n+之所+v”看做套用式的被动结构,则汉语这个没有形态标志的语言,竟然用如此繁复的结构来表被动,不可理解,我们把它解释为“成为……的对象”更合适。从教学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将它的意义解释为被动,我们不反对。但进行句式分析,我们不支持分析为被动式。
我们来看看所谓的套用式被动结构。语法学家们分析套用被动结构的典型例证是:“身死,为僇于天下”(《墨子·法仪》)。“为僇于天下”即“被天下僇(戮)”的意思,语法学者认为“v+于+n”是典型的被动句,即所谓的“于”字被动句(“于”字被动句能否成立,我们将另文讨论)。②既然“于”已表被动,为什么还要用“为”来表被动?如此床上叠床,不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
我们可不可以不把它看做被动句?方有国文章中有这样的例证:[8][p48]“其为圣人于晋,而为戮于秦也”(《韩非子·说难》)。前句是“在晋成为圣人”的意思,后句应是“在秦成为戮杀对象”的意思,前一个“为”不能理解为“被”,后一个“为”也不能理解为“被”,前一个“于”表处所,后一个“于”也应表处所,不表被动。
“为僇于天下”与“为戮于秦”结构相同,“为戮于秦”不能理解为被动,“为僇于天下”也不能理解为被动。同理,《国语·楚语下》“彼其父为戮于楚”也不能理解为被动。
有人将“为戮于楚”这类句式解释为“为+v”被动句和“于”字被动句的套用。然而为什么要套用?“为楚戮”和“戮于楚”皆可单独表示“为戮于楚”,为什么要将两个句式糅合在一起来表示这一内容。可能的解释是“为戮”的“为”不表被动,“于”也不是被动的标志,而是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戮于楚”就是“在楚国成为杀戮的对象”。正因为“为戮”的“为”和“于楚”的“于”都不表被动,才有可能组合成“动宾补”结构。
6.“为+n+见+v”和“为+n+所见+v”结构的产生,进一步证明“为戮”是“为+n”结构。
“为+n+见+v”较早的例证见于《庄子·至乐》:“烈士为天下见善矣,未足以活身。”从文义理解的角度来说,“为天下见善”就是“被天下见善”,典型的被动句。“见善”是什么意思,研究者都认为是“被善”的意思,那么,此句实际上就是“被天下被善”,两个被动结构套用在一起来表示被动,先秦汉语的结构竟如此繁复吗?值得怀疑。
我们认为“为天下见善”就是“成为天下公认的善”。善是名词,见是动词。见,知也。是知道、觉得的意思。《谷梁传·僖公元年》:“是齐侯与?齐侯也。何用见其是齐侯也?”《淮南子·修务训》:“今使六子者易事,而明弗能见者何?”高诱注:“见,犹知也。”《庄子·秋水》:“吾在于天地之间,犹小石小木之在大山也,方存乎见少,又奚以自多。”见少与见善结构相同,是认为少、当作少的意思。
实际上“见善”与“称善”结构相同,义亦相近。《汉书·扬雄传》:“若使遭遇时君,更阅贤知,为所称善,则必度越诸子矣。”若将“称善”改为“见善”,意义不变。“为所称善”,就是“成为公认的善人”的意思。《论衡·自纪》:“不好徼名于世,不为利害见将。”“为”是“因为、为了”的意思,“见”是“受到”的意思,“见将”就是“受到牵制”。
再看“为+n+所见+v”式,经常引用的例证有:《三国志·魏书·苏则传》注引《魏名臣奏》:“金城郡昔为韩遂所见屠剥,死丧流亡……户不满五百。”《史记集解》引《汉书音义》:“言为左右便辟侍帷裳臣妾所见牵制。”《后汉书·邓冦列传》:“而臣兄弟独以无辜为专权之臣所见批抵,青蝇之人所共构会。”同书《梁统列传》:“为窦宪兄弟所见谮诉。”又《左周黄列传》:“蕃、琬遂为权富郎所见中伤”。又《酷吏列传》:“相前莅高唐,志埽奸鄙,遂为贵郡所见枉举。”又《宦者列传》:“而为司隶校尉阳球所见诬胁。”还有如下例证:《三国志·魏书八》:“傥恐自嫌,已为恶逆所见染汙。”同上《魏书二十九》:“而为鄙弟所见追述。”《吴书二》:“得为先王所见奖饰。”《吴书十七》:“臣昔为曹氏所见交接。”又:“遂为邪议所见构会。”《吴书十九》:“诸葛恪、滕胤、吕据盖以无罪为峻、綝兄弟所见残害。”《晋书卷七十》:“为先母弟表所见孤背……蒙亡母张所见覆育。”《晋书卷一百二十六》:“孤以常才,谬为尊先君所见称。”《宋书卷九十七》:“不为诸国所见陵迫。”同卷:“忽为恶子所见争夺。”此外,汉译佛典也有用例:吴支谦译《弊魔试目连经》有“为……所见供养敬事”,后秦佛陀耶舍和竺佛念译《长阿含经》有“为……所见嫌责”、“为……所见供养”、“为……所见轻毁”,东晋僧伽提婆译《中阿含经》有“为……所见诃责”、“为……所见识待……所见敬重”。
这些例证见于《后汉书》、《三国志》、《晋书》,这些书的撰写年代为两晋、南北朝,但其中的史料很多采自后汉、三国时的书籍,故这些资料时间跨度较大,可视为后汉至南北朝的语料。从汉译佛经的用例看,至少可视为三国至南北朝的语料。据此,我们认为“为……所见v”句式见于后汉魏晋至南北朝,唐朝以后才逐渐消失。
我们认为,“为……所见+v”是“成为……施加v的对象”的意思。“为”是动词,是成为、变成的意思,“见”是动词,是“施加”的意思。《诗经·郑风·褰裳序》:“思见正也。”孔颖达《疏》:“见者,自彼加己之辞。”揣孔氏之意,就是“对方施加动作于自己身上”的意思,所以,“见”有“施加”义。“见”何以有“施加”义?《说文》:“见,视也。”这是浑言不别。实际上二者有区别,“视”是“看”的动作,而不管看没看见,“见”包括动作和动作效果,既要看,还要看到。就行为主体而言,“见”是由此加彼,就客体而言,“见”是由彼加此。从“由此加彼”引申,“见”有“施加”义,这个“施加”是单相的,故引申有单相之义。从“由彼加此”引申,“见”有“获得”、“蒙受”义。而“见”必须与客体相遇,否则就不是“见”,而是“看”了,故“见”有“遇见”义。“见”了某物即对某物有所了解,故“见”引申有“知”义。“为……所见v”结构的“见”,用的是“施加”义。“所见v”,是所字结构,“所”带动词“见”和其宾语v。动词v做“见”的宾语。前举各例的“为+n+所见v”都是“成为××施加v的对象”的意思。“为韩遂所见屠剥”,成为韩遂施加屠剥的对象。“为左右……所见牵制”,成为左右……施加牵制的对象。“为专权之臣所见批抵”,成为专权之臣施加批抵的对象。“为窦宪兄弟所见谮诉”,成为窦宪兄弟施加谮诉的对象。余例可类推。“n”与“所v”是领属关系。
《汉语大词典》“见”字有一义项为:用在动词前面,称代自己。照这一解释,则此义项的“见”是人称代词,人称代词只有在先秦文献有“用在动词前面”的例证,中古以降,除非刻意仿古,应无“用在动词前面”作宾语的用法,故这种解释可疑。
我们认为凡解释为“我”而“用在动词前面”的“见”都是副词“相”的意思,表单相。《汉语大词典》所举《晋书》“实为见诬”就是“实为相诬”的意思,所举唐人周贺诗:“‘三年蒙见待’,就是三年来承蒙相待”的意思,无须解释为“我”。此外,《三国志·蜀书七》:“以明府见待有礼,故四时朝觐。”“见待”也是“相待”。“见”也无须释为“我”。《三国志·蜀书八》注引《搜神记》:“感君见载,故以相语。”“见载”可理解为“相载”。徐仁甫《广释词》云:“见犹‘相’。”可以参证。
他如“见笑”、“见禽”的“见”则是蒙受或遭遇的意思。姚振武君撰有专文讨论这种“见”字,可参看。[11]
正因为“为+n所见+v”不是标志被动句,所以才有“为+n之所见+v”句式的产生。我们认为此式中的n+所见+v是领属关系,“所见+v”是名词结构,正因为是名词结构,才有可能在n和“所见+v”之间加“之”字。如果,把“为……所”看做被动标志,则这个“之”字的功能无法解释。也正因为“见”在此式中不是被动标志,而是动词,才有可能与“所”连用,形成“所”字结构,否则“所”与“见”相属的语法功能,无法解释。时贤大多认为此式是“为……所”与“见v”的套用,然则为什么要套用,套用的机制是什么?没人解释,恐怕也无法解释。《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武故事》:“自以本非岩穴知名之士,恐为海内人之所见凡愚。”“凡愚”本是形容词,在句中用作名词,如果“见”表被动,则后面应跟动词,而且是及物动词,“愚”有及物动词用法,平凡的“凡”似乎没有。故这种解释不合句法要求。唯有“见”是动词,才有可能在后面跟名词或形容词。
三、“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条件
“为+n+所”表被动,“为……所”成为被动句的标志,在汉语史上是个不争的事实,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其句法标志是什么?是什么机制使它成为被动标志的?这些都需要我们回答。
1.上古汉语体用同辞现象的逐渐消失,体与用开始区别,“为+n+所v”的语义焦点落在v上,是“为”成为被动标志的首要条件。
以“戮、获、禽、败”为代表的体用同辞诸字,动词用法居多,名词用法减少,使“为+n+v”中的“为”不能再解释为“成为”,这是被动标志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史记》中“获”字共出现99次,除了在人名“乌获”中出现6次外,其余的93次只有7次用作名词,③余皆为动词。所以我们说,汉代体用同辞现象大幅度减少,是有依据的。如果体用同辞,“为获”、“为戮”,完全可以解释为“成为俘虏、成为杀戮对象”。如果将“为”解释为被动标志,则“成为”的“为”何以成为被动标志,无法解释,更何况汉语自古至今都有意念被动句。在说不清演变机制的情况下,将“为”作为被动标志,不当。汉魏以降,体用同辞的现象逐渐减少,“为+n+所v”的大量出现,可以证明。“所v”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正因为“为+n+v”的“v”是名词,当v主要用作动词时,为了保持原结构中“v”的名词性,故“v”前加“所”字,成为“所字结构”,语法功能相当于一个名词,从而产生“为+n+所v”结构。我们认为,体用同辞现象开始减少的时间应在战国末期,汉魏体用区别较严,但完全区别,就是现代汉语也尚未完全完成。现代汉语受西语动名词的影响,体用同辞现象还有所增多。
先秦的“所”大多做“处所、地方”解释,也可做“物事”解释,还可做“对象”解释。当体用有明显区别的时候,做“对象”解释的“所”后面接及物动词的情况大量出现,形成“所+v”结构,做前面动词的宾语。先秦汉语有大量的用例,但都是做普通动词的宾语,用作“为(成为)”的宾语,则到汉代才有较多例证。如“食”,粮食之食,吃食之食皆为食,所谓体用同辞,当它用作名词时,如果表领属的名词是双音节,则在领属名词与“食”之间加“之”字,以显化领属关系。如《管子·轻重甲》:“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亩之数,然而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成为“n+之+食”结构。当它用作动词、用来修饰无具体所指的概念时,则在“食”前加“所”字,如《吕氏春秋·孝行览》:“有凤之丸,沃民所食”,成为“n+所+食”结构,实际上“n+之+食”与“n+所+食”结构相同,语法意义与句意也相同,都是“n+n”结构。所不同的是,“××之食”是“××的食物”的意思,“××所食”是“××吃的东西”的意思,前者“食物”前面没有动词修饰语,后者有动词修饰语。正因为体用有了区别,才在体用不分的“食”字前面加“所”加“之”以区别之。庄子的“为鱼鳖所食”就是成为鱼鳖吃的东西。但“之食”和“所食”还是有区别的,“之食”的“之”的作用是强化两名词之间的领属关系,“所食”的“所”的作用是将动词“食”变成自己的修饰语。××所食是n+n,××之食是n+之+n。细目有异,但大节相同。
一般说来,人们依据词在句中的位置和某些标志词的使用来区别体用。用在主语、宾语位置的是名词,用在谓语位置的是动词,这种位置的区别没有标志词,完全靠语义和语感,不能算体用已有区别。“之”和“所”的使用,为“名词”和“动词”的区别提供了标志,但这种区别是随机的,有时用,有时也可不用。当不用“之”“所”时,体用仍得靠词在句中的位置来区分。我们认为,只有当“为+n+所v”出现后,体用区别才成为必需。“为”是“成为”的意思,“成为”后面应跟名词作宾语,所以在“为+n+n/v”结构(我们将“为+n+戮”结构叫做“为+n+n/v”结构,n/v表示既可看做名词,也可看做动词,体用同辞)中,“n/v”应是名词,而不是动词,但这个“n/v”是体用同辞,无法在形态上区别开来。随着人类思维的进一步缜密化和语言自身的发展,n/v的动词用法比较普遍,名词用法减少,“为+n+n/v”实际上就是“为+n+v”,由于动词“为”的宾语要求是名词,故在“v”前加“所”,组成所字结构,做名词用,故出现了“为+n+所v”的句式,《庄子》的“为鱼鳖所食”、《战国策·秦策》:“楚遂削弱,为秦所轻”是较早的例证。汉代这类句式逐渐增多,说明体用区分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史记》有:“为秦所败,走开封”(《韩世家》),“为布所袭,丧其荆吴”(《太史公自序》),“周幽王为犬戎所杀”(《管蔡世家》),“为汉所破”(《卫将军骠骑列传》)。汉书有:“后六年为楚所执”(《五行志》),“而为延寿所拘持”(《赵尹韩张两王传》),“又为郑卫所乱”(《艺文志》),“为博所惑”(《宣元六王传》)。
体用区分要求较严的时代应是汉代。由于“为+n+所v”结构中的v不再被看做名词,语义焦点落在了刚变为动词的动词上,即句式的第二个动词上。当第二个动词意义凸显后,第二个动词成为了强势动词,它迫使“为”的意义淡化,导致“为”后的名词由事物的所有者变成行为的发出者,“为”逐渐变成了被动的标志。
2.“为+n+n”结构表达的意义与“被动结构”表达的意义相同,是“为”字被动句产生的句法条件。
“为三军获”,是成为三军的俘虏的意思,“成为三军的俘虏”就是“被三军俘虏”,句式不一样,表达的意义相同。二者可以转换。“为诸侯笑”(《左传·襄公十年》)是成为诸侯笑柄的意思,转换为被动句就是“被诸侯笑”,“为戮”就是“成为戮杀对象”,转换为被动句就是“被戮”。只有“为+n+n”与被动句表达的意义相等值,当第二个“n”用作动词且成为语义焦点时,转换才有可能,陈述句才有可能变成被动句,被动句的被动义才有可能转移到“为”字身上,“为”才有可能成为被动标志,这是“为”字被动句产生的句法条件。
3.在“为+n+v”结构中,v带宾语是“为”成为被动标志的句法条件。
“为+n+n/v”句式中的n/v带了宾语,则n/v不能再理解为名词,句式“为+n+n/v”变成了“为+n+vp”,句子的语义焦点落在了“vp”的“v”上,从而使“为”失去了“成为”的词汇意义,演变为被动的标志。较早的例证见于汉代,汉后多有用例。《史记·高祖本纪》:“今为赤帝子斩之”,同书《建元以来侯者年表》:“为人所上书言暴,自杀,不殊。”同书《匈奴列传》:“为汉所杀虏数万人”。同文:“为汉使月氏,而为匈奴所闭道。”《汉书·黄霸传》:“食于道旁,乃为乌所盗肉。”《风俗通义·十反》:“以年老为司隶虞诩所奏耳目不聪明。”北齐求那毘地译《百喻经·说人喜瞋喻》:“深为众人怪其愚惑。”④《中阿含经》卷20《長寿王品》:“若有沙门、梵志不正立念身、游行少心者,彼为魔波旬伺求其便,必能得也。”《中阿含经》卷34《大品》:“彼在海中为摩竭鱼王破坏其船。”
这类例证虽不多,但仍可说明“为+n+所v”结构中的“为”正在向被动标志演变。“所v”的v由单纯动词变成动词结构,使句法结构复杂了,语音的重点和切分点落在了“为”后的名词和动词结构上,阅读时“为”在句中不再是重读词,语义焦点也落在了动词结构上,“为”于是虚化,开启了向被动标志演变的程序。“为”字虚化后,整个句子的意义由“n成为……v的对象”变成“受事n[,1]被施事n[,2]v”的被动义,由于“为”后的名词是行为的发出者,故句子的被动语义就落在了“为”身上,“为”遂有了“被”的意义。“所v”不再是“所字结构”,表义的只是“v”,“所”成了衍余,因句式转换而产生的衍余。
4.“被+n+所v”结构的出现,是“为+n+所v”的“为”成为表被动介词的标志。
正因为“为……所”的“为”在被动句中已成为引进行为主动者的介词,“为”已具有“被”的意义,故可用“被”字代替,从而产生“被……所v”结构,这种情况发生在东汉三国南北朝时期。⑤
(1)故被不肖主所诛灭也。(高诱《吕氏春秋·至忠》注)
(2)今巫实见人忽有被鬼神所摆拂者。(葛洪《肘后备急方》)
(3)为诸暨令,被王敬则所杀。(《南齐书·卞彬书》)
(4)因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魏书·西域传》)
(5)常被元帝所使,每怀羞恨。(《颜氏家训·杂艺》)
(6)所债甚少,所失极多,果被众人之所怪笑。(《百喻经·债半钱喻》)
5.“为+n+所v”的v带补语,是“为”成为引进施事的介词的标志。
石毓智在解释处置式的语法标记产生的原因时说:“首先,因为动词和补语的融合,大量的受事名词必须出现于谓语动词之前,使得谓语之前的名词性成分的语义角色复杂化,因此语言需要一些语法标记来有效地区别谓语之前的施事和受事。其次,动补结构的建立促使了‘s+pp+vp’范式的出现,该范式的类推作用使得连动式的第一个动词倾向于语法化。这两方面的因素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这时期被动句法标记大量产生的原因。”[14][p118]
“为”字被动标志的产生与石氏所说的原因并不相同,但“为+n+所v”结构中的“v”带补语的确是“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标志。
(7)臣门宗二百馀口,为孟德所诛略尽。(《三国志·蜀志·马超传》)
(8)先主为曹公所追于当阳长坂。(同上《赵云传》)
(9)为羌所围数重。(《后汉书·樊志张传》)
“为+n+所v”的v带补语在句子中所起的作用与“为+n+所v”的v带宾语所起的作用相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宾语也是补语,都是动词的后跟部分,这是他们在句子中能起到同样作用的条件。石氏所说的两条原因用于解释后世被动标记的产生或许有效,但不能用来解释“为+n+所v”中“为”字成为被动标志的机制,“为+n”的n自古存在,并不是被宾语和补语挤压移前的结果,因而不存在需要区别施事和受事的问题,介词“为”由“成为”义的动词演变而来,也不是因表达需要人为地加上去的。
由于上古汉语词类有“体用同辞”的特点,“为戮”及其同类结构在先秦时代是“为+n”结构,其中“为”是“成为”的意思,“为+n”就是“成为……的对象”。随着语言的发展,体用同辞现象逐渐减少,体用开始有了较严格的区分,“体用同辞”的字大多变成了动词,这种变化始发于战国末和汉代,盛行于魏晋南北朝。由于“成为”的“为”需要名词做宾语,为了达到这个要求,人们开始在“为戮”“为+n+戮”的“戮”字前面加“所”字,与“戮”组成“所字结构”,做名词使用,故出现“为+n+所v”结构,表示的意思仍是“成为……v的对象”。“为+n+见+v”和“为+n+所见+v”式,皆可如此理解,是“成为n施加v的对象”的意思。随着语言的发展,“为+n+所v”结构的v可以带宾语和补语,使v成为了句子的动词谓语部分,其语音重音、语义焦点也落在了句子的vp上,从而使“为”由句子的重要成分变成了一般成分,导致了“为”字语法意义的改变。由于“成为……v的对象”所表达的语义与被动句的语义相同,也就是说“成为……v的对象”表达的就是被动义,二者可以转换,当结构中的v成为句子的焦点和语义重点时,句子的被动义就转由“为”承担,从而使“为”由动词“为”变成了引进施事者的介词,“被+n+所v”结构的出现,是“为”变成引进施事者的介词的标志。
①本文以“为戮”为代表,“戮”可以是其他的字。
②张国光[9]、许进[10]已做了前期研究,可以参看。
③用作名词的有:《匈奴列传》:“而所得虏获因以予之。”《司马相如列传》:“获多乎?”“射中获多,矜而自功。”“获若雨兽,揜草蔽地。”“乃欲戮力致获,以娱左右也。”“四海之内,靡不受获。”“忘国家之政,而贪雉兔之获,则仁者不由也。”7例中有6例来自司马相如的赋,赋带有仿古性质,未必就是语言实际的反映。
④例证采自唐钰明[12]、柳士镇[13][p328-329]。
⑤以下例证采自柳士镇[13][p328-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