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理论问题分析--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_农业科技论文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理论问题分析--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_农业科技论文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理论问题探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农业科技论文,视角论文,成果转化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6.6 C931.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农业科技进步,更离不开农业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当前国内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1-4] 主要局限于现状、问题、对策等实践性问题的讨论,而对相关的深层次理论问题研究还很少,本文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探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及其本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来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与经济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本质是在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农业科技成果从成果生产方向成果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是智性商品向物性商品转化的过程,是成果所有权从智性商品生产者向物性商品生产者转移的过程。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形式都包含有成果产权在成果供给方与成果需求方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一般在成果交易市场完成。所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在成果交易市场完成的、农业科技成果产权单向流动的契约形成过程。现代社会中人类的任何一种活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的,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所以,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农业科技成果从成果的供给方经由交易市场向成果需求方单向流动的交易过程,其目的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的使用价值,使成果转化参与各方最终获取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在成果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易主体的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均不可能完全占有或验证对方的信息。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要素与资金、市场、经营管理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在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比较重要的有两种类型的信息不对称。其一是事前的外生性信息不对称,即在成果转化契约签订以前,交易双方对标的物——农业科技成果所具有的内涵、性质和特征等这些信息了解不一致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成果供给方作为技术的生产者,他们对科技成果形成过程中科技人员付出的努力,科研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的属性等十分清楚,而这方面信息成果需求方却很难精确获知。另一种是事后的内生性信息不对称。即在成果转化契约签订后,交易双方对成果需求方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信息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成果需求方对自己业已具备的生产、管理条件,应用成果的全过程以及采用成果后所实现的经济效益增殖等情况了如指掌,但成果供给方对这些却很难准确观察和监督。

2)信息的不完全性。

信息的不完全性是指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成果的产生和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造成当事双方无法完全掌握全部信息,从而对转化契约的完善和履行造成一定的障碍。信息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不确定性引起的。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成果研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管理沟通的不确定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对所有契约当事人都是未知的,是难以在签约前预见并写入契约中的,它的存在使得相关参与人难以在转化契约中描述或定义各方的决策集,因而难以定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契约的达成面临一定的困难,增加履约过程中对契约的重新修订或谈判费用,也要求交易双方必须采用适当的协调方式。

3)产权的易逝性。

产权的易逝性是指在农业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容易全部或部分缺失。农业科技成果产权的易逝性是成果本身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的一个必然结果。农业科技成果属于知识产品,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技术,一种智力资产,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目前对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专利、版权等特许权制度将其界定为私产,二是严格保密。对于专利保护,由于申请专利意味着将技术秘密公开,使得技术追随者可对公开的技术进行局部的改进或调整,避开法律的限制,变相利用该技术。对于保密,虽然技术是无形的,但技术的应用是有形的。技术追随者可以通过逆向工程等方法揭开技术秘密,直接应用这种技术。另外,由于农业研究程序、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性,决定了一般应用研究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放大试验,因此在取得成果之前已被其他科技人员、农民和农业企业广泛接触,很难保密。显然这两种保护方式都不是完备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农业科技成果的产权是“易逝的”。

4)契约的不完全性。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状态并对成果供应方和需求方在该情况下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等进行划分,契约中总是留有未指派的权力和未列明的事项。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契约是人们用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5]。契约的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6]。契约有两种,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所谓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条款详细定明了当与契约行为相联系的外生事件出现时,每一契约当事人在该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摊、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等内容。即如果契约能够强制履行,完全契约可以最优地实现契约当事人的协议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完全契约的情况正好与其相反。完全契约的获得有两个假设前提,一个是个人完全理性,另一个是市场完全竞争。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条件不可能完全具备,因此,交易契约只能是不完全的。

5)交易费用高昂。

交易费用高昂是指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成果供应方和成果需求方为了促使交易的达成和实现,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费用包括事前费用和事后费用,前者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契约的成本,即达成契约的成本,后者指契约签订后发生的修订、维持、退出契约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交易费用高昂这一特征是成果转化上述特征的逻辑结果。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决定了交易双方信息搜寻的高成本和达成契约的高成本;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成果产权的易逝性决定了产权界定和保护的高成本;成果转化契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履约及对履约行为进行监察的高成本。

6)制度依赖性。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制度依赖性是指该转化过程的顺利完成离不开科学完善的制度支持。制度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之所以被人为地选择和创造出来,是因为制度可以通过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不确定性、使外部性内部化等途径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体提供激励和约束[7]。由前述可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果交易市场与竞争性假设条件相距甚远,显然是一个不完全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在释放行为主体追求利益的原动力,并通过权益分配机制调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行为主体对成果转化所产生垄断利润的收益权,并防止这种权利被社会上的盗版者或盗窃者所侵害,从而刺激行为主体对从事科技成果开发及新产品研制的热情等几个方面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参与者施加重要影响,促进成果转化过程的实现。

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其分类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7]。”而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为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8]。既然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契约形成、履行的过程,成果转化的高风险性、高投入性和较强外部性将会导致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引起科技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市场自发提供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小于“帕累托最优状态”。

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指研究成果从中间试验、适应性试验开始,经过应用、推广到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成为现实生产力的运作方式。转化过程的顺利完成是在农业科技成果生产方、需求方之间缔结的一系列契约基础上实现的,这些契约对双方的行为予以规范,所以,转化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安排。

有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可以使科技成果转化中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抑制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激励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不确定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最终降低交易费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产权的转移和应用,实现资金、人才、技术与环境等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交易界面位置作为其分类标准。

如前所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一种交易活动。既然是交易,就存在特定的交易界面。交易界面是指农业科技成果生产方和需求方之间关于成果的产权交接、转移发生的时机。交易界面可能存在于农业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经技术研究到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的任何一个位置。而交易界面所处的位置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农业科技成果在从研究机构向企业的转移过程中,研究机构和企业都可以选择自我交易,即自行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某种农业科技成果,也可以选择在不同的时机与对方完成交易。根据交易界面位置的不同,可以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划分为有代表性的5种,依次为:研究机构自行研究转化、企业提前介入研究、成果转让、研究机构后续开发和企业自行研究转化。

4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评价

在前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研究机构自行研究转化”模式和“企业自行研究转化”模式分别是研究机构或企业在本组织内部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工作,是对市场中成果交易的内部化和替代,不涉及交易和交易费用,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1)“企业提前介入研究”模式的评价。

“企业提前介入研究”模式是指交易界面上移,即向技术研究、基础研究方向转移时的一种转化模式。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时候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出于尽早发现有市场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争取对符合本企业需求的科技成果的早期占有、培养技术骨干、降低交易费用、与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等目的,会选择“提前介入研究”的模式。为此,企业往往把工作范围向技术研究乃至基础研究阶段推移。在“企业提前介入研究”的情况下,企业会出现要素分流的现象,如将部分人员、资金投入到前期的研究开发中,以达到提前介入的效果。

在这种模式中,一方面研究机构降低了自身的科研投入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也通过积极参与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企业向对方提供资金和科研设备的援助,合理分担了农业科技开发的成本和风险。第三,由于企业提前介入,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程度,减少了交易费用。

2)“成果转让”模式的评价。

成果转让是已完成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交易,成果生产方已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完全承担了研究开发的风险;对成果需求方而言,购买现有的科技成果,风险相对较低。但是,由于研究机构和企业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容易产生双边的“道德风险”,导致对成果价值的度量成本大大提高,有时还会导致研究单位的科技成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这是导致双方对“成果转让”模式采用较少且交易标的额较高的主要原因。

3)“研究机构后续开发”模式的评价。

“研究机构后续开发”模式是指交易界面的后移,即向开发和生产、营销方面移动时的一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于交易界面位置的后移,研究机构不仅要面临科技开发市场,而且要面对生产营销市场,必须承担一部分企业要做的营销工作。它要求研究机构进行必要的以企业化为特征的要素分流,调整人员、资金等要素在推广、应用阶段上的比例和数量,积极参与生产营销活动,与企业共同承担扩大规模生产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任务。

在这种模式中,研究机构不仅要完全承担成果研发过程的全部风险,还要具备企业的部分功能,承担一部分推广、营销的风险。但这样同样也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程度,减少了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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