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英[1]2003年在《国际保理制度分析与法律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保理是近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领域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国际保理主要是针对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设计的,融帐务管理、应收帐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于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方面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朝着安全、有效、快捷的方向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适应了目前日益扩大的买方市场的需要,深受国际贸易界人士的欢迎。本文拟对“国际保理"从制度层面和法律的视角进行论述。以期对中国拓展海外市场,增强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所裨益。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 国际保理概述。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讲述了现代保理的历史由来及发展进程,说明保理来源于代理又不同于代理。接着文章探讨了保理的概念以及国际保理的主要种类。本章最后论述了国际保理的功能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第二章 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应收帐款转让,其法律性质就是债权让与。但这种债权让与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让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一种自成一体的交易形式。文章还着重论述了债权让与的法律特征,其中包括债权让与的条件和法律效力,从而为国际保理业务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第叁章 规制国际保理的国际公约。本章分别论述了关于国际保理的两个重要的国际立法成果——《〈国际保理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这一章也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说在。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针对公约涉及到的有关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对公约重要的核心条款逐项地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两个国际公约对于国际保理业务的运行有着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第四章 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首先介绍了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起步晚、规模小、发展慢,甚至远远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然后对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发展对策。在外部环境上,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保理商自身要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准,降低保理费用;在法律保障方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
邓建华[2]2008年在《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方式,能在保障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保障出口的安全收汇,最近二叁十年来其已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明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尤为关键。但是,我国在国际保理方面的立法与研究尚处在一种初级和较为落后的状态。在这一立法实际的现实状况下,本文将结合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针对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趋势,以法学为基础,结合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比较分析、制度分析、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要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国际保理业务种类中的典型业务—双保理业务及其运作机制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的法律基础与法律性质这些基本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经济学角度和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角度叁个方面简要论证分析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正当性问题。文章第叁章首先阐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通知问题;然后本文又重点阐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外部效力以及对第叁人的效力问题。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论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问题。本文最后一章在介绍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后,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然后提出了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许旭慧[3]2003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作为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是一种介于商业(汇付与托收)和银行基础的结算方式之间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安排,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和特点:支付功能、信用风险保障作用、融资功能以及费用相对合理。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业务量大大地提升,这就需要我们在国际结算的方式上能更便捷、准确和高效。而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的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说,在未来的几年中,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将有一个扩大数量和范围的趋向,建立更为完善和健全的中国国际结算方式的国际保理制度刻不容缓。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期能够发挥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2页共2页 文章的第一部分就国际保理来源、定义及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述,勾勒出国际保理的整体轮廓。现代保理己完全不同于早期商业行为中的商务代理,卖方和保理商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转变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关系是现代保理产生的标志,这也是展开全文的前提。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购入债权的法律机制主要有两种:债权让与机制和约定代位机制。通过对各国国际保理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国际保理机制应参考德国,将无追索权的保理确定为标准保理,这样不会产生歧义且有利于保理的发展。国际保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基于作为帐面债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因此正确认识应收帐款的转让问题是国际保理业务操作的关键。应收帐款转让的可让与性、有效性、转让的对价支付;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的对外效力等六个方面是笔者详尽论述的关键问题,从而较为清晰地阐明国际保理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此外,将国际保理与其它短期贸易融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更进一步说明国际保理自身的特征。 通过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石龄一应收帐款转让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需求及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市场法律环境的措施。 国际保理是一项综合金融服务,应收帐款转让仅是它的法律基础而不能囊括其全部的法律特征,故笔者希望自己今后对其做进一步的探讨和更为扎实地研究以期对这项业务有更全面认识。
沈文娟[4]2003年在《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蓬勃、迅猛的发展。而对之进行基础性的研究是必须而且迫切的。本文以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着眼点,力图通过理论的解析为实务和立法提供参考。 全文共由九个部分组成。作为论题的理论基础,首先比较了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异同,并介绍和分析了国际保理的涵义和法律特征,指出了其债权转让的法律实质;其次的四个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内容,详细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四方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广泛、充分和平衡的特点,这也是国际保理有效成立的深层原因;再次,探讨了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可发展性;最后,在梳理中国现行有关国际保理当事人法律关系立法的基础上,从国内法的角度对其提出了立法建议。 本文在经济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综合运用了演绎、归纳和实证的分析方法,对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考究,得出了多个独立结论。
董加伟[5]2005年在《国际保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品种。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O/A)、承兑交单(D/A)、网上交易(B2B)等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国际保理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仅就结算方式而言,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的应用量早已超越信用证、托收等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据FCI统计,2005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总量为16.8亿欧元,不仅无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亚洲也只排在第叁位,业务量仅为香港地区的1/2,不足台湾地区的1/7。这种状况与我国国际贸易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衬的,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潮流也是相背的。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理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相关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的因素,还有受我国国际贸易传统习惯影响,贸易实务界热衷于传统的结算方式,对新兴的国际保理业务了解不全面、认识不够深入等观念方面的影响。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从廓清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从民商法的角度,对国际保理的基本概念、特点优势、操作流程、法律性质等进行逐一辨析界定,对国际保理的主体及其相互间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转让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国际保理中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同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际保理的主要国际、国内法律源渊及主要国家的国际保理法律机制进行归纳介绍,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律环境,就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制约因素作深入分析判断,并以完善保理立法为重点,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提出建议。
王慧[6]2004年在《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保理是一项集资金融通、销售帐户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帐款催收等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与传统的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同时,国际保理与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和互补的关系。 对出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可以获得贴现融资和预付款融资,同时又能获得到期收回帐款的保证;并且由于提高了进口商的购买力,大大增强了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竞争力,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对于进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出口商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赊销,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和即期信用证百分之百保证金(远期信用证多为部分保证金加担保),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并且,由于采用赊销方式,进口商可以在转售货物后再付款,因此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在欧美,正是由于保理的上述优势,保理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仍处于初级探索的阶段,实践对国际保理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论文借鉴国内外国际保理实践、理论探索和法律制度,围绕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展开讨论。 本文分为国际保理的概述、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制度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四部分。 第一章,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对保理这项金融服务的不同理解,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国际保理的定义,接下来介绍了国际保理的5种主要分类方法; 第二章,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双保理为例详细介绍国际保理的运作机制,在分析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的叁种不同观点即债权质押说、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并论证了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 第叁章,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介绍了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和应用国际贸易结算的条件,分析了国际保理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和福费廷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综合探讨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优势。 第四章,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经济风险防范。分别探讨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在采用国际保理业务时将面临的法律、经济风险,并结合国际保理的实践,提出防范风险措施的建议。
周斌[7]2006年在《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保理是一种由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 当前,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结算形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迎合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的是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保理业务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本文以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结合国际法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说明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及围绕这一核心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出口商和保理商在开展这一业务时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的方法。最后,针对如何在我国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 围绕上述内容,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国际保理的一般法律问题,主要介绍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概念、种类和具体运作机制。国际保理脱胎于销售代理制度并随着贸易的发展而逐渐演变为一种功能更为齐全、商业利润逐渐增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国际保理的内涵也逐渐丰富。但是,有关国际保理的概念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定义:国际保理是指从事国际贸易的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在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而由保理商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有不同的分类,如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等。这些不同的保理形式对应不同的运作机制。 第二章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及其本质。国际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以更好地明晰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问题上,必须首先为国际保理寻求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托。有关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如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和债权质押说等,本文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债
马锋[8]2007年在《国际保理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源于国际贸易,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诸多企业来说,最终极的挑战便是跻身于国际市场。然而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的货币体系,不同的法律,不同的语言等因素阻碍着世界交易的步伐。其中出口商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便是进口商要求的基于往来账户(open account)项下的交易行为,往来账户项下的交易行为意味着,货款将有可能在发货后数星期甚至数月后支付。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发现以这种方式给予买方信用会引起严重的资金流通问题,更可怕的是进口商很有可能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延迟付款甚至由于破产而不予付款。国际保理的出现恰恰为出口商面临的这一系列支付问题提供了简洁的解决办法。保理商的功能就是为出口商向地处异国的进口商收取到期应收账款,并为其提供100%的保护以防御出口商支付不能的风险。实践证明,保理业务的诸多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进出口商,并已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贸易支付方式。但是保理在我国发展较晚,且尚未建立一套相应的既符合国际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因此在保理实务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保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保理的概况,分别从保理的定义、功能、流程、种类以及保理法律渊源方面简要说明保理的整体框架,为进一步理解保理法律核心问题提供基础。第二部分则深入说明保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讨论理论界关于保理性质的不同解释的前提下,明确了保理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性,并分析了保理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前述理论基础上第叁部分指出了我国目前保理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转让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为确保我国保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保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即:首先,解决保理理论中存在的分歧,其次,建立保理监管制度并对相关登记及信用体系做出明确规定。
刘健[9]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文中研究指明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目的国际保理是一项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由于使用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使出口商、进口商和国际保理商叁方都盈利,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选用国际保理作为其结算方式。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确立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多,选择一个好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已经变得非常重要,特别是2006年底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了金融业,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跨国金融集团进入国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国际保理业务更是外资银行凭借其技术和实力优势而志在必夺的业务领域。因此,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写作的,主要从保理商的角度来分析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从而进一步说明我国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难题,使银行等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使得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可以构筑一个预先防御体系,采取具体务实的对策措施,将其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从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为立法提供借鉴。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先通过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的考察,阐明了国际保理的概念、特征、发展和业务种类等等;然后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随后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针对其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最后结合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的现状,提出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文章采用了比较法学、价值分析法学、逻辑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叁、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章,3万余字。第一章对国际保理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分析了保理商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第四章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章是国际保理概述。笔者通过不同国家立法例的对比对什么是国际保理、国际保理的特征、起源、发展、业务种类和运作模式作了简要的介绍,指出国际保理是一项具有众多优点的现代金融产品,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动力,使得读者对于国际保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和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保理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文章主要从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收取、国际保理协议的履行以及法律适用叁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主要从理论上介绍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文章主要从债权转让和国际保理关系的复杂性两个方面分析了保理商法律风险产生的基础原因和直接原因,并针对第二章所列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四章主要是结合中国实际来分析在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四、主要结论和有待继续研究之处本文对于学界鲜有系统论述的保理商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建构;全面系统的论述了保理商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从理论上分析了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相对于这些风险提出了比较完备的防范措施;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来说明我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由于国际保理种类很多,比如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双保理等等,而且不同的保理方式又可以相互组合,因此客户在选择不同的种类的时候其运作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有所差别的,这涉及面很广而且内容也十分庞杂,鉴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对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模式中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尚待更加细致的研究。再者,我国在国际保理的立法与研究上,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研究资料并不丰富,因而可能对于我国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问题的研究并不详尽,也主要借鉴他人观点,这些都有待以后继续研究。
邱鸣[10]2007年在《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作为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是一种介于商业(汇付与托收)和银行基础的结算方式之间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安排,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因而在国际上普遍应用,但是在我国发展却相对滞后。而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国际保理的法律研究不够,基本处于比较初级的状态。本文没有对国际保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面面俱到地论述,而是针对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分析。第一章简单地介绍了国际保理定义,指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且分析了出口商的担保义务和回购义务。第二章对不同类型的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首先分析的是国际保理商与应收账款权利人的冲突,这些权利人包括:多头让与中的其他权利人、可议付票据持有人和担保权利人;其次讨论了国际保理商与保留权利的出口商前手、持有信托收据的银行、承运人及出口商的销售代理人这些与货物有关的权利人的冲突;最后专门讨论国际保理商与出口商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冲突。第叁章谈到了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的其他问题,包括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调整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的现有国际国内法律,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构建。最后本文结合国际保理的实践,提出了对这些权利冲突最经济、可靠的防范方式。
参考文献:
[1]. 国际保理制度分析与法律研究[D]. 李斌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邓建华. 中南大学. 2008
[3]. 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D]. 许旭慧.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4]. 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D]. 沈文娟. 苏州大学. 2003
[5]. 国际保理制度研究[D]. 董加伟. 山东大学. 2005
[6]. 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周斌. 郑州大学. 2006
[8]. 国际保理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 马锋.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9].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 刘健. 四川大学. 2007
[10]. 国际保理商与第叁人权利冲突研究[D]. 邱鸣. 厦门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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